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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業績公佈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5)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业绩公布 钧濠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 董事( 「董事」) 会( 「董事会」) 谨此公布本公司及其附 属公司(统称「本集团」)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业绩,连同二 零一五年之比较数字如下: 综合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收益 3 6,257 3,843 收益成本 (4,189) (1,946) 毛利 2,068 1,897 其他收益 3 632 198 其他收益及亏损 3 150,371 1,259,908 销售及分销成本 (850) (254) 行政开支 (41,509) (34,228) 经营溢利 110,712 1,227,521 融资成本 4 (2,006) (2,117) 可换股债券之结算收益 �C 632 * 仅供识别 2 除税前溢利 108,706 1,226,036 所得税开支 5 (37,534) (303,500) 年内溢利 7 71,172 922,536 归属於: 本公司拥有人 19,166 457,920 非控股权益 52,006 464,616 71,172 922,536 每股盈利 8 基本 (每股港仙) 1.97 50.68 摊薄 (每股港仙) 1.97 50.68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3 综合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年内溢利 7 71,172 922,536 其他全面亏损: 可能重新分类至损益之项目: 换算海外业务产生之汇兑差额 (92,348) (62,929) 年内全面(亏损) �u收益总额 (21,176) 859,607 归属於: 本公司拥有人 (29,604) 424,338 非控股权益 8,428 435,269 (21,176) 859,607 4 综合财务状况表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13,844 15,855 投资物业 9 1,472,252 1,404,349 预付土地租赁费用 12,392 13,648 发展中待售物业 556 597 递延税项资产 7,414 7,821 1,506,458 1,442,270 流动资产 存货 501 3,567 在建销售物业 118,655 126,432 销售物业 28,361 31,092 其他应收款项、按金及预付款项 13,250 11,449 应收一名董事款项 81 145 可收回税项 85 91 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 13,439 11,625 174,372 184,401 流动负债 贸易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 10 55,294 37,838 计息借款 11 10,913 5,443 一年内到期之融资租赁项下之承担 61 178 应付董事款项 824 261 应付一名股东款项 111 �C 应付税项 217 316 67,420 44,036 流动资产净值 106,952 140,365 资产总值减流动负债 1,613,410 1,582,635 5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非流动负债 一年後到期之融资租赁项下之承担 �C 61 递延税项负债 317,163 302,143 317,163 302,204 资产净值 1,296,247 1,280,431 股本及储备 股本 14 103,285 95,707 储备 581,027 581,217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 684,312 676,924 非控股权益 611,935 603,507 权益总额 1,296,247 1,280,431 6 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1. 一般资料 钧濠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 乃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为一间获豁免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已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主板上市。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本公司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为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3号中 港城第五座10楼1004B室。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统称「本集团」) 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地产发展、物业投资及物 业管理。 2. 应用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於本年度,本集团已应用全部由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与其营运有关及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开始之会计年度生效之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 告准则包含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会计准则( 「香港会计准则」) 及诠 释。除下文所述者外,应用该等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对本集团之会计政策、本集团 於本年度及过往年度之财务报表及申报金额并未造成重大变动。 本集团并未应用已刊发但尚未生效的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本集团已开始评估该等新订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的影响,但目前仍未能指出该等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会否对经营业绩及财务 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7 3. 