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1 �C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所 产 生 或 因 依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New Century Healthcare Holding Co. Limited
新 世 纪 医 疗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1518)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年 度 业 绩 公 告
二 零 一 六 年 度 业 绩 摘 要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总 收 益 为 人 民 币 490.9百
万 元,与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人 民 币 258.2百
万 元 相 比,同 比 增 长 90.1%。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溢 利 为 人 民 币 137.0百 万
元,与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人 民 币 67.2百 万
元 相 比,同 比 增 长 103.8%。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归 属 於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的 每
股 基 本 收 益 为 人 民 币0.35元(二 零 一 五 年 财 政 年 度:人 民 币0.15元)。
董 事 会 不 建 议 派 发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末 期
股 息。
新 世 纪 医 疗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欣 然 公 布 本 集 团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经 审 核 综 合 财 务 业 绩 连 同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比 较 数 字,载 列 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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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全 面 收 入 表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附 注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收 益 3 490,933 258,196
收 益 成 本 3 (247,921) (117,686)
毛 利 243,012 140,510
销 售 开 支 (19,003) (10,612)
行 政 开 支 (102,318) (38,312)
其 他 收 入 612 238
其 他 收 益�u(亏 损)-净 额 4 52,721 (113)
经 营 溢 利 175,024 91,711
财 务 收 入 658 316
财 务 开 支 (1,584) (43)
除 所 得 税 前 溢 利 174,098 91,984
所 得 税 开 支 5 (37,137) (24,789)
年 内 溢 利 136,961 67,195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C �C
全 面 收 入 总 额 136,961 67,195
下列各项应占溢利及全面收入总额: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98,635 40,903
非 控 股 权 益 38,326 26,292
136,961 67,195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每 股 盈 利
(以 每 股 人 民 币 元 列 示)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6(a) 0.35 0.15
每 股 摊 薄 盈 利 6(b) 0.11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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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资 产 负 债 表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附 注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资 产
非 流 动 资 产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106,510 114,359
无 形 资 产 249,984 255,367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28,844 36,225
非 流 动 资 产 总 值 385,338 405,951
流 动 资 产
存 货 6,449 4,625
贸 易 应 收 款 项 7 18,810 12,193
其 他 应 收 款 项、按 金 及 预 付 款 项 13,120 6,985
应 收 关 联 方 款 项 24,069 21,078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188,963 81,231
流 动 资 产 总 值 251,411 126,112
总 资 产 636,749 532,063
权 益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权 益
股 本 66 �C
股 份 溢 价 1,538,280 �C
储 备 (1,519,709) (32,956)
保 留 盈 利�u(累 计 亏 损) 60,548 (10,545)
79,185 (43,501)
非 控 股 权 益 55,336 11,107
总 权 益�u(亏 绌) 134,521 (32,394)
�C 4 �C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附 注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负 债
非 流 动 负 债
借 款 �C 19,980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169,695 �C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38,196 39,609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80,122 339,361
非 流 动 负 债 总 额 288,013 398,950
流 动 负 债
贸 易 应 付 款 项 8 16,844 13,336
应 计 费 用、其 他 应 付 款 项 及 拨 备 119,815 103,909
递 延 收 益 28,519 6,907
即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3,283 2,280
应 付 关 联 方 款 项 25,774 29,055
借 款 19,980 10,020
流 动 负 债 总 额 214,215 165,507
总 负 债 502,228 564,457
总 权 益 及 负 债 636,749 53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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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现 金 流 量 表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经 营 产 生 的 现 金 146,370 102,951
已 付 利 息 (1,584) �C
已 收 利 息 478 316
已 付 所 得 税 (30,166) (24,196)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净 额 115,098 79,071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业 务 合 并,扣 除 已 收 购 现 金 �C (13,296)
购 置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11,789) (5,694)
购 置 无 形 资 产 (423) (133)
出 售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的 所 得 款 项 130 1
投 资 活 动 所 用 现 金 净 额 (12,082) (19,122)
融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发 行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的 所 得 款 项 215,834 �C
控 股 股 东 撤 资 �C (5,000)
借 款 所 得 款 项 �C 30,000
股 东 出 资 66 200,000
视 作 向 控 股 股 东 分 派 (200,000) (24,740)
与 非 控 股 权 益 的 交 易 6,900 �C
有 关 上 市 开 支 款 项 (1,187) �C
由 关 联 方 还 款 17,924 �C
向 关 联 方 还 款 �C (180,799)
偿 还 借 款 (10,020) �C
向 控 股 股 东 支 付 股 息 (1,783) (90,253)
向 非 控 股 权 益 支 付 股 息 (23,018) (28,565)
融 资 活 动 所 产 生�u(所 用)的 现 金 净 额 4,716 (99,357)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增 加�u(减 少)净 额 107,732 (39,408)
年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81,231 120,639
年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188,963 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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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1 一 般 资 料
新 世 纪 医 疗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及 其 附 属 公 司(统 称 为「 本 集 团」)
主 要 从 事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国」)北 京 提 供 儿 科 及 妇 产 科 专 科 服
务。本 集 团 亦 向 北 京 嘉 华 丽 康 医 疗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嘉 华 丽 康」,
嘉 华 丽 康 为 本 集 团 关 联 方)的 附 属 公 司(均 为 北 京 之 外 的 营 利 性 私 立
