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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全年業績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31)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全年业绩 董事会谨此宣布本集团2016年财政年度之经审核综合全年业绩,连同2015年财政年度之比较数字如下:- 综合全面收益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2016年 2015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收入 3 84,584 3,421 (84,178) (2,139) 销售成本 毛利 406 1,282 其他收入及收益 17 �C (871) (2,013) 销售及分销成本 (44,918) (38,315) 行政开支 (423,549) �C 物业、厂房及设备减值亏损 (48,790) �C 无形资产减值亏损 (1,959) �C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减值亏损 (12,987) �C 预付款项减值亏损 (15,251) �C 其他开支 5 4,391 (6,598) 融资收入�u(开支)净额 除税前亏损 4 (543,511) (45,644) 所得税开支 6 �C �C 年内亏损 (543,511) (45,644) 年内全面亏损总额 (543,511) (45,644) 以下应占: (538,055) (45,351) 本公司持有人 (5,456) (293) 非控股权益 (543,511) (45,644) 本公司普通股本持有人应占每股亏损 基本及摊薄(人民币分) 8 (13.45) (1.13) 年内应付及建议派付的股息详情於附注7内披露。 �C1�C 综合财务状况表 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 2015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9 270,267 710,408 无形资产 10 938 49,938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 11 1,307 3,307 272,512 763,653 流动资产 存货 12 9,193 13,916 应收贸易账款及票据 13 38,331 3,142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14 32,807 40,786 现金及银行结余 15 402,844 530,233 483,175 588,077 流动负债 应付贸易账款 16 2,682 4,345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款项 17 87,752 70,234 计息银行借贷 223,625 284,852 应付所得税 7,634 7,634 321,693 367,065 流动资产净值 161,482 221,012 资产总值减流动负债 433,994 984,665 非流动负债 长期应付款项 500 7,660 资产净值 433,494 977,005 权益 本公司持有人应占权益 股本 331,960 331,960 储备 104,916 642,971 436,876 974,931 非控股权益 (3,382) 2,074 权益总额 433,494 977,005 �C2�C 综合权益变动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本公司持有人应占 股本 股份溢价账 资本储备 购股权储备 累计亏损 总计非控股权益 权益总额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於2015年1月1日 331,960 719,871 80,864 9,220 (121,633) 1,020,282 2,367 1,022,649 年内亏损 �C �C �C �C (45,351) (45,351) (293) (45,644) 年内其他全面收益 �C �C �C �C �C �C �C �C 年内全面亏损总额 �C �C �C �C (45,351) (45,351) (293) (45,644) 於购股权届满时转拨 购股权储备 �C �C �C (9,220) 9,220 �C �C �C 於2015年12月31日及 2016年1月1日 331,960 719,871 80,864 �C (157,764) 974,931 2,074 977,005 年内亏损 �C �C �C �C (538,055) (538,055) (5,456) (543,511) 年内其他全面收益 �C �C �C �C �C �C �C �C 年内全面亏损总额 �C �C �C �C (538,055) (538,055) (5,456) (543,511) 於2016年12月31日 331,960 719,871* 80,864* �C* (695,819)* 436,876 (3,382) 433,494 * 此等储备账目组成了综合财务状况表内之综合储备人民币104,916,000元(2015年:人民币 642,971,000元)。 �C3�C 综合现金流量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2016年 2015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经营业务之现金流量 (543,511) (45,644) 除税前亏损 经以下各项调整: 4 10,730 10,363 物业、厂房及设备项目折旧 4 210 61 无形资产摊销 4 101 101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摊销 423,549 �C 物业、厂房及设备减值亏损 48,790 �C 无形资产减值亏损 1,959 �C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减值亏损 4 313 �C 应收贸易账款减值 12,987 �C 预付款项减值亏损 4 5,991 1,073 撇减存货至可变现净值 4 694 �C 清理物业、厂房及设备项目 4 749 �C 清理存货 5 (4,391) 6,598 融资(收入)�u开支净额 营运资金变动前现金流量 (41,829) (27,448) (2,017) (7,020) 存货增加 (35,502) (3,142) 应收贸易账款及票据增加 (5,367) 2,814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增加)�u减少 (274) (2) 受限制之银行存款增加 (1,663) 3,984 应付贸易账款(减少)�u增加 18,293 656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款项增加 经营所用现金 (68,359) (30,158) 11,453 22,516 已收利息 (4) (181) 已付银行费用 经营业务所用现金流量净额 (56,910) (7,823) 投资活动之现金流量 (3,806) (6,739) 购置物业、厂房及设备项目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流量净额 (3,806) (6,739) 融资活动之现金流量 (77,625) (72,816) 偿还银行借贷 �C 23,673 新造银行借贷 (6,606) (7,627) 已付利息 融资活动所用现金流量净额 (84,231) (56,77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减少净额 (144,947) (71,332)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529,041 600,665 17,284 (292) 汇率变动之影响净额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401,378 529,04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结余的分析 现金及银行结余 402,844 530,233 (1,466) (1,192) 受限制之银行结余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401,378 529,041 �C4�C 附注: 1. 公司资料 本公司为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位於P.O.Box309,UglandHouse, GrandCayman,KY1-1104,CaymanIslands。 年 内,本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投资控 股,而 其附属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贸易业务、开采、加工及 销售铁精粉以及辉绿岩及石材产品以及停车场业务。 2.1 编制基准 该等财务报表乃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 (包括所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及诠释)以及香港公司条例之 披露规定编制。该等财务报表按历史成本常规编制。除另有指明者外,该等财务报表以人民币 (「人民币」)呈列,且所有数值均调整至最接近的千位数。 2.2 会计政策变动及披露 本集团首次於本年度财务报表内采纳下列新订及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投资实体:应用综合入账例外情况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2011年) 修订本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修订本 收购於合营业务之权益之会计处理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 监管递延账户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修订本 披露计划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及 厘清折旧及摊销之可接纳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修订本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及 农业:生产性植物 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修订本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2011年) 独立财务报表内之权益法 修订本 2012年至2014年周期之年度改进 多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本 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2011年 )修 订 本、国 际财务报告准 则 第11号 修订 本、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及国际 会计准则第41号修订本及国际会计准则 第27号(2011年 )修 订本(与编制本集团之财务报表并 无相关)外,其他修订本之性质及影响概述如下: (a)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修订本载有对财务报表之呈报及披露范畴内具针对性之改善。