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
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所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
承担任何责任。
Macau Legend Development Limited
澳 门 励 骏 创 建 有 限 公 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1680)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举行的
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 宣布,於二零 一六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举 行的股东特别 大会上提呈的 特别决议
案及普通决议案以投票方式获正式通过。
兹提述澳门励骏创建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就(1)建议修订组织章程
细则及(2)重续现有持续关连交易刊发之通函 ( 「该通函」 ) 。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 ( 「股东特别大
会」 ) 上提呈的特别决议案及普通决议案以投票方式获正式通过。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如
下:
特别决议案 票数(%)
赞成 反对
1. 批准、确认及追认建议修订,并授权董事在彼等认为
有关及就实施建议修订及使其生效而言属必要、适宜
或权宜之所有步骤及所有行动和事宜,并签立彼等视
为与建议修订附带、附属或有关之所有其他文件、文
据及协议 ( 包括盖上本公司之公司印监) 。
4,357,420,071
(98.315085%)
74,677,052
(1.684915%)
�C 1 �C
特别决议案 票数(%)
赞成 反对
2. 待上述特别决议案获批准後,批准及采纳包含建议修
订 之 经 修 订 及 经 重 述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 按 在 股 东 特 别 大
会上提呈之形式,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
别 ) ,以替代及免除本公司之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4,357,420,071
(98.315085 % )
74,677,052
(1.684915 % )
普通决议案 票数(%)
赞成 反对
1. 批 准 及 确 认 关 连 采 购 协 议 ( 包 括 各 协 议 项 下 之 年 度 上
限 ) , 并 授 权 董 事 就 关 连 采 购 协 议 项 下 拟 进 行 之 交 易
采取所有步骤及作出所有行动和事宜以及签立所有文
件、文据及协议。
2,408,394,797
(100 % )
0
(0 % )
2. 批 准 及 确 认 中 信 建 造 服 务 协 议 ( 包 括 其 项 下 之 年 度 上
限 ) , 并 授 权 董 事 就 中 信 建 造 服 务 协 议 项 下 拟 进 行 之
交易采取所有步骤及作出所有行动和事宜以及签立所
有文件、文据及协议。
2,408,710,797
(100 % )
0
(0 % )
附注:
(a) 根 据上 市 规 则 第 13.39 (4) 条 , 於 股 东特 别 大 会 上 提 呈 之决 议 案 以 投 票 方式 表 决 。 票 数 及 票数 百 分 比 乃 根
据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之股份总数计算。
(b) 由於超过 75 %票数赞成各项特别决议案,故各项特别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
(c) 由於超过 50 %票数赞成各项普通决议案,故各项普通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
(d)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6,267,576,120股股份。
(e) 就 特 别 决 议 案 而 言 , 赋 予 持 有 人 权 利 出 席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就 该 等 特 别 决 议 案 投 票 之 股 份 总 数 为
6,267,576,120股股份。概无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大会并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40条於会上放弃投赞成
票。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就该等特别决议案投票。
�C 2 �C
(f) 就第1项普通决议案而言,除周锦辉先生及彼之联系人 ( 合共持有2,856,046,232股股份 ) 以及叶荣发先生及
彼之联系人 ( 合共持有326,000股股份 ) 外,概无其他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就该决议
案投票。概无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大会并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於会上放弃投赞成票。因此,赋
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第1项普通决议案之股份总数为3,411,203,888股
股份。就第2项普通决议案而言,除周锦辉先生及彼之联系人 ( 合共持有2,856,046,232股股份 ) 外,概无其
他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就该决议案投票。概无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大会并须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於会上放弃投赞成票。因此,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
成或反对第2项普通决议案之股份总数为3,411,529,888股股份。
(g) 概无股东於该通函中表示有意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特别决议案及普通决议案投反对票或放弃投票。
(h) 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担任点票的监察员。
承董事会命
澳门励骏创建有限公司
联席主席、执行董事
兼行政总裁
周锦辉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周锦辉、林凤娥、Sheldon Trainor-DeGirolamo及周宏学;非执行董事为唐家荣及何
超莲;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方中、谢岷及谭惠珠。
* 仅供识别
�C 3 �C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舉行的股東特別大會投票結果
0评论
澳门励骏
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