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 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YUHUAENERGY HOLDINGSLIMITED
裕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2728)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裕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 公司」)谨订 於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上午11时
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25号海港中心22楼2207室举行股东特别大 会(「大会」),藉 以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无论有否修改)为本公司普通决议 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 市委员会批准拆细股份(定义
见下文 )上 市及买卖 後,按下列方式批准股份拆 细(定义见下文):
(a) 将本公司股本中每一股每股面值0.005港元之现有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股
份」)拆细(「股 份拆细」)为两(2)股每股面值0.0025港元之拆细股份(「拆 细
股份」),而股份拆细将於紧随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後之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b) 所有拆细股份彼此之间将在各方面享有同等地 位,并且拥有本公司组织章 程大纲及细则所载有关股份之权利及特 权,以及受相关限制所约束;及 (c) 谨此授权任何一名董事或本公司公司秘书就实 施、实行及完成本决议案所
载之任何及所有事宜而作出其认为属必要或权宜之所有相关行 动、契约及
事宜以及执行所有必要行 动。」
(2) 「动议重选黄欣琪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承董事会命
裕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林财火
谨启
香港,2017年3月30日
注册办 事 处: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ricketSquare 香港
HutchinsDrive,P.O.Box2681 湾仔
GrandCaymanKY1-1111 港湾道25号
CaymanIslands 海港中心
22楼2207室
附注:
1.凡有资格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
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在大会上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副 本,须於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 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 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 中 心17M楼,方为 有 效。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後,股东仍可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而 在此情况 下,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视作撤回 论。
3.为确定有权出席大会的股东名单,本 公司将於2017年4月19日(星期三 )至2017年4月26日(星期
三)(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过户手续,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转让事宜。为确保获得出席大
会资 格,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2017年4月18日下午4时30分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
1716号�m。
4.就上述第(2)项提呈决议案而言,黄欣琪女士将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6(3)条於大会上退
任,且符合资格并愿意重选连任。黄欣琪女士之履历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3月30日之通
函附录一。
5.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於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
式进 行,因此大会主席将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66条规定,於 大会上要求将列於本通告之
决议案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包括两名执行董事,林财火先 生(主 席 )及王恩光先生,以及
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刘洋先 生、林柏森先生及黄欣琪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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