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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GREENTOWNCHINAHOLDINGSLIMITED
关连交易
融资租赁安排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7年3月30日,海南绿城与中交建融租赁订立融资租
赁安排。
上市规则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中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持有本公司624,851,793股股份,占本
公司已发行股本约28.886%,因此中交集团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中交建融
租赁为中交集团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因此为中交集团的联系人及本公司的
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由於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
合计超过0.1%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於5%,故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的
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
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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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安排
於2017年3月30日,海南绿城与中交建融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协议,其主要条款及
详情如下:
订约方
出租人:中交建融租赁
承租人:海南绿城,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
买卖安排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中交建融租赁须以代价人民币330,000,000元向海南购买租
赁资产。
买卖租赁资产的代价乃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并参考租赁资产的账面值及现行
市价後厘定。
於本公告日期,租赁资产的未经审核账面值约为人民币330,094,573元。
售後回租安排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中交建融租赁须将租赁资产租回予海南绿城,租赁期为36
个月,自中交建融租赁支付购买租赁资产的代价之日开始计算。
租赁款项
海南绿城应付中交建融租赁的租赁款项总额为人民币357,967,632元(包括增值
税),须分为六期等额支付。租赁款项乃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并参考租赁本金
额以及可比较租赁资产融资租赁的现行市场利率後厘定。
租赁资产的拥有权
於整个租赁期,租赁资产的拥有权归属於中交建融租赁。
於租赁期届满後,中交建融租赁须将租赁资产的拥有权转归予海南绿城,惟须
待(i)海南绿城向中交建融租赁支付代价人民币100元(包括增值税);及(ii)海南
绿城於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全部责任获达成後,方可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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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为保障中交建融租赁,绿城房地产将担任担保人,保证海南绿城履行於融资租
赁协议项下的责任。
顾问费
就融资租赁协议,海南绿城亦於2017年3月30日与中交建融租赁订立顾问协议,
据此,海南绿城同意委聘中交建融租赁提供财务策划及其他顾问服务,服务
费为人民币3,300,000元。服务费须於顾问协议签订後五日内支付予中交建融租
赁,而服务费乃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并参考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租赁本金额後
厘定。
订立融资租赁安排的理由及裨益
订立融资租赁安排可让本集团得以拓宽其融资渠道及筹集低成本资金,促进
本集团的业务发展及平稳运作。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的各项交易乃按一
般商业条款於本公司的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该等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
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中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持有本公司624,851,793股股份,占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约28.886%,因此中交集团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中交建融租赁
为中交集团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因此为中交集团的联系人及本公司的关连人
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
司的关连交易。由於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0.1%但所
有适用百分比率低於5%,故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
第14A章项下申报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於刘文生先生、孙国强先生、曹舟南先生、李青岸先生及李永前先生各自被
视为於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故刘文生先生、孙国
强先生、曹舟南先生、李青岸先生及李永前先生各自已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
弃表决。除上述董事外,各董事确认,彼等并无於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的
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毋须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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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资料
本公司为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其
为中国领先的房地产发展商之一,在中国多个主要城市经营业务,主要从事优
质物业开发,以中国中高收入人士为目标客户。
海南绿城为一家於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中国物业开发。
就董事所知悉,中交建融租赁为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提
供金融服务。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中交建融租赁」 指 中交建融租赁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并为中交集团的非全资附属公司
「中交集团」 指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於2005年12月8日在
中国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为本公司主要股东
「本公司」 指 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3900),於开
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
板上市
「顾问协议」 指 海南绿城与中交建融租赁订立日期为2017年3月
30日的顾问协议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融资租赁协议」 指 海南绿城与中交建融租赁订立日期为2017年3月
30日的融资租赁协议
「融资租赁安排」 指 融资租赁协议及顾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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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房地产」 指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海南绿城」 指 海南绿城高地投资有限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成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
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租赁资产」 指 融资租赁协议所列资产,包括(其中包括)海南绿
城拥有的一间酒店之运营涉及的若干家具及设
备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冯征
中国,杭州
2017年3月30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七名执行董事宋卫平先生、刘文生先生、孙国强先
生、寿柏年先生、曹舟南先生、李青岸先生及李永前先生;以及四名独立非执
行董事贾生华先生、柯焕章先生、史习平先生及许云辉先生。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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