该等修 订本厘清: (i)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内之重大性规定; (ii)全面收益表及财务状况表内之特定项目可予细分; (iii)实体就彼等呈列财务报表附注之顺序拥有灵活性;及 (iv)使用权益法入账之分占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之其他全面收益必须作为单独项目汇总 呈列,并且在其後将会或不会重新分类至损益之该等项目间进行归类。 �C5�C 此外,该等修订本厘清於财务状况表及全面收益表内呈列额外小计时适用之规 定。该 等 修订本不会对本集团之财务报表产生任何重大影响。 (b)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修订本澄清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及国际会计 准则第38号中之原则,即收益反映自经营业务(该资产为其一部分)产生之经济利益而非 通过使用资产消耗之经济利益之模式。因此,收益法不得用於折旧物业、厂房及设备,并 且仅在非常有限之情况下可用於摊销无形资 产。该 等修订本即将应 用。该等修订本不会 对本集团之财务状况或表现产生任何影响,原因是本集团并未使用收益法计算其非流动 资产之折旧。 (c) 於2014年9月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12年至2014年周期之年度改进载列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的多项修订。修订详情如下: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作出售之非流动资产及终止经营业务:厘清向拥有人进行出售 或作出分派的计划的变动不应被视为一项新的出售计 划,而应被视为原计划的延续。因 此,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的规定并无变动。该等修订亦厘清变更处置方式不会改 变持作出售之非流动资产或出售组别的分类日期。该等修订采用未来适用法。由 於本集 团於本年度之持作出售之出售组别的出售计划或处置方式并无任何变动,故该等修订对 本集团并无影响。 2.3 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本集团并无於该等财务报表应用以下已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新订及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修订本 股份基础给付交易之澄清及计量 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修订本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约一并应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金融工具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 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之间销售或贡献资产 4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 (2011年)修订本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来自客户合约之收入 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来自客户合约之收入之澄清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修订本 2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修订本 投资物业的转换 2 外币交易和预付代价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2 诠释第22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 租赁 3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修订本 披露计划1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本 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 1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的修订 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周期的 1 年度改进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的修订 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周期的 2 年度改进 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的修订 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周期的 2 年度改进 1 於2017年1月1日或之後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2 於2018年1月1日或之後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3 於2019年1月1日或之後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4 尚未厘定强制生效日期,惟可供采纳 �C6�C 本集团已开始评估该等新订或经修订准则及准则修订本的 影 响,其中若干新订或经修订准则 及准则修订本可能与本集团的营运有关,并可能引致会计政策的变动、披露的变动以及於财务 报表内若干项目的重新计 量。本 集团尚未能确定上述事项对其营运业绩及财务状况构成的影 响。 3. 收入及分部资料 收入指售出货品的发票净值减贸易折扣及退货以及各类政府附加费(视乎适用情况而定)以及 已提供服务之价值。 收入分析如下: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贸易业务 79,641 �C 石材产品销售 4,753 3,421 停车场业务 190 �C 84,584 3,421 经营分部资料 就管理而言,本集团按其产品及服务划分业务单元,并设有以下四个可报告经营分部: 铁精粉 -铁精粉的开采、加工及销售 辉绿岩及石材 -辉绿岩及石材产品的开采、加工及销售 贸易业务 -铁矿石、钢铁产品、其他商品及建筑材料的供应及贸易 停车场业务 -停车位的拥有、经营及管理 管理层分别监察本集团各个经营分部的业绩,以进行资源分配及表现评估的决策。分部表现按 可报告分部业绩评估,并为除税前经调整亏损的计量方式。除税前经调整亏损与本集团的除税 前亏损的计量方式一致,惟利息收入、融资费用及总办事处及企业开支并不计入有关计量内。 分部资产不包括现金及银行结余及其他未分配总办事处及企业资 产,该等资产按集团基准管 理。 分部负债不包括计息银行及其他借贷、应付所得税及其他未分配总办事处及企业负债,该等负 债按集团基准管理。 �C7�C 辉绿岩 铁精粉 及石材 贸易业务 停车场业务 总计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分部收入: 向外部客户销售 �C 4,753 79,641 190 84,584 分部业绩 (405,056) (118,389) 155 (237) (523,527) 对账: 利息收入 11,154 企业及其他未分配开支 (23,493) 利息开支 (7,645) 除税前亏损 (543,511) 分部资产 270,597 15,928 43,060 782 330,367 企业及其他未分配资产 425,320 资产总值 755,687 分部负债 34,172 38,975 �C 2,279 75,426 企业及其他未分配负债 246,767 负债总值 322,193 其他分部资料: 物业、厂房及设备减值亏损 372,934 50,615 �C �C 423,549 无形资产减值亏损 1,363 47,427 �C �C 48,790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减值亏损 1,959 �C �C �C 1,959 应收贸易账款减值 �C 313 �C �C 313 预付款项减值亏损 12,987 �C �C �C 12,987 清理物业、厂房及设备项目 690 4 �C �C 694 清理存货 �C 749 �C �C 749 撇减存货至可变现净值 1,742 4,249 �C �C 5,991 折旧及摊销 7,997 2,824 �C 4 10,825 企业及其他未分配折旧 216 11,041 资本支出 1,234 1,886 �C 143 3,263 企业及其他未分配资本支出 233 3,496 �C8�C 辉绿岩 铁精粉 及石材 总计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 分部收入: 向外部客户销售 �C 3,421 3,421 分部业绩 (7,337) (8,387) (15,724) 对账: 利息收入 21,272 企业及其他未分配开支 (42,230) 利息开支 (8,962) 除税前亏损 (45,644) 分部资产 675,710 118,977 794,687 企业及其他未分配资产 557,043 资产总值 1,351,730 分部负债 39,073 32,350 71,423 企业及其他未分配负债 303,302 负债总值 374,725 其他分部资料: 撇减存货至可变现净值 �C 1,073 1,073 折旧及摊销 7,337 2,651 9,988 企业及其他未分配折旧 537 10,525 资本支出 �C 6,717 6,717 企业及其他未分配资本支出 219 6,936 �C9�C 地区分部 (a) 来自外部客户的收入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中国内地 46,070 3,421 亚洲 38,324 �C 香港 190 �C 84,584 3,421 (b) 非流动资产 本集团的大部分非流动资产於两个年度内均位於中国。 有关主要客户之资料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 度,来 自 贸易业务分部的两名客户之收益超过本集团收入 之10%,其 收入分别为人民币41,318,000元及人民币38,323,000元(2015年:来自辉绿岩及石材分部的两名 客户分别为人民币2,653,000元及人民币414,000元)。 4. 除税前亏损 本集团除税前亏损已扣除下列项目: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销售存货成本 83,913 2,139 已提供服务成本 265 �C 物业、厂房及设备项目折旧 10,730 10,363 无形资产摊销 210 61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摊销 101 101 应收贸易账款减值 313 �C 撇减存货至可变现净值 5,991 1,073 清理物业、厂房及设备项目 694 �C 清理存货 749 �C 诉讼产生的应付建筑款项利息 4,761 �C 办事处租赁的经营租赁最低租金 1,182 1,066 核数师薪酬(包括付现费用) 1,800 1,634 雇员福利成本(不包括董事薪酬) -工资、薪金及津贴 9,614 12,038 -退休金计划供款 489 429 �C10�C 5. 