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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關連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emdalePropertiesandInvestmentCorporationLimited 金地商置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35) 持续关连交易 本集团一直根据持续关连交易协议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 连交易。本集团拟继续进行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拟进行之现有交易,并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订立续订持续关连交易协议。 除续订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外,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集团与金地集团就该项目管理订立项目管理委托协议。 润安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故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金地集团为润安之最终控股公司。北 京金地、深圳金地、金地楼宇及武汉地安君泰均为金地集团之附属公司,因此,金地集团、北京金地、深圳金地、金地楼宇及武汉地安君泰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 上市规则第14A章,二零一七年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各自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二零一七年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低於5%,因此, 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76(2)条,二零一七年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布规 定,惟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持续关连交易 续言 谨此提述(当中包括)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之公布。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公布所用词汇与本公告所采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集团一直根据持续关连交易协议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 交易。本集团拟继续进行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拟进行之现有交易,并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订立续订持续关连交易协议。 除续订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外,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集团与金地集团就该项目管理订立项目管理委托协议。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2)条,二零一七年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布规定, 惟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其详情载列如下: (A)二零一七年物业开发及技术服务协议 由於本集团将继续聘请金地集团提供物业开发及技术服务,本公司与金地集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订立二零一七年物业开发及技术服务协议。 二零一七年物业开发及技术服务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订约方: (a)本公司(作为委托人);及 (b)金地集团(作为受托人) 年期: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物业开发及技术 金地集团同意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就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 服务: 若干物业项目提供物业开发及技术服务,服务范围包括相关物业项目之 战略定位、项目设计管理、施工管理、成本控制及销售管理。 应付服务费: 本集团须支付之服务费按本集团物业使用金地集团提供之相关服务之合 约销售额之0.6%计算,惟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人民币65,000,000元。服务费将按季度 计算,并须於紧接之下一个季度第五个营业日或之前支付。 预期相关之服务费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 应付服务费之定价 本集团就上述物业开发及技术服务应付之服务费是由金地集团与本公司 原则: 按公平原则磋商,并参考其他公司就类似交易收取之服务费、本集团使 用有关服务之现有项目、本集团就於二零一七年物业开发及技术服务协 议期间开发之项目之扩展及合约销售额之未来增长,以及在现行市况下 厘定。 历史金额 本集团就二零一五年物业开发及技术服务协议以及物业开发及技术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已支付之金额分别约人民币32,717,000元及约人民币29,845,000元。 建议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本集团根据二零一七年物业开发及技术服务协议应付之最高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65,000,000元, 即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 建议年度上限乃参考上述历史交易数据,并经考虑有关在建物业项目之估计建设及销售时间表及在二零一七年推出之物业项目预计增加而厘定。 订立二零一七年物业开发及技术服务协议之原因及效益 金地集团在中国房地产开发行业享负盛名。董事会相信订立二零一七年物业开发及技术服务协议符合本公司之利益,因为继续聘请金地集团为本集团之物业项目提供物业开发及技术服务可增加销售额及更具竞争力之价格。 