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对本通函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 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
册证券交易 商、银行经理、律 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裕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 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
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
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 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
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本通函仅供参考,并 不构成收 购、购买或认购股份之邀请或要 约。
YUHUAENERGY HOLDINGSLIMITED
裕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2728)
(1)建议股份拆细
(2)建议重选董事
及
(3)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本封面所用词汇与本通函「释 义」一节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上午11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25号海港中心22楼2207
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3页至第15页。随函附奉一份由
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 格。
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 请阁下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列印之指示填
妥代表委任表格,并无论如何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 前,交回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M楼。填 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并 於会上投 票。
2017年3月30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预期时间表....................................................... 3
董事会函件....................................................... 5
附录一-建议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履历详情.............. 1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13
�Ci�C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 文 义另有界定外,下 列 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公告」 指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3月13日有关股份拆细之公告
「董事会」 指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 指由香港结算设立及营运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本公司」 指裕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一 间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的有限公 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就考虑及酌情批准股份拆细及建议重选董事
而将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结算」 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2017年3月24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中所载若干
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记录日期」 指厘定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权之日期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5港元之现有普通股
�C1�C
释义
「股东」 指股份或拆细股 份(视情况而定)之持有人
「购股权」 指 本公司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之可认购股份之购股权
「购股权计划」 指本公司於2005年6月25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
「股份拆细」 指 建议将每一(1)股现有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拆细为两
(2)股拆细股份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拆细股份」 指於股份拆细生效後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25港
元之普通股
�C2�C
预期时间表
实施股份拆细之预期时间表载列 如 下:
事件 日期及时间
递交股份过户文件以符合资格出席
股东特别大会之最後时间..........................2017年4月18日(星期二)
下午4时30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
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股东
(包括首尾两日)................................2017年4月19日(星期三)
至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
递交股东特别大会代表委任表格之
最後时 间(不少於股东特别大会
举行时间前48小时)..............................2017年4月24日(星期一)
上午11时正
记录日期.........................................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
股东特别大会预期举行日期及时间....................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
上午11时正
公布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
以下事项须待本通函董事会通件「股份拆细之条件」一段所载实施股份拆细之条件获
达成 後,方可作实。
股份拆细生效日期.................................2017年4月27日(星期四)
以现有股票免费换领拆细股份新股票之首日............2017年4月27日(星期四)
开始买卖拆细股份.................................2017年4月27日(星期四)
上午9时正
以每手4,000股现有股份买卖
现有股份之原有柜位暂时关闭......................2017年4月27日(星期四)
上午9时正
�C3�C
预期时间表
以每手8,000股拆细股 份(以现有股 票(粉红色))
买卖拆细股份之临时柜位开放......................2017年4月27日(星期四)
上午9时正
以每手4,000股拆细股份
(以新股票(蓝色))
买卖拆细股份之原有柜位重开......................2017年5月15日(星期一)
上午9时正
现有股份及拆细股份并行买卖
(以现有粉红色股票及新蓝色股票 )开 始..............2017年5月15日(星期一)
上午9时正
以每手8,000股拆细股 份(以现有股 票(粉红色))
