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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佈

�C 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 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任。 TC ORIENT LIGHTING HOLDINGS LIMITED 达进东方照明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网址:www.tatchun.com (股份代号:515)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全年业绩公布 达进东方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公布本公司及 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年度」) 的全年业绩连同二零一五年同期之可比较金额如下: 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营业额 4 395,450 533,608 销售成本 (391,564) (493,325) 毛利 3,886 40,283 其他收入 5 20,435 24,520 其他盈亏 6 (14,462) (281) 应占一间联营公司业绩 (78) �C 销售及分销开支 (24,122) (31,287) 行政开支 (62,905) (106,029) 融资成本 7 (12,699) (11,203) 除税前亏损 (89,945) (83,997) 所得税开支 8 (2,577) (434) 年内亏损 9 (92,522) (84,431) �C 2 �C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其他全面(开支)�u收入 不会重新分类至损益的项目 物业重估亏损 (6,916) (8,334) 物业重估产生的递延税项资产 1,729 2,084 (5,187) (6,250) 其後可能重新分类至损益的项目 换算产生的汇兑差额 6,154 (5,503) 年内其他全面收入�u(开支) 967 (11,753) 年内全面开支总额 (91,555) (96,184) 以下各方应占年内亏损: 本公司拥有人 (89,036) (81,225) 非控股权益 (3,486) (3,206) (92,522) (84,431) 以下各方应占全面开支总额: 本公司拥有人 (86,492) (92,640) 非控股权益 (5,063) (3,544) (91,555) (96,184) (经重列) 每股亏损 基本及摊薄 10 (0.11港元) (0.12港元) �C 3 �C 综合财务状况表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186,578 211,111 预付租赁款项 ― 非即期部份 31,463 18,844 於联营公司权益 24,404 12,500 延长信贷期之贸易应收款项 12(a) 41,998 50,055 收购物业、厂房及设备所支付的按金 �C 126 284,443 292,636 流动资产 存货 70,523 54,025 预付租赁款项 ― 即期部份 915 615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 12(a) 415,171 485,376 应收票据 12(b) 4,528 2,752 已抵押银行存款 79,051 85,737 银行结余、存款及现金 67,761 43,789 637,949 672,294 分类为持作出售之资产 �C 15,280 637,949 687,574 流动负债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13(a) 352,692 344,945 应付票据 13(b) 80,541 135,146 应付税项 75,098 75,712 银行借贷 ― 一年内到期 133,468 121,657 融资租赁承担 ― 一年内到期 225 298 642,024 677,758 流动(负债)�u资产净额 (4,075) 9,816 资产总值减流动负债 280,368 302,452 非流动负债 融资租赁承担 ― 一年後到期 �C 225 递延税项 15,003 16,732 15,003 16,957 资产净值 265,365 285,495 资本及储备 股本 102,964 53,074 储备 162,541 227,498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 265,505 280,572 非控股权益 (140) 4,923 权益总值 265,365 285,495 �C 4 �C 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1. 一般资料 本公司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登记为受豁免有限公司,并根 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新公司条例」)第16部注册为非香港公司。本公司股份於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Able Turbo Enterprises Limited(「Able Turbo」)为本公司 主要股东。Able Turbo由陈华先生(本公司董事)及李向根先生分别持有60.31%及39.69%权益。 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於年报的公司资料中披露。 本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 2. 应用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於本年度,本集团已首次应用由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并於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 或之後开始之财政年度生效之下列新订及经修订准则、修订及诠释(「新订及经修订香港 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修订本) 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周期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的年度改进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修订本) 投资实体:应用合并之例外情况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修订本) 收购共同经营权益之会计法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 监管递延账目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修订本) 披露计划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修订本) 澄清折旧及摊销之可接受方法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41号(修订本) 农业:生产性作物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修订本) 独立财务报表中权益法 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周期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年度改进 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周期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年度改进包括多项香港财务报告准 则之若干修订,概要如下。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之修订於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引入特定指引,处理实体何时 将资产(或出售组别)由持作出售重新分类至持作分派予拥有人(或反之亦然),或何时终 止持作分派会计处理。该等修订按未来适用法应用。