融资收入�u(开支) 本集团的融资收入�u(开支)净额分析如下: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利息收入 11,154 21,272 银行借贷利息 (6,590) (7,641) 其他借贷成本 (1,055) (1,321) 外汇收益�u(亏损)净额 886 (18,727) 银行费用 (4) (181) 融资收入�u(开支)净额 4,391 (6,598) 6. 所得税 截至2016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中国企业所得 税(「企 业所得税」)拨备乃根据对位於或 被视作於中国内地经营的实体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作出,有关税率乃根据中国相关所得税 规则及规例而厘定。 截至2016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於本集团并无於香港产生任何估计应课税溢利,故并 无就香港利得税作出任何拨备。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本年税项-中国内地 年内支出 �C �C 7. 股息 董事并不建议就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派付股息(2015年:无)。 �C11�C 8. 本公司普通股本持有人应占每股亏损 每股基本亏损数额是按截至2016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持有人应占年内亏损及已 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4,000,000,000股计算。 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乃按以下各项计算: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亏损 用於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的本公司持有人应占亏损 (538,055) (45,351) 千股 千股 股份 用於计算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的年内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4,000,000 4,000,000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已发行潜在摊薄普通股股份。根据本公司於2011年1月25日采 纳之购股权计划所授出购股权已於2015年届满或被没收,对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每股基 本亏损带来反摊薄作用,故於该年度计算每股摊薄亏损时未作考虑。 �C12�C 9. 物业、厂房及设备 汽车、 固定装置及 楼宇 其他 机器 采矿基建 在建工程 总计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成本: 於2015年1月1日 62,239 5,724 98,447 164,347 408,252 739,009 添置 �C 212 678 17 6,029 6,936 转 入 �u( 出 ) �C �C 5,365 211 (5,576) �C 於2015年12月31日及 2016年1月1日 62,239 5,936 104,490 164,575 408,705 745,945 添置 �C 162 7 �C 3,327 3,496 清理(附注a) �C �C (116) (34) (9,249) (9,399) 於2016年12月31日 62,239 6,098 104,381 164,541 402,783 740,042 累计折旧及减值: 於2015年1月1日 (4,293) (2,281) (16,012) (2,588) �C (25,174) 年内拨备 (2,952) (835) (6,538) (38) �C (10,363) 於2015年12月31日及 2016年1月1日 (7,245) (3,116) (22,550) (2,626) �C (35,537) 年内拨备 (2,952) (725) (7,053) �C �C (10,730) 年 内 获 确 认 之 减 值( 附注b) (30,901) (310) (45,508) (95,950) (250,880) (423,549) 清理(附注a) �C �C 34 7 �C 41 於2016年12月31日 (41,098) (4,151) (75,077) (98,569) (250,880) (469,775) 账面净值: 於2016年12月31日 21,141 1,947 29,304 65,972 151,903 270,267 於2015年12月31日 54,994 2,820 81,940 161,949 408,705 710,408 (a) 年内,本集团已调整物业、厂房及设备项目人民币9,358,000元,乃主要涉及诉讼判决成为 最终决定且具约束力後拨回若干建筑之应付建筑款项(附注18)。 �C13�C (b) 2016年减值评估 根据本集团之会计政策,每年於各报告期末对各资产或现金产生单位(「现金产生单位」) 进行评估,以厘定是否出现任何减值迹象。倘存在任何减值迹象,则进行可收回金额正式 评估。 於年内,本集团闫家庄矿之铁精粉试生产因主要受到地方问题及滋扰,加上2016年7月的 灾害所影响,铁精粉业务仍未能恢复运作。 就本集团之辉绿岩及石材业务而 言,兴 业於2016年上半年一直对闫家庄矿之公路用石子 及铁道用道碴生产设施就环保措施进行升级制定初步计划(「环保升级」)。然而,中国河 北省於2016年7月底出现恶劣天气,引致该地区洪水泛滥及山泥倾泻,造成经济损失及业 务中 断,因此兴业面临当地村民之新要 求。该等新要求使兴业之管理层需要更多时间与 当地村民进行磋商及讨论以解决或满足该等要求。因此,原计划进行的环保升级及原定 恢复闫家庄矿铁精粉试生产的目标必须进一步延後。 监於上述於闫家庄矿恢复铁精粉试生产及环保升级延期进行,而铁精粉业务的盈利能力 长远而言可能有所下降,加上供过於求的情况持续,导致2013年至2016年的铁精粉价格及 市场前景整体向下,管理层已对本集团有关闫家庄矿之物业、厂房及设备、无形资产及预 付土地租赁款项之账面值进行减值评 估。就减值评估而 言,铁精粉现金产生单位及辉绿 岩及石材现金产生单位被视为两个单独的现金产生单位。 铁精粉现金产生单位: 於评估是否需要作出减值时,对铁精粉现金产生单位资产的账面值与其可收回金额作出 比较。可收回金额为现金产生单位的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及其使用价值(「使用价值」)两 者的较高者。铁精粉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金额基於其使用价值作出估 计,并透过折现 持续使用此现金产生单位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而厘定。可收回金额乃根据使用价值计 算法,利用管理层批准的五年期间财政预算的预测现金流量以税前折现率20.55%厘定。 现金产生单位於五年期间後的现金流量采用2%增长率推算,直至有关资产的可使用年期 结束为止。估计使用价值所使用的其他主要假设如下: �C14�C 可采储量-经济可采储量指兴业管理层於完成减值测试时的 预 期,包 括基於独立技术报 告而厘定的证实及概略储 量。此 外,闫家庄矿之采矿许可证将於2017年7月到期。兴业管 理层已开始研究其续期安排,并计划於未来数月开始进行续领申请,并已就续期步骤及 所需相关机关批文向中国法律顾问及相关机关作出谘 询。然而,由於闫家庄矿已於一定 期间内停止进行其采矿营 运,管 理层预计兴业在续期申请过程中将面临复杂性及困难, 并需要更多精力及时间与相关机关沟通及完成续期申请程序。兴业亦努力寻找各种有助 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方式方法,以期望推动未来申请工作的进度。 预算毛利率-用於厘定首五年期间的预算毛利率的价值的基准为该行业达到的平均毛利 率,并 就兴业管理层对生产成本及估计市价的预期可能变动而作出调整。五 年期间後的 预算毛利率乃基於独立技术报告厘定。为促进当地村民以友好方式解决当地问 题,兴 业 管理层已初步建议让当地村民参与兴业於闫家庄矿之采矿营运,让当地村民可根据兴业 之铁精粉业务表现(於恢复营运後)而获授分成。该建议导致铁精粉现金产生单位之盈利 能力可能降低,惟仍有待兴业管理层进一步与当地村代表及当地机关进行磋商及落实, 以及顺利完成闫家庄矿之采矿许可证续期後,方可作实。 产量及生产开始日期-首五年期间的估计产量及生产开始日期根据矿场规划的具体年期 厘定,并考虑兴业管理层同意的矿场发展计划。五年期间後的产量乃基於独立技术报告 厘定。 折现率-所采用的折现率未扣除税项,并反映特定风险。 主要假设的价值与外部资料来源一致。 辉绿岩及石材现金产生单位: 於评估是否需要作出减值时,对辉绿岩及石材现金产生单位资产的账面值与其可收回金 额作出比较。辉绿岩及石材现金产生单位的可收回价值乃基於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计算 厘定。 基於上述减值评估,铁 精粉现金产生单位及辉绿岩及石材现金产生单位於2016年12月31 日的可收回金额、账面值及减值拨备如下: 可收回金额 账面值 减值拨备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铁精粉现金产生单位 259,000 635,256 376,256 辉绿岩及石材现金产生单位 5,599 103,641 98,042 �C15�C 铁精粉现金产生单位及辉绿岩及石材现金产生单位於2016年12月31日的减值拨备导致下列资 产减值: 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已确认减值亏损 年内确认减值亏损人民币423,549,000元,将铁精粉现金产生单位及辉绿岩及石材现金产生 单位的物业、厂房及设备的账面值分别撇减至其各自於2016年12月31日的可收回金额人民币 256,714,000元及人民币5,599,000元。 无形资产的已确认减值亏损 年内确认减值亏损人民币48,790,000元(附注10),将铁精粉现金产生单位及辉绿岩及石材现金 产生单位的采矿权的账面值分别撇减至其各自於2016年12月31日的可收回金额人民币938,000 元及零。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的已确认减值亏损 年内确认减值亏损人民币1,959,000元(附注11),将 铁精粉现金产生单位的预付土地租赁款项 的账面值撇减至其於2016年12月31日的可收回金额人民币1,348,000元。 10. 无形资产 本集团的无形资产指位於中国河北省临城县闫家庄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将会有效至2017 年7月26日。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成本: 於年初及年末 50,088 50,088 累计摊销及减值: 於年初 (150) (89) 年内摊销 (210) (61) 年内获确认之减值(附注9) (48,790) �C 於年末 (49,150) (150) 账面净值: 於年末 938 49,938 於2016年12月31日,就若干无形资产计提减值拨备人民币48,790,000元(2015年:无),详情载於附注9。 �C16�C 11.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於1月1日的账面值 3,408 3,509 年内确认 (101) (101) 年内获确认之减值(附注9) (1,959) �C 於12月31日的账面值 1,348 3,408 列作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的即期部份 (41) (101) 非即期部份 1,307 3,307 本集团的租赁土地位於中国,租赁期为40年,土地使用权证於2049年9月到期。 