医 院)提 供 医 院 谘 询 服 务。
本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在开曼群岛注
册成立。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转交Walkers Corporate Limited, Cayman
Corporate Centre, 27 Hospital Road,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KY1-9008,
Cayman Islands。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主 板 上 市。医 疗 服 务 及 医 院 谘 询 服 务 统 称 为「上 市 业 务」。
除 非 另 有 所 指,财 务 报 表 均 以 人 民 币(「 人 民 币」)呈 列,并 约 整 至 最 接
近 的 千 元。
2 编 制 基 准
本 公 司 的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乃 根 据 所 有 适 用 的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及 香 港 公 司 条 例(香 港 法 例 第 622章)的 规 定 编 制。
(a) 本 集 团 采 纳 的 新 订 及 经 修 订 准 则
本 集 团 已 为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开 始 的 财 政 年 度 首 次
采 纳 下 列 准 则 的 修 订:
收 购 合 营 业 务 权 益 之 会 计 处 理-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1号
(修 订 本)
澄 清 可 接 受 的 折 旧 及 摊 销 方 法-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16号 及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38号(修 订 本)
二 零 一 二 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周 期 之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年 度 改
进
披 露 主 动 性-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号(修 订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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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纳 该 等 修 订 本 对 即 期 或 任 何 过 往 期 间 并 无 任 何 影 响,亦 无 可
能 影 响 未 来 期 间。
(b) 尚 未 采 纳 的 新 订 准 则 及 诠 释
下 列 新 准 则、现 有 准 则 的 修 订 及 诠 释 已 颁 布 但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开 始 的 财 政 年 度 生 效,且 本 集 团 尚 未 提 早 采 纳:
於 以 下 日 期 或 之 後
开 始 的 年 度 期 间 生 效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7号(修 订 本) 披 露 主 动 性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第 12号(修 订 本) 确 认 递 延 税 项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9号 金 融 工 具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5号 与 客 户 的 合 约 收 益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第 16号 租 赁 二 零 一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3 分 部 资 料
Jason ZHOU先 生 於 重 组 完 成 後 的 角 色 为 本 公 司 的 执 行 董 事 兼 董 事 长,
担 任 本 集 团 的 主 要 经 营 决 策 者(「 主 要 经 营 决 策 者」)。管 理 层 已 根 据
主 要 经 营 决 策 者 审 阅 的 资 料 厘 定 经 营 分 部 以 配 置 资 源 及 评 估 表 现。
主 要 经 营 决 策 者 从 服 务 及 产 品 角 度 考 虑 业 务 以 及 按 业 务 线 而 非 法 律
实 体 审 阅 本 集 团 业 务 表 现。本 集 团 汇 集 具 有 类 似 经 济 特 徵 的 业 务,
如:(i)产 品 及 服 务 性 质;(ii)生 产 过 程 性 质;(iii)产 品 及 服 务 客 户 类 型
或 类 别;(iv)用 於 分 销 产 品 或 提 供 服 务 的 方 法;及 (v)监 管 环 境 的 性 质
(如 适 用)。
主 要 经 营 决 策 者 认 为,本 集 团 主 要 从 事 四 个 不 同 分 部:(i)儿 科 服 务;
(ii)妇 产 科 服 务;(iii)医 院 谘 询 服 务;及 (iv)其 他,各 自 承 受 不 同 业 务 风
险 及 具 有 不 同 经 济 特 徵。
�C 8 �C
本 集 团 主 要 从 事 通 过 北 京 新 世 纪 儿 童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新 世 纪 儿
童 医 院」)及 北 京 新 世 纪 荣 和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新 世 纪 荣 和 门 诊
部」)提 供 儿 科 服 务。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收 购 北 京 新 世 纪 妇 儿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新 世 纪 妇 儿 医 院」)後,本 集 团 将 所 收 购 北 京 新 世 纪 妇
儿 医 院 的 儿 科 业 务 与 其 原 儿 科 业 务 整 合。例 如,管 理 层 已 利 用 其 儿
科 业 务 的 资 源(如 向 北 京 新 世 纪 妇 儿 医 院 借 调 若 干 医 疗 专 业 人 员 及
转 诊 北 京 新 世 纪 儿 童 医 院 的 病 人(如 适 合)),以 提 高 儿 科 分 部 的 整 体
业 务 表 现 及 实 现 协 同 效 应。因 此,主 要 经 营 决 策 者 将 北 京 新 世 纪 儿
童 医 院、北 京 新 世 纪 荣 和 门 诊 部 及 北 京 新 世 纪 妇 儿 医 院 所 经 营 的 儿
科 业 务 作 为 经 营 分 部 进 行 管 理,并 相 应 分 配 该 分 部 的 资 源 及 评 估 表
现。
管 理 层 认 为,儿 科 服 务 与 妇 产 科 服 务 在 业 务 性 质 方 面 有 所 不 同,包
括(但 不 限 於)客 户 不 同、涉 及 的 医 疗 人 员 不 同、医 疗 程 序 不 同 及 财 务
表 现 不 同。管 理 层 将 与 儿 科 服 务 及 妇 产 科 服 务 有 关 的 收 益 及 可 识 别
直 接 成 本 及 开 支 於 本 集 团 的 业 务 及 会 计 系 统 内 分 开 确 认。管 理 层 采
用 合 理 的 一 贯 基 准 参 考 若 干 历 史 资 料(如 所 占 用 面 积)厘 定 各 分 部 所
占 於 儿 科 服 务 及 妇 产 科 服 务 产 生 的 该 等 共 同 成 本 及 开 支,并 编 制 单
独 的 财 务 资 料 供 主 要 经 营 决 策 者 审 阅。因 此,可 获 得 单 独 的 分 部 财
务 资 料 用 於 创 建 及 披 露 本 集 团 提 供 的 不 同 服 务 的 分 部 报 告。
本 集 团 为 分 部 报 告 目 的 设 立 的 经 营 及 可 呈 报 分 部 如 下:
(a) 儿 科
专 业 儿 科 服 务 所 得 收 益 来 源 於 北 京 新 世 纪 儿 童 医 院、北 京 新 世
纪 荣 和 门 诊 部 及 北 京 新 世 纪 妇 儿 医 院。
(b) 妇 产 科
专 业 妇 产 科 服 务 所 得 收 益 主 要 来 源 於 北 京 新 世 纪 妇 儿 医 院。
�C 9 �C
(c) 医 院 谘 询 服 务
根 据 医 院 谘 询 服 务 协 议,本 集 团 向 嘉 华 丽 康 及 其 医 院 附 属 公 司
提 供 医 院 谘 询 服 务。本 集 团 自 嘉 华 丽 康 收 取 医 院 谘 询 费。
(d) 其 他
本 集 团 提 供 市 场 推 广 服 务 及 於 其 自 有 医 院 内 经 营 餐 厅、礼 品 及
杂 货 店。
经 营 分 部 的 会 计 政 策 与 本 集 团 的 会 计 政 策 相 同。
为 监 管 分 部 表 现 及 分 部 间 的 资 源 配 置,分 部 业 绩 指 各 分 部 赚 取 的 除
税 前 溢 利,在 并 无 分 配 财 务 收 入、财 务 费 用、与 各 分 部 并 无 直 接 相 关
的 其 他 收 入、其 他 亏 损 净 额 及 上 市 开 支 的 情 况 下,指 主 要 经 营 决 策
者 定 期 审 阅 的 内 部 产 生 的 财 务 资 料。此 乃 向 主 要 经 营 决 策 者 报 告 的
措 施,以 进 行 资 源 配 置 及 评 估 分 部 表 现。
专 属 某 一 分 部 业 务 的 资 产 及 负 债 载 於 该 分 部 的 总 资 产 及 负 债。分 部
资 产 包 括 所 有 有 形 及 无 形 资 产,惟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与 各 分 部 并 无 直 接 相 关 的 其 他 资 产 除 外。分 部 负 债 不 包 括 借
款、应 付 税 项 及 与 各 分 部 并 无 直 接 相 关 的 其 他 负 债。
由 於 本 集 团 所 有 收 益 源 自 中 国 的 业 务,且 本 集 团 所 有 业 务 及 非 流 动
资 产 均 主 要 位 於 中 国,故 并 无 呈 列 地 域 资 料。
人 民 币 29.2百 万 元 的 收 益 来 自 一 名 单 一 外 部 客 户,该 等 收 益 由 医 院
谘 询 服 务 分 部 产 生(二 零 一 五 年:人 民 币 1.8百 万 元)。
�C 10 �C
儿 科 妇 产 科
医 院
谘 询 服 务 其 他 未 分 配 总 计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收 益 366,848 88,569 29,204 6,312 �C 490,933
收 益 成 本 178,294 50,582 13,561 5,484 �C 247,921
分 部 业 绩 134,690 16,553 11,790 827 �C 163,860
未 分 配 收 入 54,081 54,081
未 分 配 成 本 (43,843) (43,843)
除 所 得 税 前 溢 利 134,690 16,553 11,790 827 10,238 174,098
所 得 税 开 支 (37,137) (37,137)
除 所 得 税 後 溢 利 136,961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资 产
分 部 资 产 226,097 69,219 24,496 �C �C 319,812
商 誉 86,779 10,903 �C �C �C 97,682
未 分 配 资 产 �C 219,255 219,255
总 资 产 312,876 80,122 24,496 �C 219,255 636,749
总 负 债 85,342 47,303 2,027 �C 367,556 502,228
其 他 分 部 资 料
添 加 非 流 动 资 产 5,590 2,579 38 �C �C 8,207
折 旧 及 摊 销 (13,978) (7,241) �C �C �C (21,219)