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之修订「披露 ― 抵销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提供额外指引,澄清 就有关已转让资产之披露规定而言,一项服务合约是否持续涉及一项已转让资产,并澄 清并非明文规定须就所有中期期间作出抵销披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颁布并於二零 一三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期间生效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之修订中引入)。然而, 简明中期财务报表可能须载列相关披露,以遵守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 �C 5 �C 香港会计准则第19号之修订澄清,估计离职福利贴现率所采用之优质企业债券应以与支 付福利相同之货币发行。该等修订将导致从货币层面评估优质企业债券之市场深度。该 等修订由首次应用该等修订之财务报表所呈列之最早比较期间开始应用。所产生之任何 初始调整应於所呈列较早比较期间之期初保留盈利确认。 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之修订澄清关於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规定於中期财务报告内其他 章节呈报之资料之规定。该等修订规定,有关资料以中期财务报表与使用者可知之中期 财务报告其他部分相互参照(按与中期财务报表相同之用语及同一时间)的方式载入。 所述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修订之应用未对本集团之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修订「投 资实体:应用合并之例外情况」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综合财务报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披露於其他实体 之权益」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於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之投资」之修订澄清,若母公司 实体为投资实体之附属公司,则编制综合财务报表之豁免对其适用,即使该投资实体根 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按公平值计量其全部附属公司。有关修订亦澄清若附属公司 之主要目的是就投资实体母公司之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及活动,则投资实体将有关附 属公司综合入账之规定仅适用於本身并非投资实体之附属公司。 由於本集团并非投资实体及并无任何附属公司、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符合投资实体之资 格,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 修订未对本集团之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之修订「收购共同经营权益之会计法」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之修订就收购合营业务(其构成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业务 合并」所界定之业务)之会计处理提供指引。具体而言,该等修订订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3号及其他准则有关业务合并之相关会计原则应予以应用,例如香港会计准则第36号, 关於收购合营业务时获分配商誉之现金产生单位(「现金产生单位」)的减值测试。当且仅 当参与共同经营之其中一方於成立时向合营业务注入现有业务时,则成立合营业务亦须 应用相同规定。 联合经营者亦须就业务合并披露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及其他准则规定之相关资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之修订对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按未 来适用法应用。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之该等修订未对本集团之综合财务报表构 成重大影响。 �C 6 �C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披露计划」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的修订旨在进一步鼓励公司应用专业判断,以厘定於其财务报表中 所披露的资料。例如,有关修订明确指出重要资料适用於整份财务报表,而包含非重要 资料会抑制财务披露的效用。此外,有关修订本澄清公司须使用专业判断,以厘定资料 须於财务披露中何处及按何种次序呈列。 应用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该等修订未对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之修订「澄清折旧及摊销之可接受方法」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之修订禁止实体就物业、厂房及设备项目使用基於收益之折旧法。 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之修订引入可予反驳之推定,即收益并非一项无形资产摊销之适当 基础。此推定仅可在以下两种有限情况下方可反驳: 当无形资产表述作收益之计量时;或 当可证明收益与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消耗高度相关。 该等修订对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按未来适用法应用。目前,本 集团对其厂房及设备折旧使用直线法。本公司董事相信,直线法是最适当的方法,可反 映各项资产的固有经济利益消耗,因此,应用该等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香港会计准则 第38号之修订未对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之修订「独立财务报表中权益法」 该等修订令实体可於其独立财务报表内入账对附属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公司之投资: 按成本;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或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就未采纳香港财务 报告准则第9号之实体而言));或 使用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於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之投资」所述之权益法。 会计选择必须按投资类别应用。 该等修订亦澄清,当母公司不再是投资实体或成为投资实体,其应就地位发生变化之日 起之变化入账。 除了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之修订外,还有对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随之修订,以避免与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综合财务报表」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纳香港财 务报告准则」的潜在冲突。 本公司董事预计应用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之该等修订将不会对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产 生重大影响。 �C 7 �C 於本年度应用其他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未对本集团当前及过往年度的财务 表现及状况和综合财务报表所载披露内容产生重大影响。 