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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576)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本 公司」)於2016年12月28日(星期 三)上午十
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199号明珠国际商务中心2号
楼5楼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临 时股东大 会」)。
以代理人身份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本公司股 东(「股 东」),其 所代表在本公司的临
时股东大会上有权参加及表决的股份数为3,757,948,131股,占本公司於临时股东
大会当日已发行总股本的86.53%。临时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召集。
本公司董事长詹小张先生担任临时股东大会主席。临时股东大会表决以投票方式
进行,通过了所有提呈的决议案,具体详情如下:
作为普通决议案
1.会议以847,712,131票赞成(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5%),976,000票反对(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15%),表 决通过并确认如下决议:
(a)批准及确认本公司及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订立日
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的协定(「股份购买协定」)、其条款及条件,
以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实行有关协定;及
(b)批准、追认及确认授权任何一位本公司董 事(「董事」)(或 不时获本公司
董事会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士)在其全权认为属必要、合宜、适宜或恰当
的情况下,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盖章、签立、完成、履行及交
付所有有关协议、文据、档及契据,以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事宜及事
情,并采取一切有关步骤以落实及执行股份购买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
的交易,以及所有附带、连带或有关事项(包括就股份购买协议或其项
下拟进行的交易协定及作出任何修订、修改、豁免、变更或延期)。
2.会议以3,757,658,131票赞成(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 290,000票反对(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8%),批准及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股息每股
人民币6分。
3.会议以3,757,658,131票赞成(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零 票反对,选举何美云女士为本公司的独立监事。
作为特别决议案
4.会议以3,326,013,498票赞成(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8.506%),431,934,633票反对(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1.494%),批准及确认本公司建议发行本金总额最高不超过4亿美 元(或 其等
值)的H股 可转换债 券(「H股可转换债券」)及 授权董事会全权根据适用法律及
规例以及本公司组织章程细 则(「公 司章程」)办理拟发行H股可转换债券及上
市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项:
(1)根据相关法律及规例的规定、於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的股东决议案及
市场情况,就发行H股可转换债券制定具体计划及条款,包括但不限於
发行规模、届满期限、债券类别、利率及厘定方法、发行时间、保障计
划、是否允许购回及赎回、所得款项用途、评级、认购方法、年期以及
本金及利息的偿付方法、上市以及与H股可转换债券发行 及(如需 要)上
市相关的所有其他事宜;
(2)酌情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订以反映配发及发行H股可转换债券所附带
的换股权获行使时将予配发及发行的H股後的新资本架构;及
(3)处理其他有关发行H股可转换债券的事宜。
5.会议以3,592,031,656票赞成(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585%),165,916,475票反对(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4.415%),批准董事会有关按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致本公司
股东的通函所载方式修订公司章程作出的建议,并授权董事会根据任何境内
外法例或本公司任何证券於其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的规定(如有)
就有关修订采取一切必要行动。
於临时股东大会当日,临时股东大会第1项决议案涉及关连交易,浙江省交通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联系人已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的规定在临时
股东大会上就该决议案放弃投票,独立股东所持的本公司股份总数及有权参加临
时股东大会并对临时股东大会第1项决议案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33,854,500
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临时股东大会第2至5项决议案行使表决权的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4,343,114,500股。
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份使其持有人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但只可於会
上表决反对决议案。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的施伟岑先生获委任在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上出任点票的监察员。
有关中期股息派发的进一步说明
经出席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所投票数过半赞成,批准了派发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之
六个月的中期股息每股人民币6分。
为厘定获派中期股息的资格,本公司将自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9日(包括首尾
两天)期间内停止办理本公司H股(「H股」)的股东登记手续,期间亦不会办理H股
的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获派中期股息,H股股东必须於2017年1月3日下午
四时三十分或之前,将所有H股过户档连同转让文书以及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之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以办理登记手续。於2017年1月9日(「记录日」)登记於
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获得前述之中期股息。
根据有关规则及章程,本公司H股股东(不含内地个人及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和
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东)的股息将以港币支付,相关汇率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在股息宣派日前五个工作日所报港币兑人民币的平均收市汇率折算。
因此,本次派发中期股息的适用汇率为港币1.00元兑人民币0.89494元。
内地个人及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H股的股东应付股息以人民币派发,并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进行派发。
根据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本公司在派发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涵 义 见《企 业所得税法》,包 括香港中央结算(代 理人)有 限公司,其他企业代理人或受托 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的企业所得 税,税率为10%;H股自然人股东的股息 暂免徵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於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号)及《关 於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规定,有关沪港通和深港通税项安排如下:(i)对中国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H股,本公司在派发中期股息时将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预提税者,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及(ii)对中国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和深港
通投资H股,本公司在派发中期股息时将按照上述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对中国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H股,本公司在派发中期股息时
不会代扣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该等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中期股息每股港 币6.70436分(税 前)预 期将於2017年1月25日派发予H股持有人。
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内容。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或遵照相关政府部门的要
求并严格依照记录日的H股股东名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对於任何因股东身份
未能及时确定或确定不准而提出的任何要求或对代扣代缴安排的争议,本公司将
不会对股东负上责任及不予受理。
承董事会命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郑辉
公司秘书
中国,杭州市,2016年12月28日
於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各位执行董事包括:詹小张先生、程涛先生和骆鉴湖女士;本公司各位非执行董事包括:汪东杰先生、戴本孟先生和周建平先生;本公司各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周军先生、贝克伟先生和李惟�b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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