收益、其他收益及其他收益及亏损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物业发展、物业投资及一般贸易。 收益指截至该等年度本集团向外界客户已竣工持作销售物业及货品之已收及应收款项净额及 物业租金收入之总和,其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收益 出售物业 1,412 �C 物业租金 1,809 2,129 一般贸易 3,036 1,714 6,257 3,843 其他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28 20 汇兑收益净额 600 164 杂项收入 4 14 632 198 其他收益及亏损 投资物业之公平值收益 150,371 1,259,950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之亏损 �C (42) 150,371 1,259,908 8 4. 融资成本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须於五年内悉数偿还之借款之利息开支 -可换股票据 �C 347 -其他借款 1,999 1,755 融资租赁之利息 7 15 2,006 2,117 5. 所得税开支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即期税项 中国企业所得税 2 �C 中国土地增值税 77 �C 递延税项 37,455 303,500 37,534 303,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本公司中国 附属公司两个年度之税率为25%。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地方税务局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颁布之通告,於中国深圳注册成立并在深 圳拥有物业发展项目之附属公司缴纳之中国土地增值税,乃按各个物业发展项目之销售收益之 5%至10%(二零一五年:5%至10%) 之税率计算。 由於本集团於两个年度之收入并非源自香港,因此毋须就香港利得税作出拨备。其他地方之应 课税溢利之税项则根据本集团经营所在国家之现行法例、诠释及惯例按当前税率计算。 其他地方之应课税溢利之税项支出则根据本集团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之现行法例、诠释及惯例 按当前税率作出。 9 所得税与除税前溢利乘以香港利得税率之对账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除税前溢利 108,706 1,226,036 除所得税前亏损之名义税项抵免,按有关国家溢利之 适用税率计算 30,138 308,853 对由香港附属公司营运之中国物业发展项目 采用不同计税基础之影响 (10) (84) 不可扣税开支之税项影响 46 2,328 毋须课税收入之税项影响 �C (3,473) 使用先前并无确认之税务亏损之税务影响 �C (4,980) 未确认税项亏损之税项影响 7,283 856 土地增值税 77 �C 37,534 303,500 10 6. 分部报告 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主要经营决策者) 报告的资料主要用以进行资源分配,以及 按所交付或提供之货品类别或服务评估分部表现。於达致本集团之呈报分部时,主要经营决策 者并无将已识别呈报分部汇合。尤其是,本集团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划分之可报告经营 分部为:(i)物业发展、(ii)物业投资、(iii)一般贸易。 (a) 分部收益及业绩 下文为按可报告及经营分部进行之本集团之收益及业绩分析。 一般贸易 物业发展 物业投资 合计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收益 外界销售 3,036 1,714 1,412 �C 1,809 2,129 6,257 3,843 分部业绩 (386) (135) 659 �C 152,165 1,261,982 152,438 1,261,847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28 20 未分配收入及收益净额 604 178 未分配开支 (42,358) (34,524) 经营亏损 110,712 1,227,521 融资成本 (2,006) (2,117) 可换股债券之结算收益 �C 632 除税前溢利 108,706 1,226,036 所得税开支 (37,534) (303,500) 年内溢利 71,172 922,536 分部业绩指在未分配若干项目(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之亏 损、折旧、中央行政成本、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之薪金、融资成本及可换股债券之结算收 益) 之情况下,来自各个分部之(亏损) 溢利。此为向主要经营决策者报告以作资源分配及 表现评估之方式。 11 (b) 分部资产及负债 一般贸易 物业发展 物业投资 合计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分部资产 501 3,567 167,377 179,590 1,472,252 1,404,349 1,640,130 1,587,506 未分配资产 40,700 39,165 1,680,830 1,626,671 分部负债 �C �C (181) (1,256) (317,163) (302,143) (317,344) (303,399) 未分配负债 (67,239) (42,841) (384,583) (346,240) 就监察分部表现及於各分部间分配资源而言: - 除未分配资产(主要包括物业、厂房及设备、其他应收款项、按金及预付款项、应收 一名董事款项及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 外,所有资产分配至经营分部;及 - 除未分配负债(主要包括若干贸易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计息借贷、融资租赁 承担、应付董事及一名股东款项) 外,所有负债分配至经营分部。 (c) 其他分部资料 一般贸易 物业发展 物业投资 合计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於计量分部溢利或亏损或 分部资产时已计入之金额: 预付土地租赁费用摊销 �C �C (334) (9,120) �C �C (334) (9,120) 投资物业之公平值收益 �C �C �C �C 150,371 1,259,950 150,371 1,259,950 未分配: 折旧 �C �C �C �C �C �C (1,161) (2,818) 资本支出 �C �C �C �C �C �C 180 3,206 12 (d) 地区资料 由於本集团主要在中国经营业务,收益及业绩主要来自中国业务及位於中国之资产,故 主要经营决策者并无应用地区资料作进一步评估。 (e) 有关主要客户之资料 於相应年度,向本集团贡献总收益10%以上之客户之收益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物业投资 客户A 452 349 客户B �C 1 337 客户C �C 1 349 452 1,035 一般贸易 客户D 1,574 �C 客户E 876 �C 客户F 383 �C 客户G �C 1 788 客户H �C 1 576 2,833 1,364 物业发展 客户I 420 �C 420 �C 3,705 2,399 1 源於该等客户之收益不超过有关年度总收益之10%。该等金额仅供比较。 13 7. 年度溢利 本集团之年度溢利乃经扣除�u(抵免)以下各项後呈列: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销售成本 4,189 1,946 预付土地租赁费用摊销 334 9,120 折旧 1,161 2,818 员工成本(包括董事之薪酬): -薪金、奖金及津贴 6,479 6,379 -以权益结算购股权安排 19,070 �C -退休�利计划供款 276 306 25,825 6,685 核数师酬金 535 742 外汇收益净额 (600) (164) 土地及楼宇之经营租赁费用 811 757 8. 每股盈利 每股基本盈利 每股基本盈利乃根据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年内溢利约港币19,166,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币 457,920,000元) 及年内已发行普通股之加权平均数约970,984,000股(二零一五年:903,490,000 股) 计算。 每股摊薄盈利 每股摊薄盈利乃根据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年内溢利约港币19,166,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币 457,920,000元) 及约972,586,000股普通股(二零一五年:903,490,000股) 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如 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年末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970,984,000 903,490,000 视作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无偿发行股份之影响 1,602,000 �C 年末普通股(摊薄) 加权平均数 972,586,000 903,490,000 14 9. 投资物业 发展中 已竣工 总计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公平值 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C 46,000 46,000 转拨至物业、厂房及设备 �C (15,020) (15,020) 转拨自预付土地租赁费用 177,272 �C 177,272 投资物业之公平值收益 1,246,687 13,263 1,259,950 汇兑差额 (61,210) (2,643) (63,853)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 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1,362,749 41,600 1,404,349 添置 21,285 �C 21,285 投资物业之公平值收益 150,371 �C 150,371 汇兑差额 (100,893) (2,860) (103,753)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433,512 38,740 1,472,252 本集团投资物业( 「物业」) 於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公平值已按与本集团 并无关连之独立合资格专业估值师罗马国际评估有限公司於该日进行估值之基准达致。罗马国 际评估有限公司具有适当资格及对於相关地点之类似物业之估值具有新近之经验。本集团之物 业已遵照香港测量师学会之物业估值准则透过采用市场比较及剩余价值法进行估值。 15 10. 贸易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应付建筑承包商之贸易款项 4,853 1,159 应计薪金及其他营运开支 7,905 6,909 应计利息开支 324 �C 销售物业所收按金 7,180 8,233 就投资物业收取之租赁按金 33 36 退回物业之应付款项 5,672 6,091 诉讼补偿拨备 8,809 10,154 其他应付款 20,518 5,256 55,294 37,838 於报告期末,按发票日期呈列之贸易应付账款之账龄分析载列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过期360天内 3,118 �C 过期360天以上 1,735 1,159 4,853 1,159 11. 计息借款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一年内或於要求时须支付之独立第三者提供之贷款 -有抵押 7,413 5,443 -无抵押 3,500 �C 10,913 5,443 於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独立第三者提供之本金额为人民币4,170,000元(分 别相当於约港币4,643,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币5,443,000元) 及人民币2,500,000元(相当於约港 币2,770,000元(二零一五年:无)) 之贷款分别以本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之已竣工持作销售物业 及一名董事之个人担保作抵押。利息将按月利率1.5%及月利率2.5%(二零一五年:每月1.5%) 收 取,并须於自二零一六年之提取日期起计一年内偿还。 无抵押借款按每年10%利率(二零一五年:零) 计息。 16 12. 承担 (a) 於报告期末,本集团之重大承担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已订约但未作出拨备: 发展中投资物业及发展中销售物业 1,068,137 �C 於中国公司之出资 180,144 193,436 1,248,281 193,436 (b) 作为承租人 於报告期末,根据不可撤销经营租约,本集团之应付未来最低租赁付款承担之到期情况 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一年内 484 604 第二至第五年内(包括首尾两年) 529 225 1,013 829 本集团根据经营租约租赁四项办公室物业。