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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關連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 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 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公告 关连交易 飞行区西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2016年12月29日,本公司与北京空港建设公司就北京机 场飞行区西区内四个C类机位拟建站坪的助航灯光及供电照明的施工 事宜订立飞行区西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 飞行区东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2016年12月29日,本公司与北京空港建设公司就北京机 场飞行区东区内五个(C、E及F类)机位拟建站坪的助航灯光及供电照 明的施工事宜订立飞行区东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空港建设公司为民航 机场建设公司(母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因此,北京空港建设 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飞行区西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及飞行区 东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均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 下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C1�C 由於飞行区西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及飞行区东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 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与过往交易合并计算後的各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 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均高於0.1%但低於5%,因此该等协议项下拟进 行的交易均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 免遵守本公司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A.飞行区西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 日期 2016年12月29日 订约方 (1)本公司;及 (2)北京空港建设公司 期限 飞行区西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的期限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20个日 历日,工程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为准。 飞行区西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项下的服务范围 根据飞行区西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北京空港建设公司同意就北京 机场飞行区西区内四个C类机位拟建站坪的助航灯光及供电照明向 本公司提供施工服务,且该等服务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项: (i)负责根据飞行区西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的约定实施、完成所有 施工工程并对施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进行维修; (ii)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及拆除; �C2�C (iii)确保施工作业及施工方式的完整性、安全性及可靠性; (iv)在施工场地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工程及人员的安全; (v)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vi)根据北京机场的特定安全施工要求开展施工工程; (vii)提供飞行区西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项下的其他服务。 对价及支付 本公司就飞行区西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项下所提供的施工服务应付 的对价估计为人民币7,940,825.18元,该对价为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的 最低价格。应付对价由材料费、设备使用费、人工费、管理费及预期 的合理利润金额组成。同时该对价也没有超过本公司在考虑项目成 本预算及现行市价後所制定的项目预算。因此,本公司认为该对价 乃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制定,属公平合理。 若钢材、沥青混凝土及电缆等主要工程施工材料的市价出现超过5% 的变动,订约方可协议再行调整对价。本公司预期应付对价最高将 不超过人民币1,325万元。 本公司同意在签订飞行区西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并於北京空港建设 公司提交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後,向北京空港建设公司支付约人 民币794,082.52元的预付款。飞行区西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项下部分 应付对价将由本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支付(「飞行区西区进度付款」)。 施工监理人收到北京空港建设公司提交的飞行区西区进度付款申请 表後,本公司应於28天内向北京空港建设公司支付飞行区西区进度 付款,支付金额应由本公司与监理人协定。飞行区西区助航灯光施 工协议项下的其余应付对价(「飞行区西区竣工付款」)(扣除北京空港 �C3�C 建设公司将支付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将由本公司於收到北京空港建 设公司提交的飞行区西区竣工付款申请单後予以支付。 北京空港建设公司同意向本公司支付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 金。若飞行区西区助航灯光施工工程竣工两年後经验收合格且无质 量问题,本公司同意将质量保证金退还北京空港建设公司。 订立飞行区西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的理由及益处 本公司考虑运行需要,利用飞行区现有资源建设停机位以缓解机位 紧张情况,提升运行效率,提高保障能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对北京 机场飞行区西区内四个拟建C类机位站坪进行助航灯光及供电照明 建设。 本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筛选飞行区西区助航灯光及供电照明工程 的施工服务供应商。经考虑所有投标者的施工设计及技术方案、专 业资质及经验、商业信誉、工程管理水平、工程报价及其他相关因素 後,本公司决定委托北京空港建设公司作为飞行区西区助航灯光施 工工程的服务供应商。整个服务供应商委托过程公平公正,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北京空港建设公司拥有机场场道工程一级专业资质及能力,在机场 工程建设方面拥有丰富的知识及经验。因此,本公司认为其能够满 足此次工程的要求。 基於上述原因,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飞行区西区助航灯 光施工协议的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飞行区 西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项下的交易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C4�C B.飞行区东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 日期 2016年12月29日 订约方 (1)本公司;及 (2)北京空港建设公司 期限 飞行区东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的期限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20个日 历日,工程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为准。 飞行区东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项下的服务范围 根据飞行区东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北京空港建设公司同意就北京 机场飞行区东区内五个(C、E及F类)机位拟建站坪的助航灯光及供电 照明向本公司提供施工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项: (i)负责根据飞行区东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的约定实施、完成所有 施工工程并对施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进行维修; (ii)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及拆除; (iii)确保施工作业及施工方式的完整性、安全性及可靠性; (iv)在施工场地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工程及人员的安全; (v)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C5�C (vi)根据北京机场的特定安全施工要求开展施工工程; (vii)提供飞行区东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项下的其他服务。 