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之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所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所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ood Resources Holdings Limited
天成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9)
(1)须予披露交易
有关修订融资租赁协议及贷款协议
(2)主要交易
有关修订贷款协议
修订融资租赁协议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上海永盛与上海欧幸得订立上海欧幸得补充协议,
据此,订约各方同意修订上海欧幸得协议如下:
(i)融资租赁之年期将延长24个月至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
(ii)利率将由每年12%下调至每年10%,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及
(iii)上海欧幸得贷款之应计利息将按季度支付。
此外,以上海永盛为受益人进一步质押更多海产产品,作为上海欧幸得贷款之
抵押品,而上海欧幸得之实益拥有人苏培华先生同意就上海欧幸得贷款提供担
保,由上海欧幸得补充协议日期起生效。除上海欧幸得补充协议所修订者外,
上海欧幸得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一概维持不变。
修订该等贷款协议
谨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所发表之公布及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
四月二十九日所发表之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该等贷款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该等贷款协议各自之条款均已修订,
有关详情载列如下:
三亚瑞恒协议
上海永盛与三亚瑞恒订立三亚瑞恒补充协议,据此,订约各方同意修订三亚瑞
恒协议如下:
(i)三亚瑞恒贷款之还款日期将延後30个月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ii)利率将由每年15%下调至每年10%,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及
(iii)三亚瑞恒贷款之应计利息将按季度支付。
此外,三亚瑞恒之实益拥有人张萍女士同意就三亚瑞恒贷款提供担保,由 三亚
瑞恒补充协议日期起生效。除三亚瑞恒补充协议所修订者外,三亚瑞恒协议之
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一概维持不变。
浙江文华协议
上海永盛与浙江文华订立浙江文华补充协议,据此,订约各方有条件同意修订
浙江文华协议如下:
(i) 浙江文华贷款之还款日期将延後29个月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ii) 利率将由每年13%下调至每年10%,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及
(iii)浙江文华贷款之应计利息将按季度支付。
此外,以上海永盛为受益人质押若干房地产,作为浙江文华贷款之抵押品,由
浙江文华补充协议日期起生效。除浙江文华补充协议所修订者外,浙 江文华协
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一概维持不变。
上海世灏协议
上海永盛与上海世灏订立该等上海世灏补充协议,据此,订约各方有条件同意
修订上海世灏协议如下:
(i)第一笔提取款项、第二笔提取款项及第三笔提取款项之还款日期将分别延
後36个月至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及二零一九年
十一月十一日;
(ii)利率将由每年10%下调至每年8%,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及
(iii)上海世灏贷款之应计利息将按季度支付。
此外,镇江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i)就上海世灏贷款提供担保;及(ii)质
押若干生产光伏太阳能电池及模组之机械,作为上海世灏贷款之抵押品,由该
等上海世灏补充协议日期起生效。除该等上海世灏补充协议所修订者外,上海
世灏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一概维持不变。
第一份上海财富协议
上海永盛与上海财富订立第一份上海财富补充协议,据此,订约各方有条件同
意修订第一份上海财富协议如下:
(i)第一笔上海财富贷款之还款日期将延後39个月至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ii)利率将由每年10%下调至每年8%,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及
(iii)第一笔上海财富贷款之应计利息将按季度支付。
除第一份上海财富补充协议所修订者外,第一份上海财富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
及条件一概维持不变。
第二份上海财富协议
上海永盛与上海财富订立第二份上海财富补充协议,据此,订约各方有条件同
意修订第二份上海财富协议如下:
(i) 第二笔上海财富贷款之还款日期将延後39个月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ii)利率将由每年10%下调至每年8%,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及
(iii)第二笔上海财富贷款之应计利息将按季度支付。
除第二份上海财富补充协议所修订者外,第二份上海财富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
及条件一概维持不变。
上海人和投资协议
上海永盛与上海人和投资订立上海人和投资补充协议,据此,订约各方有条件
同意修订上海人和投资协议如下:
(i)上海人和投资贷款之还款日期将延後39个月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ii)利率将由每年10%下调至每年8%,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及
(iii)上海人和投资贷款之应计利息将按季度支付。
此外,上海钱江文化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同意就上海人和投资贷款提供担保,
由上海人和投资补充协议日期起生效。除上海人和投资补充协议所修订者外,
上海人和投资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一概维持不变。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上海欧幸得补充协议及三亚瑞恒补充协议各自之相关百分比率超过5%
但低於25%,因此,修订上海欧幸得贷款及三亚瑞恒贷款各自之条款构成本公
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及公布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
东批准规定。
由於有关该等补充贷款协议各自之相关百分比率超过25%,因此,修订各项该
等贷款之条款均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公布