出 售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亏
损 净 额 (90) �C �C �C �C (90)
�C 11 �C
儿 科 妇 产 科
医 院
谘 询 服 务 其 他 未 分 配 总 计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收 益 247,111 4,416 1,751 4,918 �C 258,196
收 益 成 本 112,000 3,014 277 2,395 �C 117,686
分 部 业 绩 96,642 (1,625) 1,474 2,523 �C 99,014
未 分 配 收 入 554 554
未 分 配 成 本 (7,584) (7,584)
除 所 得 税 前 溢 利 96,642 (1,625) 1,474 2,523 (7,030) 91,984
所 得 税 开 支 (24,789) (24,789)
除 所 得 税 後 溢 利 67,195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资 产
分 部 资 产 223,305 70,888 1,751 �C �C 295,944
商 誉 86,779 10,903 �C �C �C 97,682
未 分 配 资 产 138,437 138,437
总 资 产 310,084 81,791 1,751 �C 138,437 532,063
总 负 债 75,880 45,656 278 �C 442,643 564,457
其 他 分 部 资 料
添 加 非 流 动 资 产 3,123 124 �C �C �C 3,247
折 旧 及 摊 销 (3,985) (713) �C �C �C (4,698)
出 售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亏
损 净 额 (113) �C �C �C �C (113)
�C 12 �C
4 其 他 收 益�u(亏 损) �C净 额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出 售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亏 损 (90) (113)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及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的 公 平
值 变 动 37,534 �C
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负 债 的 收 益 15,277 �C
52,721 (113)
5 所 得 税 开 支
在 中 国 内 地 成 立 及 经 营 的 附 属 公 司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须 按 25%的 标 准 税 率 缴 纳 中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即 期 所 得 税:
-中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31,169 25,081
递 延 所 得 税 5,968 (292)
37,137 24,789
�C 13 �C
本 集 团 除 所 得 税 前 溢 利 的 税 项 与 使 用 本 集 团 主 要 经 营 地 点 中 国 的 标
准 税 率 计 算 的 理 论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异 如 下: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除 所 得 税 前 溢 利 174,098 91,984
按 25%的 税 率 计 算 43,525 22,996
无 需 纳 税 收 入 (13,026) �C
不 可 扣 税 开 支 6,035 1,075
未 确 认 税 项 亏 损 的 税 务 影 响 714 718
动 用 过 往 未 确 认 税 项 亏 损 (111) �C
所 得 税 开 支 37,137 24,789
(a) 开 曼 群 岛 所 得 税
本 公 司 乃 根 据 开 曼 群 岛 公 司 法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为 获 豁 免 有
限 公 司,故 获 豁 免 开 曼 群 岛 所 得 税。
(b) 香 港 利 得 税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香 港 利 得 税 率 为16.5%。
由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并 无 须 缴 纳 香 港 利
得 税 的 估 计 应 课 税 溢 利,故 并 无 就 香 港 利 得 税 计 提 拨 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人 民 币 3.1百 万
元,尚 未 确 认 将 就 中 国 附 属 公 司 的 未 汇 付 盈 利 应 付 的 预 扣 税。管
理 层 预 期 於 可 预 见 未 来 将 有 关 款 项 再 次 投 资 於 该 等 附 属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该 等 附 属 公 司 的 未 汇 付 盈 利 为
人 民 币 30.6百 万 元。
�C 14 �C
6 每 股 盈 利(「每 股 盈 利」)
(a) 基 本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按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溢 利 除 以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已 发 行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计 算。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溢 利
(人 民 币 千 元) 92,136 40,903
已 发 行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千 股) 262,434 272,883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人 民 币) 0.35 0.15
上 表 所 列 每 股 盈 利 乃 按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计 算。厘 定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时,一 股 於 注
册 成 立 时 已 发 行 的 股 份、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的 9,999股 细
分 股 份 及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发 行 的 83,605,734股 普 通 股,
已 视 作 犹 如 彼 等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已 发 行。
本 公 司 已 资 本 化 24,969美 元 以 进 账 其 股 份 溢 价 账 作 按 面 值 缴 足
249,690,254股 股 份,有 关 股 份 已 根 据 本 公 司 股 东 各 自 的 股 权 配 发
及 发 行 予 本 公 司 股 东(「 资 本 化 发 行」)。上 文 所 呈 列 每 股 盈 利 已 计
及 已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八 日(即 本 公 司 上 市 日 期)生 效 的 资 本
化 发 行。故 此,已 发 行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已 作 回 溯 调 整,犹 如 其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即 已 生 效。
�C 15 �C
(b) 摊 薄
每 股 摊 薄 盈 利 乃 假 设 已 转 换 所 有 具 摊 薄 潜 力 的 普 通 股,而 以 调
整 发 行 在 外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计 算。本 公 司 在 资 本 化 发 行 之 前
拥 有 两 类 具 摊 薄 潜 力 的 普 通 股:7,542,002股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B组
优 先 股」)及 重 新 指 定 为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并 获 得 与B组 优 先 股 相 同
权 利 的 3,560,993股 普 通 股。假 设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及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已 转 换 为 普 通 股,并 对 纯 利 作 出 调 整 以 消 除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及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的 公 平 值 变 动 的 影 响。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本 公 司 拥 有 人 应 占 溢 利
(人 民 币 千 元) 92,136 40,903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及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的
公 平 值 收 益 (人 民 币 千 元) (58,845) �C
用 於 厘 定 每 股 摊 薄 盈 利 的 溢 利
(人 民 币 千 元) 33,291 40,903
已 发 行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千 股) 262,434 272,883
调 整:
-假 设 已 转 换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及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千 股) 31,384 �C
用 於 计 算 每 股 摊 薄 盈 利 的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千 股) 293,818 272,883
每 股 摊 薄 盈 利 (人 民 币 元) 0.11 0.15
计 算 二 零 一 六 年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并 无 考 虑 於 资 本 化 发 行 之 前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起 具 有 清 盘 优 先 权 的6,548,602股 普 通 股,原 因 为 该
等 股 份 并 不 被 视 为 从 属 於 所 有 其 他 类 别 权 益 工 具 的 普 通 股。该 等 股
份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起 应 占 的 溢 利 亦 排 除 於 计 算 内。由 於 该
等 股 份 并 无 摊 薄 影 响,故 计 算 每 股 摊 薄 盈 利 时 并 未 包 括 在 内。
�C 16 �C
二 零 一 六 年 的 基 本 每 股 盈 利 及 摊 薄 每 股 盈 利 计 算 并 无 考 虑 根 据 受 限
制 股 份 奖 励 计 划(「 受 限 制 股 份 奖 励 计 划」)发 行 的 2,757,744股 股 份,乃