本集团未提早应用以下已颁布但未生效之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修订本) 以股份为基础之支付交易之分类及计量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修订本) 保险合约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金融工具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修订本) 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之间的资产出售 或注资4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客户合约收益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修订本) 厘清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约收益」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 租赁3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修订本) 披露计划1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本) 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1 1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可提早应用。 2 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可提早应用。 3 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可提早应用。 4 於待厘定日期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於二零零九年颁布)引入财务资产分类及计量之新规定。香港 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其後於二零一零年经修订,包括有关财务负债之分类及计量之规定 以及取消确认之规定,并於二零一三年包括一般对冲会计法之新规定。於二零一四年颁 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另一个经修订版本主要加入a)有关财务资产之减值规定及b) 藉为若干简单债务工具引入「透过其他全面收入按公平值列账」计量类别,对分类及计量 规定作出有限修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与本集团有关的关键规定概述如下: 所有属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范围内的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後均须按摊销成本或公平 值计量。具体而言,目的是收取合约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内持有的债务投资,及合 约现金流量仅为偿还本金及尚未偿还本金利息的债务投资,一般於其後报告期间末 按摊销成本计量。所有其他债务投资及权益投资均於其後会计期间末按公平值计量。 此外,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实体可作出不可撤回选择,以於其他全面收入 呈列权益投资(并非持作买卖者)公平值的其後变动,一般只有股息收入於损益确认。 就指定为按公平值计入损益处理的金融负债计量而言,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规 定该金融负债的信贷风险变动以致该负债公平值变动的金额於其他全面收入内呈列, 除非於其他全面收入中确认该负债信贷风险变动影响会导致或扩大损益上的会计 错配。金融负债的信贷风险引致的金融负债公平值变动其後不会重新分类至损益。 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指定为按公平值计入损益处理的金融负债的整笔公平值 变动金额於损益中呈列。 �C 8 �C 就金融资产之减值而言,与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项下按已产生信贷亏损模式计算相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规定按预期信贷亏损模式计算。预期信贷亏损模式规定实 体於各报告日期将预期信贷亏损及该等预期信贷亏损之变动入账,以反映信贷风险 自初始确认以来之变动。换言之,毋须再待发生信贷事件方确认信贷亏损。 新一般对冲会计法规定保留三类对冲会计法。然而,该会计法增加了可作对冲会计 之交易类别的灵活度,尤其是扩大了合资格作为对冲工具之工具类别及可作对冲会 计之非金融项目之风险分部之类别。此外,效用测试已获重整及取代「经济关系」之 原则,且毋须追溯评估对冲效用。有关实体风险管理活动之增加披露规定亦已引入。 本公司董事预期於日後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可能对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所呈报 之金额及所作披露会造成影响。然而,於完成详细审查前提供合理估计并不可行。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修订本)「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 企业之间的资产出售或注资」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修订本): 全面盈亏确认之一般要求之例外情况已纳入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以控制在与 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以权益法列账)的交易中并无包含业务之附属公司之亏损。 所引入的新指引要求从该等交易中所得盈亏於母公司损益账确认且仅以非相关投 资者於该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之权益为限。类似地,按於成为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以 权益法列账)之任何前附属公司所保留之投资公平值重新计量所得盈亏於前母公司 损益账确认且仅以非相关投资者於新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之权益为限。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修订本): 有关实体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所进行交易产生的盈亏之规定已修订为仅与不 构成一项业务的资产有关。 引入一项新规定,即实体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所进行涉及构成一项业务之资产 之下游交易产生的盈亏须於投资者的财务报表悉数确认。 增加一项规定,即实体需考虑於独立交易中出售或注入的资产是否构成一项业务及 是否应入账列为一项单一交易。 本公司董事预计采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之该等修订将不 会对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 �C 9 �C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来自客户合约之收益」 於二零一四年七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已颁布并建立了一个单一的综合模型,供 实体用作将来自客户合约之收益入账。当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生效时,将取代现时 沿用的收入确认指引包括香港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香港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 及相关的诠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核心原则乃一个实体应确认收入以体现向客户转让承诺货 品或服务的数额,并反映实体预期交换该等货品或服务而应得的对价。具体来说,该准 则引入了五步法来确认收入: 第1步:确定与一个客户的合同 第2步:确定合同内的履约义务 第3步:厘定交易价格 第4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合同内的履约义务 第5步:当(或随着)实体符合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当(或随着)一个实体符合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即当货 品或服务按特定的履约义务转移并由客户「控制」时。更为规范的指引已加入香港财务报 告准则第15号内以兹处理特别的情况。此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亦要求较广泛的 披露。 