该等租约一般初步为期一至五年(二零一五 年:三年)。於期限届满後所有条款均可商讨。有关租赁并无包括或然租金。 17 (c) 作为出租人 年内所赚取之物业租金收入约港币1,809,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币2,129,000元)。 於报告期末,本集团与租户订约收取之最低租赁付款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一年内 1,811 1,021 第二至第五年内(包括首尾两年) 5,896 2,496 第五年後 4,471 �C 12,178 3,517 本集团根据经营租赁安排出租其投资物业,初步租期为一年至十二年不等(二零一五年: 一年至七年不等),附带选择权可於届满日期或本集团与各租户相互议定之日期更新租 赁期限。预期该等物业可持续带来2.69%(二零一五年:5.14%) 之租金收益。 13. 股息 董事不建议派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任何股息(二零一五年:零)。 18 14. 股本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法定: 5,000,000,000股每股面值港币0.1元之普通股(二零一五年: 5,000,000,000股每股面值港币0.1元之普通股) 500,000 500,000 已发行及缴足: 1,032,849,097股每股面值港币0.1元之普通股(二零一五年: 957,068,327股每股面值港币0.1元之普通股) 103,285 95,707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变动概况如下: 股份数目 金额 千股 港币千元 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765,894 76,589 发行新股份 (附注(i)) 58,680 5,868 就专业费用发行股份 (附注(ii)) 16,025 1,603 为结清可换股债券而发行股份 85,185 8,519 为结清借款而发行股份 (附注(iii)) 23,461 2,346 以权益结算之购股权安排 (附注(iv)) 7,824 782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957,069 95,707 发行新股份 (附注(i)) 62,952 6,295 就专业费用发行股份 (附注(ii)) 12,828 1,283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032,849 103,285 附注: (i) 发行新股份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本公司按每股港币0.2154元的价格向认购人发行及配发 62,952,645股每股面值港币0.01元的普通股,发行股份的溢价约港币7,265,000元已计入本 公司的股份溢价账。 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本公司按每股港币0.38元的价格向认购人发行及配发 58,680,000股每股面值港币0.01元的普通股,发行股份的溢价约港币16,430,000元已计入本 公司的股份溢价账。 19 (ii) 就专业费用发行股份 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本公司分别发行及配发9,310,076 股及6,714,754股每股面值港币0.1元之普通股予何极辉黄伟能律师行之独资经营者黄伟能 先生,以结付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之费用。发行股份之溢价约为港币3,425,000元,已於本 公司之股份溢价账中入账。 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本公司发行及配发12,828,125股每股面值港币0.1元的普通股予何 极辉黄伟能律师行之独资经营者黄伟能先生,以结付获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发行 上述数目股份之溢价约为港币3,079,000元,已於本公司之股份溢价账中入账。 (iii) 为结清借款而发行股份 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本公司发行及配发23,461,177股股份以结清本公司之借款。 发行股份之溢价约港币4,671,000元已计入本公司之股份溢价账。 (iv) 以权益结算购股权安排 於二零一五年,本公司根据其购股权获行使而发行7,823,534股每股面值港币0.10元之普通 股,作价为每股港币0.47元,以换取现金合计约港币3,677,000元。 普通股持有人有权收取不时宣派的股息,并有权在本公司大会上就每股股份享有一票投票权。 所有普通股於本公司的余下资产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15. 诉讼及或然负债 (i) 本公司前董事及股东曾炜麟先生( 「曾氏」)(作为原告) 向本公司(作为被告) 送达根据 前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公司条例第168BC条在高等法院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四日发出之原 诉传票,号码为高等法院杂项诉讼二零零八年第1059号( 「第HCMP 1059/2008号高院案 件」),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二零一三年年报第34(i)段。 (ii) 根据第H.C.M.P. 1059/2008号高院案件授出之法定许可,曾氏以股东身份代表本公司(作 为原告) 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八日於香港高等法院向上述八名当时之董事(作为第一至 第八被告) 发出传讯令状,号码为高等法院诉讼二零零九年第771号( 「该诉讼」)。原告名 称其後根据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之法庭颁令修订为本公司的名称。 20 简要而言,此案件涉及八名当时之董事(组成本公司当时之董事会),声称彼等就若干决 议案及交易违反作为董事对本公司所承担之受信责任及谨慎行事责任,本公司就损害向 上述八名当时之董事提出申索等。 审讯结束前,本公司与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及第八被告达成和解。该诉讼聆讯已於二 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完成,并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颁下裁决。其中本公司之一切 索偿均被驳回,并须支付第一、第二及第七被告之诉讼费用(连同两位大律师讼费许可证 明书)( 「裁决」)。 