买卖拆细股份之临时柜位关闭.......................2017年6月5日(星期一)
下午4时正
现有股份及拆细股份并行买卖
(以现有粉红色股票及新蓝色股票 )结 束...............2017年6月5日(星期一)
下午4时正
以现有股票免费换领新蓝色股票结束...................2017年6月7日(星期三)
附注:本公告内所有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本地时间及日期。
本通函内订明之日期或期限仅作指示用途,并 可由本公司更改。预 期时间表如
有任何後续变 动,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刊发或知会股东。
�C4�C
董事会函件
YUHUAENERGY HOLDINGSLIMITED
裕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2728)
执行 董 事: 注册 办 事 处:
林财火先 生(主席) CricketSquare
王恩光先生 HutchinsDrive,P.O.Box2681
GrandCaymanKY1-1111
独立非执行董 事: CaymanIslands
刘洋先生
林柏森先生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 地 点:
黄欣琪女士 香港
湾仔
港湾道25号
海港中心
22楼2207室
敬启 者:
(1)建议股份拆细
(2)建议重选董事
及
(3)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绪言
谨此提述该公告,内容有关董事会建议将一(1)股每股面值0.005港元之现有已发
行及未发行股份拆细为两(2)股每股面值0.0025港元之拆细股份。
�C5�C
董事会函件
谨此亦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1月1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委任黄
欣琪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i)有关股份拆细之详情之进一步资料;(ii)有关重选董
事之资料;及 (iii)股 东特别大会通 告。
建议股份拆细
股份拆细之基准
董事会建议将每一(1)股每股面值0.005港元之现有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拆细为
两(2)股每股面值0.0025港元之拆细股份。股 份拆细将於下 文「股份拆细之条件」一 段
所载之条件获达成後生 效。将不会产生零碎拆细股 份。
股份拆细之条件
股份拆细须待以下条件获达成 後,方可作实:
(i)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股份拆 细;及
(ii)联交所上委员会批准拆细股份上市及买卖。
股份拆细将於上述股份拆细之条件获达成後生效。
上市申请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批准拆细股份上市及买 卖。待拆细股份获批准於联交所
上市及买卖後,拆细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由拆细股份於联交所开始
买卖当日或香港结算厘定之有关其他日期起,可於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
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於任何交易日之交易须於其後第二个交易日於中央结算系统
内交收。中 央结算系统内之所有活动均须根据不时生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
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进行。
本公司之股本或债务证券概无任何部分於联交所以外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
市或买 卖,现时亦无建议向联交所以外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寻求有关上市或批准
买卖。
�C6�C
董事会函件
股份拆细之影响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法定股本为20,000,000港元,分为4,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0.005港元之股 份,其中773,629,352股股份为已发行及缴足股 款。
於股份拆细生效後及按於股份拆细生效前并无进一步配发及发行或购回股份
之基准计算,本公司之法定股本将为20,000,000港元,分为8,000,000,000股每股面值
0.0025港元之拆细股 份,其中1,547,258,704股拆细股份将为已发行及缴足股款或入账
列作缴足股款。所有拆细股份彼此之间将在各方面与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而股
份拆细将不会导致股东之相关权利出现任何变 动。
股份目前以每手4,000股股份买卖。於 股份拆细生效後,拆 细股份於联交所买卖
之每手买卖单位将维持不变,每 手为4,000股拆细股份。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 期,本公司有尚未行使之购股权,赋予其持有人权利按行使
价每股股份2.565港元(可予调整,如有)认购合共30,800,000股股份。根据购股权计划
之相关条款及条 件,股份拆细或会导致行使价及�u或购股权获行使而将予发行之拆
细股份数目作出调 整。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就有关调整另行刊发公告。
换领股票
於股份拆细生效後,股东可於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6月7日(包括首尾两日)之
任何营业日上午9时正至下午4时30分之营业时间内,将其现有股份之现有股票送交本
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
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以换领拆细股份之新股票,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於有关期间届满 後,须就所注销之每张现有股票或所发出之新股 票(以所涉及股
票之数目较高者为准 )支 付2.50港 元(或联交所可能不时订明之较高金额 )之 费 用,股
份之现有股票方获接纳办理换领。然而,股份之现有股票将继续为法定所有权之有效
凭证,并可於2017年6月5日下午4时正後随时换领拆细股份之股票,但不可接纳作买
卖、交收及登记用 途。
�C7�C
董事会函件
预期拆细股份之新股票将於向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交回股份之现有股票
以作换领後10个营业日期间内可供领取。
拆细股份之新股票将以蓝色发 行,藉以区分股份之现有粉红色股票。
碎股安排
由於预期股份拆细将不会产生碎股,故 并无作出碎股买卖对盘安排。
进行股份拆细之理由
於建议股份拆细生效後,本公司每股股份之面值将会减少,而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将会增加。股份拆细将会导致本公司股份之成交价下调。根据股份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1.4港元计算,每手4,000股现有股份之市值为5,600港元。理论上而言,紧随股份拆细生效後,每手4,000股拆细股份之市值将削减至2,800港元。董 事会认为,每 手拆细股份之市值降低令於拆细股份被认为更具吸引力,因 而有助吸引新的投资者,进而可能有助改善拆细股份买卖之流通性。事实上,於2016年9月1日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期间,股 份 之每月平均收市价由2016年9月之约0.95港元增加至2017年3月(直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之约1.38港元,而 每月平均成交量由2016年9月之1,909,143股股份减少至2017年3月(直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370,889股股 份。董事认为,随 着股份价格逐渐升 高,若干投资者可能认为价格过高而无力购买,或 小数投资者可能认为无力支付。
除就股份拆细将产生之开支(如专业费用及印刷支出等 )外,实 施 股 份拆细将不
会改变本公司之相关资 产、业务营 运、管理或财务状况或股东之股权、权 利及权 益。
此外,股 份拆细将不会产生碎股。尽 管就股份拆细将产生之开支预期并不重大,董 事