本公司董事预计未来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应用可能对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所报 金额及所作披露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在本集团进行详细审阅前,提供香港财务报告准 则第15号影响之合理估计并非切实可行。 本集团正在评估其他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於首次应用时的潜在影响,但尚无 法说明其他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是否会对本集团的财务表现及状况造成重 大影响。 3. 财务报表编制基准 (a) 合规声明 该等财务报表乃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包括所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会计准则(「香港会计准则」)及 诠释)、香港公认会计准则及香港公司条例编制。彼等乃根据历史成本法编制,惟按 重估价值计量的楼宇除外。综合财务报表以港元(「港元」)呈列并约整至最接近千港元, 除非另有注明。 �C 10 �C (b) 财务报表之编制基准 持续经营基准 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产生本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约 92,522,000港元,及於截至该日,本集团的流动负债超过其流动资产约4,075,000港元。 於编制综合财务报表时,董事已审慎考虑本集团的未来流动资金。董事采纳持续经 营基准编制综合财务报表及实施以下措施以改善本集团的营运资金、流动资金及现 金流状况。 (1) 其他外部资金来源 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及二十六日,本公司与可换股债券若干认购人(「可 换股债券认购人」)订立债券认购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发行及可换 股债券认购人已同意认购本金总额为285,000,00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於本报告 日期,认购正在进行,有待获得本公司股东的批准。 (2) 营运实现盈利及正现金流量 本集团正采取措施收紧各项成本及开支之成本控制,并积极寻求新投资及业务 机会,务求营运实现盈利及正现金流量。 (3) 所需融资 本集团现正与其银行磋商,以获取所须融资以应付本集团於近期之营运资金及 财务需求。 董事认为,鉴於报告期末後所实施之多项措施或安排,连同其他措施之预期效果, 本集团将拥有充足营运资金应付其目前需求,并可合理预期本集团仍可维持一个可 行营商模式。因此,董事信纳按持续经营基础编制综合财务报表乃恰当之举。 倘本集团未能按持续经营基准继续经营,则须为撇减资产价值至其可收回金额而作 出调整,以提拨日後可能产生之任何负债,以及将非流动资产及负债分别重列为流 动资产及负债。综合财务报表未有反映该等调整之影响。 4. 营业额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本集团营业额分析如下: 印刷电路板(「PCB」)销售 349,621 527,811 发光二极管(「LED」)照明产品销售 9,242 5,797 电缆及桥塔材料买卖 36,587 �C 395,450 533,608 �C 11 �C 5. 其他收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银行利息收入 2,173 2,121 延长信贷期之贸易应收款项的应计利息 5,943 5,258 废料销售 10,954 14,830 政府补助金(附注) 356 477 其他 1,009 1,834 20,435 24,520 附注: 授予本集团之政府补助金主要为支持中国附属公司业务之补贴。政府补助金并无 任何附加条件或或然事项,且属非经常性质。 6. 其他盈亏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汇兑收益净额 2,691 2,603 就其他应收款项确认之减值亏损 (3,196) �C 收回延长信贷期的无法收回贸易应收款项的金额 �C 400 作为一般信贷期的不可收回贸易应收款项的收回金额 373 �C 就延长信贷期的贸易应收款项确认的减值亏损 (14,050) �C 就一般信贷期的贸易应收款项确认的减值亏损 (22) �C 赔偿支出拨备 (134) (2,166) 拨回以往就一般信贷期的贸易应收款项确认的减值亏损 �C 338 拨回以往就延长信贷期的贸易应收款项确认的减值亏损 3,021 �C 出售�u撇销物业、厂房及设备亏损 (2,828) (695) 其他 (317) (761) (14,462) (281) 7. 融资成本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下列各项的利息支出: ― 须於五年内悉数偿还的银行及其他借贷 12,668 11,160 ― 融资租赁承担 31 43 12,699 11,203 �C 12 �C 8. 所得税开支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支出包括: 本期税项: 中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2,577 28 香港利得税 �C 406 2,577 434 香港利得税乃根据两个年度估计应课税溢利按税率16.5%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国附 属公司的税率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为25%。 企业所得税来自若干中国附属公司之应课税溢利。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及法规,达进东方 照明(深圳)有限公司获授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将於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享有优 惠税率15%。 9. 年度亏损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年度亏损经扣除下列各项後得出: 雇员开支,包括董事及行政总裁酬金(附注) 98,735 147,408 退休福利计划供款(附注) 10,161 11,524 雇员开支总额 108,896 158,932 核数师酬金 1,800 2,000 非审核服务 ― 投资通函报告 130 �C ― 中期审阅 300 400 确认为开支的存货成本 391,564 493,325 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 24,670 27,290 确认为开支的研发成本 1,836 2,574 摊销预付租赁款项 1,666 615 附注: 雇员开支及退休福利计划供款列入直接及间接劳工成本,已於存货成本及行政开 支确认。 �C 13 �C 10. 每股亏损 於本年度的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乃按以下数据计算: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亏损 用以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的亏损,本公司拥有人 应占本年度亏损 (89,036) (81,225)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股 千股 (经重列) 股份数目 用以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目 811,687 660,189 附注: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已就於截至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完成的公开发售作出调整。 计算两个年度之每股摊薄亏损并无假定本公司尚未获行使购股权获行使,乃因有关影响 为反摊薄。 11. 股息 董事会不建议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派付任何股息(二零一五年:无)。 12. 贸易、票据及其他应收款项 (a)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正常信贷期之贸易应收款项 176,985 152,337 减:呆账拨备 (1,473) (1,451) 175,512 150,886 延长信贷期之贸易应收款项 152,194 184,771 减:呆账拨备 (19,337) (8,308) 132,857 176,463 贸易应收款项总额,扣除呆账拨备 308,369 327,349 减:延长信贷期之贸易应收款项的非即期部份 (41,998) (50,055) 贸易应收款项的即期部份 266,371 277,294 �C 14 �C 本集团一般给予其正常信贷期PCB贸易客户以及桥塔及电缆贸易客户的信贷期平均 介乎30日至180日之间,而给予其延长信贷期LED照明贸易客户的信贷期介乎一年至 十年之间,并按照合约预定还款日期还款。