该案件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二零一三年年报第34(ii)段。 裁决後,本公司接获曾氏之申索,要求本公司弥偿曾氏就第HCMP 1059/2008号高院案件 及该诉讼预付之法律费用。根据本公司寻求之独立法律意见,本公司已向曾氏弥偿上述 法律费用。 此外,本公司须承担该诉讼中第一、第二及第七被告在该诉讼之法律费用。 董事认为,本公司须承担就该诉讼及HCMP产生之法律费用估计为港币20,000,000元,并 已就此计提拨备。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刊发之盈利预警。 根据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的同意命令,本公司已与被告就其讼费金额达成和解。 因此,该诉讼已悉数及最终完结。 * 应本公司之申请,法院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发出经修订颁令,禁止香港中兴集团 有限公司( 「香港中兴」) 及�u或李�D(香港中兴唯一股东) 出售本公司股份,金额可 达港币40,000,000元。法院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解除上述禁制令。 ** 根据高等法院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发出之许可,本公司已就因黄炳煌及�u或 李�D被指违反根据该诉讼颁令之禁制令而藐视法庭向高等法院提出针对彼等之原 诉传票。上述原诉传票由法庭为本公司和第二被告达成和解,且不作出任何有关讼 费之命令及针对第一被告的申索已中止。董事认为,有关原诉传票并无对本集团业 务造成重大影响,对本公司亦无任何财务影响。 21 (iii) 本公司经寻求法律意见後,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就裁决向上诉庭递交上诉,号码为 CACV 140/2014 ( 「该上诉」)。该上诉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进行聆讯并於二零一六年 一月二十日驳回,首被告的上诉费由本公司支付以及第七被告截至本公司撤回该上诉内 对其之上诉当日止的费用亦将由本公司支付,而本公司与第二被告之间的讼费则没有任 何命令。 针对本公司的讼费命令及上诉本身的讼费已分别悉数及最终结付。董事认为,上述讼费 命令及本身的讼费将不会对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故董事认为该诉讼及该上诉将不会 对本集团的营运造成重大影响。 (iv) 於二零零六年,本集团之附属公司成发行有限公司( 「成发行」) 与一名卡拉OK营运商签 订为期十年之租赁协议,据此,成发行须翻新及连通其东莞商业物业之两层完整楼层。监 於未能符合楼宇结构之消防规定,故该卡拉OK营运商未能申请到营运许可证。自二零零 七年以来,承租人已在当地中国法院就租赁协议之有效性及补偿装修费及其他经济损失 人民币4,500,000元向成发行提出数宗法律程序。然而,成发行已就装修及翻新物业、租金 收入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2,056,000元在当地中国法院提出上诉并控告承租人。於 二零零九年,成发行在向承租人索偿物业翻新之法院讼案中败诉,惟成发行向广东省东 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有关案件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於二零一六年一月 八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已发出裁定书,惟各方人士均递交相关上诉,而有关上 诉已被驳回。 (v)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本公司当时之主要股东香港中兴(作为原告) 针对本公司(作 为被告) 发出编号为高等法院杂项诉讼3278/2013号之原诉传票。上述原告根据前香港法 例第32章公司条例第168BC条向高等法院寻求准许代表本公司分别对本公司前主席曾炜 麟及执行董事郭慧玟(以下统称「曾氏夫妇」) 就指称违反受信责任提出索偿并要求本公 司按弥偿基准支付讼费。 22 上述原诉传票审讯後,在本公司承诺继续进行下文第(ix)段所述之第HCA2471/2008号高 等法院诉讼并会通知原告其有关进展後,法院颁令该原诉传票无限期押後(惟可自由提 出申请)。根据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之颁令,本公司应向香港中兴支付上述原 诉传票之讼费,金额已经协定并由本公司支付。 (vi) 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本公司(作为原告) 向第一被告李�D(香港中兴前唯一股东)、 第二被告黄炳煌(本公司前任执行董事) 及第三被告香港中兴发出传讯令状,号码为第 HCA 85/2014号高等法院诉讼。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二零一四年年报第33(ix)段。 传讯令状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送交予上述香港中兴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兴及本 公司已分别提交有关抗辩书及回应书。寻求法律意见後,本公司决定於上诉被驳回後不 会继续采取该行动,而该诉讼由第三被告同意下中止,且不作出任何有关讼费之命令。针 对第一及第二被告的申索已中止。 董事认为上述诉讼将不会对本公司之营运造成重大影响,对本公司亦无任何财务影响。 (vii) 深圳益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告) 起诉当中四公司,即钧濠房地产(深圳)、香港钧 濠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量子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惠来县豪源实业有限公司之诉讼 案,声称危害原告之权利,案号: ( 2013) 深罗法民二初字第602号。该案已聆讯,并於二零 一四年七月十日发出判决判定被告胜诉。然而,原告已上诉,上诉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 日驳回。 董事之意见为此案件对本集团营运无重大影响,对本集团亦无任何财务状况之影响。 (viii) 於罗湖法院发出及存档针对钧濠房地产开发(深圳) 之传票,当中原告深圳市益洲酒店管 理有限公司向被告钧濠房地产开发(深圳) 追讨合共人民币13,380,000元连同利息。根据 罗湖法院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之民事判决书,勒令(其中包括) 封存钧濠房地 产开发(深圳) 於深圳土地之权益上限为人民币12,717,600元,以待该传票结果。该传票之 主体事宜尚未进行审讯。 