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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ASCENT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中玺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4)
持续关连交易
框架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玺
物业管理与中弘订立框架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据此,中玺物业管理同意透过
其本身及�u或其附属公司就中弘集团开发的物业提供若干物业管理服务。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中弘为控股股东,其间接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66.10%。因
此,中弘为本公司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框架物业管理
服务协议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框架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
市规则)均低於25%及相关年度上限低於10,000,000港元,故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章,框架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公
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玺物业
管理与中弘订立框架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据此,中玺物业管理同意透过其本身
及�u或其附属公司就中弘集团开发的物业提供若干物业管理服务。
�C1�C
框架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框架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a)中弘;及
(b)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玺物业管理。
中弘为於中国成立的公司,其总部设於北京。於本
公告日期,中弘为控股股东,其间接持有本公司已
发行股本约66.10%。因此,中弘为本公司关连人士。
中弘主要於中国多个省市(包括北京、吉林、浙江、
山东及海南)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主题事项: 中玺物业管理已同意透过其本身及�u或其附属公司
就中弘集团开发的物业提供若干物业管理服务。物
业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保安服务、清洁服务、客户服
务及�u或订约方之间不时以书面方式协定的其他物
业管理服务。
中玺物业管理集团将与中弘集团成员公司订立个
别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当中载列具体条款,包括年
期、所涉物业、服务范围、服务费及付款方式。该等
个别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条款须与框架物业管理
服务协议的原则及条款一致。
有关期间: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
日
定价政策: 中弘集团应付的服务费以及服务条款须经公平磋
商後厘定,且须与中玺物业管理集团收取的服务费
率以及就类似服务提供予独立第三方的有关条款
相称,并不逊於就类似服务提供予独立第三方的条
款。
�C2�C
於框架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有关期间,中弘集团应
付中玺物业管理集团的服务费总金额将不超过人
民币8,800,000元(相当於约9,900,000港元),该金额根
据中玺物业管理集团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
日止六个月已收取及将收取服务费的估计金额而
厘定。
终止: 任一订约方可透过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终止框架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框架物业
管理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为人
民币8,800,000元(相当於约9,900,000港元),该年度上
限根据框架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所规定的中弘集团
应付中玺物业管理集团的最高总金额厘定。中玺物
业管理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并无向中弘集团提供任何服务。截至二零一七
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两个月,中玺物业管理集团就物
业管理服务收取之服务费为人民币2,661,187.96元(相
当於约2,993,836.46港元)。
订立框架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从事制造及分销皮具以及时尚服饰、鞋履及皮
革配饰零售业务。
中玺物业管理为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其主要於中国从事提供物业管理服
务。於本公告日期,中玺物业管理由本公司全资拥有。
中弘集团现时於中国多个省市(包括北京、吉林、浙江、山东及海南)拥有物业
项目。
於中弘成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後,本公司有意发展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在内之
品牌管理业务,并开拓有关商机。管理层认为,此协议为本公司踏足物业管理
行业以及在此领域建立其品牌及名声之良好契机。经考虑上述因素,董事(包
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框架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包括年
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於本集团正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
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C3�C
概无本公司董事於框架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拥有重大利益,
因此,概无董事须於批准框架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相关
董事会决议案上放弃投票。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中弘为控股股东,其间接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66.10%。因此,
中弘为本公司关连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框架物业管理服务协
议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框架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
市规则)均低於25%及相关年度上限低於10,000,000港元,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
章,框架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
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本公司」 指中玺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
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框架物业管理 指中弘与中玺物业管理就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订立
服务协议」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的框架物业管理
服务协议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C4�C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已发行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弘」 指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股份於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股份代
号:000979.SZ)
「中弘集团」 指中弘及其附属公司
「中玺物业管理」 指中�肝镆倒芾碛邢薰�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
公司
「中玺物业管理集团」指中玺物业管理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於本公告内,以人民币计值的金额按人民币1元兑换1.125港元的概约汇率换算
为港元。该汇率仅供说明之用,并不代表人民币实际可按该汇率换算为港元或
可予换算。
承董事会命
中玺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吴航正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告刊登日,董事会由两名执行董事吴航正先生及侯健先生;一名非执行
董事吕国威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黄翼忠先生、司马文先生及吴文辉
先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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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關連交易 框架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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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玺国际
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