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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ChinaPowerInternationalDevelopmentLimited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2380)
持续关连交易
煤炭供应框架协议
董事局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公司分别与淮南矿业及平煤神马订立两份煤炭供应框架协议,就有关向买方(本公司的附属公司)供应煤炭。
由於淮南矿业及平煤神马均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故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章,彼等均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因此,两份煤炭供应框架协议项下所涉交易根据上市规则属於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截至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淮 南矿业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的建议年度上限将分别不会超过人民币 7,596,000,000 元、人民币8,238,000,000元及人民币8,616,000,000元(约相等於8,440,000,000港 元、9,153,000,000港元及9,573,000,000港元)。
截至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平 煤神马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的建议年度上限将分别不会超过人民币 2,798,000,000 元、人民币3,288,000,000元及人民币3,288,000,000元(约相等於3,109,000,000港 元、3,653,000,000港元及3,653,000,000港元)。
由於董事局已批准淮南矿业煤炭供应框架协议及平煤神马煤炭供应框架协议两者项下所涉交易,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亦已确认该等框架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其项下所涉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监於 淮南矿业及平煤神马仅为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故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101条,煤炭供应框架协议项下所涉交易须遵守公告、申报及年度审核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经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谨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刊发的公告,就有关与淮南矿业签订之煤炭供应框架协议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公司与淮南矿业订立淮南矿业煤炭供应框架协议,据此订约双方同意在原煤炭供应框架协议届满後,双方继续采购及供应煤炭,为期三年。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公司亦与平煤神马订立平煤神马煤炭供应框架协议,据此订约双方同意平煤神马将向买方(本公司的附属公司)供应煤炭,为期三年。
淮南矿业煤炭供应框架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订约方
(i) 本公司(买方,代表其附属公司,共同称为「买方」);及
(ii) 淮南矿业(供应商)。
主要条款及定价原则
根据淮南矿业煤炭供应框架协议,淮南矿业将向买方供应煤炭。协议的期限为三
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直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订约双方经公平磋商後,双方同意煤炭的采购价格应参考(i)中国的地区煤炭交易所或市场的现行交易煤炭价格(两项或以上最近期与独立第三方相若的交易);(ii)中国煤炭市场网的网站www.cctd.com.cn上刊登的可供查阅数据;(iii)煤炭的质量(包括不同燃煤发电机组所需的估计煤炭热值);及(iv)煤炭的数量而厘定。
买方将按月或双方於合同中不时同意的其他付款方式结算与淮南矿业所购买的煤
炭。
订约双方亦已协定,将不时根据订约双方之讨论及公平协商以决定淮南矿业所供应给买方的煤炭价格、质量、数量及运输方式。
历史金额
与淮南矿业截至二零一四年、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过往交易的历史金额及年度上限载列如下:
历史金额 年度上限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二零一四年度 3,239,000,000(实际) 5,694,000,000
二零一五年度 2,983,000,000(实际) 7,388,000,000
二零一六年度 3,570,000,000(预计) 9,082,000,000
建议年度上限
建议年度上限经订约双方公平磋商後,参考以下因素而厘定:
(a) 根据买方现有的发电机组及预计将会投入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所估计的发电
量,而估计於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三个财政年度各年向淮南矿业所采购的煤炭量;
(b) 根据中国过去几年的历史平均增长率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所作预测的电力
需求估计升幅;及
(c) 中国煤炭市场供过於求而导致过往几年煤炭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近来经已逆
转,局部地区煤炭供应渐趋紧张,故若煤炭市场产生重大变化,煤炭价格将可能出现波动。
预计截至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建议年度上限将分别不会超过人民币7,596,000,000元、人民币8,238,000,000元及人民币 8,616,000,000元(约相等於 8,440,000,000港元、9,153,000,000港元及9,573,000,000港元)。
平煤神马煤炭供应框架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订约方
(i) 本公司(买方,代表其附属公司,共同称为「买方」);及
(ii) 平煤神马(供应商)。
主要条款及定价原则
根据平煤神马煤炭供应框架协议,平煤神马将向买方供应煤炭。协议的期限为三
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直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平煤神马煤炭供应框架协议之前,本公司未曾舆平煤神马签订任何框架协议。
订约双方经公平磋商後,双方同意煤炭的采购价格应参考(i)中国的地区煤炭交易所或市场的现行交易煤炭价格(两项或以上最近期与独立第三方相若的交易);(ii)中国煤炭市场网的网站www.cctd.com.cn上刊登的可供查阅数据;(iii)煤炭的质量(包括不同燃煤发电机组所需的估计煤炭热值);及(iv)煤炭的数量而厘定。
买方将按月或双方於合同中不时同意的其他付款方式结算与平煤神马所购买的煤
炭。
订约双方亦已协定,将不时根据订约双方之讨论及公平协商以决定平煤神马所供应给买方的煤炭价格、质量、数量及运输方式。
建议年度上限
建议年度上限经订约双方公平磋商後,参考以下因素而厘定:
(a) 根据买方现有的发电机组及预计将会投入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所估计的发电
量,而估计於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三个财政年度各年向平煤神马所采购的煤炭量;
(b) 根据中国过去几年的历史平均增长率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所作预测的电力
需求估计升幅;及
(c) 中国煤炭市场供过於求而导致过往几年煤炭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近来经已逆
转,局部地区煤炭供应渐趋紧张,故若煤炭市场产生重大变化,煤炭价格将可能出现波动。