於2016年12月31日,就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计提减值拨备人民币1,959,000元(2015年:无),详 情 载於附注9。 12. 存货 本集团的存货按成本或可变现净值列账。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原材料及配件 3,706 3,927 半制成品 3,751 5,707 制成品-辉绿岩及石材 9,607 6,162 17,064 15,796 存货拨备 (7,871) (1,880) 9,193 13,916 13. 应收贸易账款及票据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应收贸易账款 313 3,142 应收票据 38,331 �C 38,644 3,142 减:减值 (313) �C 总计 38,331 3,142 �C17�C 本集团与客户之间的贸易条款一般要求预付信用证或按金,惟信誉良好的客户可予记账。账期 一般介乎7天至6个月。本集团致力对未收回应收贸易账款实行严格监控,而管理层则定期审视 逾期结余。本集团并无就其应收贸易账款结余持有任何抵押品或其他信用增级。应收贸易账款 不计利息。 於报告期末,应收贸易账款及票据按发票日期及扣除拨备後的账龄分析如下: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1个月内 38,331 �C 1至3个月 �C 3,142 总计 38,331 3,142 应收贸易账款之减值拨备变动如下: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於年初 �C �C 已确认减值亏损(附注4) 313 �C 於年末 313 �C 计入上述应收贸易账款之减值拨备乃个别减值贸易应收账款人民币313,000元(2015年:无)之 悉数拨备。 14.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向供应商垫款 26,479 21,921 应收其他税项 12,705 12,799 按金 3,740 2,983 应收银行利息 589 888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即期部份 41 101 其他 2,240 2,094 45,794 40,786 预付款项减值 (12,987) �C 32,807 40,786 �C18�C 上述预付款项减值指若干个别减值预付款项之悉数拨备(2015年:无)。 此等向供应商作出的个别减值预付款项属长期未有偿还且延迟交付,因此被认为未能收回。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的账面值与其各自的公允价值相若。 15. 现金及银行结余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现金及银行结余 77,125 14,388 定期存款 325,719 515,845 402,844 530,233 减:受限制之银行结余(附注18) (1,466) (1,19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401,378 529,041 现金及银行结余於2016年及2015年12月31日以人民币计值,惟下列结余除外: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等值)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以下列货币计值之现金及银行结余: 美元 64,701 49 港元 233,628 6,222 298,329 6,271 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然而,根据中国内地的外汇管制法规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本集团获准透过获授权进行外汇业务的银行将人民币兑换为其他货币。 银行现金按每日银行存款利率以浮动利率赚取利息。视乎本集团之即时现金需要而定,短期定 期存款按1天至3个月的不同期间��造,并按各自之短期定期存款利率赚取利息。银行结余乃存 於并无近期违约记录且信誉良好的银行。 综合财务状况表所示现金及银行结余账面值与其公允价值相若。 �C19�C 16. 应付贸易账款 於报告期末,应付贸易账款按发票日期的账龄分析如下: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6个月内 124 4,165 6个月至1年 1,426 6 1年以上 1,132 174 2,682 4,345 应付贸易账款不计利息,一般於60天内清付。 17.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款项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添置物业、厂房及设备项目而应付供应商或 承包商之款项(附注a) 25,420 33,267 应付辉绿岩采矿权价款之即期部份(附注b) 21,480 14,320 应计利息开支 5,746 4,707 应付关联方款项 2,250 �C 其他应付款项 32,856 17,940 总计 87,752 70,234 (a)年内,本集团已於诉讼判决成为最终决定且具约束力後拨回若干建筑之应付建筑款项人 民币6,084,000元(附注18)。 (b)就闫家庄矿的辉绿岩采矿许可证而言,本集团第四期及第五期应付辉绿岩采矿权价款合 共为人民币14.3百万元连同相关资金成本分别已於2015年8月及2016年8月到期偿付,惟仍 未支付。监於经济及市场前景不理想,管理层一直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为求取得更优惠 的付款条款,包括延期支付余下应付的采矿权价款。然而,各方尚未达成磋商结果。 除应付辉绿岩采矿权价款之即期部份及有关诉讼之应付建筑款项(附注18)按人民币贷款最优 惠利率相关之浮动利率计息,其他应付款项为无抵押及不计利息。 �C20�C 18. 法律事项情况更新 自2013年3月以 来,本 公司一间附属公 司(作为被 告(「被 告」))涉 及有关於日常业务过程中产 生之应付建筑款项之诉讼(「诉讼」)。经审讯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於2016年3月就诉讼作出 判决(「审讯判决」),而被告针对审讯判决於2016年4月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於2016 年8月中旬,中 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上诉判 决」)。有 关上诉判决於2016年8月底送达被 告。根据上诉判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审讯判决,并裁定(其中包括): (a)被告须向原告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项约人民币16.4百万元,及截至悉数偿付该笔款项 当日按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可资比较贷款的现行利率计算得出的尚未支付工程款 项所产生的应计利息; (b)被告须承担诉讼成本及开支合共约人民币0.9百万元;及 (c)被告的反申索已遭驳回。 於送达上诉判决後,原告一直采取法律行动,以向被告收回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项以及有关成本 及利息(「判决金额」)。因此,被告一些机器及设备已被地方法院冻结,有待偿付判决金额前, 不可进行转让、抵 押或出售。被 告若干银行结余约人民币1.3百万元亦已於年内被地方法院动 用,作 为向原告支付的部份款项,而 被告之若干银行结余人民币1.5百万元(附注15)之 使用受 限。被告一直与原告及地方法院保持紧密接洽,以确定应付原告的余下判决金额的偿付计划。 判决金额(包括尚未支付的应付建筑款项约人民币16.4百万元)已於本集团截至2016年12月31 日止年度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内获悉数确认为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款项(附注17)。 於报告期末後,於2017年3月,被告之若干机器及设备(其於2016年12月31日之账面净值约人民 币8.9百万元)已被地方法院根据审讯及上诉判决予以冻结。 �C21�C 主席报告 本集团於2016年不断的追寻各种商机。 2016年为中国「十三 五」开 局之 年,奠 立「创 新、协 调、绿 色、开 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 於中国在新时代环境下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长远策略下,工业和地方建设快速成长, 带动了中国境内高铁及高速公路等基建设施的发 展,为 提高公路用石子及铁道用道碴的需 求创造条件。而且随着中国经济平稳发展,对重度污染行业实施产业改革和去产能的政策, 间接有助铁矿石的进口价格於2016年内上涨,为本集团拓展贸易业务带来机遇。 於报告期 间,本 集团录得收入约人民币84.6百万 元,较 去年同期大幅上 升,主 要是本集团成 功开创铁矿石贸易业务所致。 可惜天灾无情,突如其来的雨灾将闫家庄地区的设施和道路冲毁,令闫家庄矿生产又一次暂 停,令本集团在当地的业务发展进一步受阻。这些引致当地村民有新要求,加上原有的徵地 纠纷问题仍未能得到全面解决,以致闫家庄矿之铁精粉试生产於报告期间仍未能恢复,原定 之环保升级计划亦需延後。兴业管理层正努力应对当地村民之新要求,并积极与当地村代表 及当地机关进行磋商,寻求能全面解决当下问题的方法。董事会会密切留意有关磋商及事态 发展,并采取适当行动,以保障本集团及股东的利益。 令人鼓舞的是,本集团於年内通过铁矿石贸易业务而开拓了铁矿的下游业务发展,使其收入 来源多元化。本集团亦在市场中找到停车场业务的契机。该等业务分支为长远加强本集团之 表现提供机会。 展望未来,本集团会密切留意闫家庄矿的业务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闫家庄矿之 采矿许可证将於2017年7月到 期。预 计在续期申请过程中将面临复杂性及困 难。本 集团将监 察申请进度以制定一套有关闫家庄矿的策略。本人亦希望各管理层及全体员工能维持这一 份动力,将铁矿石贸易业务及停车场业务进一步扩大至具经济效益规模,长远为股东创造效 益。本集团亦会审慎地把握对外并购机会及寻求合作和市场机遇,使本集团的业务与收入来 源能趋向多元化,以达到本集团持续发展的目标。 本人藉此机会感谢董事会成员、管理层团队及全体员工对本集团作出的贡献及努力。本人亦 谨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客户、供应商、银行和业务夥伴的支持表达衷心的感谢。 �C22�C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市场概况 201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与上年比增长约6.7%。中国整体经济发展与年初预期目标一致, 稳中求进。 随着中国经济平稳发展,中国政府全力推动发展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河北及周边省份的基础 建设项目如高铁及高速公路的发展,对公路用石子和铁道用道碴的需求仍大,为本集团继续 发展辉绿岩及石材业务带来潜在商机。 