由 於 本 公 司 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期 并 无 根 据 受 限 制 股 份 奖 励 计 划 授 出 或 同
意 将 予 授 出 任 何 股 份。
7 贸 易 应 收 款 项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贸 易 应 收 款 项 18,832 12,276
减:贸 易 应 收 款 项 减 值 拨 备 (22) (83)
贸 易 应 收 款 项-净 额 18,810 12,193
本 集 团 的 贸 易 应 收 款 项 账 面 值 以 人 民 币 计 值,与 其 公 平 值 相 近。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贸 易 应 收 款 项 按 缴 款
通 知 书 日 期 的 账 龄 分 析 如 下: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不 超 过 3个 月 17,175 11,467
4至 6个 月 1,077 552
7个 月 至 1年 249 161
1年 以 上 331 96
18,832 12,276
�C 17 �C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若 干 已 逾 期 但 未 减 值 贸 易 应 收 结 余
为 人 民 币 2,196,000元(二 零 一 五 年:人 民 币 1,301,000元)主 要 与 将 向 保
险 公 司 申 索 的 款 项 有 关。管 理 层 认 为,基 於 过 往 付 款 记 录,该 等 款 项
可 於 合 理 时 间 内 收 回。该 等 贸 易 应 收 款 项 的 账 龄 分 析 如 下: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不 超 过 3个 月 870 589
4至 6个 月 1,077 551
7个 月 至 1年 249 161
2,196 1,301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人 民 币1,252,000元(二 零 一 五 年:人 民
币 649,000元)的 贸 易 应 收 款 项 已 减 值。主 要 与 应 收 个 别 病 人 的 款 项 及
超 过 一 年 的 应 收 保 险 公 司 款 项 有 关。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拨 备 为 人 民 币 22,000元(二 零 一 五 年:人 民 币 83,000元)。该 等 贸 易
应 收 款 项 的 账 龄 分 折 如 下: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不 超 过 1年 921 553
1年 以 上 331 96
1,252 649
本 集 团 贸 易 应 收 款 项 的 减 值 拨 备 变 动 如 下: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於 一 月 一 日 83 11
应 收 款 项 减 值 拨 备 8 72
拨 备 拨 回 (69) �C
於 年 度 末 22 83
�C 18 �C
增 设 及 解 除 已 减 值 应 收 款 项 拨 备 已 计 入 综 合 全 面 收 入 表「行 政 开 支」
内。如 预 期 无 法 收 回 额 外 现 金,於 拨 备 账 计 列 的 金 额 一 般 予 以 撇 销。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最 高 信 贷 风 险 为 上 述
各 类 应 收 款 项 的 账 面 值。本 集 团 并 无 持 有 任 何 抵 押 品 作 为 抵 押。
8 贸 易 应 付 款 项
按 缴 款 通 知 书 日 期 得 出 的 贸 易 应 付 款 项 账 龄 分 析 如 下: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不 超 过 3个 月 12,139 9,843
4至 6个 月 3,953 2,949
7个 月 至 1年 401 333
1年 以 上 351 211
16,844 13,336
贸 易 应 付 款 项 的 账 面 值 乃 以 人 民 币 计 值。由 於 期 限 较 短,其 账 面 值
与 公 平 值 相 若。
9 股 息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 人 民 币 千 元
宣 派 予 控 股 股 东 的 股 息 (a) �C 92,036
宣 派 予 嘉 华 怡 和 当 时 股 东 的 股 息 (b) 27,542 �C
27,542 92,036
�C 19 �C
(a) 所 披 露 的 股 息 指 本 集 团 现 时 旗 下 公 司 动 用 其 保 留 盈 利 宣 派 予 各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的 股 息,乃 经 对 销 集 团 内 公 司 间 股 息 且 不 包 括 派
付 予 非 控 股 权 益 的 股 息。
(b) 根 据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通 过 的 股 东 决 议 案 及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通 过 的 嘉 华 怡 和 股 东 决 议 案,与 重 组
完 成 前 北 京 新 世 纪 儿 童 医 院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期 间 溢 利 有 关 的 股 息 约 人 民 币 27.5百 万 元 於 重 组
完 成 前 已 立 即 获 同 意 及 宣 布 派 付 予 当 时 的 嘉 华 怡 和 股 东。股 息
已 於 本 公 司 上 市 之 前 结 清。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业 务 概 览 及 展 望
二 零 一 六 年 业 务 概 览
二 零 一 六 年,我 们 坚 持 我 们 的 发 展 战 略,继 续 强 化 经 营 管 理 能 力,探 索
新 的 业 务 模 式 及 增 长 机 遇。因 此,我 们 在 不 同 的 业 务 当 中 实 现 稳 健 快 速
的 增 长。
二 零 一 六 年,我 们 继 续 培 育 北 京 市 场,相 关 措 施 包 括 扩 大 我 们 的 家 庭 医 生
会 员 计 划「熊 猫 医 生 俱 乐 部」的 会 员 基 础,进 一 步 提 升 我 们 的 服 务 质 量,
并 提 升 本 地 客 户 对 我 们 的 会 员 计 划 的 认 可。同 时,北 京 新 诊 所 的 选 址 亦
分 阶 段 进 行,以 加 快 设 立 新 的 诊 所,我 们 相 信 这 将 让 我 们 的 家 庭 医 生 服
务 能 够 深 入 本 地 的 中 高 端 社 区。
为 确 保 我 们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一 致 及 优 质 的 医 疗 服 务,我 们 亦 不 断 努 力,例
如 进 行 定 期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检 查,举 办 定 期 医 疗 培 训 课 程,以 及 举 办 主 题
专 业 及 临 床 研 讨 会。这 些 措 施 让 我 们 能 够 监 测 我 们 医 疗 服 务 的 质 量,提
升 我 们 医 疗 专 业 人 员 的 技 能 及 升 级 我 们 的 服 务 内 容。二 零 一 六 年,我 们
进 一 步 开 发 了 一 系 列 服 务,包 括 局 部 麻 醉 下 口 腔 治 疗、麻 醉 下 小 儿 磁 力
共 振 成 像 诊 断、小 儿 包 皮 环 切、唇 腭 裂 治 疗、川 崎 病 治 疗、心 理 谘 询、营
养 谘 询 及 助 产 士 产 前 谘 询。
�C 20 �C
我 们 亦 积 极 参 与 国 内 及 国 际 专 业 交 流 合 作 项 目,为 我 们 的 医 疗 专 业 人 员
提 供 与 着 名 医 疗 机 构 交 流 前 沿 专 业 和 临 床 经 验 及 专 长 的 机 会。二 零 一 六
年,我 们 透 过 与 公 立 医 院 的 合 作 进 一 步 丰 富 了 我 们 的 多 点 执 业 医 生 团
队,为 我 们 在 不 同 专 科 领 域 的 医 疗 服 务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奠 定 了 坚 实 基 础。
我 们 的 医 院 谘 询 服 务 於 二 零 一 六 年(该 业 务 的 首 个 完 整 年 度)亦 录 得 人 民
币29.2百 万 元 的 收 益,证 明 了 我 们 医 院 营 运 及 管 理 专 长 的 价 值。我 们 将 继
续 完 善 我 们 的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及 质 量 控 制 标 准,以 充 分 利 用 激 励 医 疗 改
革 政 策 以 及 快 速 增 长 的 私 人 医 疗 市 场 为 我 们 医 院 谘 询 服 务 带 来 的 增 长
潜 力。
行 业 展 望 及 本 集 团 战 略
由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宣 布 的 两 孩 政 策 以 及 中 国 居 民 不 断 提 高 的 消 费 能 力
继 续 推 动 私 人 儿 科 及 妇 产 科 服 务 需 求 的 增 长,我 们 预 计 私 人 儿 科 及 妇 产
科 市 场 享 有 显 着 的 增 长 潜 力,尤 其 是 我 们 经 营 的 中 高 端 分 部。到 二 零 二
零 年,儿 科 医 疗 市 场 及 妇 产 科 医 疗 市 场 的 总 收 益 预 计 将 分 别 达 到 人 民 币
1,840亿 元 及 人 民 币 5,600亿 元,私 人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者 分 别 占 6.6%及 13.5%。
由 於 在 服 务 定 制 及 定 价 方 面 享 有 很 大 余 地,私 人 医 疗 提 供 者 占 据 独 特 地
位,可 利 用 该 等 增 长 潜 力。
我 们 打 算 透 过 采 取 以 下 策 略 来 充 分 利 用 这 些 有 利 的 行 业 前 景:
强 化 我 们 处 理 复 杂 儿 科 疾 病、胎 儿 疾 病 及 产 前 诊 断 的 能 力,改 进 我
们 的 围 产 期 及 产 後 医 疗 干 预 方 法,并 改 进 我 们 的 围 产 期 营 养 服 务;
提 升 我 们 医 疗 机 构 的 营 运 效 率,包 括 采 取 革 新 举 措,以 重 新 安 排 我
们 会 员 计 划 的 成 员 及 日 间 手 术 患 者,以 及 在 假 期 期 间 推 出 专 科 门 诊
服 务;
提 供 一 站 式 诊 断 及 健 康 管 理 解 决 方 案,提 升 病 人 住 院 就 诊 前 後 的 客
户 管 理 效 率;
�C 21 �C
进 一 步 发 展 我 们 的 会 员 计 划,扩 大 本 地 儿 科 服 务 的 覆 盖 面,提 升 我
们 的 儿 科 患 者 的 会 员 转 换 率;
与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合 作 以 提 供 定 制 医 疗 保 险 计 划;
加 强 人 才 的 培 养,包 括 为 他 们 的 专 业 发 展 提 供 必 要 的 临 床 实 践 及 培
训;及
扩 展 我 们 的 医 疗 网 络,增 强 网 络 效 应,包 括 建 立 远 程 医 疗 诊 断 中 心,
优 化 网 络 内 医 疗 资 源 的 分 配 及 协 调。
财 务 回 顾
分 部 收 益
我 们 的 收 益 主 要 来 自 提 供 (i)医 疗 服 务(包 括 儿 科 服 务 及 妇 产 科 服 务)以 及
(ii)医 院 谘 询 服 务。下 表 载 列 所 示 期 间 收 益 的 明 细: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百 分 比 除 外)
医 疗 服 务 455,417 92.8% 251,527 97.4%
医 院 谘 询 服 务 29,204 5.9 1,751 0.7