预计截至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建议年度上限将分别不会超过人民币2,798,000,000元、人民币3,288,000,000元及人民币 3,288,000,000元(约相等於 3,109,000,000港元、3,653,000,000港元及3,653,000,000港元)。
本集团将遵照载於两份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的条款、建议年度上限的理由及所有内部监控程序(包括独立第三方的报价)以维持与淮南矿业及平煤神马所有煤炭购买的价格公平和条款不逊於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
进行持续关连交易的理由及利益
订立两份煤炭供应框架协议将有助於(i)本集团的燃煤发电机组获得持续并稳定的煤
炭供应,(ii)以大量采购获取优惠价格,及 (iii) 减少运输费,因淮南矿业及平煤神马
的相关煤矿多数位於买方非常邻近的便利位置。董事认为,订立两份煤炭供应框架协议的条款不逊於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且将确保煤炭的稳定供应、高效和及时交货,就本集团日常营运而言,实属有利。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对本公司股东而言,两份煤炭供应框架协议乃於本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公司及本集团的资料
本公司为国家电投常规能源业务的核心子公司。国家电投为中国唯一同时拥有火
电、水电、核电及新能源资源的综合能源集团。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内地从事发电及售电,包括投资、开发、经营及管理火力、水
力、风力及光伏发电厂,其业务分布於中国各大电网区域。
淮南矿业的资料
淮南矿业於一九九八年淮南矿务局重组时成立,为一家由中国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股持有的国有企业,其总部位於中国安徽省淮南市。淮南矿业主要从事煤炭、电力、房地产、物流及金融等不同行业,彼为中国14个亿吨级煤炭基地及六大煤电基地之一。淮南矿业亦为中国循环经济的首批试点企业、环境友好型企业及国家级创新试点企业。
淮南矿业为本公司附属公司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平圩第二发电有
限责任公司及淮南平圩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股东。
平煤神马的资料
平煤神马於二零零八年成立,为中国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股持有的国有能源化工集团,其总部位於中国河南省平顶山市。平煤神马的产品远销超过30个国家及地区,乃中国品种最齐全的炼焦煤和动力煤生产基地,以及亚洲最大的尼龙化工产品生产基地。
平煤神马为本公司一家於二零一六年七月成立之附属公司-河南中电平安能源服务有
限公司的主要股东。
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
淮南矿业及平煤神马均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
章,两者均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因此,两份煤炭供应框架协议项下所涉交易根据上市规则属於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董事局已批准淮南矿业煤炭供应框架协议及平煤神马煤炭供应框架协议两者项下所涉交易,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亦已确认该等框架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其项下所涉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监於淮南矿业及平煤神马仅为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故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101条,煤炭供应框架协议项下所涉交易须遵守公告、申报及年度审核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经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概无董事於两份煤炭供应框架协议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或须就董事局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董事局」 指 本公司董事局
「煤炭供应框架协议」指 淮南矿业煤炭供应框架协议及平煤神马煤炭供应框
或「框架协议」 架协议
「本公司」 指 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淮南矿业」 指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家由中国安徽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股持有的国
有企业
「淮南矿业煤炭供应框指 本公司与淮南矿业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就煤
架协议」 炭供应所订立的框架协议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平煤神马」 指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家由
中国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股
持有的国有能源化工集团
「平煤神马煤炭供应框指 本公司与平煤神马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就煤
架协议」 炭供应所订立的框架协议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所涉地区而言,中国
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
「建议年度上限」 指 根据淮南矿业煤炭供应框架协议及平煤神马煤炭供
应框架协议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八年及二零
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自应付的
最高金额
「买方」 指 包括但不限於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黄
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淮南平圩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平圩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淮南平圩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中电国瑞物流有限公司,为本公
司的附属公司,共同称为「买方」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国家电投」 指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
司,前身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於二零一五年与国家核电技
术公司联合重组的一家全资国有企业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英文或中文译名(视乎情况而定)仅供识别
本公告所载人民币与港元之间按人民币0.90元兑1.00港元的汇率换算。换算并不代
表人民币实际可按该汇率或任何汇率兑换为港元。
承董事局命
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余兵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为:执行董事余兵及王子超,非执行董事王炳华及关绮鸿,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邝志强、李方及邱家赐。
煤炭供應框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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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