各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二零一七年物业开发及技术服务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建议之年度上限)乃於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B)二零一七年项目运营委托协议 由於金地集团之附属公司北京金地将继续聘请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负责代其管理北京金地广场之日常营运,北京金地与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订立二零一七年项目运营委托协议。 二零一七年项目运营委托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订约方: (a) 北京金地; (b) 北京金地朝阳分公司(连同北京金地,作为委托人); (c) 本公司;及 (d) 北京港旅(作为受托人) 年期: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止年度。 将予管理之物业: 北京金地广场,位於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总建筑面积为 151,351平方米 委托内容: 委托人同意聘请北京港旅管理北京金地广场之营运,范围包括租赁、办 公室之推广及营运、业务招揽、商场之推广及营运,以及以北京金地名 义处理收支及财务会计事宜。 应收管理费: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止年度应收管理费总额不应超过人民币 26,400,000元。委托人应紧接下一季度第五个营业日或之前向北京港旅 支付管理费。 应收管理费之定价 应收之管理费是由北京金地与北京港旅按公平原则磋商,并参考经营北 原则: 京金地广场之现有成本上浮20%(经考虑本集团合理溢利及本集团就所 收取管理费之预期税务负债)以及在现行市况下厘定。 历史金额 本集团就二零一五年项目运营委托协议以及项目运营委托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已收取之金额分别约人民币19,200,000元及约人民币25,404,000元。 建议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止年度项目运营委托协议之建议年度上限为人民币26,400,000元。 二零一七年项目运营委托协议之建议年度上限乃参考历史交易数据,并经考虑二零一七年北京金地广场的物业管理及租赁议价工作量後厘定。 订立二零一七年项目运营委托协议之原因及效益 商用物业营运包括战略定位、物业管理、项目设计管理、施工管理以及商场、写字楼及酒店之招商营运,乃需要高水平专业知识及专长之业务,而物业管理只为商用物业营运之一部分。董事会认为,订立二零一七年项目运营委托协议使本集团能够继续提升其於商业地产营运之经验及发展人才队伍。 各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二零一七年项目运营委托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建议之年度上限)乃於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C)二零一七年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由於深圳威新将继续聘请深圳金地为威新软件科技园第一及第二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此,深圳金地与深圳威新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订立二零一七年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二零一七年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订约方: (a)深圳威新;及 (b)深圳金地(作为管理服务供应商) 年期: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止年度。 所管理物业(「物 威新软件科技园第一及第二期,位於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高新技术 业」): 产业园高新南九道9号,总建筑面积为143,077平方米。 委托服务: 深圳金地获委托就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管理服务包括保安管理、楼 宇及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环境管理及营运管理。 应付管理费: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止年度向深圳金地应付之管理费总额不应 超过人民币 13,000,000元,其金额乃参考二零一七年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所载若干标准评估。各季度的管理费应紧接下一季度第二十个营业日或 之前支付。 预期相关之管理费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 应付管理费之定价 应付管理费乃由深圳威新与深圳金地经参考物业管理服务之预计成本, 原则: 并考虑物业之历史物业管理成本、物业管理成本之上调空间(包括但不 限於员工成本增加以及管理费之相关税项)以及现行市况下经公平磋商 後厘定。 历史金额 本集团就二零一五年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已支付之金额分别约人民币9,459,000元及约人民币9,113,000元。 建议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本集团根据二零一七年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应付之管理费最高不应超过人民币13,000,000元,即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止年度的建议年度上限。 二零一七年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建议年度上限乃参考上述历史交易数据,并考虑二零一七年管理成本的预计增长(尤其是员工成本)後厘定。 订立二零一七年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原因及效益 深圳金地为中国首屈一指的物业管理公司,凭藉其广泛经验及良好的品牌声誉,该公司可吸引及挽留优质租户继续租赁威新软件科技园之物业。 各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二零一七年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建议之年度上限)乃於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D)二零一七年框架协议 由於本公司将继续聘请深圳金地为本集团於开发期之物业项目提供有关之保安、清洁、接待及物料采购之物业管理服务,因此,深圳金地与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订立二零一七年框架协议。 