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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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991)
公告
关连交易
技改工程合同
於2016年12月2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托克托发电公司与大唐科技工程
公司签署了技改工程合同(托克托),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095.7124万元;
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口热电公司与大唐科技工程公司签署了技改工
程合同(张热),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286.9952万元。
上市规则含义
於本公告日,大唐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其子公司合共持有本
公司34.77%的已发行股本;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由於大唐集团的控
股子公司大唐环境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大唐科技工程公司为本公司的
关连人士,技改工程合同项下之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於技改工程合同交易金额及汇总过往交易後之交易总额一个或多
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低於5%,故技
改工程合同及其项下之交易须遵守上��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
告的规定,但无须经本公司独立股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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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改工程合同(托克托)
合同日期:
2016年12月29日
合同各方:
(1)业主方:托克托发电公司
(2)总承包方:大唐科技工程公司
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标的:托克托发电公司委任大唐科技工程公司进行托克托发电
公司一期储煤场封闭改造EPC工程项目。
(2)合同价格合计及明细: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合同 设备 建筑 总技术
总价格 材料费 安装费 服务费 其他费
9,095.7124 681.9404 8,203.7875 170 39.9845
(3)结算及付款:
a.设备购置费的支付:
i) 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总承包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
的10%以业主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
同设备价格10%的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误後一个月内,
支付给总承包商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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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总承包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设备运至施工现场并经业主方
检验,总承包方提交验收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并
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後45天内,支付给总承包方设备价格的
70%;
iii)现场调试验收合格後,经审核无误後,业主方一个月内支付
给总承包方设备价格的10%;
iv)剩余设备价格的10%作为质保金,在总承包方提交最终验收
证书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後一个月内,业主方向总承包方支
付设备价格的10%。
b.总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1)设计费的支付:
i)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总承包方提交金额为设计费
用的10%的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误後一个月内,支
付给总承包商设计费用的10%作为预付款;
ii)施工图完成後1个月内,总承包方提交金额为设计费用
7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方审核无误後1个月内,支
付给总承包方设计费用的60%;
iii)竣工图完成後1个月内,总承包方提交金额为设计费用
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方审核无误後1个月内,支
付给总承包方设计费用的20%;
iv)剩余的设计费的10%作为设计费的质量保证金,机组完
成168小时试验一年後,且试验结果满足合同设计要求,
总承包方提交金额为设计费用10%的财务收据,业主方
审核无误後1个月内,支付给总承包方设计费用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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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试费的支付:
i)专业调试人员进驻现场後30天内,业主方向总承包方支
付预付款,其金额为调试费用的20%,总承包方同时提
供该预付款的财务收据;
ii)机组完成168小时试验後1个月内,总承包方提交金额为
调试费用的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方审核无误後
1个月内,支付给总承包方调试费总价格的70%;
iii)剩余的调试费的10%作为调试费的质量保证金,机组完
成试验一年後,且试验结果满足合同设计要求,总承包
方提交金额为调试费用10%的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
误後1个月内,支付给总承包方调试费用的10%。
(3)其他费用的支付:
i)第一批设备交货後,总承包方提交金额为技术服务费用
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已进行的技术服务相关内容
报告後,业主方审核後1个月内,支付给总承包方技术服
务费用的30%;
ii)合同设备通过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
後,总承包方提交金额为技术服务费用70%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业主方审核无误後1个月内支付给总承包方技
术服务费用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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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建筑安装费的支付:
i) 建筑安装队伍进驻现场後30天内业主方向总承包方支付预
付款,其金额为建筑安装费用的10%,总承包方向业主方提
供该预付款的财务收据;
ii)业主方在施工开始後按月度向承包方支付进度款,支付的
进度款(含预付款)达到建筑安装费用的90%停止支付,经审
计後付至建筑安装费用的95%;
iii)剩余建筑安装费的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及经审核後
无质量问题,业主方须在一个月内向承包方支付建筑、安装
费的5%。
d.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及日程与建筑安装费的支付相同。
(4)合同生效日期:合同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後生
效。
技改工程合同(张热)
合同日期:
2016年12月29日
合同各方:
(1)业主方:张家口热电公司
(2)总承包方:大唐科技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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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标的:张家口热电公司委任大唐科技工程公司进行张家口热电
公司储煤场全封闭改造EPC工程项目。
(2)合同价格合计及明细: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合同总价格 设备费 建筑安装费 总技术服务费
7,286.9952 395.411 6,676.5842 215
(3)结算及付款:
a.设备购置费的支付:
i) 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总承包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
的10%以业主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
ii)总承包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设备运至施工现场并经业主方
检验,总承包方提交验收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并
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後45天内,支付给总承包方设备价格的
70%;
iii)现场调试验收合格後,经审核无误後,业主方一个月内支付
给总承包方设备价格的20%;
iv)剩余设备价格的10%作为质保金,在总承包方提交最终验收
证书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後一个月内,业主方向总承包方支
付设备价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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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总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1)设计费的支付:
i)合同生效日期起,总承包方按照业主方常规要求和项目
