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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協議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号:00323) 持续关连交易 金融服务协议 金融服务协议 财务公司与马钢集团於2015年12月22日签订关於2016年年度的金融服务协议将於2016年12 月31日届满。於2016年12月29日,财务公司与马钢集团签订关於2017年年度的金融服务协议。 根据协议,财务公司同意根据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条款向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上市规则之涵义 马钢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於本公告日期,马钢集团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5.53%。财务 公司为本公司持股 91%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均为本公司的关连人 士。因此,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是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就财务公司向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之存款服务,由於在财务公司之存款是为本集团之利益而本集团的资产没有进行抵押,故本公司无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遵守申报、公告及须经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於有关贷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的服务费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於5%,故根据上市规则 第14A章构成本公司之豁免持续关连交易而无须独立股东之批准,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所 载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金融服务协议 财务公司与马钢集团於2015年12月22日签订关於2016年年度的金融服务协议将於2016年12 月31日届满。於2016年12月29日,财务公司与马钢集团签订关於2017年年度的金融服务协议。 根据协议,财务公司同意根据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条款向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2016年12月29日 协议方 (i) 财务公司;及 (ii) 马钢集团 期限 金融服务协议之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止。 存款服务 财务公司向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时,支付存款利息的利率不得高於同期同类型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范围;亦不高於其他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同期同类型存款利率。 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该等服务是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股份公司(及包括其子公司)的利益,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本公司(及包括其子公司)而言属更佳条款)提供的财务资助,并无以本公司(及包括其子公司)的资�b作抵押。 关於存款服务的利息,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基准利率及浮动范围按月厘定及按季支付。 利息计算及利率与独立商业银行相符一致。 贷款服务 财务公司向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时,收取贷款利息的利率不得低於同期同类型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利率范围;亦不低於其他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收取同期同类型贷款利息的利率。 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可视乎需要随时向财务公司申请��其提供贷款服务,财务公司根据申请条件和金额依法向马钢集团提供发放贷款的服务。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向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额每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00元。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须就财务公司的贷款服务应财务公司的需要提供抵押或担保措施。 财务公司向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总额每月末金额不得高於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放的存款及应计利息总额。 关於贷款服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范围计算。 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向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票据承兑、保函、承销债券、财务顾问、保险代理、外汇结售汇等)时,收费不得低於同期同类型金融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标准收费(如适用);亦不低於其他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同期同类型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就上述的其他金融服务而言,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须按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缴付给财务公司利息及票据承兑、保函、承销债券、财务顾问、保险代理、外汇结售汇手续费等服务费,在2017年内不高於人民币60,000,000元。 由财务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主要为承兑票据、委托贷款。承兑票据的收费参考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按票据的0.5%厘定票据的收费,收费与商业银行所收取相符。关於委托贷款服务,按贷款合同金额的 0.1%收费。上述费用全部不低於商业银行类似服务的最低收费。 内部管理 根据关连交易内部控制管理措施,市价须由本公司与马钢集团参考可资比较市价按公平磋商协定,及根据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市价可经由公开市场报价、独立第三方价格、竞价厘定及经由市场机制磋商其他价格取得。 持续关连交易管理委员会会负责监察本公司所有关连交易,包括金融服务协议。委员会主席为本公司董事长。 持续关连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及监察关连交易,包括根据必要程序汇报关连交易、安排关连交易资料披露、日常管理关连交易协议的实行、严格执行各种关连交易协议、严格控制各种关连交易年度上限,以及监察查核价格管理及执行程序。 金融服务协议的原因及好处 一方面,财务公司��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可以使本公司利用其部分融通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并且通过财务公司获得的净利息和服务费而增加效益;另一方面,根据上述的交易原则和财务公司与马钢集团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该关联交易对本公司并无不利影响。 总体而言,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有利。 有关本公司的资料 本公司为中国最大的钢铁生产商及销售商之一,主要从事钢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有关马钢集团的资料 马钢集团为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根据上市规则之定义,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从事矿业及矿产品采选、建筑工程施工、建材制造、贸易、仓储及物业管理、农林业等。 有关财务公司的资料 财务公司是根据中国法律於2011年10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机构,受中国银监会监管,其主要业务为向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以及集团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於存款服务、贷款及委托贷款服务、贴现服务及结算服务)。 上市规则之涵义 马钢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於本公告日期,马钢集团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5.53%。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持股91%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均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是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就财务公司向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之存款服务,由於在财务公司之存款是为本集团之利益而本集团的资产没有进行抵押,故本公司无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遵守申报、公告及须经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於有关贷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的服务费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於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构成本公司之豁免持续关连交易而无须独立股东之批准,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所载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上述年度上限乃根据马钢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对同期资金和营运需要的预期厘定。 一般资料 就董事所知、所悉及确信,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除关连董事丁毅先生、钱海帆先生�p苏世怀先生及任天宝先生外,概无董事於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其他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定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公司」 指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 根据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财务公司」 指 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或 指 财务公司与马钢集团於2016年12月29日签订之金融服务协议 「协议」 「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股东」 指 根据上市规则无须在股东大会上就批准某项关连交易而放弃投 票之本公司的任何股东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马钢集团」 指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根据上市规 则之定义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国人民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并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股东」 指 本公司之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年度」 指 1月1日至12月31日 「%」 指 百分比 董事会承命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胡顺良 公司秘书 2016年12月29日 中国安徽省马鞍山市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包括: 执行董事:丁毅、钱海帆 非执行董事: 苏世怀、任天宝 独立非执行董事:秦同洲、杨亚达、刘芳端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00482 圣马丁国际 0.15 42.86
08316 柏荣集团控股 1.5 36.36
08166 中国农业生态 0.05 35.14
08218 毅高国际控股 0.17 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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