在钢铁行业方 面,在 中国政府於环 保、缩 减能源消 耗、质 量控 制、安 全生产及技术等法律法 规之严格执行,以及推行产业改革等相关政策,再加上中国内 地(特别是河北地 区 )受 雾霾 天气严重影响下,相关地方政府机构加强限制工业企业的污染排放量,更成功提前完成去产 能的目标,使中国内地的铁矿石产量整体下降。 然而,由於化解过剩产能令铁矿石供应减少,间接有助铁矿石的价格上涨,刺激其价格於2016年出现反弹,并且於大宗商品市场中交易表现良好,而且中国内地铁矿石进口价相对偏强,有利本集团於报告期间开展贸易业务。有预测指出,2017年钢铁市场因库存积累超出预期,而将可能会以先跌後稳的弱势运行为主。本集团会密切关注市场供需、库存的转变,寻找继续拓展贸易业务的机遇及方法。 最後,香港政府已展开泊车政策检讨,将会优先考虑及配合商用车辆的泊车位需求,并会因 应日後的检讨结果研究改善措施。本集团相信,尽管短期内泊车位供应仍有限,使停车场租 金有上升空间,因此,停车场业务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及拓展空间。长远来说,随着政府有意 识提升泊车位数目及正采取实际行动开展政策检 讨,这 些措施有望为市场提供合适的发展 环境,稳定市场减少恶性竞争。 业务回顾 2016年是本集团业务较波动的一年。於报告期间,正当本集团为公路用石子和铁道用道碴产 品大力进行业务推广之际,突如其来的环保升级要求及大雨引发的洪水灾害,使闫家庄矿的 生产又一次暂停,令本集团在当地的业务发展进一步受阻。依从本集团以持续探索及拓展其 业务组合为目标的发展策略,管理层积极考虑将本集团业务作多元化发展,并成功於年内开 展贸易业务及停车场业务,为本集团於2017年的业务扩张提供基础。 �C23�C 辉绿岩及石材业务 随着中国内地高铁及高速公路等基建设施的发展,使公路用石子及铁道用道碴的需求有提 高趋势。本集团亦希望透过生产及销售辉绿岩、公路用石子及铁道用道碴等产品,为本集团 带来持续的现金流。 顺应中国内地环保与减排政策的大趋势,以建设环保矿山及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为目标,本 集团於公路用石子及铁道用道碴的生产线及其他辉绿岩生产场地均装置环保设 备,以 便尽 量减少生产过程中对周边地区产生的负面影 响。本 集团亦十分着重公路用石子及铁道用道 碴生产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尽力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之作业环境。 可是,中国政府正着力推动实 现「十 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品质的总体目标,环保 部门(「环保部门」)正开展关停、搬迁企业之环境风险评估。於2016年上半年,兴业接到当地 环保部门的通 知,按要求对闫家庄矿之公路用石子和铁道用道碴生产线进行提升,加强环 保措 施(「环 保升级」)。兴 业管理层随已制定环保升级的初步计 划。然而,於2016年7月底, 中国河北省广泛地区遭受暴雨侵袭,引致洪水泛滥及山泥倾泻,造成人口及经济损失及业务 中断(「灾 害」)。灾 害 造成闫家庄地区道路及其他安全设施受损,令兴业无法正常销售和组 织生产,原定之环保升级计划亦需延後。由於灾害及该等损害,兴业管理层一直应对当地村 民之新要求,该等要求可能无法被提早预见或满足。兴业管理层就此与当地村民的商讨仍然 持续进行,而且将需要更多时间确认、解决或满足该等新要求。监於上述情况及考虑到因徵 地纠纷及其他地方问题(包括上述新要求)与当地村民产生纠纷仍围绕闫家庄矿,为了减低 损失,兴业管理层已通知当地的生产、营运及销售部门的员工短期内暂停工作,直至另行通 知。相信有关员工安排将有助於降低兴业之营运及行政成本。 於报告期 间,本集团录得公路用石子和铁道用道碴产品之销售收入约人民币4.8百万 元(去 年同期:约人民币3.4百万元)。收入稍有增加,主要原因是兴业於2016上半年,在市场行销方面,积极扩大客户网络,希望藉此有助提升本集团的收入所致。 除业务营运外,有关闫家庄矿的辉绿岩采矿许可证,第四期及第五期应付采矿权价款共计人 民币14.3百万元连同相关资金成本已分别於2015年8月及2016年8月到期,惟仍未支付。监於 经济及市场前景不理想,兴业管理层一直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并向该部门争取商议更优惠 的付款条款,包括延期支付余下应付的采矿权价款。然而,各方尚未达成磋商结果。 �C24�C 有关辉绿岩业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进度,由於中国政府正收紧环保政策,自兴业向相关 部门递交所需的审批文件及安全部门代表人士完成现场视察、评 估 及验收程序并确认其具 备相关安全生产的资格後,尚未收到有关颁发证件的进一步消息。本集团预期政府部门可能 需要较长时间去协调及安排发证,而此乃本集团可控制范围之外,因此管理层未能确实地预 计兴业获发许可证的时间,使本集团辉绿岩及石材业务的未来发展增加了不明朗的因素。本 集团将继续跟进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之进度。 监於上述各不利因素令闫家庄矿环保升级延期进行,令致辉绿岩及石材业务的生产暂停,因 此本集团於2016年财政年度已为闫家庄矿之辉绿岩及石材业务资产确认减值亏损约人民币 98.0百万元。 有关於报告期间辉绿岩及石材业务的基建发展,将在「资本性开支及基建发展」一节中作进 一步的讨论。 铁精粉业务 於报告期 间,本 集团闫家庄矿之铁精粉试生产因受到地方问题及滋 扰,加上2016年7月的灾 害所影响,铁精粉业务仍未能恢复运作。然而,本集团仍继续努力探索恢复闫家庄矿铁精粉 试生产的可能性。 尽管於报告期间铁精粉价格较去年稍有回升,但受到灾害影响,原定恢复闫家庄矿铁精粉试 生产的目标必须进一步延後。如前文所述,灾害的发生令兴业管理层正应对当地村民之新要 求,使兴业需要更多时间与当地村民进行磋商及讨论以解决或满足该等新要求。就铁精粉业 务的恢复,为促进当地村民以友好方式解决当地问题,兴业管理层已初步建议让当地村民参 与兴业於闫家庄矿之采矿营运,让当地村民可根据兴业之铁精粉业务表现(於恢复营运後) 而获授分成。惟该建议仍有待兴业管理层进一步与当地村代表及当地机关进行磋商及落实,以及顺利完成闫家庄矿之采矿许可证续期後,方可作实。兴业管理层亦会继续寻求更多方法及考虑其他合作机会,以帮助闫家庄矿於合适的情况下尽快恢复生产。 另外,於业务过程中产生之应付建筑款项之诉讼判决已於2016年8月成为最终决定且具约束 力,本 集团亦已根据诉讼判决内容对有关应付款项进行调整并为相关之费用开支及利息成 本於2016年财政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内进行确认。有关诉讼详情,请参阅「法律事项情况更 新」一节。 �C25�C 监於上述各不利因素令恢复闫家庄矿铁精粉试生产有所延後,而 铁 精粉业务的盈利能力长 远而言可能有所下降,加上供过於求的情况持续,导致2013年至2016年的铁精粉价格及市场 前景整体向下,本 集团於2016年财政年度已为闫家庄矿之铁精粉业务资产确认减值亏损约 人民币376.3百万元。 证照方面,闫家庄矿之采矿许可证将於2017年7月到期。兴业管理层已开始研究其续期安排,并计划於未来数月开始进行续领申 请,并 已就续期步骤及所需相关机关批文向中国法律顾 问及相关机关作出谘询。然而,由於闫家庄矿已於一定期间内停止进行其采矿营运,管理层预计兴业在续期申请过程中将面临复杂性及困难,并需要更多精力及时间与相关机关沟通 及完成续期申请程序。兴业亦努力寻找各种有助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方式方法,以期望推动未 来申请工作的进度。 有关铁矿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续期进度,由於中国政府正收紧环保政策,自兴业向相关部 门递交所需的审批文件及安全部门代表人士完成现场视 察、评估及验收程序并确认其安全 生产的资格後,尚未收到有关续发许可证的进一步消息。本集团预期政府部门可能需要较长 时间去协调及安排续证,而此乃本集团可控制范围之外,以致管理层未能确实地预计兴业获 续发许可证的时间,使本集团铁精粉业务的未来发展增加了不明朗的因素。本集团将继续跟 进续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之进度。 於报告期间,闫家庄矿的扩展计划受徵地纠纷事件影响而处於停顿状态。有关详情,请参阅 「资本性开支及基建发展」一节。 贸易业务 除闫家庄矿的业务外,本集团亦一直寻求其他业务及投资机会,以达到持续发展及分散业务 和收入来源的目标,从而强化本集团之整体表现。其中,本集团一直寻求可能性并采取相应 措施将其铁精粉业务拓展至下游铁矿石及钢铁产品贸易业务。 於2016年下半年,本集团通过设立全资附属公司开展了贸易业务。贸易业务目前以大宗商品 (铁矿石)的供销为主,并正努力争取将业务拓展至其他大宗商品、钢材及其他建筑材料的供 应和贸易,以达致增加收入来源,壮大本集团之业务范畴。 �C26�C 於报告期间,本 集 团已完成销售约137,000吨的铁 矿 石,并 确认收入约人民币79.6百万 元。管 理层正计划将贸易业务有序的扩展,并考虑与行业的先导企业磋商业务合作的可能性,甚或 有机会直接与海外矿山及工厂进行长期业务合作,为本集团的长远发展带来帮助。 停车场业务 於报告期间,本集团亦透过一间非全资附属公司开始从事停车场业务,藉此寻找停车场项目 营运管理的可能性。本集团正通过参与投标或协商的方式,争取停车场的经营或管理权。 於2016年11月,本集团获一名独立第三方授予位於香港岛黄金地段的商业大厦停车场营运权合约,为期三年。目前,停车场业务已根据相关停车场的出租率,为本集团带来租金收入。於 报告期间,本集团已确认来自停车场业务之收入约人民币0.2百万元。 未来,本集团将继续积极在香港及中国内地物色其他停车场经营或管理项目机会,以便业务 长远能发展至具有商业规模,并为本集团带来稳定的现金流。 其他业务 最後,本集团於2016年9月成立一家全资附属公司,以从事证券投资及理财管理业务(「证券 及理财投资业务」);及以从事债务投资及提供融资业务(「债务投资及融资业务」)。证券及 理财投资业务将涉及短期买卖及短至中期股票证券投资、衍生工具及理财产品。债务投资及 融资业务将涉及短至中期债券投资,以及向企业提供有抵押或无抵押融资。监於上文所述之 新业务发展,为了简化本集团之营运并加强内部控制程序,董事会已成立投资委员会,旨在 (其中包括)就适当的证券交易、投资及理财策略作出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及就本集 团之管理团队不时提出之不同投资机遇进行考虑、审阅、评估、批准及�u或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其後,监於发展本集团其他业 务(包括贸易业务)之营运资金需 求,本集团现阶段已放缓有 关证券及理财投资业务以及债务投资及融资业务之实施计划及资源分 配。本 集团将评估发 展证券及理财投资业务以及债务投资及融资业务之可行性,视乎(其中包括)本集团之财务 资源及市场情况而定。 �C27�C 资本性开支及基建发展 於报告期间,本集团产生的资本性开支约人民币3.5百万元,主 要用於围绕两座公路用石子 以及铁道用道碴生产设施之初步环保升级,以及因诉讼判决成为最终决定且具约束力(详见 「法律事项情况更新」一节)後而调整之若干建筑工程进度。 辉绿岩及石材业务 於报告期间,本集团进行了围绕两座公路用石子以及铁道用道碴生产设施之初步环保升级。 辉绿岩及石材业务於截至2016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资本性开支列示如下: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 人民币 百万元 百万元 建筑成本 1.8 0.7 设备及其他 0.1 6.0 总计 1.9 6.7 於报告期间,本集团就辉绿岩及石材业务新签订合约及作出承担(包括关於基建项目(道路 及铁路)、转包协议及购买设备的合约及承担)约人民币2.1百万元(2015年:约人民币5.8百万 元)。 