二零一七年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订约方: (a) 深圳金地(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供应商); (b) 本公司 年期: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止年度。 委托服务: 深圳金地获委托为本集团於开发期的物业项目就关之保安、清洁、接待 及物料采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於物业管理服务形象展 示;提供停车指引服务、交通服务、客户接待服务、餐饮服务;售楼处 大厅内之巡视;提供样板房、售楼处室内外地方清洁服务;就物业管理 提供顾问服务;配合营销举办活动;就样板房及售楼处灯光、声响及空 调系统提供管理及营运服务。 附属公司协议: 就本集团需要提供二零一七年框架协议项下服务之任何物业项目而 言,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将与深圳金地及�u或其附属公司及�u或其指 定与其受同一控制之关联公司另行订立附属公司协议,载列所需服务 之具体范围及符合二零一七年框架协议所载原则(包括下文所述定价 原则)之应付费用金额。 所有根据二零一七年框架协议拟进行之交易应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及公 平磋商基准进行。 应付服务费之定价 本公司根据二零一七年框架协议应付之服务费金额乃基於深圳金地或 原则: 其附属公司就提供相关服务所产生之成本(包括有关人力、设备及工 具、服装、材料等成本)(「有关成本」),另加相当於有关成本上 浮10%之管理费及另加税项。 上述定价原则乃由本公司及深圳金地经参考提供有关服务之实际成本 及现行市况,按公平原则磋商後厘定。有关成本上浮之10%乃为补偿 深圳金地或其相关附属公司在提供服务时所产生之一般及行政开支。 参照中国类似服务供应商所收取之正常费用范围,上浮10%为此范围 内之较低价格。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止年度应付之管理费总额不应超过人民 币50,000,000元。 预期相关之服务费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 历史金额 本集团就二零一五年框架协议以及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已支付之金额分别约人民币 24,833,000元及约人民币32,099,000元。 建议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本集团根据二零一七年框架协议应付之服务费最高不应超过人民币50,000,000元,即截至二零 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止年度的建议年度上限。 建议年度上限乃参考上述历史交易数据,并根据本集团将於二零一七年推出之不同物业项目可能产生之预期服务成本,另加上浮之10%,及成本与上浮费用之和之附加税,以及考虑本集团於二零一七年推出之项目大幅增加而厘定。 订立二零一七年框架协议之原因及效益 深圳金地为中国首屈一指的物业管理公司。凭藉广泛的经验及出色的品牌声誉,董事会相信其将继续就本集团开发的物业项目提供优质物业管理服务。 各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二零一七年框架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建议之年度上限)乃於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E)二零一七年系统装设工程框架协议 由於本公司继续聘请金地楼宇为其项目提供若干智能化系统装设工程,金地楼宇与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订立二零一七年系统装设工程框架协议。 二零一七年系统装设工程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订约方: (a)金地楼宇(作为承包商);及 (b)本公司(作为发包商) 年期: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止年度。 委托服务: 金地楼宇获委托为本集团不同物业项目提供若干智能化系统工程,范围 包括但不限於装设停车场管理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 统、楼宇可视对讲联网系统、室内警报系统、家居综合布线系统、五方 对讲系统,以及智能化综合管网及配电系统等。 金地楼宇须按二零一七年系统装设工程框架协议所载之工程技术要求及 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附属公司协议: 就本集团需要二零一七年系统装设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服务之任何物业 项目而言,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将与金地楼宇或其附属公司另行订立 附属公司协议,载列所需服务之具体范围及符合二零一七年系统装设 工程框架协议所载原则(包括下文所述定价原则)之应付费用金额。 所有根据二零一七年系统装设工程框架协议拟进行之交易应按照一般商 业条款及公平磋商基准进行。 应付服务费之定价 本公司根据二零一七年系统装设工程框架协议应付之服务费定价原则 原则: 乃由本公司及金地楼宇基於提供有关服务所产生之实际成本(包括相 关人力、设备及装设工具、工程材料及设备之采购以及施工等成本) (「装设有关成本」),另加相当於装设有关成本上浮约1.25%之检测 服务费及另加税项厘定。装设有关成本上浮之百分比率乃为补偿金地 楼宇或其有关附属公司在提供服务时所产生之一般及行政开支,并参 照中国类似服务供应商所收取之正常费用范围,上浮百分比率为此范 围内之较低价格。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止年度应付服务费总额不应超过人民币 30,000,000元。 预期相关之服务费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 历史金额 本集团就二零一五年系统装设工程框架协议以及系统装设工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已支付之金额分别约人民币12,126,000元及约人民币16,642,000元。 建议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本集团根据二零一七年系统装设工程框架协议应付之服务费最高不应超过人民币30,000,000元, 即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止年度的建议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止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乃按各施工合同之合同金额,并根据各施工合同所载经本集团接纳之设计变更、现场视察及各施工合同项下规定经本集团接纳之其他调整後可能产生之相关估计费用,并经考虑本集团在二零一七年不同发展项目工程大幅上升而厘定。 