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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之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LIN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普 汇 中 金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97)
持续关连交易
有关提供
企业融资担保服务
* 仅供识别告
董事会欣然宣布,普汇中金融资担保与滚石,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签订融资担保
合约。据此,普汇中金融资担保负责向滚石提供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作为融资担保合约下
之担保人,普汇中金融资担保已同意就滚石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以促成贷款银行向滚石
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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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滚石订立之融资担保合约之概要载列如下:
合约
融资担保合约
受担保额
(人民币百万元)
4.500
概约合约收入
(人民币百万元)
0.1125
受担保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至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融资担保合约之进一步详情及主要条款载於本公布。
上市规则涵义
滚石为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滚石之68.13%股权由李先生之亲属持有。滚石
其余31.87%股权由浩华间接持有。李先生拥有浩华60%实益权益。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章,滚石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及融资担保合约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倬元及德万通(李先生或其亲属持有重大权益)亦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滚石,倬元及
德万通的交易应累积计算以计算年度上限。
由於参照与滚石,倬元及德万通累计交易的年度上限计算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界定的适
用百分比率超於0.1%但低於5%,故此董事会认为融资担保合约及年度上限须根据上市规
则第14A章遵守年度审阅、申报及公布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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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汇中金融资担保与滚石之关系
订约各方
(i) 普汇中金融资担保(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
(ii) 滚石
滚石为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餐饮及娱乐业务。滚石之68.13%股权由
李先生之亲属持有 。 滚石其余31.87%股权由浩华间接持有 。 李先生拥有浩华60%实益权益。
提供企业融资担保服务
董事会欣然宣布,普汇中金融资担保与滚石,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签订融资担保合
约。据此,普汇中金融资担保负责向滚石提供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作为融资担保合约下之
担保人,普汇中金融资担保已同意就滚石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以促成贷款银行向滚石提
供贷款。与滚石订立之融资担保合约之概要载列如下:
融资担保合约
合约日期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担保人 : 普汇中金融资担保
担保用途 : 普汇中金融资担保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以促成贷
款银行向滚石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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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金额 : 人民币4,500,000元 (基於对滚石之信用风险评估)
年期 : 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二
十六日止十二个月
担保费 : 人民币112,500元(费用参考当时中国的银行贷款
利率)
付款方式 : 签订合约起计分十二期每月付款
反担保 : 1) 滚石之法定代表人提供个人担保,其为独立於
本公司之第三方
2) 滚石经营收费权质押
给普汇中金融资担保以确保滚石履行於融资担保
合约下的责任
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
普汇中金融资担保亦分别与倬元及德万通签订若干融资担保合约及/或顾问服务合约 。详情请
参考本公司分别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二零一六年三月
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的公告。
就融资担保及顾问服务费连同普汇中金融资担保就滚石,倬元及德万通向相关贷款银行提供
之担保金额,本公司估算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
务年度之预期年度上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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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财务年度
与滚石,倬元及德万通累计交易的年度上限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八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1) 融资担保及顾问服务费 780 155
2) 担保总额 28,500 7,500
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务年度之预期年度上限,
乃参照与滚石,倬元及德万通订立之相关合约项下之融资担保及顾问服务费连同担保金额而
厘定。
本集团资料及订立融资担保合约之理由
本集团主要从事物业投资,承办香港及澳门之室内装饰工程,贸易(主要包括电子零件及
电器用品、家�h及装置等等) ,以及於中国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融资租赁服务及物流服务。
因此,根据融资担保合约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乃於其一般及日常业务范围内,并以正常商业
条款(定义见上市规则)达成。融资担保合约之条款乃由滚石及普汇中金融资担保按公平
原则磋商厘定。经考虑到现时市场情况,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但不包括李先生)
认为融资担保合约中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以为订立融资担保合约将可使本集团业务及收入
基础多样化以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由於李先生於滚石拥有权益,故李先生已
於董事会会议上就批准融资担保合约放弃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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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涵义
滚石为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滚石之68.13%股权由李先生之亲属持有。滚石
其余31.87%股权由浩华间接持有。李先生拥有浩华60%实益权益。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章,滚石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及融资担保合约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倬元及德万通(李先生或其亲属持有重大权益)亦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滚石,倬元及
德万通的交易应累积计算以计算年度上限。
由於参照与滚石,倬元及德万通累计交易的年度上限计算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界定的适
用百分比率超於0.1%但低於5%,故此董事会认为融资担保合约及年度上限须根据上市规
则第14A章遵守年度审阅、申报及公布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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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及释义
於本公布内,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年度上限」 指 根据相关合约,滚石、倬元及德万通应向普汇中金融资担保
合计支付的最高年度融资担保及顾问服务费,以及普汇中金
融资担保就该些公司的相关合约所提供的担保总额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普汇中金融资担保」 指 陕西普汇中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司,
为本公司之全资间接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 普汇中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德万通」 指 西安德万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於物业开发、租赁及管理、以及营运於
中国陕西省西安市之货仓及物流中心。其50%股权由李先生
间接持有。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德万通为本公司之关连
人士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融资担保合约」 指 普汇中金融资担保与滚石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签订有
关向贷款银行就滚石提供十二个月从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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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止之融资担保,以促成贷款银
行向滚石提供人民币4,500,000元之贷款之融资担保合约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滚石」
「浩华」
指
指
陕西滚石新天地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餐饮及娱乐业务。滚石之68.13%股权
由李先生之亲属持有。滚石其余31.87%股权由浩华间接持
有。李先生拥有浩华60%实益权益。根据上市规则第14A
章,滚石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李先生拥有浩华60%实益权益( 其
20%股权为直接持有及40%股权为间接持有)。根据上市规
则第14A章、浩华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李先生」
指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李伟斌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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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
「倬元」
指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西安汇景倬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其55%股权由李先生之亲
属直接及间接持有。倬元其余之45%股权由公司之独立第三
方持有。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倬元为本公司之关连
人士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普汇中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伟斌先生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即李伟斌先生、萧伟业先生、林淑玲女士
及刘智杰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即冯秀梅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何锺泰博
士、黎家凤女士及陈婵玲女士。
普汇中金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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