铁精粉业务 监於徵地纠纷及周边地区之滋 扰,第 二及第三阶段扩展计划的余下设施的建设工程於报告 期间暂停。由於诉讼判决成为最终决定且具约束力(详见「法律事项情况更新」一节),本集 团於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就铁精粉业务之若干建筑之建筑成本进行调整约人民币1.2 百万元(2015年:无)。 本集团於截至2016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就铁精粉业务新签订合约及作出承担(包 括关於基建项目(道路及铁路)、转包协议及购买设备的合约及承担)。预计当闫家庄矿的铁 精粉生产的纠纷及滋扰能顺畅处理时,本集团将继续推进有关建设,以期能适时配合铁精粉 业务的发展。 勘探活动 於报告期间,本集团於闫家庄矿概无进行任何勘探活动,亦无就有关活动产生任何开支或资 本性支出。 �C28�C 闫家庄矿的生产成本 辉绿岩及石材业务 於报告期间,本集团辉绿岩及石材业务的生产成本约人民币4.5百万元,已 在销售成本中确 认(2015年:约人民币2.1百万元)。 下表呈报本集团辉绿岩及石材业务於所示期间的生产成本: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处理成本 -外包费用 3,220 1,718 固定生产成本 -折旧及摊销 265 240 -拖运 899 2 -员工成本 49 119 -其他 23 60 1,236 421 辉绿岩及石材业务的总生产成本 4,456 2,139 铁精粉业务 於截至2016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铁精粉生产尚未恢复,因此并无录得铁精粉 生产成本。 铁矿资源量及储量估计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於闫家庄矿按JORC准则估计的矿产资源及矿石储量概述如下: 矿产资源概要* 所有权 JORC矿产 於2016年 平均铁品位 於2015年 平均铁品位 百分比 资源类别 12月31日 TFe 12月31日 TFe (百万吨) (%) (百万吨) (%) 闫家庄矿 99% 探明 99.56 22.53 99.56 22.53 控制 211.96 21.03 211.96 21.03 总计 311.52 21.51 311.52 21.51 �C29�C 矿石储量概要* 所有权 JORC矿石 於2016年 平均铁品位 於2015年 平均铁品位 百分比 储量类别 12月31日 TFe 12月31日 TFe (百万吨) (%) (百万吨) (%) 闫家庄矿 99% 证实 85.56 21.39 85.56 21.39 概算 174.21 19.97 174.21 19.97 总计 259.77 20.43 259.77 20.43 * 有关用於计算该等铁矿石资源量、储量估计及铁品位质量的假设及参数之详情,请参阅载於本 公司日期为2011年6月21日之招股书内的独立技术报告。 闫家庄矿之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将至2017年7月26日为 止。考虑到环 保、安全生产及其他与矿 产资源相关之政府政策正不断受污染问题及其他因素所影响,本 集 团会继续密切留意有关 政府政策,并将於未来数月启动本集团闫家庄矿采矿许可证之续期申请程序。 辉绿岩资源量估计 於报告期间,本集团於闫家庄矿进行规模极小的采矿活动,并因灾害而导致致暂停。於2016 年及2015年12月31日,闫家庄矿的辉绿岩资源量估计约207百万立方米,归类为JORC准则的 控制资源类别。 就闫家庄矿的辉绿岩采矿许可证而 言,本 集团第四期及第五期应付辉绿岩采矿权价款共计 人民币14.3百万元连同相关资金成本已於2015年8月及2016年8月到期,惟 仍未支付。监 於经 济及市场前景不理想,兴业管理层一直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并向该部门争取商议更优惠的 付款条款,包括延期支付余下应付的采矿权价款。然而,各方尚未达成磋商结果。 闫家庄矿之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将至2017年7月26日为 止。考虑到环 保、安全生产及其他与采 矿相关之政府政策正不断受污染问题及其他因素所影响,本 集团会继续密切留意有关政府 政策,并将於未来数月启动本集团闫家庄矿采矿许可证之续期申请程序。 �C30�C 生产安全及环保 本集团一直非常重视生产安全及环境保护的工作。因此,闫家庄矿设有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 责生产安全及管理,该部门持续推广安全标准及强化环境保护措施,提升本集团之社会责任 感及安全意识。於报告期间,闫家庄矿运作并无录得重大安全事故。 考虑到中国内地(特别是北京及河北省)的雾霾天气的影响,本集团预期中国当局加快进一 步收紧对采矿等高度污染行业的相关环保政策。为应对政策对本集团业务的潜在影响,本集 团将密切留意最新监管规定及变化,并会不时采取适当环保及其他措施以利於闫家庄矿的 营运及生产。 於报告期间,兴业接到环保部门的通知,按要求对闫家庄矿进行环保升级。虽然兴业管理层 已就环保升级制定初步计 划,可 是中国河北省恶劣的天气及灾害令闫家庄矿环保升级需延 後进行。向前看,兴业将於闫家庄地区之新要求能顺畅处理时进一步推动环保升级。 股息 董事会不建议就2016年财政年度派付股息(2015年:无)。 财务回顾 於2016年 财政年度,本 集团确认收入增长约24倍至约人民币84.6百万元(2015年:约人民币 3.4百万元)。收入大幅增长主要因为於2016年开展本集团贸易业务,此乃本集团之新收入来 源,并於报告期间产生收入约人民币79.6百万元。 於2016年财政年度的亏损净额约人民币543.5百万元(2015年:约人民币45.6百万元)。本公司 持有人应占亏损约人民币538.1百万元(2015年:约人民币45.4百万元)。於报告期间的每股基 本及摊薄亏损约人民币13.45分(2015年:约人民币1.13分)。 亏损净额整体增加主要是由於2016年财政年度闫家庄矿的资产减值(「减值」)合共约人民币 493.3百万元,包括(i)闫家庄矿非流动资产减值约人民币474.3百万元(进一步详述於附注9); (ii)本集团之若干预付款项及存货之减值亏损分别约人民币13.0百万元及约人民币6.0百万元 并就此作出拨备。除减值外,本集团於2016年财政年度分别确认行政开支及其他开支增加约 人民币6.6百万元及人民币15.3百万元,部分被本集团融资收入增加约人民币11.0百万 元(较 去年同期录得融资开支而言)所抵销,於下文作进一步讨论。 �C31�C 收入、毛利及毛利率 於2016年 财政年度,本 集团确认收入增长约24倍至约人民币84.6百万元(2015年:约人民币 3.4百万元)。收入大幅增长主要因为於2016年开展本集团贸易业务,此乃本集团之新收入来 源,并於报告期间产生收入约人民币79.6百万元。 本集团於报告期间录得整体毛利约人民币0.4百万元(2015年:约人民币1.3百万元)及毛利率 0.5%(2015年:38.2%)。本集团就其贸易业务及辉绿岩及石材业务产品采用相对具竞争力的 定价政策,旨在进一步扩大客户群,此举导致报告期间毛利整体减少。 销售成本 於报告期间,本集团的销售成本约人民币84.2百万元,主要包括就贸易业务向海外供应商购 买铁精粉。於去年同期,本集团的销售成本约人民币2.1百万元,来自铁路用道碴、石子及辉 绿岩产品生产,主要包括与员工、材料、电力及其他公用服务、拖运开支、外包费用、折旧及 摊销有关的作业成本,其进一步详情载於「闫家庄矿的生产成本」一节。 行政开支 於报告期间,行政开支增加17%至 约人民币44.9百万元,而 於去年同期则约人民 币38.3百万 元。增加主要是由於就下文「法律事项情况更新」一段所述的诉讼判决成为最终决定且具约 束力後确认法律及诉讼费用及开支约人民币3.9百万 元(2015年:无),并 将於报告期间市场 售价下降和流动性较低的存货撇减至可变现净值约人民币6.0百万元(2015年:约人民币1.1 百万元)。该增加已部分被因采取精简人力资源措施令员工成本整体减少及减少兴业营运费 用所抵销。 其他开支 其他开支约人民币15.3百万元(2015年:无 )指 应付辉绿岩采矿权价款尚未支付部分可能应 计的估计潜在支付款项约人民币8.7百万元,及因诉讼产生的余下应付建筑款项约人民币4.8 百万元;及闫家庄矿於2016年7月底发生灾害令本集团资产产生亏损及损害约人民币1.4百万 元。 �C32�C 减值亏损 监於上述於闫家庄矿恢复铁精粉试生产及环保升级延期进行,而 铁 精粉业务的盈利能力长 远而言可能有所下降,加上供过於求的情况持续,导致2013年至2016年的铁精粉价格及市场 前景整体向下,本集团确认物业、厂房及设备、无形资产及预付土地租赁款项之减值亏损分 别约人民币423.5百万元、约人民币48.8百万元及约人民币2.0百万元。减值亏损详情进一步载 於附注9、10及11。 融资收入�u(开支) 於报告期间,本集团录得融资收入约人民币4.4百万元,而2015年财政年度融资开支约人民币6.6百万元。收入改善乃受惠於报告期间本集团以港元计值的存款增加降低以港元计值的银行借贷产生的外汇风险及偿还若干以港元计值的银行借贷。因此,本集团於2016年财政年度录得外汇收益净额约人民币0.9百万元,而2015年财政年度则为外汇亏损净额约人民币18.7百万元,原因是由於该年内人民币兑其他货币出现不利汇兑变动。 所得税开支 两个年度的所得税开支指香港利得税及中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之当前期间拨备, 乃根据位於香港或中国内地或被视作於香港或中国内地经营的企业适用的税率作出,倘适 用,有关税率乃根据相关所得税规则及规例而厘定。 由於本集团於两个年度均录得亏损,故於报告期间并无确认任何所得税,且於2016年及2015 年12月31日确认递延税项资产被认为时机未成熟。有关本集团所得税之进一步详情载於附 注6。 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无形资产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分别约人民币270.3百 万元及约人民币0.9百万元(2015年:分别约人民币710.4百万元及约人民币49.9百万元),占本集团资产总值 的36%及0%(2015年:53%及4%)。报 告期间大幅减少主要由於各自减值亏损约人民币423.5百万元(2015年:无)及约人民币48.8百万元(2015年:无)所致。 存货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之存货约人民币9.2百万 元(2015年:约 人民币13.9百万元)。存货 减少34%,主 要因为市场售价下降的和流动性较低的存货在报告期间撇减约人民币6.0百万 元(2015年:约人民币1.1百万元)至可变现净值。 �C33�C 应收贸易款项及票据 本集团的应收贸易款项及票据由2015年12月31日约人民币3.1百万元增加约11倍至2016年12 月31日约人民币38.3百万元。应收款项增加乃由於开展本集团新贸易业务於2016年底收到客 户发出的应收票据约人民币38.3百万元(2015年:无)所致。 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预付款项、按金及其他应收款项之结余约人民币32.8百万元(2015年:约人民币40.8百万元)。有关款项减少20%乃由於本集团确认若干预付款项减值合共约人民币13.0百万元所致,该些预付款项已长期未有偿还,且延迟交付,因此被认为未能收回。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款项以及长期应付款项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款项余额约人民币87.8百万元(2015年:约人民币70.2百万元)。余 额整体增加25%主要由於(i)应付辉绿岩采矿权价款的最後一期付款约人民币7.2百万元将到期支付并於2016年12月31日分类为流动负债,此乃本集团於2015年12月31日的长期应付款项,(ii)应付辉绿岩采矿权价款尚未支付部份可能应计的估计潜在支付款项约人民币8.7百万 元,及 (iii)於「法律事项情况更新」一节进一步所讨论的於诉讼判决成为最终决定且具约束力後在2016年财政年度产生的应计相关利息约人民币4.8百万元所致。