其 他 (1) 6,312 1.3 4,918 1.9
总 计 490,933 100.0% 258,196 100.0%
(1) 包 括 来 自 医 疗 机 构 营 销 服 务、自 助 餐 厅 及 礼 品 店 销 售 的 收 益。
�C 22 �C
医 疗 服 务
我 们 从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益 包 括 医 疗 服 务 费 及 来 自 药 品 销 售 的 收
益。下 表 载 列 於 所 示 期 间 我 们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收 益、收 益 成 本、毛 利 及 毛
利 率: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百 分 比 除 外)
收 益 455,417 251,527
收 益 成 本 228,876 115,014
毛 利 226,541 136,513
毛 利 率 49.7% 54.3%
下 表 载 列 所 示 期 间 儿 科 及 妇 产 科 服 务 收 益 的 组 成: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百 分 比 除 外)
儿 科 服 务 366,848 74.7% 247,111 95.7%
妇 产 科 服 务 88,569 18.0 4,416 1.7
总 计 455,417 92.7% 251,527 97.4%
�C 23 �C
我 们 的 医 疗 服 务 亦 可 按 向 住 院 病 人 及 门 诊 病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及 销 售 分 类。
下 表 载 列 所 示 期 间 与 分 类 有 关 的 收 益 及 若 干 数 据: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本 集 团 (1)(2)
住 院 病 人
住 院 人 次 8,306 4,981
住 院 医 疗 服 务 收 益 (人 民 币 千 元) 213,121 111,902
每 人 次 平 均 住 院 消 费 (人 民 币 元) 25,659 22,466
门 诊 病 人
门 诊 人 次 (3) 181,674 95,790
门 诊 医 疗 服 务 收 益 (人 民 币 千 元) 205.117 115,177
每 人 次 平 均 门 诊 消 费 (人 民 币 元) 1,129 1,202
会 员 卡 销 售 确 认 的 收 益 (人 民 币 千 元) 37,179 24,448
北 京 新 世 纪 儿 童 医 院 (4)
住 院 病 人
住 院 人 次 5,033 4,765
住 院 医 疗 服 务 收 益 (人 民 币 千 元) 125,167 107,164
每 人 次 平 均 住 院 消 费 (人 民 币 元) 24,869 22,490
门 诊 病 人
门 诊 人 次 (3) 92,095 82,376
门 诊 医 疗 服 务 收 益 (人 民 币 千 元) 120,305 100,816
每 人 次 平 均 门 诊 消 费 (人 民 币 元) 1,306 1,224
会 员 卡 销 售 确 认 的 收 益 (人 民 币 千 元) 24,143 22,661
�C 24 �C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北 京 新 世 纪 妇 儿 医 院 (5)(6)
住 院 病 人
住 院 人 次 3,273 1,672
住 院 医 疗 服 务 收 益 (人 民 币 千 元) 87,954 38,758
每 人 次 平 均 住 院 消 费 (人 民 币 元) 26,872 23,181
门 诊 病 人
门 诊 人 次 (3) 78,579 57,198
门 诊 医 疗 服 务 收 益 (人 民 币 千 元) 75,104 50,501
每 人 次 平 均 门 诊 消 费 (人 民 币 元) 956 883
会 员 卡 销 售 确 认 的 收 益 (人 民 币 千 元) 11,595 8,409
北 京 新 世 纪 荣 和 门 诊 部 (7)
门 诊 病 人
门 诊 人 次 (3) 11,000 7,390
门 诊 医 疗 服 务 收 益 (人 民 币 千 元) 9,708 8,718
每 人 次 平 均 门 诊 消 费 (人 民 币 元) 883 1,180
会 员 卡 销 售 确 认 的 收 益 (人 民 币 千 元) 1,441 1,074
注:
(1) 就 北 京 新 世 纪 妇 儿 医 院 而 言,仅 包 括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收 购 医 院 以 来 的 数 据。
(2) 除 住 院 及 门 诊 医 疗 服 务 的 收 益 外,我 们 的 医 疗 服 务 收 益 亦 包 括 来 自 会 员 卡 销 售
确 认 的 收 益。
(3) 包 括 意 外 及 急 救 门 诊 人 次。
(4) 除 住 院 及 门 诊 医 疗 服 务 的 收 益 外,北 京 新 世 纪 儿 童 医 院 的 医 疗 服 务 收 益 亦 包 括
来 自 会 员 卡 销 售 确 认 的 收 益。
(5) 包 括 整 个 所 示 期 间 北 京 新 世 纪 妇 儿 医 院 的 数 据。
(6) 除 住 院 及 门 诊 医 疗 服 务 的 收 益 外,北 京 新 世 纪 妇 儿 医 院 的 医 疗 服 务 收 益 亦 包 括
来 自 会 员 卡 销 售 确 认 的 收 益。
(7) 除 门 诊 医 疗 服 务 的 收 益 外,北 京 新 世 纪 荣 和 门 诊 部 的 医 疗 服 务 收 益 亦 包 括 来 自
会 员 卡 销 售 确 认 的 收 益。
�C 25 �C
二 零 一 六 年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的 收 益 为 人 民 币 455.4百 万 元,同 比 增 长 81.1%,
占 本 集 团 总 收 益 的 92.8%。该 项 增 长 主 要 是 由 於(i)我 们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收 购 北 京 新 世 纪 妇 儿 医 院 後,该 家 医 院 贡 献 医 疗 服 务 收 益,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为 人 民 币 174.7百 万 元,而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则 为 人 民 币 11.1百 万 元 及
(ii)北 京 新 世 纪 儿 童 医 院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收 益 增 加 人 民 币 39.0百 万 元。
我 们 医 疗 服 务 的 收 益 成 本 主 要 包 括 雇 员 福 利 开 支、存 货 及 耗 材 成 本、谘
询 费、外 包 检 查 及 检 验 费 及 水 电 费、维 修 费 及 办 公 开 支。二 零 一 六 年 我
们 医 疗 服 务 的 收 益 成 本 为 人 民 币 228.9百 万 元,同 比 增 长 99.0%。该 项 大 幅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於 (i)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我 们 收 购 北 京 新 世 纪 妇 儿 医 院 後,
并 入 该 医 院 所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的 收 益 成 本,以 及 (ii)为 应 对 北 京 市 的 市 场 竞
争 而 提 高 医 生 及 其 他 医 疗 专 业 人 员 的 平 均 工 资。
医 院 谘 询 服 务
我 们 亦 有 部 分 收 益 来 自 於 提 供 医 院 谘 询 服 务。下 表 载 列 所 示 期 间 我 们 医
院 谘 询 服 务 的 收 益、收 益 成 本、毛 利 及 毛 利 率: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五 年
(人 民 币 千 元,百 分 比 除 外)
收 益 29,204 1,751
收 益 成 本 13,561 277
毛 利 15,643 1,474
毛 利 率 53.6% 84.2%
我 们 医 院 谘 询 服 务 的 收 益、收 益 成 本 及 毛 利 同 比 增 长 主 要 是 由 於 我 们 直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才 开 始 提 供 医 院 谘 询 服 务。我 们 医 院 谘 询 服 务 的 毛
利 率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84.2%降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的 53.6%,主 要 是 由 於 毛 利 率
的 变 动 及 与 医 院 谘 询 服 务 有 关 的 经 营 开 支 增 长。
�C 26 �C
毛 利 及 毛 利 率
我 们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的 毛 利 为 人 民 币 243.0百 万 元,同 比 增 长 72.9%。这 主 要
是 由 於 我 们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收 购 的 北 京 新 世 纪 妇 儿 医 院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贡 献 毛 利 人 民 币 72.5百 万 元。我 们 的 毛 利 率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54.4%降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的49.5%,主 要 是 由 於 北 京 新 世 纪 妇 儿 医 院 自 二 零 一 二 年 成 立
起 业 务 持 续 提 升,利 润 率 低 於 北 京 新 世 纪 儿 童 医 院。
销 售 开 支
我 们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的 销 售 开 支 为 人 民 币 19.0百 万 元,同 比 增 长 79.1%,主
要 是 由 於 合 并 北 京 新 世 纪 妇 儿 医 院 的 销 售 开 支 以 及 我 们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的 雇 员 福 利 开 支 增 加 所 致,而 这 主 要 归 因 於 薪 酬 水 平 的 提 高。
行 政 开 支
我 们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的 行 政 开 支 为 人 民 币 102.3百 万 元,较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人
民 币 38.3百 万 元 大 幅 增 加。该 项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於 合 并 北 京 新 世 纪 妇 儿 医
院 的 行 政 开 支 以 及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售 有 关 的 开 支 所 致。
其 他 收 入
我 们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的 其 他 收 入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人 民 币 238,000元 大 幅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612,000元。该 项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於 (i)政 府 补 助,及 (ii)北 京 新 世 纪
妇 儿 医 院 其 他 收 入 的 并 入 所 致。
其 他 收 益�u(亏 损)-净 额