23 根据罗湖法院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之民事判决书,先前被封存之深圳土地经本公 司附属公司成发行提供其拥有之物业作担保後已获解除。扣押金额仍为人民币12,717,600 元,以待该传票结果。经上述解除後,深圳土地之注册业权已成功转至深圳棕科名下。 董事认为,该传票对本集团之营运并无重大影响。然而,董事无法於有关传票最後判决前 可靠计量该传票之财务影响。 (ix) 根据上文第(iv)段所述第HCMP 3278/2013号高等法院诉讼授出之颁令,本公司指示大律师 修订编号为第HCA 2471/2008号之高等法院诉讼申索书,该案件有关本公司(为原告) 於 二零零八年针对其前执行董事及现时之主要股东曾炜麟先生及郭慧玟女士(作为第一被 告及第二被告) 而提出之诉讼,本公司终止进行对余下被告之申索。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 已提交抗辩书及本公司已提交回应书。经寻求律师的独立意见後,本公司已与第一被告 及第二被告达成和解及撤回对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的申索,且不作出任何有关讼费之命 令。 董事认为,此高院诉讼对本公司之营运无重大影响,对本公司亦无财务影响。 (x) (a) 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本公司收到深圳计算机( 「原告」) 於中国深圳市罗湖区 人民法院( 「法院」) 发出及提交之传讯令状( 「中国传讯令状」),起诉钧濠集团全资 附属公司钧濠房地产(深圳)( 「第一被告」)、钧濠集团( 「第二被告」) 及独立第三 方深圳量子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下文统 称为「该等被告」) 及一名独立第三方,要求偿还人民币5,000,000元之款项另加计算 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为止共人民币3,500,000元之累计利息及讼费。详情请参阅 本公司二零一四年年报第33(xii)(a)段。 该传票令状已进行聆讯,原告之申索经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的判决驳回。 然而,原告对前述判决上诉,上诉已被驳回。 24 (b) 为保障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本集团已谘询其香港法律顾问之意见并获建议, 作为一项替代方式,钧濠集团根据第H.C.A. 294/2014号高院案件向香港中兴作为已 偿还款项及累计利息及费用的收款人提出诉讼( 「香港传讯令状」)。由於(a)段所述 的香港传讯令状已结束,继续采取此行动并无意义。因此,本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和 解以中止行动,且不作出任何有关讼费之命令。 董事认为,中国传讯令状及香港传讯令状对本集团之营运并无重大影响及对本公司 并无财务影响。 (xi) 根据(2015)深龙法行初字第143号之案件,香港中兴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出针对深 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之行政诉讼,而钧濠集团有限公司及钧濠房地产(深圳) 有限公司 作为此等诉讼之第三方。於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之颁令,香港中兴的申索被 驳回,其上诉亦被驳回。 董事认为,上述法律诉讼将不会对本集团之营运产生重大影响及对本公司并无财务影响。 (xii) 根据(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103号,深圳益洲(作为原告) 向钧濠房地产(深圳) 有限公 司( 「钧濠房地产」)(作为被告) 提出代位权诉讼,要求代替深圳量子向钧濠房地产索取 钧濠房地产欠深圳量子的款项,以履行中国法院的一项判决,其中深圳益洲为原告,针对 深圳量子为被告获得胜诉,深圳量子须偿还的人民币10,280,000元。原告之申索已於二零 一七年三月三日驳回。 董事认为,上述法律诉讼将不会对本集团之营运产生重大影响。 (xiii) 根据(2015)深龙法行初字第238号,深圳量子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出针对深圳市房 地产权登记中心之行政诉讼,而钧濠集团有限公司及钧濠房地产(深圳) 有限公司作为此 等诉讼之第三方。该等诉讼已审讯及根据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之行政裁决, 深圳量子的申索被驳回。深圳量子提出上诉,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颁令上述裁决被 驳回及上述龙岗法院将进行重审。尚未厘定聆讯日期。 董事认为,上述法律诉讼将不会对本集团之营运产生重大影响,而在上述法律诉讼完结 前,董事无法合理计量对本公司的财务影响。 25 (xiv) 根据(2015)深龙法行初字第239号,深圳量子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出针对深圳市房 地产权登记中心之行政诉讼,而钧濠集团有限公司、钧濠房地产(深圳) 有限公司及深圳 棕科作为此等诉讼之第三方。该等诉讼已审讯及根据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之 行政裁决,深圳量子的申索被驳回。深圳量子提出上诉,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颁令上 述裁决被驳回及上述龙岗法院将进行重审。尚未厘定聆讯日期,而在上述诉讼完结前,董 事无法合理计量对本公司的财务影响。 董事认为,上述法律诉讼将不会对本集团之营运产生重大影响。 (xv)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本公司接获中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起诉状,当中 原告深圳市量子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量子」) 状告被告深圳红腾科技有限公司(前称 深圳钧濠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钧濠计算机」))、深圳棕科、钧濠集团有限公司、 钧濠房地产开发(深圳)、广东省红岭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方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深 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请求确认(其中包括) 目前钧濠计算机名下之深圳土地部分 应属於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注册之旧钧濠计算机,而当中原告声称持有其合共11% 股权。聆讯日期尚未厘定。 