另外,就闫家庄矿的辉绿岩采矿许可证而言,本集团第四期及第五期应付辉绿岩采矿权价款合共人民币14.3百万元连同相关资金成本已到 期,惟 仍未支付,其 进一步详情载 於「业 务回顾:辉绿岩及石材业务」一节及附注17。 流动资金及财务资源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约人民币401.4百万元(2015年:约人民币 529.0百万元),其中25.7%以人民币计值、58.2%以港元计值及16.1%以美元计值(2015年: 98.8%以人民币计值 及1.2%以 港元计值),占本集团资产总值 的53.1%(2015年:39.1%)。此 外,本 集团於2016年12月31日拥有之受限制银行结余约人民币1.5百万元(2015年:约人民币 1.2百万元),其进一步详情载於「法律事项情况更新」一节内。 本集团的现金净额状况(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减总借贷计算)约人民币177.8百万元(2015年: 约人民 币244.1百万元)。於2016年12月31日之流动比 率(按流动资产除以流动负债计算)约 1.5(2015年:约1.6)。 於报告期间,本集团支付约人民币3.8百万元,用於就本集团添置物业、厂房及设备项目结清 款项(2015年:约人民币6.7百万元)。 �C34�C 资本架构及资本负债比率 本集团的净资本负债比率以净负债额(按总借贷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计算)除以其权益总额 计算。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权益总额约人民币433.5百万元(2015年:约人民币977.0百万元)。 由於本集团於2016年及2015年12月31日的现金净额状况分别约人民币177.8百万元及人民币 244.1百万元,故於该等日期不被视为有任何净负债情况。 贷款、债务状况及到期日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以港元计值的银行借贷 为250.0百万港元(折合约人民币223.6百 万元)(2015年:340.0百万港元,折合约人民币284.9百万元)。银行借贷均为无抵押,并按浮 动利率计息。银行借贷之期限须视乎银行要求还款之优先权是否行使而定。於2016年12月31 日,概无物业、厂房及设备或租赁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为本集团之银行借贷作出抵押。 融资及财务政策 本集团设有融资及财务政策,以监察其资金需求及对持续流动资金作出检讨。此作法考虑其 金融工具之到期情况、金融资产及经营业务预期现金流。 本集团目标为透过使用银行借贷维持资金持续性及灵活性之间平衡。 汇率波动风险 本集团功能货币为人民币,因为其经营资产主要位於中国,交易以人民币结算。於报告期间,本集团开始贸易业务及停车场业务,交易分别以美元及港元结算,而本集团之银行借贷则以港元计值。监於人民币兑港元及其他货币自2015年8月起贬值及波动,本集团已於报告期间增加港元计值的存款以减轻港元计值的银行借贷产生之外�蠓缦占俺セ谷舾筛墼�计值借贷。因此,本集团於2016年财政年度录得外汇收益净额约人民币0.9百万元,而2015年财政年度则由於该年内人民币兑其他货币出现不利汇兑变动导致录得外汇亏损净额约人民币18.7百万元。监於本集团业务於年内多元化发展,管理层将密切留意人民币汇率及市场利率变动,并於适当时候考虑重新安排融资来源及存款组合。 於报告期间,本集团面临交易性货币风险。该等风险来自营运单位以本集团功能货币以外的 货币进行货物购销。本集团分别约94%(2015年:无)及98%(2015年:无)的销售及采购乃以 外币(美元)计值。 本集团现时并无外币对冲政策。 �C35�C 分部资料 就管理而言,本集团按产品及服务划分业务单元,并设有四个可报告经营分部,即「铁精粉」 分部、「辉绿岩及石材」分部、「贸易业务」分部及「停车场业务」分部。本集团按经营分部划 分的收益分析如下: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贸易业务 79,641 �C 辉绿岩及石材 4,753 3,421 停车场业务 190 �C 铁精粉 �C �C 84,584 3,421 有关本集团分部业绩之进一步详情载於附注3。 此外,在两个年度内,本集团大部分非流动资产位於中国,而本集团按地域分部划分的来自 外部客户收入分析如下: 2016年 2015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中国内地 46,070 3,421 亚洲 38,324 �C 香港 190 �C 84,584 3,421 有关分部资料及业务表现的进一步论述载於「市场概况」及「业务回顾」两节。 资本承担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资本性开支之承担约人民币39.3百万元(2015年:约人民币61.6百 万元)。此乃物业、厂房及设备之承担。资本性开支之资金来源包括来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售之未动用所得款项净额及内部产生的资金。 �C36�C 法律事项情况更新 自2013年3月以 来,本 公司一间附属公 司(作为被 告(「被 告」))涉 及有关於日常业务过程中 产生之应付建筑款项之诉讼(「诉讼」)。经审讯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於2016年3月就诉讼 作出判决(「审讯判决」),而被告针对审讯判决於2016年4月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於2016年8月中旬,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上诉判决」)。有关上诉判决於2016年8月底送达被告。根据上诉判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审讯判决,并裁定(其中包括): (a) 被告须向原告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项约人民币16.4百万元,及截至悉数偿付该笔款项 当日按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可资比较贷款的现行利率计算得出的尚未支付工程 款项所产生的应计利息; (b) 被告须承担诉讼成本及开支合共约人民币0.9百万元;及 (c) 被告的反申索已遭驳回。 於送达上诉判决後,原告一直采取法律行动,以向被告收回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项以及有关成 本及利息(「判 决金额」)。因 此,被告一些机器及设备已被地方法院冻结,有 待偿付判决金 额前,不可进行转让、抵押或出售。被告若干银行结余约人民币1.3百万元亦已於报告期间被 地方法院动用,作为向原告支付的部份款项,而被告之若干银行结余人民币1.5百万元(附注 15)之使用受限。被告一直与原告及地方法院保持紧密接洽,以确定应付原告的余下判决金 额的偿付计划。 判决 金 额(包括尚未支付的应付建筑款项约人民币16.4百万元 )已 於 本集团截至2016年12月 31日止年度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内获悉数确认为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款项(附注17)。 於报告期末後,於2017年3月,被告之若干机器及设备(其於2016年12月31日之账面净值约人 民币8.9百万元)已被地方法院根据审讯及上诉判决予以冻结。 重大投资、收购及出售 於报告期间,本集团并无进行任何重大收购及出售事项。 本集团将继续物色及评估并购及其他投资的机会,以达致长远可持续发展及使本集团业务 与收入来源多元化。 �C37�C 雇员及薪酬政策 本集团 2016年12月31日 雇员人数 136 占雇员总数 类别 雇员人数概约百分比 生产、销售及营运 91 67 管理及行政後勤 45 33 合计 136 100 於2016年12月31日,本集团在香港及中国内地合共聘 用136名(2015年:142名 )全职雇 员,惟 不包括计件工资制的人员以及独立第三方承包商工作人员。 由於各不利因素和2016年7月的灾害所影响,铁精粉业务仍未能恢复运 作,且 环保升级亦延 期进行。为了减低损失,兴业管理层已通知当地的生产、营运及销售部门的雇员短期内暂停 工作,直至另行通知。根据中国相关之法律法规,兴业需向相关雇员支付法定的最低工资以 支援其生活。兴业管理层将审时度势,并於适时有序地安排合适雇员恢复工作。 本集团会按照其发展策略制定人力资源分配及执行招聘计划。雇 员 薪酬待遇会参考工作性 质(包括地理位置)及 现行市场状况而厘定。本集团会定期检讨薪酬政策,亦 会根据个别雇 员的表现及行业惯例给予雇员年终花红及购股权作为奖 励,并提供适当之培训计划以确保 雇员获持续培训及发展,令本集团保持竞争力。 �C38�C 所得款项净额用途 本公司於2011年首次公开发售募集所得款项净额约人民币1,052百万元。於2016年12月31日,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售募集所得款项净额之应用情况载列如下。 首次公开发售所得款项净额 经修订 所得款项用途 已动用 未动用 於2016年 於年初 财政年度 於年末 於年末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发展於闫家庄矿的铁精粉业务、证券及理财投资业务、 债务投资及融资业务及贸易业务(附注a) 463 154 94 248 215 发展辉绿岩业务 173 91 3 94 79 偿还股东贷款 105 105 �C 105 �C 营运资金 32 32 �C 32 �C 一 般 营 运 资 金、收 购 及 财 务 管 理( 附 注b) 279 183 96 279 �C 1,052 565 193 758 294 附注a: 这些首次公开发售所得款项於2016年财政年度主要用於本集团贸易业务的采购。 附注b:这些首次公开发售所得款项於2016年财政年度主要用於财务管理(偿还本集团银行借贷)和 营运资金用途。 於报告期间,由於本集团业务扩大及多元化,本公司已批准重新分配及日後应用上述未动用 所得款项净额,进一步详述於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0月7日及2016年11月1日的公告。 展望和未来计划 2016年全球的政治经济发展充满变化,而中国政府新的经济政策及环保要求,均为本集团的 业务发展带来不少变数及挑战。为更好的迎接这些外在环境带来的挑战,管理层一直寻求其 他业务及投资机会,使本集团能达到持续发展及分散业务和收入来源的目标,从而强化本集 团之整体表现。 �C39�C 於报告期间,本集团已成功迈出第一步,开展了贸易业务和停车场业务,并将本集团业务拓 展至香港和海外。期望於未来数年内,本集团能维持这一份动力,将现有的业务进一步扩大 至具经济效益规模,长远为股东创造效益。本集团正努力争取将业务拓展至其他大宗商品、 钢材及其他建筑材料的供应和贸易,以达致增加收入来源,壮大本集团之业务范畴。管理层 正计划将贸易业务有序的扩展,并考虑与行业的先导企业磋商业务合作的可能性,甚或有机 会直接与海外矿山及工厂进行长期业务合作,为本集团的长远发展带来帮助。 除努力扩展贸易业务和停车场业务 外,兴 业管理层仍继续与当地村代表及当地机关进行磋 商及落实能恢复闫家庄矿业务的各种方法。希望於符合法律法规和合适的市场情况下,兴业 能逐步有序的将辉绿岩及石材业务和铁精粉业务恢复。 就证照方面,近年中国的多项政策对采矿等高度污染行业的要求正不断提高,致使兴业就闫 家庄矿所进行之证照申领及续期工作面对一定程度的困难,加上政府正加大力度严控高污染行业的证照的颁发工作,以及各种环保政策的调整,令涉及闫家庄矿若干证照的续领及颁发出现迟缓。