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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11) (股份代号:830)
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之间之
持续关连交易
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建五局与远东订立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
议,据此中建五局在中建五局服务上限之规限下,可委聘远东附属公司於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提供城市规划管理及
谘询服务。
中建五局为中建股份之附属公司。中建股份为中国建筑国际之中介控股公司,而
远东为中国建筑国际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因此,中建五局为远东之关连人士。按
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中建五局(其中一方)与远东附属公司(另一方)根据城市规
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构成远东之持续关连交易。
远东为中国建筑国际之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中国建筑国际间接拥有远东已发行股
本中约74.06%之权益。中国建筑国际集团并非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或其
项下拟进行交易中之一方,但由於远东为其附属公司,按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
中建五局(其中一方)与远东附属公司(另一方)根据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
拟进行之交易构成中国建筑国际之持续关连交易。
�C1�C
就远东而言,由於於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期限内可向远东集团授出之最
高合约总额(即中建五局服务上限)於上市规则之定义下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
但少於5%,因此,按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根据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拟
进行之交易须遵守年度审核、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
规定。
就中国建筑国际而言,由於於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期限内可向远东集团
授出之最高合约总额(即中建五局服务上限)於上市规则之定义下之适用百分比率
超过0.1%但少於5%,因此,按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根据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
服务协议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年度审核、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
股东批准之规定。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建五局与远东订立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
据此中建五局在中建五局服务上限之规限下,可委聘远东附属公司於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提供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
务。
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订约方
1. 中建五局;及
2. 远东。
�C2�C
提供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
中建五局为主要在中国从事承接建设工程以及投资活动之大规模承建商,在中国拥
有多个城市规划项目。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建五局与远东订立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据此中建五局在中建五局服务上限之规限下,可委聘远东附属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提供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根据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订约方同意:
(a)中建五局可委聘远东附属公司不时就城市规划项目向中建五局提供城市规划管
理及谘询服务。相关服务范围包括图纸会审、质量管理、项目进度管理、信息
管理、组织协调、档案资料的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及提供培训及
指导;
(b)彼等可不时订立进一步特定合约。该等特定合约须载列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
务之特定服务费及收费基准,此乃根据城市规划项目之实际交易厘定。该等特
定合约之条款须由订约方公平磋商;
(c)远东附属公司收取之服务费须介乎中建五局与最终业主之间就城市规划项目订
立之主协议之合约金额之2%至5%,惟中建五局根据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
协议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以及截至二
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各年可
向远东集团授出之合约总额分别不得超过港币0.8亿元、港币1亿元及港币1亿
元(即中建五局服务上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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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中建五局须根据最终业主按中建五局与最终业主之间订立之主协议支付之城市
规划项目工程进度款向远东附属公司支付相应比例之服务费,相关服务费须由
中建五局於其收到相关进度款後之十个营业日内向远东附属公司支付。
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之定价基准
作为一般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合约之价格及条款须按一般商业条款在日
常业务过程中经公平原则磋商後厘定,且价格及条款不优於远东集团向独立第三方
客户提供之同类或可比较管理及谘询服务安排之价格及条款。
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费用将根据当前市价以及中建五局与城市规划项目最终业主之间所订立主协议之合约金额介乎2%至5%厘定,而主协议之合约金额将参考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之范围及复杂程度、城市规划项目之位置、大小及开发状况以及提供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之成本及费用而厘定。
中建五局服务上限之计算方式
中建五局服务上限乃参照以下因素计算:
(a)中建五局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内
之城市规划项目之估计合约总额,乃参考(i)中建五局获授予之同类城市规划项
目之过往合约金额;及(ii)中建五局於该期间之未来增长及扩张而估计所得;及
(b)远东董事所估计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期间内中国建筑及城市规划市场之增长,乃基於城市化发展及建筑行业之前景
乐观,随着建筑活动增多,未来数年内可供远东集团提供之城市规划管理及谘
询工程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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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远东集团没有与中建五局就提供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有任何交易。尽管
上文所述,由於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之性质,中建五局各潜在城市规划项目可
能牵涉之合约金额巨大,中国建筑国际及远东董事均认为中建五局服务上限属公平
合理。紧接签署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後,中建五局根据城市规划管理及谘
询服务协议的条款及其中规定的方式以约港币60,000,000元的服务费委聘远东附属
公司为其提供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
进行交易之理由
中建五局为主要在中国从事承接建设工程以及投资活动之大规模承建商。中国建筑
国际集团主要从事楼宇建筑、土木工程、基建投资及项目谘询业务。远东集团主要
从事承建及工程业务,包括设计、工程、制造、安装、保养、项目谘询及管理服
务。目前,远东集团之主要产品为主要由预制铝饰板、不锈钢及玻璃制成之外墙系
统。
远东之专长为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运营及管理提供项目管理及谘询服务。中国
建筑国际及远东董事均认为,根据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拟进行之交易将使
远东尽量扩大收益来源,从而产生稳定收入及扩大利润。
鉴於相关交易能为远东带来上述潜在利益,远东董事(包括远东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根据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拟进行之交易预期将於远东集团一般及日
