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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於中國成立合營證券公司之主要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Lerado Financial Group Company Limited 隆成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25) 有关建议於中国成立合营证券公司之 主要交易 於中国成立合营证券公司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贝格 隆证券与中国贵州茅台、华康保险、第一上海金融集团、石家庄常山纺织及珠海 正邦仓储物流订立合营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有关根据CEPA框架建议成立合营 公司,藉以成立一间於中国提供全方位证券及金融服务之持牌法团。 根据合营协议,合营公司於其成立後,将 由贝格隆证券、中国贵州茅 台、华康保 险、第一上海金融集团、石家庄常山纺织及珠海正邦仓储物流分别拥有19%、 38.5%、20%、7.5%、7.5%及7.5%。合 营公司之注册资本预计将为人民 币20亿 元, 将由贝格隆证券、中国贵州茅 台、华康保 险、第 一上海金融集 团、石家庄常山纺 织及珠海正邦仓储物流各自出资人民币3.8亿元、人民币7.7亿元、人民币4.0亿元、 人民币1.5亿元、人民币1.5亿元及人民币1.5亿元。 出资将由合营股东分两期作出。最初,合营股东将就注册资本投入其各自出资之5%作为可退还按金(须受若干条件所规限)并於筹备小组发出付款通知後10个营业日内支付至筹备小组之指定账户,而余下95%注册资本将由合营股东於中国证监会批准合营公司於中国开展建议业务之申请後支付及於合营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後20个营业日内支付至合营公司之指定账户。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贝格隆证券於合营协议项下之资本承担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 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 )超 过25%但低於100%,根 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合营 协议及补充协议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公 告、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般事项 股东特别大会将予召开,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合营协议及补充协议及其项 下拟进行之交易。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於本公告日期,概无股东或彼等 各自之任何联系人於合营协议及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与其他 股东重大不同之任何重大权益。因 此,概无股东须就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 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上市规则所规定之有关合营协议及补充协议资料之通函将 根据上市规则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惟无论如何不得迟於本公告日期後15个营 业日内寄发予股东。 由於合营协议、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待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其他相 关监管机关批准後,方可作实,故交易可能会或不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 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 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间接全资 附属公司贝格隆证券与中国贵州茅台、华康保险、第一上海金融集团、石家庄常山 纺织及珠海正邦仓储物流订立合营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有关根据CEPA框架建议 成立合营公司,藉以成立一间於中国提供全方位证券及金融服务之持牌法团。 合营协议 合营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订约方 (1) 贝格隆证券; (2) 中国贵州茅台; (3) 华康保险; (4) 第一上海金融集团; (5) 石家庄常山纺织;及 (6) 珠海正邦仓储物流。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 悉及确信,中国贵州茅台、华 康保 险、第 一 上海金融集团、石家庄常山纺织及珠海正邦仓储物流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 人士之第三方。 业务范围及成立 合营公司之名称拟定为广东丝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成立为一间有限责任公司,其将设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合 营公司将主要从事证券经纪、包销及保荐服务、自营买卖、资产管理、证券谘询、直接投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 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各合营股东以彼等各自的出 资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 注册资本及出资 合营公司之注册资本预期为人民币2,000,000,000元(相等於约2,232,566,000港元), 将由合营股东以现金出资如下: 於合营公司的 出资金额 股权百分比 (人民币) (%) 中国贵州茅台 770,000,000 38.5 华康保险 400,000,000 20.0 贝格隆证券 380,000,000 19.0 第一上海金融集团 150,000,000 7.5 石家庄常山纺织 150,000,000 7.5 珠海正邦仓储物流 150,000,000 7.5 合计 2,000,000,000 100.0 出资将由合营股东分两期作出。最初,合营股东将就注册资本投入其各自出资之5% 作为可退还按金(须受若干条件所规限)并於筹备小组发出付款通知後10个营业日 内支付至筹备小组之指定账户,余 下95%注册资本将由合营股东於中国证监会批 准合营公司於中国开展建议业务之申请後支付及於合营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後20个 营业日内支付至合营公司之指定账户。 出资金额乃由合营协议之合营股东参考合营公司之业务前景及发展潜力以及其业 务发展之资金需求,经公平磋商後厘定。 本公司拟结合本集团之内部资源、集资活动(包括但不限於配售新股份、公开发售 及供股)及�u或本集团可能获得之银行融资为出资拨资。 倘任何合营股东拟向合营股东以外之第三方转让其於合营公司之全部或部份股权 (「转让权益」),则各合营股东应获得其他合营股东之同意及中国有关政府部门之 批准。各合营股东拥有收购转让权益之优先购买权。 筹备小组 筹备小组将予成立以协调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於中国开展建议业务所需之牌照。合 营股东同意授权中国贵州茅台及华康保险成立筹备小组。 合营公司之董事会组成及管理层架构 合营公司董事会将由九名成员组成。中国贵州茅台有权提名四名董事,而华康保险、贝格隆证券、第 一上海金融集团、石家庄常山纺织及珠海正邦仓储物流各自有权提名一名董事。合营主席(其亦将担任合营公司之法定代表)将由中国贵州茅台委任。总经理将由华康保险提名,其将主要负责管理合营公司之营运及向合营公司之董事会报告。合营公司亦将成立监事委员会,其将由五名成员组或。中国贵州茅台、华康保险及贝格隆证券各自有权提名一名董事,而雇员代表有权委任两名董事。 监事委员会主席将由贝格隆证券提名。 分派溢利及余下资产 於合营公司将予清盘之情况下,合营公司之溢利及余下资产(如适用及如有)将按 彼等各自之出资比例分派予合营股东。 违反合约 倘任何合营股东未有按合营协议及时缴纳其各自之出资,违 约合营股东将被撤销 作为合营股东之资格及筹备小组有权处理违约合营股东之股 权。由於任何合营股 东过错,造成合营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 时,由过错合营股东承担其对其 他合营股东造成的损失。 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i)倘合营股东为香港上市公司或香港上市公司之附属公 司,则合营股东之投资 交易须符合上市规则。特别是,根据上市规则(如需要),合营协议、补充协议 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刊发公告及�u或於合营股东之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 案後,方可作实。倘於合营股东之股东大会上决议案未获通过,则合营股东有 权解除建议成立合营公司; (ii)倘全体合营股东同意解除合营协 议,则合营股东不再须履行合营协议项下之 权利义务,及毋须承担因个体原因退出所触发的一切赔偿和补偿责任;及 (iii)筹备小组将於获以书面形式送达合营股东之股东大会上之决议案否决结果後 10日内向合营股东退还可退还按金。 