兴业会继续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期望有助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续期及颁发。此外,就中国政府推动实 现「十 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品质的总体目标,环保部门正开展关停、搬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本集团亦会密切留意国内对高度污染行业在环保、安全生产及其他政府政策方面的相关要求,以便於合适的时间对相关的证照作出申领及延续的安排,并且有助於本集团更具体了解这些因素对本集团业务发展的影响。 此外,闫家庄矿之采矿许可证将於2017年7月到期。兴业管理层已开始研究其续期安排,并计划於未来数月进行续领申 请,并 已就续期步骤及所需相关机关批文向中国法律顾问及相关机关作出谘询。然而,由於闫家庄矿已於一定期间内停止进行其采矿营运,管理层预计兴业在续期申请过程中将面临复杂性及困难,并需要更多精力及时间与相关机关沟通及完成续期申请程序。本集团将继续监察申请进度以制定一套有关闫家庄矿的策略。 除上述业务发展外,本集团亦会审慎地把握海外并购及其他合作或投资机会,以达到持续发 展的目标。本集团将持续评估中国内地、香港以至全球的政治、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等外在环境因素对本集团现有业务可能造成之影响,并将於必要时调整其业务及投资策略,务求因时制宜,应对新环境。 �C40�C 企业管治常规 董事会坚信,企业管治是本公司追求发展与价值创造宗旨的一个重要部份。董事会致力实现 及保持高标准的企业管治,并维持健全及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以维护股东的利益。於2016 年财政年度内,我们采纳之企业管治原则强调一个高质素之董事会、有效之风险管理及内部 监控系统、严格的披露常规,以及对本公司所有持份者具透明度及绝对的问责性。 本公司矢志奉行高水平企业管治,故於报告期间内已采纳载於《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 管治守则》的所有适用守则条文,并在适当情况下采纳载於《企业管治守则》的建议最佳常 规。据董事所知,於报告期间内并无重大偏离《企业管治守则》之行为。 本公司会持续提升其企业管治常规,以配合本身之业务操作及发展,并不时审阅及改进其企 业管治常规,以确保其业务活动及决策过程受到适当及审慎的规管,务求与国际水平之最佳 常规看齐。 证券交易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之《标准守则》,作为其本身有关董事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操守准则。 经向所有董事作出具体查询後,彼等均确认,於2016年财政年度内彼等一直遵守《标准守则》 所规定的准则。 本公司亦就可能持有本公司未经刊发内幕资料之雇员进行的证券交易而制订了书面指引 (「《有关雇员进行证券交易守则》」),该指引条款不比《标准守则》所订的标准宽松。每名 有关雇员已获发一份《有关雇员进行证券交易守则》。 本公司於2016年财政年度内概无得悉有任何违反《有关雇员进行证券交易守则》之情况。 本公司已向董事及有关雇员发出正式通知,以提醒彼等不得於《标准守则》所指的「禁制期」 内买卖本公司证券。 �C41�C 审核委员会及审阅全年业绩 审核委员会现时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包括徐景辉先生(审核委员会主席,持有合适 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业知识)、李均雄先生及冼易先生。概无审核委员会成员 为本公司现任外聘核数师的前任合夥人。因应《上市规则》之有关修订,审核委员会之既定 书面职权范围亦於2015年12月30日修订,该文件可於本公司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 站查阅。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阅及监督本集团的财务报告程序、风险管理及内部监 控系统。审核委员会已连同管理层一同审阅本集团所采纳的会计原则和惯例,并审议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及财务汇报事宜,包 括审阅本集团2016年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及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及当中的独立核数师报告。 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上市证券 於2016年 财政年度内,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 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任何上市证 券。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於由2017年5月17日(星期三)起至2017年5月23日(星期二)止(包括首尾两日)之 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将不予办理任何股份过户事宜。为符合资格出席 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申请,连同已适当填妥之相关股份转让表 格及有关股票须於2017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4时30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计划於2017年5月23日(星期二)举行2016年财政年度之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召开 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将适时刊发及寄发予股东。 章程文件 《章程大纲及细则》於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於2016年5月19日作出修改,以 (其中包括)符合《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之最新修 订、行 政效率及内部管理 需 要。《章 程大 纲及细则》之修订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4月18日之通函及经修订及重订之《章程大 纲及细则》可於本公司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查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章程文件於2016年财政年度内并无重大变动。 �C42�C 刊发全年业绩公告及年报 此业绩公告登载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网站。2016年年报将适时寄发予 股东并於上述网站登载。 词汇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企业管治守则》」 指 《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 「本公司」 指 新矿资源有限公 司,於 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 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公司条例」 指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董事」 指 本公司的董事 「2015年财政年度」 指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或「去年同期」 「2016年财政年度」 指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或「报告期间」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或「港元」 指 港币,香港的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首次公开发售」 指 於2011年7月4日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的首次公开发售 「JORC」 澳大利亚矿冶学会(Australasian In 指 stitute of Mining and Metallurgy)之联合矿石储量委员会(JointOreReservesCommittee) �C43�C 「JORC准则」 指 由JORC公布(经不时修订)的《澳大利亚矿产勘探结果、矿产资 源储量及矿石储量的报告规则》(2004年版)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章程大纲及细则》」指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标准守则》」 指 《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的《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 准守则》 「第二阶段」 指 本公司的三阶段扩展计划的第二阶段,旨在将采矿及矿石洗选 能力提升至每年总 量7,000,000吨,以达至每年生产约1,770,000 吨铁精粉 「第三阶段」 指 本公司的三阶段扩展计划的第三阶段,旨在将采矿及矿石洗选 能力提升至每年总量10,500,000吨,以达至每年生产约2,655,000 吨铁精粉 「中国」或「中国内地」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安全部门」 指 授出铁矿开采及生产辉绿岩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政府部 门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现有普通股 「股东」 指 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吨」 指 相等於1,000千克 「吨�u年」 指 每年的吨数 「美元」 指 美元,美国的法定货币 �C44�C 「兴业」 指 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本公司拥有其99.0%股权的附属公 司 「闫家庄矿」 指 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闫家庄矿,位於中国河北省临城县 郝庄镇石窝铺闫家庄采矿区的铁矿及辉绿岩矿 承董事会命 新矿资源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事 胡伟亮 香港,2017年3月29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李长法先生及陆禹勤先生;非执行董事为郑家纯博士及胡伟亮先 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徐景辉先生、李均雄先生及冼易先生。 �C45�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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