本公司已向中国法律顾问寻求法律意见,并获告知上述民事起诉状仅影响钧濠计算机(其 为本公司之独立第三方) 之权益部分,因此不影响本公司於深圳土地各方面的权益,即使 任何有关人士面临待决诉讼,深圳土地之发展及建筑将不受影响,可不受阻碍继续进行。 (xvi) 根据( 2016) 粤0391民初第2252号,深圳益洲(作为原告) 就股东负债向钧濠房地产(深圳) 有限公司( 「钧濠房地产」)(作为被告) 提出诉讼。目前尚未订定审讯日期。 董事认为,上述法律诉讼将不会对本集团之营运产生重大影响。然而,上述法律诉讼完结 前,董事未能可靠计量其金融影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认为,上述法律诉讼将不会对本集团财政状况及营运产生重大影响。 26 财务业绩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本集团」) 收益增加 63%,至约港币6,257,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币3,843,000元)。 年内,本集团录得溢利净额约港币71,172,000元,较上一年度约港币922,536,000元减 少港币851,364,000元。此乃主要由於去年若干投资物业之公平值收益显着增长,而回 顾年度内公平值收益相对较少。 因上述原因所致,本公司拥有人於二零一五年应占溢利净额由港币457,920,000元减 少至於二零一六年的约港币19,166,000元。 业务回顾及展望 深圳物业市场於二零一六年延续增长势头,一手楼及二手楼的平均价格均触及历史 新高。就本集团而言,这代表更多预售机会,具备达成更高销量的潜力。深圳布吉棕 科云端项目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取得所有必备开发牌照後,建筑工作正全速进行,其中 土方工程工作的70%及桩基工程的90%已经完成,该项目本身预期将於两年内推出市 场。由於预期在不久将来有更多新住宅项目推出市场,我们希望此举将推高市场气 氛,增加交易数目,为住宅市场带来正面影响。住宅价格预期将於大部份中国城市继 续上升,布吉项目竣工将大大提升本集团之现金流及盈利能力。 尽管我们的部分项目计划将出售以快速赚取现金流,我们亦计划建筑及持有一些商 业单位,以赚取长期租金收入,亦作为对本身工作的投资,从而为股东增值。目前,由 於我们的土地储备限於深圳布吉项目,本集团正积极寻求扩展业务至中国不同省份 及其他二线城市,以为土地及其他房地产资产取得更佳议价。我们相信二零一七年的 预期收入增长及整体资本负债比率较低,将继续利好本公司。 27 此外,本公司亦以其一间合资公司( 「合资公司」) G & H从事贸易业务,包括牛奶相 关产品、冻肉等。去年的营业额超过人民币3,000,000元。合资公司亦於中国及新西兰 开设分公司,以加强其销售网络。 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亦已出售中国若干物业,录得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之收入。 此外,本公司其中一家全资附属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与一名独立第三方 订下合约,出售本集团在中国东莞市樟木头镇莞樟西路的物业项目90%的权益,作价 为人民币51,750,000元( 「出售物业项目」)。 此外,我们继续寻求并购交易,以扩展至新市场及取得房地产开发以外的收入流。目 前,我们察觉宏观市场放缓,而成功的并购交易可为公司提供持续发展的机会。藉引 入新增的产品线及扩展至新市场,该等可能交易将促使本公司增长而毋须自行建立 全新业务部分。业务整合是我们於来年的重点关注事项。 流动资金及财务资源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约为港币13,439,000元 (二零一五年:港币11,625,000元),大部分以港币( 「港币」) 及人民币( 「人民币」) 为 单位。 本集团之流动资产总额约为港币174,372,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币184,401,000元), 流动负债总额约为港币67,420,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币44,036,000元)。本集团录得 资产总额约港币1,680,830,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币1,626,671,000元)。於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计息借贷总额约为港币10,913,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币 5,443,000元),其中港币10,913,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币5,443,000元) 须於一年内偿 还。 28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所有计息借贷均以人民币计值,本金额为人 民币9,820,000元(相当於约港币10,913,000元)(二零一五年:港币5,443,000元)。此等 借贷按固定利率每月1.5厘至2.5厘及每年10厘(二零一五年:每月1.5厘) 计息。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资产负债比率(流动负债除以股东权益) 为10%(二 零一五年:7%)。 汇率波动风险 本集团之主要营运业务位於中国及主要营运货币为港元及人民币。本集团目前并无 关於外币资产及负债之外币对冲政策。本集团将紧密监察其外币风险及将考虑在有 需要时对冲重大外币风险。 资本架构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约为港币103,285,000元,其已发 行普通股数目为1,032,849,097股每股面值港币0.10元之已发行股份。 有关本公司之股本变动详情载於附注14。 集团资产抵押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已抵押其全资附属公司名下账面值约4,335,000 港元之若干持作销售物业,以取得独立第三方授出本金额为人民币4,170,000元之贷 款(相当於约港币4,643,000元),详情载於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1。 重大收购、出售及重大投资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并无任何其他重大收购、出售及重大 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投资项目。 29 或然负债 本集团之或然负债於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5中披露。 分部资料 本集团分部资料之详情载於综合财务报表附注6。 员工 於二零一六年年底,本集团聘有45名员工(二零一五年:51名) 及有8名董事(二零一五 年:8名)。