我 们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的 其 他 收 益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52.7百 万 元,而 二 零 一 五 年
其 他 亏 损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13,000元。我 们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的 其 他 收 益 净 额 主
要 来 自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及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的 收 益 人 民 币 37.5
百 万 元 与 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负 债 的 收 益 人 民 币 15.3百 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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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务 收 入 及 开 支
我 们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的 财 务 收 入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人 民 币 316,000元 大 幅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658,000元,主 要 是 由 於 我 们 的 平 均 银 行 存 款 结 余 及 汇 兑 收 益 增
加 所 致。我 们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的 财 务 开 支 为 人 民 币 1.6百 万 元,较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人 民 币 43,000元 大 幅 增 加,主 要 是 由 於 北 京 新 世 纪 妇 儿 医 院 的 银 行
借 款 产 生 的 利 息 开 支 所 致。
所 得 税 开 支
我 们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的 所 得 税 开 支 为 人 民 币 37.1百 万 元,同 比 增 长 49.8%,
主 要 是 由 於 我 们 的 除 所 得 税 前 溢 利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人 民 币 92.0百 万 元 增
加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的 人 民 币 174.1百 万 元。我 们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及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实 际 税 率 分 别 为 21.3%及 26.9%。
期 内 溢 利
我 们 的 期 内 溢 利 为 人 民 币 137.0百 万 元,较 二 零 一 五 年 的 人 民 币 67.2百 万
元 大 幅 增 加。
财 务 状 况
存 货
我 们 的 存 货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人 民 币 4.6百 万 元 增 加
39.4%至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人 民 币 6.4百 万 元,主 要 是 由
於 我 们 的 业 务 增 长 所 致。
贸 易 应 收 款 项
我 们 的 贸 易 应 收 款 项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人 民 币 12.2百 万 元
增 加 54.3%至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人 民 币 18.8百 万 元,主 要
是 由 於 我 们 的 收 益 增 加 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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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 易 应 付 款 项
我 们 的 贸 易 应 付 款 项 由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人 民 币 13.3百
万 元 增 加 26.3%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人 民 币 16.8百 万 元,主 要
是 由 於 我 们 的 业 务 增 长 所 致。
流 动 性 及 资 本 来 源
经 营 活 动 所 得 现 金 净 额
於 二 零 一 六 年,经 营 活 动 所 得 现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115.1百 万 元,主 要 归 因 於
除 所 得 税 前 溢 利 人 民 币 174.1百 万 元,并 经 调 整 以 主 要 反 映 (i)递 延 收 益 增
加 人 民 币 21.6百 万 元;(ii)贸 易 及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增 加 人 民 币 18.2百 万 元,主
要 是 由 於 我 们 的 业 务 增 长 所 致;及 (iii)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 折 旧 人 民 币 15.4
百 万 元。该 等 调 整 部 分 为 以 下 各 项 所 抵 销:(i)其 他 收 益 净 额 人 民 币 52.7百
万 元;(ii)与 关 联 方 的 结 余 增 加 人 民 币 23.5百 万 元;(iii)贸 易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项 增 加 人 民 币 11.8百 万 元;及 (iv)已 缴 纳 所 得 税 人 民 币 30.2百 万 元。
投 资 活 动 所 用 现 金 净 额
於 二 零 一 六 年,投 资 活 动 所 用 现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12.1百 万 元,主 要 是 由 於
升 级 我 们 的 医 疗 机 构。
融 资 活 动 所 得 现 金 净 额
於 二 零 一 六 年,融 资 活 动 所 得 现 金 净 额 人 民 币 4.7百 万 元,主 要 归 因 於 (i)
发 行 可 换 股 优 先 股 的 所 得 款 项 人 民 币 215.8百 万 元;及 (ii)关 联 方 还 款 人 民
币 17.9百 万 元,部 分 为 以 下 各 项 所 抵 销:(i)视 作 向 控 股 股 东 分 派 人 民 币
200.0百 万 元(反 映 我 们 就 收 购 嘉 华 怡 和 99.0%及 1.0%权 益 而 支 付 的 总 代 价)
及 (ii)对 非 控 股 权 益 支 付 股 息 人 民 币 23.0百 万 元。
重 大 投 资、收 购 及 出 售
於 二 零 一 六 年,我 们 并 无 任 何 重 大 投 资。
除 与 为 了 如 招 股 章 程 所 披 露 筹 备 首 次 公 开 发 售 而 进 行 的 本 集 团 重 组 有
关 的 收 购 或 出 售 外,我 们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并 无 重 大 收 购 或 出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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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本 开 支
我 们 的 资 本 开 支 包 括 主 要 用 於 购 买 营 运 相 关 的 物 业、厂 房 及 设 备(如 医
疗 设 备)及 运 营 有 关 的 无 形 资 产(如 电 脑 软 件)的 开 支。二 零 一 六 年 的 资 本
开 支 为 人 民 币 12.2百 万 元,同 比 降 低 36.1%,主 要 是 由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收 购
北 京 新 世 纪 妇 儿 医 院 的 一 次 性 开 支 所 致。我 们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的 资 本 开 支
主 要 与 升 级 我 们 的 现 有 医 疗 机 构 有 关。
首 次 公 开 发 售 所 得 款 项 的 使 用
本 公 司 股 份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主 板 上 市,经 扣 除 包
销 佣 金 及 全 部 相 关 开 支 後,本 公 司 因 全 球 发 售 而 收 到 的 所 得 款 项 净 额 为
856.4百 万 港 元。因 全 球 发 售 而 收 到 的 所 得 款 项 净 额 将 按 照 与 招 股 章 程「未
来 计 划 及 所 得 款 项 用 途」一 节 所 述 内 容 相 符 的 方 式 使 用。
自 本 公 司 上 市 开 始 及 直 至 本 公 告 日 期,上 市 的 所 得 款 项 并 未 用 於 任 何 用
途。
债 务
借 款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我 们 的 借 款 为 人 民 币20.0百 万 元,乃 是
一 笔 银 行 贷 款 的 结 余,用 於 拨 付 北 京 新 世 纪 妇 儿 医 院 产 生 的 资 本 开 支,
而 相 较 之 下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则 为 人 民 币 30.0百 万 元。该
银 行 贷 款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借 取,并 将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到 期,以 固 定 利 率 5.7%计 息。我 们 的 借 款 同 比 减 少 33.4%,乃 是 由
於 完 成 贷 款 的 若 干 次 规 定 偿 还。
汇 率 波 动 风 险
我 们 主 要 在 中 国 运 营,大 多 数 交 易 以 人 民 币 结 算,因 此 外 汇 风 险 敞 口 极
小。我 们 并 未 使 用 任 何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对 冲 我 们 的 外 汇 风 险 敞 口,但 将 会
持 续 密 切 监 测 该 等 风 险。
或 然 负 债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概 无 对 我 们 的 财 务 状 况 或 经 营 业 绩 将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任 何 或 然 负 债 或 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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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质 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我 们 的 资 产 概 未 被 质 押。