订立二零一七年系统装设工程框架协议之原因及效益 经考虑金地楼宇向本集团提供智能化系统工程之报价较本集团自不同独立服务供应商就类似智能化系统工程获得之报价为低,以及金地楼宇之经验及优质服务,董事会认为,继续委聘金地楼宇为物业项目提供智能化系统工程将有助缩短物业项目之开发时间、提升物业项目之设计水平及质量而不会产生大额之费用,并有助提升本集团於物业项目开发方面之竞争力及形象。 各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二零一七年系统装设工程框架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建议之年度上限)乃於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F)项目管理委托协议 由於金地集团之附属公司武汉地安君泰将聘请深圳新威投资代其管理该项目,武汉地安君泰与深圳新威投资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订立项目管理委托协议。 项目管理委托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订约方: (a)深圳新威投资(作为受托人);及 (b)武汉地安君泰(作为委托人) 年期: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止年度。 委托内容: 武汉地安君泰同意聘请深圳新威投资管理与该项目推出前阶段相关营 销、设计及与分包商之联络工作。 年度应收管理费: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止年度应收管理费总额不应超过人民币 17,850,000元。管理费应由武汉地安君泰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或之前或武汉地安君泰与深圳新威投资协定之其他时间支付予深圳新威 投资。 应收管理费之定价 应收管理费乃由深圳新威投资与武汉地安君泰经参考该项目营运及管理 原则: 成本上浮15-20%(经考虑本集团合理溢利及预期就本公司所收取管理费 之税务负债)以及在现行市况下经公平磋商後厘定。 历史金额 由於此为深圳新威投资向武汉地安君泰提供之新服务,并无历史交易。 建议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止年度项目管理委托协议之建议年度上限为人民币17,850,000元。 项目管理委托协议之建议年度上限乃参考成本及合理上浮 15-20%後厘定,并根据二零一七年 深圳新威投资将提供之预期工作量收取。 订立项目管理委托协议之原因及效益 该项目为武汉地安君泰於中国武汉的首个物业发展项目。鉴於深圳新威投资历史悠久,其专家团队拥有进行商业物业项目管理的相关经验,武汉地安君泰可委托深圳新威投资提供该等专业服务,并就未来於武汉提供相关服务积累更多经验。 各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项目管理委托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建议之年度上限)乃於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二零一七年持续关连交易协议的一般定价机制 本公司销售及营销团队掌握市场不同类型服务定价之市场情报,负责於订立任何协议之前审核及厘定服务或管理费定价,并向本公司管理层提交建议书,以审批及评估定价之合理性。 就金地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之服务,由於存在具有可比定价及服务范围之替代服务供应商选择,本集团亦将於订立任何协议之前参考至少两家提供类似服务的独立第三方费用报价,以资比较。 销售及营销团队随後将评估金地集团向本集团所提供服务条款定价之合理性,确保金地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条款不会逊於独立第三方可提供的条款,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就本集团向金地集团提供之服务,本集团将至少获得市场上提供类似服务之两家独立第三方的报价,以资比较。厘定向金地集团收取的服务或管理费用後,本集团销售及营销团队随後将评估本集团向金地集团所提供服务条款定价之合理性,确保金地集团可获得的条款不会优於独立第三方可获得的条款,并提交董事会审批。经过前述流程後,本集团将继续与金地集团按照公平基准进行磋商及协商。 董事会认为,基於前述流程,二零一七年持续关连交易协议拟进行之交易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其方式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其少数股东之权益。 内部控制 本集团已经设定恰当的内部控制措施,以监控根据二零一七年持续关连交易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确保该等交易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审核委员会(包括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上市规则每年审核本集团持续关连交易,以证实此持续关连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合约订立,及是否按照公平合理条款及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本公司外部核数师亦每年对本集团每个财政年的持续关连交易之定价及年度上限进行审核。此外,外部核数师协助审核委员会考虑持续关连交易是否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如适用)按照不逊於本集团可自独立第三方获得的条款订立。本集团定期对持续关连交易程序是否符合本公司内部控制要求进行监控及评估。 有关本集团及关连人士的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物业投资,住宅、商业及商业园项目之开发及管理。北京港旅、深圳威新及深圳新威投资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北京港旅主要从事物业开发及管理。深圳威新主要从事商业园项目之物业投资、开发及管理。深圳新威投资主要从事投资及物业项目管理。 金地集团主要专注於开发住宅物业(其传统业务分部)及单独或与住宅物业项目共同开发及投资商业不动产。北京金地、深圳金地、金地楼宇及武汉地安君泰均为金地集团之附属公司。北京金地主要从事商业地产之物业投资、开发及管理。深圳金地主要从事物业管理。金地楼宇主要从事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技术谘询及楼宇设备维护管理。