以下为根据报告期末的发票日期(与各自 收益确认日期相若)呈列正常信贷期之贸易应收款项及延长信贷期之贸易应收款项 分别减呆账拨备的账龄分析: 延长信贷期 正常信贷期 总计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零至30日 �C 362 68,418 40,846 68,418 41,208 31日至60日 �C �C 41,191 33,723 41,191 33,723 61日至90日 �C �C 26,341 31,325 26,341 31,325 91日至180日 �C 1,094 31,586 41,926 31,586 43,020 超过180日 132,857 175,007 7,976 3,066 140,833 178,073 132,857 176,463 175,512 150,886 308,369 327,349 (b) 应收票据 於报告期末按票据发出日期呈列的应收票据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零至30日 109 2,739 31日至60日 454 �C 60日以上 3,965 13 4,528 2,752 �C 15 �C 13. 贸易、票据及其他应付款项 (a)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以下为於报告期末根据发票日期呈列的贸易应付款项的账龄分析。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零至30日 25,889 24,949 31日至60日 28,524 20,600 61日至90日 13,211 13,663 91日至180日 33,287 49,236 超过180日 40,575 58,737 贸易应付款项总额 141,486 167,185 其他应付款项 190,849 148,589 应计薪酬及其他应计开支 20,357 29,171 352,692 344,945 购买货品的信贷期介乎90日至120日之间。本集团设有金融风险管理政策,以确保所 有应付款项於信贷期内结清。 (b) 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的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零至30日 8,463 51,012 31日至60日 13,006 5,814 61日至90日 30,131 8,328 91日至180日 28,941 69,992 80,541 135,146 14. 分部资料 本集团根据主要营运决策人作出策略性决定时审阅的报告厘定其经营分部。本集团从事 PCB及LED照明产品的生产与贸易以及桥塔及电缆贸易,而向主要营运决策人报告的资 料乃基於三种PCB、LED照明产品以及桥塔及电缆贸易(代表本集团的经营分部)作出分析。 具体而言,本集团於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项下的报告及经营分部如下: 生产及买卖单面PCB(「单面PCB」) 生产及买卖双面PCB(「双面PCB」) 生产及买卖多层PCB(「多层PCB」) 生产及买卖LED照明产品 桥塔及电缆贸易 并无提供分部资产及负债之资料,以供评估不同经营分部之表现。因此仅呈列分部营业 额及分部业绩。 �C 16 �C 分部营业额及业绩 本集团按报告及经营分部分析的营业额及业绩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营业额 ― 对外销售 单面PCB 94,526 157,811 双面PCB 141,909 212,969 多层PCB 113,186 157,031 LED照明 9,242 5,797 桥塔及电缆贸易 36,587 �C 总计 395,450 533,608 业绩 分部亏损 ― 单面PCB (16,586) (18,688) ― 双面PCB (24,900) (25,219) ― 多层PCB (19,860) (18,595) ― LED照明 (22,402) (10,863) ― 桥塔及电缆贸易 8,943 �C (74,805) (73,365) 其他收入 986 3,955 中央行政开支 (3,427) (3,384) 融资成本 (12,699) (11,203) 除税前亏损 (89,945) (83,997) 经营分部的会计政策与本集团会计政策相同。分部亏损指各分部於参考营业额分配销售 及行政员工成本後产生的亏损,不包括若干其他收入、中央行政开支(主要包括核数费用、 汇兑亏损及行政管理用途的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及融资成本的分配。此乃就资源分配 及表现评估向本集团之主要营运决策人报告的计量方式。 �C 17 �C 其他分部资料 计量分部业绩已计入之金额: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折旧及摊销 ― 单面PCB 6,125 7,591 ― 双面PCB 9,196 10,244 ― 多层PCB 7,334 7,553 ― LED照明 968 1,133 ― 桥塔及电缆贸易 �C �C 23,623 26,521 ― 未分配 1,047 1,384 24,670 27,905 就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拨回)�u确认之撇销�u减值亏损净额 ― 单面PCB �C (338) ― 双面PCB �C �C ― 多层PCB (351) �C ― LED照明 14,225 (400) ― 桥塔及电缆买卖 �C �C 13,874 (738) �C 18 �C 地域资料 以下按地区位置(本集团的业务位於香港及中国)详尽分析与本集团来自外部客户之营业 额有关之资料以及其非流动资产(不包括延长信贷期之贸易应收款项及於联营公司之权益) 之资料。 来自外部客户的 营业额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非流动资产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亚洲: 香港 70,790 128,159 753 1,199 台湾 14,940 37,391 �C �C 中国(香港及台湾除外) 243,157 240,433 217,288 228,882 日本 �C 250 �C �C 其他亚洲国家 11,888 36,146 �C �C 欧洲: 奥地利 11,016 24,595 �C �C 荷兰 155 10,798 �C �C 匈牙利 9,916 5,348 �C �C 瑞士 1,664 25 �C �C 土耳其 16,631 11,700 �C �C 其他欧洲国家 1,579 14,632 �C �C 其他 13,714 24,131 �C �C 395,450 533,608 218,041 230,081 非流动资产不包括於联营公司的权益及延长信贷期的贸易应收款项。 有关主要客户的资料 来自主要客户(彼等各自占本集团收益之10%或以上)的收益载列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客户A 53,274 �C �C 19 �C 15. 诉讼 (a)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本公司附属公司达进东方(江苏)光电有限公司(「达进东 方(江苏)」)接获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中云分公司(「原告」)发出於连云港 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连云港法院」)备案针对达进东方(江苏)的令状连同相关法院传票, 据此原告声称达进东方(江苏)须向彼等付款人民币1,331,000元(约1,662,000港元)以结 清若干建筑费用。鉴於相关诉讼程序可能产生现金流出,全额赔偿金额已於截至二 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作出拨备并确认作其他溢利及亏损。 於二零一五年七月,连云港法院发出命令,要求达进东方(江苏)根据申索作出全额 付款。於二零一六年四月,连云港法院就达进东方(江苏)拥有的一幅土地(「江苏土地」) 授予原告一份扣押令(「扣押令」),据此倘达进东方(江苏)未能结清判定债务,连云港 法院将就江苏土地安排拍卖或市场出售。 於二零一六年九月至十月,本集团其他附 属公司已代表达进东方(江苏)全部清偿原告的判定债务。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经 达进东方(江苏)向连云港法院申请,江苏土地的扣押令已解除。 (b) 本公司获其法律顾问告知,黎健超先生(「黎先生」,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辞任前曾 担任本公司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提交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之传讯令状(香港 高等法院诉讼第1228/2016 号)(「法律诉讼」),向本公司追讨为数1,640,000 港元之指称 未支付特别花红付款。