合 约 义 务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概 无 对 我 们 的 财 务 状 况 或 经 营 业 绩 将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任 何 合 约 义 务。
金 融 工 具
我 们 的 主 要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贸 易 应 收 款 项、其 他 应 收 款 项(不 包 括 预 付 款
项)、应 收 关 联 方 款 项、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借 款、贸 易 应 付 款 项、其 他 应
付 款 项(不 包 括 非 金 融 负 债)、应 付 关 联 方 款 项、可 换 股 优 先 股 及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我 们 的 管 理 层 将 管 理 该 等 风 险,以 确 保 及 时 和 有 效 地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资 产 负 债 比 率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我 们 的 资 产 负 债 比 率(按 借 款 总 额 除 以
总 权 益 计 算)为 14.9%。由 於 当 时 的 总 权 益 为 负 数,因 此 我 们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资 产 负 债 比 率 并 无 意 义。
雇 员 及 薪 酬 政 策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拥 有 702名 雇 员(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706名 雇 员)。包 括 二 零 一 六 年 的 董 事 薪 酬 在 内 的 雇 员 薪 酬
开 支 总 额 人 民 币 165.09百 万 元(二 零 一 五 财 政 年 度:人 民 币 80.29百 万 元)。
薪 酬 乃 参 照 有 关 雇 员 的 表 现、技 能、资 格 及 经 验 并 根 据 通 行 的 行 业 惯 例
而 厘 定。除 工 资 付 款 以 外,其 他 雇 员 福 利 包 括 由 本 集 团 做 出 的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供 款、绩 效 奖 金 及 酌 情 花 红。
本 集 团 已 采 纳 受 限 制 股 份 奖 励 计 划 以 吸 引、挽 留 及 监 督 我 们 的 主 要 雇
员。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并 无 授 出 受 限 制 股 份。
董 事 薪 酬 由 薪 酬 委 员 会 审 核 并 由 董 事 会 批 准。在 厘 定 董 事 薪 酬 时 将 考 虑
有 关 董 事 的 经 验、职 责 与 责 任、时 间 投 入、本 公 司 的 表 现 及 通 行 市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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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 期 股 息
董 事 会 不 建 议 派 发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末 期 股 息。
其 他 资 料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本 公 司 的 二 零 一 七 年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将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六 月 一 日(星 期 四)举
行。召 开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的 通 知 将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的 规 定 在 适 当 时 候 刊 发 於
本 公 司 网 站 及 香 港 联 交 所 网 站 并 寄 送 予 股 东。
暂 停 办 理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为 了 厘 定 参 加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及 於 会 上 投 票 的 权 利,本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将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星 期 五)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六 月 一 日(星 期 四)(包 括
首 尾 两 日)暂 停 登 记,在 此 期 间 内 股 份 过 户 将 不 予 登 记。为 了 有 资 格 参 加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未 登 记 的 股 份 持 有 人 应 确 保 所 有 过 户 文 件
连 同 有 关 股 票 必 须 在 不 迟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星 期 四)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递 交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股 份 登 记 处 香 港 中 央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17楼 1712�C1716室,以 进 行 登 记。
企 业 管 治 常 规
董 事 会 致 力 於 维 护 较 高 的 企 业 管 治 标 准。
股 份 於 上 市 日 期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主 板 上 市。於 上 市 日 期 至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已 应 用 上 市 规 则 附 录 十 四 所 载 的《企 业 管 治 守 则》中 适 用 於 本 公 司 的
原 则。
守 则 条 文 A.1.1及 C.3.3分 别 规 定 每 年 应 至 少 举 行 四 次 董 事 会 会 议,大 约 每
季 一 次,应 由 多 数 董 事 出 席,且 审 核 委 员 会 每 年 须 至 少 与 发 行 人 的 核 数
师 举 行 两 次 会 议。股 份 於 上 市 日 期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主 板 上 市。於 二 零 一 六
年(二 零 一 六 年 的 结 束 日 期 早 於 上 市 日 期),本 公 司 已 举 行 四 次 董 事 会 会
议,审 核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尚 未 与 本 公 司 的 核 数 师 举 行 会 议。於 上 市 日 期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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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公 告 日 期 的 期 间 内,审 核 委 员 会 已 与 本 公 司 核 数 师 举 行 两 次 会 谈,以
便 讨 论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年 度 审 核。董 事 认 为,
本 公 司 於 上 市 日 期 至 本 公 告 日 期 的 期 间 内 已 遵 守《企 业 管 治 守 则》所 载 的
全 部 适 用 守 则 条 文,但 守 则 条 文 A.2.1除 外,该 条 规 定「董 事 长 与 行 政 总 裁
的 角 色 应 有 区 分,并 不 应 由 一 人 同 时 兼 任」。Jason ZHOU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长 兼 首 席 执 行 官,负 责 本 集 团 的 整 体 管 理 并 指 导 本 集 团 的 战 略 发 展
和 业 务 计 划。我 们 认 为,Jason ZHOU先 生 自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成 立 以 来
对 我 们 的 业 务 发 展 及 拓 展 发 挥 着 举 足 轻 重 的 作 用。董 事 会 认 为 由 同 一 人
担 任 董 事 长 及 首 席 执 行 官 的 职 位 乃 有 利 於 本 集 团 的 业 务 前 景、管 理 及 整
体 策 略 方 向,确 保 本 集 团 内 部 维 持 一 致 的 领 导,并 促 进 本 集 团 执 行 更 有
效 和 高 效 的 整 体 战 略 规 划 及 决 策。经 考 虑 已 采 取 的 全 部 企 业 管 治 措 施,
董 事 会 认 为 当 前 安 排 不 会 损 害 在 权 力 与 职 权 方 面 的 平 衡,且 当 前 结 构 将
使 本 公 司 得 以 迅 速 及 有 效 地 作 出 及 实 施 决 策。因 此,本 公 司 并 未 分 离 董
事 长 与 首 席 执 行 官 的 角 色。董 事 会 将 继 续 评 估 情 况,并 在 虑 及 本 集 团 届
时 的 整 体 状 况 後 考 虑 於 适 当 时 候 分 离 董 事 长 与 首 席 执 行 官 的 角 色。
本 公 司 企 业 管 治 惯 例 的 其 他 资 料 将 载 列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本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的 企 业 管 治 报 告 中。
证 券 交 易 的 标 准 守 则
本 公 司 已 采 纳 标 准 守 则 作 为 其 关 於 由 董 事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行 为 守 则。本
公 司 亦 就 有 关 雇 员(定 义 见 上 市 规 则)交 易 本 公 司 的 证 券 制 定 至 少 与 标 准
守 则 一 样 严 格 的 指 引。
由 於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尚 未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上 市,上
市 规 则 项 下 关 於 董 事 应 遵 守 标 准 守 则 的 有 关 规 则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并 不 适 用 於 本 公 司。本 公 司 已 就 全 体 董 事 遵 守 标 准 守
则 的 情 况 向 董 事 作 出 专 门 查 询,且 董 事 均 已 确 认 在 上 市 日 期 至 本 公 告 日
期 的 期 间 内 已 遵 守 标 准 守 则 所 规 定 的 标 准。本 公 司 已 就 有 关 雇 员 遵 守 交
易 本 公 司 证 券 指 引 的 情 况 向 雇 员 作 出 专 门 查 询,且 并 无 发 现 任 何 违 反 指
引 的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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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买、出 售 或 赎 回 本 公 司 的 已 上 市 证 券
於 上 市 日 期 至 本 公 告 日 期 的 期 间 内,概 无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属 公 司 已 购