武汉地安君泰主要从事物业开发及房地产代理服务。 上市规则的含义 润安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因此为本公司关连人士。金地集团为润安之最终控股公司。北京金地、深圳金地、金地楼宇及武汉地安君泰均为金地集团之附属公司。因此,金地集团、北京金地、深圳金地、金地楼宇及武汉地安君泰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各二零一七年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均构成本公司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各二零一七年持续关连交易之建议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低於5%,因 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76(2)条,二零一七年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布规 定,惟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各执行董事同时亦为金地集团之董事及�u或高级管理层。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各执行董事於二零一七年持续关连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并已就批准二零一七年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之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述者外,概无任何董事於二零一七年持续关连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公布」 指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之公布 「北京港旅」 指 北京港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 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持续关连交易协指 物业开发及技术服务协议、项目运营委托协议、物业管理服 议」 务协议、框架协议及系统装设工程框架协议之统称 「二零一七年持续关指 续订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与项目管理委托协议之统称 连交易协议」 「二零一七年持续关指 二零一七年持续关连交易协议拟进行之交易 连交易」 「二零一七年项目运指 北京金地与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订立之续订项 营委托协议」 目运营委托协议,内容有关该协议内所列之北京物业之营 运,详情载於本公布「持续关连交易」一节「二零一七年项 目运营委托协议」分节内 「二零一七年框架协指 深圳金地与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订立之续订框架 议」 协议,内容有关为本集团处於开发期之物业项目提供该协议所 列之物业管理服务,详情载於本公布「持续关连交易」一节 「二零一七年框架协议」分节内 「二零一七年系统装指 金地楼宇与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订立之续订框架 设工程框架协 协议,内容有关为本集团之不同物业项目提供该协议所列之若 议」 干智能化系统装设工程,详情载於本公布「持续关连交易」一 节「二零一七年系统装设工程框架协议」分节内 「二零一七年物业开指 金地集团与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订立之续订物业 发及技术服务协 开发及技术服务协议,内容有关为本集团之物业项目提供该协 议」 议所列之物业开发及技术服务,详情载於本公布「持续关连交 易」一节「二零一七年物业开发及技术服务协议」分节内 「二零一七年物业管指 深圳威新与深圳金地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订立之续订物 理服务协议」 业管理服务协议,内容有关为该协议内所列之物业提供物业管 理服务,详情载於本公布「持续关连交易」一节「二零一七年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分节内 「项目管理委托协 指 武汉地安君泰与深圳新威投资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订立 议」 之项目管理委托协议,内容有关该协议内所列之该项目物业管 理,详情载於本公布「持续关连交易」一节「项目管理委托协 议」分节内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联营公司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及与彼等并无关连的人士或公司 「金地集团」 指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该项目」 指 名为金地自在城K2地块六期1#商业体项目之物业发展项目, 位於中国武汉青山区五丰村 「续订持续关连交易指 二零一七年物业开发及技术服务协议、二零一七年项目运营 协议」 委托协议、二零一七年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二零一七年框架 协议及二零一七年系统装设工程框架协议之统称 「深圳新威投资」 指 深圳市新威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之有 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武汉地安君泰」 指 武汉市地安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 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为金地集团之附属公司 承董事会命 金地商置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黄俊灿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凌克先生、黄俊灿先生、徐家俊先生及韦传军先生;两名非执行董事LohLianHuat先生及张斐�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许照中先生、蒋尚义先生及胡春元先生。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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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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