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本公司提出抗辩及向黎先生反申 索(「反申索」),当中,本公司否认(其中包括)黎先生有权获得指称款项,并向黎先生 反申索(其中包括)总额5,224,000 港元之款项(该款项乃黎先生根据於二零一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期间据称由董事会通过之若干无效决议案所错 误收取),及�u或就黎先生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期间担任本 公司董事时违反受信责任之损害赔偿。有关法律诉讼及反申索的进一步详情详细载 列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及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的公布。 (c) 於二零一六年八月,深圳市前海大荒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 请对达进东方(江苏)进行仲裁,指称於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欠付申请人的应付款项 人民币4,200,000元中,达进东方(江苏)欠付申请人共同及个别责任。於二零一六年八 月四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出调解书(参阅个案编号:(2016) 穗仲中案字第5476号) (「仲裁」),据此达进东方(江苏)同意支付指称款项人民币4,200,000元。於二零一六年 九月,申请人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申请从达进东方(江苏)的 若干银行账户向申请人强制划转人民币4,464,854元。监於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 出的强制执行结案通知(法院案件编号:(2016) 苏07执332号)已执行及结案,本集团中 国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告知,江苏土地不可能会根据仲裁被扣押。 �C 20 �C 核数师报告摘录 以下为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财务报表所载独 立核数师报告之摘录: 吾等认为,综合财务报表已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真实而公平地反映 贵集团於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综合财务状况以及其截至该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表 现及综合现金流量,并已遵照香港公司条例的披露要求妥为编制。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明朗因素 谨请垂注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该附注显示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产生亏损净额约92,522,000港元,截至该日,本集团的流动负 债超出其流动资产约4,075,000港元。按附注3所述,该等事件或情况连同附注3 所载的其他事宜表明存在重大不明朗因素而可能对本集团的持续经营能力构 成重大疑问。吾等并无就此事宜发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概览 由於出口市场萎缩加上原材料与营运成本高企,PCB业务一直面临艰困的经 营环境。近年来,本集团加大力度在中国市场扩展PCB分部,而PCB行业竞争 持续激烈。年内,本集团非常重视开发高附加值PCB产品,特别是涉及清洁环 保应用的铜基PCB。 於年内,本集团的LED业务集中於信贷管控和在建工程验收移交,目的是优 化本集团LED业务的贸易应收款项。由於本集团於首四个月暂停交易及存在 资金压力,业务拓展於年内有所放缓;而其他的业务精力则集中於加快工程 验收进程,并加速回款。 �C 21 �C 为了充分利用本集团於LED市场已经形成的品牌、口碑、资质及案例的优势, 本集团计划透过「整合组织架构、整合产品平台、整合市场资源」三个方面进 行事业合夥人制度的尝试,以令本集团快速获得更多市场资源,实现多元化 发展及拓展到路灯以外的LED市场。 本人谨代表董事会向各位股东、业务夥伴、客户、管理层及员工在过去数年 大力支持本集团致以衷心感谢。 业务回顾 本集团主要从事生产及买卖多类LED照明及PCB产品,包括单面PCB、双面 PCB及多层PCB(多至12层)。营业额乃按产品分类划分概述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增加�u (减少) 变动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LED照明 9,242 2.3% 5,797 1.1% 3,445 59.4% 单面PCB 94,526 23.9% 157,811 29.6% (63,285) (40.1)% 双面PCB 141,909 35.9% 212,969 39.9% (71,060) (33.4)% 多层PCB 113,186 28.6% 157,031 29.4% (43,845) (27.9)% 桥塔及电缆贸易 36,587 9.3% �C �C 36,587 不适用 395,450 100.0% 533,608 100.0% (138,158) (25.9)% 上述三类PCB产品主要应用於电子消费品、电脑及电脑周边设备以及通讯设备。 年内,用於电子消费品的单面PCB及双面PCB占本集团营业额约59.8%(二零 一五年:69.5%)。高端多层PCB亦为本集团的核心产品,占营业额28.6%(二零 一五年:29.4%)。 �C 22 �C 本集团按地域划分的营业额概列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增加�u (减少) 变动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香港 70,790 17.9% 128,159 24.0% (57,369) (44.8)% 中国 243,157 61.5% 240,433 45.1% 2,724 1.1% 亚洲(不包括香港及中国) 26,828 6.8% 73,787 13.8% (46,959) (63.6)% 欧洲 40,961 10.3% 67,098 12.6% (26,137) (39.0)% 其他 13,714 3.5% 24,131 4.5% (10,417) (43.2)% 395,450 100.0% 533,608 100.0% (138,158) (25.9)% 本集团拥有两间PCB生产厂(均位於中国广东省中山市)及一间LED生产厂(位 於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概述如下: 生产厂 地点 面积 产品 产能 开始营运时间 LED照明 中国广东省 深圳市 3,000平方米 LED照明 每月15,000个 LED灯 二零一零年七月 工厂1 中国广东省 中山市 58,000平方米 1层PCB 每月1,300,000 平方尺 二零零三年五月 工厂2 中国广东省 中山市 52,000平方米 2�C12层PCB 每月900,000平方尺 (第一阶段) 二零零七年十月 (第一阶段) 财务回顾 年内,本集团营业额约为395,5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533,600,000港元),较上 年度减少25.9%。与二零一五年比较,LED照明营业额增加59.4%。二零一六年 毛利率为1.0%(二零一五年:7.5%)。LED照明、PCB及桥塔及电缆毛利率分别 为-1.3%、-3.7%及24.9%。 PCB业务之营业额及毛利率均有所下降,乃主要由於(i) PCB行业竞争有所加剧; 及(ii) PCB平均售价下调。股东应占亏损约为89,0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 81,200,000港元)。 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减值亏损 於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并无就厂房及机器以及租赁物业装修分别确认 任何减值亏损。 �C 23 �C 存货的减值亏损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就存货确认任何减值亏损(二零 一五年:零港元)。 已确认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并未确认任何以股份为基础 的付款(二零一五年:零港元)。