买、出 售 或 赎 回 任 何 本 公 司 的 已 上 市 证 券。
审 核 委 员 会
审 核 委 员 会 由 两 名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即 孙 洪 斌 先 生 及 姜 彦 福 先 生,及 一
名 非 执 行 董 事 何 欣 博 士 组 成。审 核 委 员 会 主 席 为 孙 洪 斌 先 生。
审 核 委 员 会 已 审 阅 本 集 团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年
度 业 绩,并 已 建 议 董 事 会 批 准 年 度 业 绩。
罗 兵 咸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工 作 范 畴
本 初 步 公 告 内 关 於 本 集 团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综 合
资 产 负 债 表、综 合 收 入 表 及 其 相 关 附 注 所 列 数 字 已 由 本 集 团 核 数 师 罗 兵
咸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确 认 为 本 集 团 的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经 审 核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中 所 载 的 金 额。罗 兵 咸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此
方 面 进 行 的 工 作 并 不 构 成 根 据 由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颁 布 的 香 港 审 计 准 则、
香 港 审 阅 聘 用 准 则 或 香 港 核 证 聘 用 准 则 而 进 行 的 核 证 聘 用,因 此 罗 兵 咸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并 未 对 本 初 步 公 告 作 出 任 何 核 证。
报 告 期 後 事 项
本 公 司 股 份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主 板 上 市。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的 招 股 章 程 已 刊 发 於 本 公 司 网 站(www.ncich.com.cn)
及 香 港 联 交 所 披 露 易 网 站 (www.hkexnews.hk)。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十 日,超 额 配 股 权(定 义 见 招 股 章 程)已 部 分 行 使。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十 七 日,超 额 分 配 股 份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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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发 年 度 业 绩 及 年 度 报 告
本 年 度 业 绩 公 告 刊 发 於 披 露 易 网 站 (www.hkexnews.hk)及 本 公 司 网 站
(www.ncich.com.cn)。载 列 上 市 规 则 所 规 定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本 公 司 二 零 一 六
年 年 度 报 告 将 於 适 当 时 候 寄 送 予 股 东 及 在 上 述 网 站 提 供。
释 义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指 本 公 司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审 核 委 员 会」 指 董 事 会 审 核 委 员 会;
「北 京 新 世 纪 儿 童
医 院」
指 北京新世纪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一间於二零零二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在 中 国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公 司 的 非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北 京 新 世 纪 荣 和
门 诊 部」
指 北 京 新 世 纪 荣 和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一 间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在 中 国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为 本 公 司 的 非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北 京 新 世 纪 妇 儿
医 院」
指 北京新世纪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一间於二零一二
年 一 月 四 日 在 中 国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为 本
公 司 的 非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董 事 会」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企 业 管 治 守 则」 指 上 市 规 则 附 录 十 四 所 载 的 企 业 管 治 守 则;
「中 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仅 就 本 公 告 而 言,「中 国」不 包
括 台 湾、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香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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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公 司」 指 新 世 纪 医 疗 控 股 有 限 公 司,为 一 家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在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财 政 年 度」 指 财 政 年 度;
「本 集 团」或「我 们」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香 港 交 易 所」 指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指 中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指 香 港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港 元」 指 香 港 法 定 货 币 港 元;
「首 次 公 开 发 售」 指 本 集 团 股 份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的 首 次 公 开 发 售 及 上 市;
「上 市 日 期」 指 股 份 首 次 开 始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交 易 的 日 期,即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上 市 规 则」 指 香 港 联 交 所 证 券 上 市 规 则,经 不 时 修 订 及 补 充;
「标 准 守 则」 指 上 市 规 则 附 录 十 所 载 发 行 人 董 事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标 准 守 则;
「超 额 分 配 股 份」 指 由 本 公 司 根 据 超 额 配 股 权 的 部 分 行 使 而 发 行 及
配 发 的 10,025,000股 股 份;
「招 股 章 程」 指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发 布 的 招 股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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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 酬 委 员 会」 指 董 事 会 薪 酬 委 员 会;
「重 组」 指 为 筹 备 上 市 而 对 本 集 团 进 行 的 重 组,详 情 载 於
「历 史、重 组 及 发 展-我 们 的 重 组」;
「人 民 币」 指 中 国 法 定 货 币 人 民 币;
「受 限 制 股 份 奖 励
计 划」
指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批 准 及 采 纳
的 受 限 制 股 份 奖 励 计 划;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本 中 每 股0.0001美 元 的 普 通 股,
或 在 本 公 司 股 本 发 生 後 续 分 拆、合 并、重 新 分
类 或 重 组 的 情 况 下 构 成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本 组 成 部
分 的 股 份;
「股 东」 指 股 份 持 有 人;
「香 港 联 交 所」 指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同 比」 指 与 上 一 年 同 期 相 比;及
「 %」 指 百 分 比。
在 本 公 告 中,除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外,「联 系 人」、「关 连 人 士」、「关 连 交 易」、
「控 股 股 东」、「附 属 公 司」及「主 要 股 东」具 有 上 市 规 则 所 赋 予 的 涵 义。
承 董 事 会 命
新 世 纪 医 疗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Jason ZHOU
董 事 长、执 行 董 事 兼 首 席 执 行 官
香 港,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会 成 员 包 括 执 行 董 事 Jason ZHOU先 生、辛 红 女 士 及
徐 瀚 先 生;非 执 行 董 事 梁 艳 清 女 士、何 欣 博 士、王 思 业 先 生 及 张 岚 女 士;
以 及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吴 冠 雄 先 生、孙 洪 斌 先 生、姜 彦 福 先 生 及 马 晶 博 士。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業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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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医疗
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