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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關連交易 - 訂立2017年物業租賃框架協議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UODIANTECHNOLOGY&ENVIRONMENTGROUPCORPORATIONLIMITE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296) 持续关连交易 订立2017年物业租赁框架协议 兹提述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 「本集团」)日期为2015年9月15日及2015年12月28日的公告(「该等公告」), 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与国电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新能源研究院」)的若干 物业租赁协议及物业租赁框架协议(「现有物业租赁框架协议」),以自 新能源研究院租赁若干物业。由於现有物业租赁框架协议将於2016年 12月31日届满,考虑到本集团将继续自新能源研究院租赁若干物业, 於2016年12月29日,本公司与新能源研究院订立2017年物业租赁框架 协议(「2017年物业租赁框架协议」)。根据2017年物业租赁框架协议,新 能源研究院同意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出租若干物业,自2017年1月1 日起计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为期一年。 鉴於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约78.40%权益,国电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故为本公司关连人士。新能源 研究院由国电集团全资拥有,因此为本公司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 第14A章,2017年物业租赁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之 持续关连交易。由於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少於5%,根 据上市规则第14A章,2017年物业租赁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 连交易及其所载年度上限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 股东批准规定。 �C1�C 2017年物业租赁框架协议 兹提述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与新能源研究院的若干物业租赁 协议及现有物业租赁框架协议,以自新能源研究院租赁若干物业。由於 现有物业租赁框架协议将於2016年12月31日届满,考虑到本集团将继续 自新能源研究院租赁物业,於2016年12月29日,本公司与新能源研究院订 立2017年物业租赁框架协议以租赁物业,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2017年12 月31日止,为期一年。 日期: 2016年12月29日 订约方: (1)本公司;及 (2)新能源研究院 主要条款: 2017年物业租赁框架协议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为期 一年,惟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经订约方互相协定後可予重续。 於物业租赁期内,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各项租赁的各订约方将承担各 自的税项。本公司已承诺,其及其附属公司将按时支付各物业的租金, 而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将根据租约的约定用途使用物业,且不会损害物 业的使用价值。 租金、年度上限及过往数据: 租金将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不得超过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7.2元(不包 括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租金可在双方同意下或委聘获双方认可的独 立估值师予以调整。然而,有关调整须属合理,且不得高於第三方应付 租金金额及独立第三方就类似物业收取的租金金额。 �C2�C 2017年物业租赁框架协议项下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物业租赁年 度上限为人民币23,000,000元。 租金将按各物业的状况经参考公平合理的市价以及於类似地点的可资 比较物业的租金後厘定。年度上限乃经考虑本集团对自新能源研究院租 赁物业之需求及过往数据後计算得出。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12月28 日的公告所披露,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现有物业租赁框架协议项 下的物业租赁年度上限为人民币38,000,000元。本集团於截至2016年11月 30日止十一个月现有物业租赁框架协议项下实际发生的租金为人民币 32,081,547元。 订立2017年物业租赁框架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认为,2017年物业租赁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为本公司若干 附属公司提供稳定及所需的办公室物业,并让彼等能於新能源研究院之 物业内进行其业务。2017年物业租赁框架协议乃经公平磋商後订立,且 对本公司及其相关附属公司有利。 本公司董事(「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惟不包括王忠渠先生、张文 建先生及冯树臣先生)确认,2017年物业租赁框架协议(包括建议年度上 限)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或较佳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而其项下拟 进行之交易乃於本公司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 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鉴於彼等作为关连董事之身份,非执行董事王忠渠先生、张文建先生及 冯树臣先生(即与国电集团或其附属公司有关连之董事)已於本公司董事 会会议中就有关2017年物业租赁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及 其所载年度上限之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董事於2017 年物业租赁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 �C3�C 上市规则之涵义 国电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故为本公司关连人士。 新能源研究院由国电集团全资拥有,因此为本公司关连人士。根据上市 规则第14A章,2017年物业租赁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 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少於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 章,2017年物业租赁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及其所载年度 上限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订约方之资料 本公司 本公司主要透过其两个主要业务分部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提供集 成清洁技术解决方案及服务,於中国环保、节能及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 及相关服务行业占据领先或主导市场地位。 於环保节能解决方案业务方面,本公司为中国最大的燃煤电力生产商技 术及集成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提供为减少污染物排放及尽量提升资源 利用效率而设计的创新和先进技术,整体目标为减低燃煤发电相关的环 境影响,以及尽量提升其客户的成本效益及盈利能力。凭藉其为所有燃 煤电厂提供的综合环保节能技术及解决方案(核心业务为脱硫脱硝、等 离子体点火稳燃),本公司能为其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解决方案,量身订 制满足其客户的特定需要。於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及服务业务方面,本 公司亦为中国最大的风电发电设备制造商之一,已建立稳固的品牌,并 以其产品质量及性能着称。本公司亦提供可再生能源相关服务,如风力 发电机组保养及维修。 �C4�C 新能源研究院 新能源研究院乃由国电集团全资拥有。其主要从事提供专利代理服务、 提供新能源应用技术培训、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谘询、技术服务、 经济信息谘询(不包括中介服务)、技术进出口、出租商业楼宇、出租办公 室物业、会议服务、举办文化及艺术通讯活动(不包括演出)、主办展览、 提供翻译服务、版权转让及代理服务、营销规划、软件开发、产品设计以 及零售机电设备及配件。 承董事会命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先生 董事长 中国,北京,2016年12月29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阳光先生、陈冬青先生及唐超雄先生; 非执行董事为王忠渠先生、张文建先生、冯树臣先生及阎焱先生;及独 立非执行董事为申晓留先生、曲久辉先生、谢秋野先生及范仁达先生。 *仅供识别 �C5�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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