本集团并无因该等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而对 现金流量造成负面影响。 就贸易应收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确认的撇销�u减值亏损 年内,管理层就贸易应收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进行减值评估,并确认包括 LED照明及PCB业务在内之净减值亏损总额为13,870,000港元。 流动资金及资本资源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资产总值约为922,400,000港元(二零 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980,200,000港元),而计息借贷约为243,400,000港元(二 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66,400,000港元),即资本负债比率(计息借贷除以 资产总值)约为26.4%(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7.0%)。 本集团的流动负债净值约为4,1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流动 资产净值9,800,000港元),包括流动资产约637,9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687,600,000港元)及流动负债约642,0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677,800,000港元),即流动比率约为0.99(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01)。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现金及银行结余(包括已抵押银行存 款)约146,8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29,500,000港元)。於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有现金及银行结余(不包括已抵押银行存款) 约67,8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43,800,000港元)。 外币风险 本集团在香港及中国经营业务,而大部份交易均以港元(「港元」)及人民币(「人 民币」)为单位及结算。然而,以美元(「美元」)为主的外币须用作支付本集团的 开支及添置物业、厂房及设备的费用。此外亦有以美元及人民币为单位的销 售交易。当认为风险重大时,本集团将利用远期外汇合约对冲外币风险。 �C 24 �C 人力资源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雇用合共约1,322名雇员(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1,687名),包括中山生产基地约1,260名雇员、中国LED及其 他业务单位40名雇员及香港办事处约22名雇员。 本集团参照法律架构、市场状况及本集团与个别员工的表现,定期检讨薪酬 政策。薪酬委员会亦对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政策及薪酬待遇进 行检讨。本集团亦会根据本集团及雇员个别表现,向合资格雇员授出购股权 及酌情花红。按照本集团的薪酬政策,对雇员的待遇乃符合其业务所在的所 有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并与市价一致。本集团亦会定期举行培训课程, 同时鼓励员工参加与本集团业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培训课程与讲座。 前景 本集团预计PCB业务出口市场在二零一七年将持续面临困难。尽管本集团一 直在发展中国本地市场以寻求开发其市场份额,但本集团有必要加大研发力 度力求产品升级。在这方面,本集团高度重视开发高附加值PCB产品,特别是 涉及清洁环保应用的铜基PCB。本集团对铜基PCB行业的企业客户有所期待, 冀望能够重新推动PCB业务的收益增长。 本集团将继续透过专注信贷管控方面巩固其LED业务并优化贸易应收款项收回。 本集团将集中精力在中国进行路灯项目,与具有丰富经验及雄厚实力的承办 商合作执行项目,同时加强与项目所在城市的政府或机构的关系。产品方面, 本集团计划专注发展若干系列产品,从而把握未来市场趋势。 �C 25 �C 资产抵押 於各报告期末,以下资产已抵押予银行,作为本集团获授一般银行信贷的抵 押品: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楼宇 129,778 140,834 厂房及机器 �C 860 已抵押银行存款 79,051 85,737 预付租赁付款 18,843 19,459 应收票据 1,544 �C 229,216 246,890 诉讼 (a) 本公司获其法律顾问告知,黎健超先生(「黎先生」)提交日期为二零一六年 五月十日之传讯令状(香港高等法院诉讼第1228/2016号)(「法律诉讼」),向 本公司追讨为数1,640,000港元之指称未支付特别花红付款。黎先生於二零 一五年六月五日辞任前曾担任本公司之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於二零 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本公司提出抗辩及向黎先生反申索(「反申索」),当中, 本公司否认(其中包括)黎先生有权获得指称款项,并向黎先生反申索(其 中包括)总额5,224,000港元之款项(该款项乃黎先生根据於二零一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期间据称由董事会通过之若干无效决 议案所错误收取),及�u或就黎先生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 六月五日期间担任本公司董事时违反受信责任之损害赔偿。本公司将继 续维护自身於法律诉讼及反申索中之权利。与此同时,董事会认为法律诉 讼及反申索不大可能对本公司之营运或财务状况构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有关法律诉讼及反申索的进一步详情详细载列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 年五月十三日及七月十四日的公布。 (b) 於二零一六年八月,深圳市前海大荒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中国广州仲 裁委员会申请对达进东方(江苏)进行仲裁,指称於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欠 付申请人的应付款项人民币4,200,000元中,达进东方(江苏)欠付申请人共 同及个别责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出调解书 (参阅个案编号:(2016) 穗仲中案字第5476号)(「仲裁」),据此达进东方(江苏) 同意支付指称款项人民币4,200,000元。於二零一六年九月,申请人向连云 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申请从达进东方(江苏)的若干银行账 户向申请人强制划转人民币4,464,854元。监於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 �C 26 �C 的强制执行结案通知(法院案件编号:(2016) 苏07执332号)已执行及结案, 本集团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告知,江苏土地不可能 会根据仲裁被扣押。 (c)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本公司附属公司达进东方(江苏)光电有限公司 (「达进东方(江苏)」)接获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中云分公司(「原告」) 发出於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连云港法院」)备案针对达进东方(江苏) 的令状连同相关法院传票,据此原告声称达进东方(江苏)须向彼等付款人 民币1,331,000元(约1,662,000港元)以结清若干建筑费用。鉴於相关诉讼程序 可能产生现金流出,全额赔偿金额已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作出拨备并确认作其他溢利及亏损。於二零一五 年七月,连云港法院发出命令,要求达进东方(江苏)根据申索作出全额付款。