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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訂融資租賃框架協議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HUADIANPOWERINTERNATIONALCORPORATIONLIMITED* (在中国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71) 持续关连交易 续订融资租赁框架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於现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到期後续订,期限由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年度董事会会议结束起至下届年度董事会会议日期止(预计为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前後),并就经重续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建议年度上限。 华电融资租赁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的附属公司,因此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经重续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即融资租赁)乃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且将持续进行,因此构成香港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经重续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一项或多项适用於本公司融资租赁的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预期超逾0.1%但低於5%,该等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76条项下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I. 序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有关现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公告,据此,华电融资租赁根据该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向本集团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於现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到期後续订,期限由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年度董事会会议结束起至下届年度董事会会议日期止(预计为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前後),并就经重续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建议年度上限。 II. 现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本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订立现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该协议期限自二零一五年年度董事会会议结束日期(即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年度董事会会议结束日期(即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止。 现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并已於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刊发的公告内披露: 1. 日期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2. 订约方 (i) 本公司;及 (ii) 华电融资租赁 3. 期限 自二零一五年年度董事会会议结束日期(即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年度董事会会议结束日期(即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止。 4. 融资租赁服务 根据现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华电融资租赁已应本公司的要求或指示,向本集团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该等服务包括直接租赁服务及售後回租服务。就售後回租服务而言,华电融资租赁从本集团购买设备,而该设备其後回租予本集团。本集团於每个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间届满後,按代价人民币1元购买融资租赁项下的有关设备。 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就每项融资租赁订立独立执行合同,各执行合同的条款与现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条款一致,而各执行合同须於现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或其续订协议)持续有效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5. 融资租赁成本 根据现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厘定华电融资租赁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成本的比率不高於同时期、同期限中国的银行的借款基准利率,且该融资成本不高於中国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所提供可比较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成本,亦不高於华电融资租赁向中国华电其他成员公司提供的类似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成本。 6. 历史金额 於现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期限内,所有融资租赁项下不时未偿还的融资总额为人民币8.9 亿元,并无超逾现有年度上限人民币12.5亿元。 III.经重续融资租赁框架协议 与华电融资租赁订立的现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届满。为继续规范本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之间的融资租赁交易的条款,本公司已与华电融资租赁订立经重续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经重续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期限须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年度董事会会议结束起至下届年度董事会会议日期止(预计为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前後)。 就融资租赁服务而言,除根据现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从本集团购买设备外,华电融资租赁亦应从本集团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设备,而该等设备其後将租予本集团。 除上文经该协议订约双方同意的合约条款以外,经重续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交易的主要条款与现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条款(如上文所概述)绝大部分相同。 建议年度上限 董事建议就不时未偿还的所有融资租赁,经重续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融资总额的年度上限不得超逾人民币12.5亿元。於估算华电融资租赁向本集团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主要考虑以下因素:(i)上文所载的历史交易金额;(ii)本集团的未来发展计划及其因日常营运及发展而产生对华电融资租赁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需求;(iii)租赁予本集团的设备的性质、价值及预期使用年期;及(iv)华电融资租赁向本集团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能力及弹性。经考虑上述各项,本集团建议华电融资租赁根据经重续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向本集团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年度上限与现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年度上限保持一致。 IV.订立经重续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经重续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融资租赁预计将继续优化本公司的债务结构,减少其融资成本,提高其资本使用率,从而促进其业务发展。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经重续融资租赁框架协议乃(i)於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ii)按正常或更佳的商业条款订立;及(iii)其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V.有关华电融资租赁及本公司的资料 1. 华电融资租赁 华电融资租赁为中国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华电融资租赁可向中国华电及其成员公司提供直接租赁、转租、售後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及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服务。华电融资租赁为中国华电的附属公司,截至本公告日,中国华电持有其80.01%的股权。 2. 本公司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为中国最大型的综合性能源公司之一,其主要从事建设及经营发电厂,包括大型高效的燃煤、燃气发电机组及多项可再生能源项目。 VI.香港上市规则涵义 华电融资租赁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的附属公司,因此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经重续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即融资租赁)乃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且将持续进行,因此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经重续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一项或多项适用於本公司融资租赁的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预期超逾0.1%但低於5%,该等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76条项下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VII. 一般事项 经重续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通过。 在上述董事会会议上,本公司三位董事,即赵建国先生、苟伟先生及褚玉先生在中国华电或其附属公司担任职位,因此被视为於上述持续关连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故此彼等已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以上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董事於上述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故概无其他董事就该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中国华电」 指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一家中国国有全资企业及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 「本公司」 指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中外 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与A股分别於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适於用本公司的该词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现有融资租赁框架 指 本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就融资租赁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 协议」 十日订立的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其主要条款已於上文概述 或提述; 「融资租赁」 指 根据现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或经重续融资租赁框架 协议,华电融资租赁向本集团成员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服 务;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华电融资租赁」 指 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华电的附属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重续融资租赁框 指 本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就融资租赁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 架协议」 十八日订立的经重续融资租赁框架协议;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周连青 董事会秘书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下列董事组成: 赵建国(董事长,非执行董事)、陈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王映黎(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田洪宝(执行董事)、苟伟(非执行董事)、褚玉(非执行董事)、张科(非执行董事)、丁慧平(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大树(独立非执行董事)、王传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宗文龙(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国 北京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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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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