进展速度开具商业发票,业主方审核无误後一个月内,
支付给总承包商设计费用的10%;
ii)施工图完成後1个月内,业主方审核无误後1个月内,支
付给总承包方设计费用的60%;
iii)竣工图完成後1个月内,业主方审核无误後1个月内,支
付给总承包方设计费用的20%;
iv)剩余的设计费的10%作为设计费的质量保证金,机组完
成168小时试验一年後,且试验结果满足合同设计要求,
业主方审核无误後1个月内,支付给总承包方设计费用
的10%。
(2)调试费的支付:
i)合同生效日期起,总承包方按照业主方常规要求和项目
进展速度开具商业发票,完成168小时试验後1个月内,
业主方支付给总承包方调试费总价格的90%;
ii)剩余的调试费的10%作为调试费的质量保证金,机组完
成试验一年後,且试验结果满足合同设计要求,业主方
支付给总承包方调试费用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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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建筑安装费的支付:
i) 合同生效日期起,总承包方按照业主方常规要求和项目进
展速度开具商业发票,建筑安装队伍进驻现场後30天后业主
方向总承包方支付10%的进度款;
ii)业主方在施工开始後按工程节点向承包方支付进度款,支
付的进度款(含预付款)达到建筑安装费用的90%停止支付,
经审计後付至建筑安装费用的95%;
iii)剩余建筑安装费的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及经审核後
无质量问题,业主方须在一个月内向承包方支付建筑安装
费的5%。
(4)合同生效日期:合同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後生
效。
签署技改工程合同的原因及好处
根据公司年度技改工程计划,公司对托克托发电公司、张家口热电公司
机组技改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经履行相关评审程式及考虑多方因素,包
括所有投标者的技术经验、专业资格、商业信誉、项目管理技术、费用总
额及其他相关因素,选择大唐工程公司为托克托发电公司、张家口热电
公司机组技改工程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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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工程公司在实施技改工程方面拥有足够的专业资格及丰富经验。公
司认为该公司可确保技改工程顺利实施。
公司、托克托发电公司及张家口热电公司同意委任大唐工程公司实施技
改工程,主要是为了保证托克托发电公司、张家口热电公司的技改工程
按期完成,充分发挥该公司的专业优势,并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规模采购
设备,从而控制成本。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意见)认为技改工程合同及项下交易为通过
公开招投标程序而确定,相关条款公平、合理,并根据一般商业条款订
立,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董事会批准
公司第八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之《关於大唐国际及其子公司涉及
关连交易的议案》(详情请参阅公司於2015年12月22日的海外监管公告),
公司及其子公司就2016年度技改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公司董事於技改工程合同之交易中并无重大利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时任关连董事陈进行、胡绳木、梁永磐已於相关董事会上就
该项决议案回避表决。
有关合同各方的资料
1.本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建设及经营电厂,销售电力、热力;电力设备
的检修与调试;电力技术相关服务,本公司的主要服务区域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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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唐工程公司,是大唐环境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成立於2004年5月10
日,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8亿元。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火力、风力发电
系统设计及工程总承包;能源、冶金、化工等领域的烟气脱硫、脱硝
等环保项目系统设计及工程总承包等。
3.托克托发电公司,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装机容量为3,600兆瓦。
4.张家口热电公司,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装机容量为600兆瓦。
上市规则含义
於本公告日,大唐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其子公司合共持有本公
司34.77%的已发行股本;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由於大唐集团的控股子
公司大唐环境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大唐科技工程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
士,技改工程合同项下之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於技改工程合同交易金额及汇总过往交易後之交易总额一个或多个
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低於5%,故技改工
程合同及其项下之交易须遵守上��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的规
定,但无须经本公司独立股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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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在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大唐集团」 指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
国有企业,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於本公告日,
大唐集团及其子公司合共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约34.77%
「本公司」 指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1994年12
月13日在中国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
司,其H股於联交所及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其
A股则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关连交易」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大唐环境公司」指 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大唐集团之
子公司
「大唐工程公司」指 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是大唐集团
之子公司大唐环境公司之子公司,有关详情载
於「有关合同各方的资料」一节中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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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交易」 指 本公司子公司与大唐环境公司及其子公司签署
的多份技改工程合同,有关详情参照公司日期
为2016年3月8日、6月30日及7月28日发布的相关
公告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技改工程」 指 技术改造工程,是指在坚持科技进步的前提下,
用先进的技术改造落後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
和装备代替落後的工艺和装备,实现内涵扩大
再生产,达到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能源,
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
效益的目的
「技改工程合同」指 技改工程合同(托克托)及技改工程合同(张热)
「技改工程合同 指 托克托发电公司与大唐工程公司於2016年12月
(托克托)」 29日签署之《托克托发电公司一期储煤场封闭改
造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095.7124万
元
「技改工程合同 指 张家口热电公司与大唐工程公司於2016年12月
(张热)」 29日签署之《张家口热电公司储煤场全封闭改
造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7,286.9952万元
�C12�C
「托克托 指 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有
发电公司」 关详情载於「有关合同各方的资料」一节中
「张家口 指 河北大唐国际张家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
热电公司」 详情载於「有关合同各方的资料」一节中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应学军
公司秘书
中国北京,2016年12月29日
於本公告日,公司董事为:
陈进行、刘传东、王欣、梁永磐、应学军、朱绍文、曹欣、赵献国、刘海峡、
关天罡、冯根福*、罗仲伟*、刘�核�*、姜付秀*、刘吉臻*
*独立非执行董事
�C13�C
公告 - 關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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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发电
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