建议成立合营公司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财务服务(包括证券经纪、�I展融资 及放债等)、生产及分销儿童塑胶玩具及医疗护理产品。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之二零一五年年报所 披 露,本 公司将 专注於现有业务及於证券市场之投 资,亦拟参与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 於提供企业融资、资产管理、融资规划服务等,以善用本集团现有金融界别业务, 旨在将金融业务扩大至中国内地市场。 董事认为,透过合营公司,本集团将能涉足中国之金融服务市场,把握由中国不断 增加之投资及集资需求所产生之任何机 遇。合资公司可为本集团之现有证券经纪 业务带来协同效应并善用本集团之其他金融业务。 董事认 为,合营协议及补充协议之条款乃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 利益。 有关合营股东之资料 贝格隆证券为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及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贝 格 隆证券主要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 中国贵州茅台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及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一家 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国有企业(股份代号:600519))之股东之一。中国贵州茅 台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白酒及其相关产业。 华康保险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及为一名专业保险服务提 供 商,主 要从事 提供保险及投资服务及针对中高端客户。 第一上海金融集团为一家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为第一上海投资 有限公司(其於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0227))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第一上海金 融集团主要从事对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登记之持牌法团之股本投资业务。 石家庄常山纺织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及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 000158)。石家庄常山纺织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纺织品及纺织品科研。 珠海正邦仓储物流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及主要从事物流及国内外高端白 酒之推广服务业务。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贝格隆证券於合营协议项下之资本承担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 率(定 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25%但低於100%,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合营协 议及补充协议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公告、 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於本公告日期,概无股东或彼等 各自之任何联系人於合营协 议、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 权 益。因 此,概 无股东须就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合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 交易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其中包 括 )上 市规则所规定之有关合营协议及补充协议资料之通函将 根据上市规则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惟无论如何不得迟於本公告日期後15个营业 日内寄发予股东。 由於合营协议、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待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其他相关 监管机关批准後,方可作实,故交易可能会或不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 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贝格隆证券」 指 贝格隆证券有限公司,本公司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并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 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出资」 指 合营股东将向合营公司作出之建议出资 「中国贵州茅台」 指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於 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及一名独立第三方,为合营协 议之合营股东之一 「CEPA」 指 《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公司」 指 隆成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第一上海金融集团」指 第一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英属处女群岛 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一名独立第三方,为合营协 议之合营股东之一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华康保险」 指 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 司及一名独立第三方,为合营协议之合营股东之一 「合营协议」 指 合营股东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就建议成 立合营公司订立的协议 「合营主席」 指 合营公司董事会主席 「合营公司」 指 合营股东根据合营协议建议在中国成立之公司 「合营股东」 指 合营公司之股东,即 贝格隆证券、中国贵州茅台、 华康保险、第一上海金融集团、石 家庄常山纺织及 珠海正邦仓储物流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议成立合营公司」指 合营股东建议成立合营公司 「筹备小组」 指 将予成立以协调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於中国进行建 议业务所需牌照之小组,合营股东同意授权中国贵 州茅台及华康保险成立该小组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予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 准(其中包括)合营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石家庄常山纺织」 指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 立之公司及一名独立第三方,为合营协议之合营股 东之一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补充协议」 指 合营股东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就建议成 立合营公司订立之补充协议 「珠海正邦仓储物流」指 珠海正邦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 之公司及一名独立第三方,为合营协议之合营股东 之一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隆成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麦光耀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麦光耀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黄英源先生 (荣誉主席 )、陈俊杰先生、黄琛凯先生及黎健聪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 林泽民先生、叶建新先生、陈世峰先生及许鸿德先生。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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