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连云港法院就达进东方(江苏)拥有的一幅土地(「江苏 土地」)授予原告一份扣押令(「扣押令」),据此倘达进东方(江苏)未能结清 判定债务,连云港法院将就江苏土地安排拍卖或市场出售。 於二零一六 年九月至十月,本集团其他附属公司已代表达进东方(江苏)全部清偿原告 的判定债务。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经达进东方(江苏)向连云港法院申请, 江苏土地的扣押令已解除。 其他资料 股息 董事会已议决不建议派付末期股息(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无)。 委任合规主任及内部核数师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本公司委任: (1) 何咏欣女士为本公司的全职合规主任,以承担与我们的财务报告程序、合 规、企业管治、内部控制系统及董事培训有关的本集团的整体责任及职能; 及 (2) 黄永祥先生为本公司的全职内部核数师,以监控及确保本集团财务报告 及内部控制程序的合规情况。 �C 27 �C 购股权计划 承授人 授出日期 於二零一六年 七月二十五日 前的每股 行使价 於二零一六年 一月一日 尚未行使 期内授出 重新分类 期内行使 期内失效�u 没收 自二零一六年 七月二十五日 起的每股 行使价 於二零一六年 七月二十五日 尚未行使 自二零一六年 七月二十五日 起失效�u没收 重新分类 於本报告 日期 尚未行使 行使期 港元 千份 千份 千份 千份 千份 港元 千份 千份 千份 千份 董事: 朱建钦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 2.11 2,300 �C �C �C �C 1.747 2,778 �C (2,778) �C (附注2)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1.25 1,300 �C �C �C �C 1.035 1,570 �C (1,570) �C (附注3) 施秋羽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1.25 4,423 �C �C �C �C 1.035 5,342 (5,342) �C �C (附注4) 陈正学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1.25 440 �C �C �C �C 1.035 531 (531) �C �C (附注4) 小计 8,463 �C �C �C �C 10,221 (5,873) (4,348) �C 顾问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3.39 1,300 �C �C �C �C 2.807 1,570 �C 1,570 (附注1)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1.25 10,841 �C �C �C �C 1.035 13,093 �C 13,093 (附注3) 12,141 �C �C �C �C 14,663 �C 14,663 员工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 2.11 2,000 �C �C �C �C 1.747 2,415 �C 2,778 5,193 (附注2)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1.25 3,587 �C �C �C (108) 1.035 4,203 (60) 1,570 5,713 (附注3) 5,587 �C �C �C (108) 6,618 (60) 4,348 10,906 合计 26,191 �C �C �C (108) 31,502 (5,933) �C 25,569 附注1: 该等购股权:(i)其中30%已於授出日期归属;(ii)另外30%於授出日期後一年归属;及(iii) 余下40%已於授出日期後两年归属。该等购股权将於授出日期後第十周年到期。 附注2: 该等购股权:(i)其中25%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日归属;(ii)另外25%已於二零一三年 三月二日归属;(iii)另外25%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归属;及(iv)余下25%已於二零 一五年三月二日归属。该等购股权将於授出日期後第十周年到期。 附注3: 购股权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或之後行使。该等购股权将於授出日期後第十 周年到期。 附注4: 由於施秋羽女士及陈正学先生已辞任,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根据旧 购股权计划条款,该等购股权於年底前已失效。 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的上市证券 年内,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买、赎回或出售本公司自身的任何上 市证券。 �C 28 �C 企业管治常规 本公司董事会深明上市公司企业管治常规的重要性,亦一直致力采纳企业管 治标准。上市公司之营运具透明度,采纳各种自行规管政策与程序以及监控 机制,并清楚界定董事与管理层权责,乃符合权益持有人及股东之利益。 本公司及董事已确认,据彼等所知,本公司於整个年内已遵守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的企业管治守则(「企 业管治守则」)项下载述的守则条文。 董事会及合规委员会须持续监督及检讨本公司的企业管治常规,以确保遵守 企业管治守则。 遵守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 本公司亦已就董事进行证券交易采纳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的标准守则。经向 在任董事作出具体查询後,彼等均确认於本年度内已遵守标准守则。 审核委员会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的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由五名 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即潘伟刚先生、李鸿翔先生、王国安先生、张唯加先生 及陈蕾女士。五名审核委员会成员当中的潘伟刚先生,具备认可会计专业资 格及於审计及会计方面拥有广泛经验。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截至 本公布日期,潘伟刚先生曾任及现任审核委员会主席。 本公司现时核数师事务所的前合夥人概无於不再担任合夥人後一年内出任审 核委员会成员,亦无在核数师事务所中拥有任何财务利益。 �C 29 �C 审核委员会由本公司董事会授权,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活动进行调查。审 核委员会之主要职能为检讨及监督本集团之财务报告程序及内部监控。审核 委员会亦已检讨本集团雇员可以暗中提出有关财务报告、内部监控或其他事 项之可能不当行为之疑问的安排,确保设有适当安排以供公平独立调查有关 事项并采取适当跟进行动。审核委员会之职权范围全文载於本公司网站(网址: www.tatchun.com)及联交所网站(网址:www.hkexnews.hk)。 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已由审核委 员会审阅,审核委员会认为,该等报表符合适用会计准则、上市规则及其他 法律规定,并已作出充分披露。 承董事会命 达进东方照明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陈永森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陈永森先生(主席)、王石金先生(行政总裁)、陈华 先生、黄永财先生及许明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潘伟刚先生、李鸿翔先生、 王国安先生、张唯加先生及陈蕾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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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660 伟俊矿业集团 0.18 78
01707 致浩达控股 0.13 44.44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08166 中国农业生态 0.05 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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