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
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公告
延迟寄发关於
(1)主要及关连交易:
建议根据特别授权发行新A股进行收购
及
(2)申请清洗豁免的通函
吾等提述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
有关(其中包括):(i)建议收购;及(ii)申请清洗豁免的公告(「该公告」)。除
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具有该公告所界定的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载,本公司需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60(7)条及第14A.68(11)
条自该公告日期起15个工作日内或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自该公告日期
起21日内(以较早者为准)(即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向股东寄发
一份通函(「通函」),载有(其中包括)(i)建议资产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
的交易、特别授权及清洗豁免的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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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特别授权及清洗豁免向独立股东
提供的推荐建议函件,(iii)嘉林资本就建议资产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
行的交易、特别授权及清洗豁免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的意
见函件,(iv)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1准备的目标资产评估报告完整版,连同
(v)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鉴於(i)初步评估报告须待国资委审核批准且目标资产的评估结果或须根
据国资委的要求进行调整;(ii)取得国资委的批准後,本公司将於寄发通
函前召开第二次董事会会议以批准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经备案
的评估结果;及(iii)需要更多时间编制相关专家报告及其他须纳入通函
的资料,本公司已向执行人员申请豁免严格遵守收购守则规则8.2项下有
关时限的规定,将通函寄发日期延期至不晚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且执行人员已同意该等豁免申请。
建议收购须待达成建议资产转让协议的先决条件後方可完成,因此,建
议收购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谨
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龚丹
公司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成都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本公司董事如下:
董事: 邹磊、张晓仑、黄伟、朱元巢及张继烈
独立非执行董事:陈章武、谷大可及徐海和
董事愿就本公告载述的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作
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据彼等所知,本公告所表达意见乃经审慎周详
考虑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而导致本公告的任何陈述有所
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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