认为上述建议之裨益超出成本。鉴於上述者,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 为,股 份
拆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 益。
�C8�C
董事会函件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董 事会目前并无制订未来十二个月之集资计 划。
建议重选董事
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 则 第86(3)条,董 事应有权不时及随时委任任何人士担
任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扩大现有董事会。据 此获董事会委任之任何董事将
任职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倘属扩大现有董事会情况)或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
(倘属填补临时空缺情况),届时将合资格重选。
於2016年11月1日,黄 欣琪女士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取代辞任董事,自
同日起生 效。因此,黄 欣琪女士之任期应於股东特别大会届 满,且黄欣琪女士符合资
格将会重选连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将会提呈一项独立普通决议案以重选黄欣琪女
士为独立非执行董 事。
黄欣琪女士之履历详情载於本通函附录 一。
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谨订 於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 )上 午11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25号海
港中心22楼2207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其 中 包 括 )(i)股 份 拆 细;及
(ii)建议重选黄欣琪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大 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3页至第15页。
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将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概无股东须於股
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表决。
随附适用於股东特别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无 论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特别
大会,务请 阁下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并无论如何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
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後,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视情况而定),并於会上
投票,而 在此情况 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作撤回论。
�C9�C
董事会函件
警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须注意及留意,股份拆细须待本通函「股份拆细之条件」一
段所载先决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因此,股份拆细未必一定进行。股 东及潜在投资
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如对本身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责任声明
本通函所载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本公司之资 料;董事愿就本
通函之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均确认就其所
知及所信,本 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 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 分,且并无
遗漏任何事项,足 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1)股份拆细及(2)建议重选黄欣琪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董事会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相关
普通决议 案,以批准股份拆细及重选董事。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裕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林财火
谨启
2017年3月30日
�C10�C
附录一 建议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履历详情
黄欣琪女士
黄欣琪女士,现年45岁,於2016年11月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担任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主席及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彼 於1994年7月 在厦门大学取得
国际会计学学士学位,其後於2000年11月获授香港城市大学专业会计学深造证书及
於2009年10月取得中国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黄女士还於2002年10月获香港
理工大学中国商业中心颁授中国税务会计证 书。黄女士先 後 自2003年10月、2003年11
月、2009年10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及2015年10月起分别成为英国财务会计师协
会的资深会员、香港注册财务策划师协会的正式会员、新加坡董事学会的正式会员、
香港董事协会成员、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及香港独立非执行董事协会创
始会员。黄女士亦曾於2007年至2008年担任英国财务会计师协会的荣誉秘书及於2007
年至2009年兼任理事会成员且於2006年至2009年担任厦门大学兼职教 授。
黄女士曾於1995年9月至1999年11月任职於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 行。彼於1999
年10月至2003年3月在伟东包装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先後担任多个职 务,包括集团财务
总监、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及助理财务经理。彼曾於2003年4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在百
富达融资有限公司先後担任副总裁及执行董事等多个职务。从2005年4月至2005年11
月期间,彼还曾出任胜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自2008年1月起,黄女士担任
汇财资本有限公司的总裁兼执行董事,为上市公司及准备上市的公司提供谘询服务。
从2009年8月 至2011年1月,黄 女士获委任为DutyFreeInternationalLimited(一家在新
加坡交易所SESDAQ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DutyFree)的非执行及非独立董事,在此
