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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布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奇峰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吉 林 市 拓 普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吉 林 奇 峰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JILIN QIFENG CHEMICAL FIBER CO., LTD.*
及 (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 附 属 公 司 吉 林 纤 维 有 限 公 司 ( 股份代号:549)
(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联 合 公 布
就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全 部 已 发 行 H 股 而 可 能 进 行 的
自 愿 全 面 收 购 要 约 的 每 月 进 度 更 新
兹提述 (i)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纤维有限公司及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
公司 ( 「 奇峰」)联合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的公布 ( 「 该联合公布」),内
容有关 ( 其中包括)新百利融资有限公司代表吉林纤维有限公司就奇峰的全部已发行
H股 ( 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持有者除外)提出的自愿有条件要约;(ii)吉林市
拓普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纤维有限公司及奇峰联合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的公布,内容有关延迟寄发综合文件;及 (iii)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
吉林纤维有限公司及奇峰联合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的公布,内容有
关进一步延迟寄发综合文件;(iv)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纤维有限公司及
奇峰联合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的公布,内容有关进一步延迟寄发
综合文件 ( 「 第三份延迟公布」);及 (v)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纤维有限公
司及奇峰联合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的公布,内容有关自愿有条件
要约的进度 ( 「 二月进度更新」)。
除非另有指明,否则该联合公布及二月进度更新所界定词汇与本公布所用者具有相
同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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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更新
奇峰谨此向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更新进度,其二零一六年帐目及截至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业绩大致完成,有待奇峰董事会批准。奇峰董事会会议
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举行以批准二零一六年帐目并刊发奇峰截至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业绩。该份经更新的奇峰财务资料将载於综合文件
内。
此外,鉴於延迟寄发综合文件,将载入综合文件的估值报告已经更新以遵守收购守
则的规定。
诚如於第三份延迟公布所解释,就有关吴松先生对综合文件发表意见,据吴松先生
所表示,有关需要更多时间审阅综合文件并获其雇主批准的事宜进展理想,及根据
其对经更新综合文件的审阅,彼目前预期彼对综合文件内的建议表达意见不会有任
何实际阻碍。
载有有关上述可能进行的自愿全面收购要约的进展的进一步公布将於适当时候或根
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的规定而 ( 如必要)按月作出,直至寄发综合文件为止。
要约须待该联合公布所述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因此,奇峰股东及�u或潜在投资者
在买卖奇峰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 仅供识别
承董事会命 承董事会命 承董事会命
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 吉林纤维有限公司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唯一董事 唯一董事 主席
周东福 裴海涛 宋德武
中国吉林,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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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人董事及吉林化纤集团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布所载资料 ( 与奇峰有关者除外)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
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据其所知本公布所表达的意见 ( 奇峰所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
详考虑後达致,并无任何未载於本公布的其他事实,而其遗漏将令本公布中任何陈述构成误导。
奇峰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布所载资料 ( 与要约人有关者除外)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
切合理查询後确认,据其所知本公布所表达的意见 ( 要约人所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达
致,并无任何未载於本公布的其他事实,而其遗漏将令本公布中任何陈述构成误导。
於本公布日期,拓普贸易的唯一董事为周东福。
於本公布日期,吉林纤维的唯一董事为裴海涛。
於本公布日期,吉林化纤集团董事为宋德武、刘宏伟、刘彦光、刘红、郝佩君、孙玉晶及王凤利。
於本公布日期,奇峰执行董事为宋德武先生、杨雪峰先生及潘险峰先生;奇峰非执行董事为马俊先
生、姜俊周先生、彭雪梅女士及吴松先生;及奇峰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延喜先生、金杰先生、吕晓
波先生及朱平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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