对价及支付 本公司就飞行区东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项下所提供的施工服务应付 的对价估计为人民币21,970,168.00元,该对价为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的 最低价格。应付对价由材料费、设备使用费、人工费、管理费及预期 的合理利润金额组成。同时该对价也没有超过本公司在考虑项目成 本预算及现行市价後所制定的项目预算。因此,本公司认为该对价 乃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制定,属公平合理。 若钢材、沥青混凝土及电缆等主要工程施工材料的市价出现超过5% 的变动,订约方可协议再行调整对价。本公司预期应付对价最高将 不超过人民币3,116万元。 本公司同意在签订飞行区东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并於北京空港建设 公司提交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後,向北京空港建设公司支付约人 民币2,197,016.80元的预付款。飞行区东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项下部分 应付对价将由本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支付(「飞行区东区进度付款」)。 施工监理人收到北京空港建设公司提交的飞行区东区进度付款申请 表後,本公司应於28天内向北京空港建设公司支付飞行区东区进度 付款,支付金额应由本公司与监理人协定。飞行区东区助航灯光施 工协议项下的其余应付对价(「飞行区东区竣工付款」)(扣除北京空港 建设公司将予支付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将由本公司於收到北京空港 建设公司提交的飞行区东区竣工付款申请单後予以支付。 �C6�C 北京空港建设公司同意向本公司支付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 金。若飞行区东区助航灯光工程竣工两年後经验收合格且无质量问 题,本公司同意将质量保证金退还北京空港建设公司。 订立飞行区东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的理由及益处 本公司考虑运行需要,利用飞行区现有资源建设停机位以缓解机位紧张 情况,提升运行效率,提高保障能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就北京机场飞行 区东区内五个拟建(C、E及F类)机位站坪进行助航灯光及供电照明建设。 本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筛选飞行区东区助航灯光及供电照明工程的 施工服务供应商。经考虑所有投标者的施工设计及技术方案、专业资质 及经验、商业信誉、工程管理水平、工程报价及其他相关因素後,本公司 决定委托北京空港建设公司作为飞行区东区助航灯光施工工程的服务 供应商。整个服务供应商委托过程公平公正,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本公 司的相关规定。 北京空港建设公司拥有机场场道工程一级专业资质及能力,在机场工程 建设方面拥有丰富的知识与经验。因此,本公司认为其能够满足此次工 程的要求。 基於上述原因,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飞行区东区助航灯光施 工协议的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飞行区东区助航 灯光施工协议项下的交易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C7�C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空港建设公司为民航机 场建设公司(母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因此,北京空港建设公司 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飞行区西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及飞行区东区助 航灯光施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均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 的关连交易。 由於飞行区西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及飞行区东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项 下拟进行的交易与过往交易合并计算後的各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 市规则第14.07条)均高於0.1%但低於5%,因此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 易均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本 公司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董事会批准 该等协议已获董事会批准。由於概无董事於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 有任何重大权益,故概无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批准该等协议放弃投票。 一般资料 本公司主要负责北京机场运营。 母公司主要为国内和国际航空企业提供地面服务(包括提供水、电、蒸汽 和能源),机场管理服务和值机柜台服务。 民航机场建设公司主要为民航机场建设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工程设 计、勘察、谘询、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施工、研究、项目监 理及管理。 北京空港建设公司主要为北京机场提供建设、维修和维护服务,包括为 北京机场航站楼、跑道和飞行区的灯光及电缆提供维修维护服务。 �C8�C 释义 「该等协议」 指 飞行区西区助航灯光施工协议及飞行区东区助 航灯光施工协议 「北京空港 指 北京中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 建设公司」 成立的公司 「北京机场」 指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民航机场 指 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一家在中国成立 建设公司」 的公司,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公司」 指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 境内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H 股在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飞行区东区 指 本公司与北京空港建设公司於2016年12月29日 助航灯光施工 就助航灯光及供电照明施工订立的飞行区东区 协议」 助航灯光施工协议 「H股」 指 本公司注册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 外上市外资股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母公司」 指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一家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 业,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C9�C 「过往交易」 指 (i)本公司与北京空港建设公司订立的日期为2016 年11月30日的机坪增补工程-西区场道工程施 工协议项下的交易及(ii)本公司与北京空港建设 公司订立的日期为2016年11月14日的M7与F连接 滑行道道面增补协议项下的交易,详情请参阅 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的公告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飞行区西区 指 本公司与北京空港建设公司於2016年12月29日 助航灯光施工 就助航灯光及供电照明施工订立的飞行区西区 协议」 助航灯光施工协议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罗小鹏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 2016年12月29日 於本公告日,本公司的董事为: 执行董事: 刘雪松先生、韩志亮先生及高利佳女士 非执行董事: 姚亚波先 生、张木生先 生、马正先生及 郑志明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罗文钰先生、王晓龙先生、姜瑞明先生及 刘贵彬先生 如需查阅载明有关事宜详情的公告,可浏览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 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上的「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本公司网站 http://www.bcia.com.cn/和Irasia.com网站http://www.irasia.com/listco/hk/bcia。 �C1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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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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