年内员工总成本(包括董事薪酬) 约为港币25,825,000元(二零一五年:港 币6,685,000元)。本年度员工成本包括股本结算购股权安排约19,070,000港元。本集团 之薪酬政策是按个别员工之表现厘定薪酬,并会每年进行检讨。除基本薪酬及法定强 积金计划外,视乎本集团业绩及个别员工表现,亦会向员工发放花红。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之所得款项用途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已发行之新股份总数为75,780,770股, 详情如下: 性质 股份数目 酬金股份 (附注1) 12,828,125 认购股份 (附注2) 62,952,645 总计: 75,780,770 30 附注: 1.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本公司订立协议,据此本公司法律顾问何极辉黄伟能律师行已同 意本公司透过向黄伟能先生(本公司法律顾问之独资经营者) 按发行价每股酬金股份港币0.320 元发行及配发12,828,125股酬金股份之方式偿付尚未偿还之专业费用港币4,105,000元。酬金股 份已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发行及配发。详情已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及 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之公布。 2.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公司分别与袁国英女士及林新华先生( 「认购人」) 订立认购协 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而认购人已各自有条件同意认购合共62,952,645股认购 股份,认购价为每股认购股份港币0.2154元。预期认购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约为港币13,560,000 元,已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详情已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及二 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公布。 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上市证券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买、出售或 赎回本公司之任何上市证券。 股息 董事不建议派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二零一五年: 零)。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亦无宣派任何中期股息(二零一五年:零)。 31 企业管治 本公司承诺建立良好之企业管治常规及程序。本公司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已遵守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附录14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及企 业管治报告( 「企业管治守则」) 之所有守则条文,惟下列偏离者除外: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A.2.1条,本公司主席( 「主席」) 及本公司行政总裁 ( 「行政总裁」) 之角色应予以区分,并不应由同一人担任。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主席职务由马学绵先生担任,惟行政总裁 之职位仍悬空。然而,董事会将继续不时检讨董事会目前之架构,若发现具备适当知 识、技能及经验之人选,本公司将於适当时间作出委任以填补职位之空缺。 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之工作范围 本集团核数师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就载列於初步公布内本集团截至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状况表、综合收益表及综合全面收益 表及相关附注中之数字,与本集团本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核对一致。中汇安达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此方面之工作不构成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审 计准则》、 《香港审阅聘用准则》或《香港核证聘用准则》进行之核证聘用,因此中汇 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并未对初步公布发出任何核证。 32 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 已与本集团管理层审阅本集团所采纳之会计原则 及常规,并与外部核数师讨论审核、风险管理、内部监控及财务报告事宜(包括审阅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本公司核数师或审核委 员会对本公司所采纳之会计政策并无异议。 刊发全年业绩公布及年报 本 全 年 业 绩 公 布,将 於 本 公 司 网 页 ( h t t p : / / w w w. g f g h l . c o m )及 联 交 所 网 页 (http://www.hkex.com.hk)上刊发。载有上市规则规定之所有资料之二零一六年年报将 於适当时候寄发予本公司股东,并可在上述网站查阅。 承董事会命 钧濠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马学绵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之成员包括四名执行董事马学绵先生、郭小彬先生、周桂华女 士及郭小华女士;一名非执行董事曾芷彤女士(郭小彬先生为其替任董事);以及三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许培伟先生、刘朝东先生及崔卫红女士。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3318 中国香精香料 2.65 56.8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1102 环能国际 0.11 38.75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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