期间,彼曾於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出任董事会主席。於2011年6月至2014年9月,黄女士获委任为国华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一家在联交所上市的 公 司,股份代号:370)的 独立非执行董 事。彼曾於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获委任为东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现称中国神农投资有限公司 )(一家在联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股 份代 号:8120)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彼自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亦获委任为中国胜达包装集团有限公司(NASDAQ:CPGI)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黄女士自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分别为恒兴 �C11�C
附录一 建议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履历详情
黄金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303)及中国公共采购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94)(该
等公司之股份均於联交所上市)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黄女士自2015年11月起为500.com
Limited(NYSE:WBAI)的 独立非执行董 事。
除所披露者外,黄女士於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任何公众上市公司之任何董事职位。
黄女士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
无任何关 系。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黄女士并无直接或间接於股份中持有任何权益(定义见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黄女士与本公司订立委任 函,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为期三 年,据此黄女士须根
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於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上轮席退任及重选连 任。黄女
士有权每年收取120,000港元的董事年薪及(就其於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
团」)担任之其他工作职务而言 ),此 乃参照其资历、经验、於 本集团的责任范围及现
行市况厘 定。
就建议重选黄女士而言及就董事所知,并 无有关黄女士的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
垂注,亦 无其他资料将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规定予以披露。
�C12�C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YUHUAENERGY HOLDINGSLIMITED
裕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2728)
兹通告裕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上午
11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25号海港中心22楼2207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 会」),
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无论有否修改)为本公司普通决议 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拆细股份
(定义见下文 )上 市及买卖 後,按下列方式批准股份拆 细(定义见下文):
(a) 将本公司股本中每一股每股面值0.005港元之现有已发行及未发行股
份(「股份」)拆细(「股份拆细」)为两(2)股每股面值0.0025港元之拆
细股份(「拆细股份」),而股份拆细将於紧随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後
之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b) 所有拆细股份彼此之间将在各方面享有同等地 位,并且拥有本公司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所载有关股份之权利及特 权,以及受相关限制
所约束;及
�C13�C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c) 谨此授权任何一名董事或本公司公司秘书就实 施、实行及完成本决
议案所载之任何及所有事宜而作出其认为属必要或权宜之所有相关
行 动、契约及事宜以及执行所有必要行 动。」
(2) 「动议重选黄欣琪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
承董事会命
裕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林财火
谨启
香港,2017年3月30日
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 地 点:
CricketSquare 香港
HutchinsDrive,P.O.Box2681 湾仔
GrandCaymanKY1-1111 港湾道25号
CaymanIslands 海港中心
22楼2207室
附注:
1. 凡有资格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 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
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在大会上投 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
文件副本,须於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
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 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 妥 及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 东仍可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 票,而在此情况下,委 任受委
代表之文据将视作撤回 论。
�C14�C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3. 为确定有权出席大会的股东名单,本公司将於2017年4月19日(星期三 )至2017年4月26日(星期
三)(首尾两日包括在内 )暂 停 办理过户手续,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转让事宜。为确保获得出席大会
资格,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2017年4月18日下午4时30分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
�m。
4. 就上 述 第 (2)项 提 呈 决 议 案 而 言,黄欣琪女士将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6(3)条於大会上退任,
且符合资格并愿意重选连任。黄欣琪女士之履历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3月30日之通函附
录一。
5. 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 定,於股东大会 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
式进行,因此大会主席将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66条规定,於大会上要求将列於本通告之决
议案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C1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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