常业务过程中进行,而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连同中建五局服务上限)则经各订约方按公平原则磋商後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根据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拟进行交易(连同中建五局服务上限)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远东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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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国际集团并非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中之一方,然
而,由於相关交易是其附属公司远东之持续关连交易,中国建筑国际董事亦须考虑
该等交易。鉴於该等交易能为远东带来上述潜在利益,中国建筑国际董事(包括中
国建筑国际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根据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拟进行之
交易预期将於远东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而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
议(连同中建五局服务上限)则经各订约方按公平原则磋商後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且根据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拟进行交易(连同中建五局服务上限)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中国建筑国际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中建五局为中建股份之附属公司。中建股份为中国建筑国际之中介控股公司,而远
东为中国建筑国际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因此,中建五局为远东之关连人士。按上市
规则第十四A章,中建五局(其中一方)与远东附属公司(另一方)根据城市规划管理
及谘询服务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构成远东之持续关连交易。
远东为中国建筑国际之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中国建筑国际间接拥有远东已发行股本
中约74.06%之权益。中国建筑国际集团并非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或其项下
拟进行交易中之一方,但由於远东为其附属公司,按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中建五
局(其中一方)与远东附属公司(另一方)根据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构成中国建筑国际之持续关连交易。
就远东而言,由於於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期限内可向远东集团授出之最高
合约总额(即中建五局服务上限)於上市规则之定义下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少
於5%,因此,按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根据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拟进行之
交易须遵守年度审核、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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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概无远东董事於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
故彼等毋须就远东董事局通过之批准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就中国建筑国际而言,由於於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期限内可向远东集团授
出之最高合约总额(即中建五局服务上限)於上市规则之定义下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0.1%但少於5%,因此,按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根据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
议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年度审核、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於概无中国建筑国际董事於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 大权益,故彼等毋须就中国建筑国际董事局通过之批准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 指 各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关连人士」、
「附属公司」
「中国建筑国际」 指 中国建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
号:3311),为中建股份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中建五局」 指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
责任公司,为中建股份之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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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股份」 指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之股份
有限公司,其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
码:601668),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之非全资附
属公司;
「中建五局服务上限」指 中建五局每一期间根据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
协议可向远东集团授出提供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
服务之合约之最高合约总额;
「中国建筑国际集团」指 中国建筑国际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不包括远东集
团);
「远东」 指 远东环球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830),为中国建筑国际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远东集团」 指 远东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远东附属公司」 指 根据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协议,远东指定提
供城市规划管理及谘询服务之任何全资附属公
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澳门」 指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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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及 指 与城市规划、设计、运营及管理有关之项目管理
谘询服务」 及谘询服务;
「城市规划管理及 指 中建五局与远东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就
谘询服务协议」 委聘远东附属公司不时向中建五局提供城市规划
管理及谘询服务而订立之服务协议;
「城市规划项目」 指 中建五局承接之位於中国之城市规划及运营项
目;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局命 承董事局命
中国建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远东环球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主席兼非执行董事
周勇 周勇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中国建筑国际董事局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周勇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田树臣先生、
周汉成先生、潘树杰先生、孔祥兆先生及吴明清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何锺泰博士、李民桥先
生、梁海明博士及李承仕先生。
於本公告日期,远东董事局成员包括主席兼非执行董事周勇先生;执行董事朱毅坚先生(副主席兼
行政总裁)、罗海川先生、王海先生、陈善宏先生及秦吉东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周劲松先生、
HongWinn先生及邝心怡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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