及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该等补充贷款协议及相
关之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载有(其中包 括)有关该等补充贷款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资料之通
函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预计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以便有足够时间编制将收录於通函之资料。
修订融资租赁协议
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上海永盛与上海欧幸得订立上海欧幸得协议,有关详情
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
订约方: 上海永盛(作为贷款人)
上海欧幸 得(作 为借款人)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上
海欧幸得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并非本公司之关连
人士
主题事项: 上海永盛同意向上海欧幸得购入该等租赁资产,涉
及之代价为人民币5,000,000元,而该等租赁资产将
租回予上海欧幸得,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起至
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止为期6个月
该等租赁资产之代价乃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提供
该等租赁资产: 上海欧幸得协议所详述之若干海产产品,为有关融
资租赁安排之主题事项
该等租赁资产之拥有权: 於上海欧幸得协议年期内,该等租赁资产之拥有权
归属予上海永盛。上海欧幸得协议年期届满及待支
付上海欧幸得协议项下之租赁款後,上海欧幸得有
权按象徵式金额人民币1.00元向上海永盛购入该等
租赁资产,届时该等租赁资产之所有权及一切权利
将归属予上海欧幸得
利息: 每年12%,须每半年支付
利率乃由订约各方按公平原则商定,当中已参考(其
中包 括)上 海欧幸得贷款之本金额及条款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上海永盛与上海欧幸得订立上海欧幸得补充协议,
据此,订约各方同意修订上海欧幸得协议如下:
(i)融资租赁之年期将延长24个月至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
(ii)利率将由每年12%下调至每年10%,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及
(iii)上海欧幸得贷款之应计利息将按季度支付。
此外,以上海永盛为受益人进一步质押更多海产产品,作为上海欧幸得贷款之抵
押品,而上海欧幸得之实益拥有人苏培华先生同意就上海欧幸得贷款提供担保,
由上海欧幸得补充协议日期起生效。除上海欧幸得补充协议所修订者外,上海欧
幸得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一概维持不变。
修订该等贷款协议
谨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所发表之公布及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四月
二十九日所发表之通函,内容有 关(其 中包 括)该 等贷款协议。
该等贷款协议各自之详情载列如下:
三亚瑞恒协议
日期: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订约方: 上海永 盛(作 为贷款人)
三亚瑞恒(作为借款人)
本金额: 人民币20,000,000元
年期: 9个月,由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利息: 每年15%,须於年期届满时支付
抵押: 三亚瑞恒贷款为无抵押
担保: 三亚瑞恒贷款乃由三亚瑞恒之控股公司南海兰海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浙江文华协议
日期: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订约方: 上海永盛(作为贷款人)
浙江文华(作为借款人)
本金额: 人民币30,000,000元
年期: 7个月,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利息: 每年13%,须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已於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十八日支付,而第二期将须於年期届满时支
付
抵押: 浙江文华协议所详述由浙江文华拥有之若干房地产、
由浙江文华之主要股东周智杰先生拥有之若干房地
产、由第三方企业紫晶置业有限公司拥有之若干房
地产、由第三方企业杭州紫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拥有之若干房地产及由第三方企业上海文盛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拥有之若干房地产
上海世灏协议
日期: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
订约方: 上海永盛(作为贷款人)
上海世灏(作为借款人)
本金额: 人民币220,000,000元
年期: 12个月,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利息: 每年10%,须於年期届满时支付
抵押: 上海世灏贷款为无抵押
第一份上海财富协议
日期: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订约方: 上海永盛(作为贷款人)
上海财富(作为借款人)
本金额: 人民币24,000,000元
年期: 12个月,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利息: 每年10%,须於年期届满时支付
抵押: 第一笔上海财富贷款以由上海财富拥有之若干房地
产(「上 海财富房地产」)抵 押
第二份上海财富协议
日期: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订约方: 上海永 盛(作 为贷款人)
上海财 富(作 为借款人)
本金额: 人民币250,000,000元
年期: 12个月,由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利息: 每年10%,须於年期届满时支付
抵押: 第二笔上海财富贷款以上海财富房地产抵押
上海人和投资协议
日期: 二零一五年九月六日
订约方: 上海永 盛(作 为贷款人)
上海人和投 资(作 为借款人)
本金额: 人民币350,000,000元
年期: 12个月,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利息: 每年10%,须於年期届满时支付
抵押: 上海人和投资贷款为无抵押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该等贷款协议各自之条款均已修订,有关详情载列
如下:
三亚瑞恒协议
上海永盛与三亚瑞恒订立三亚瑞恒补充协议,据此,订约各方同意修订三亚瑞恒
协议如下:
(i)三亚瑞恒贷款之还款日期将延後30个月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ii)利率将由每年15%下调至每年10%,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及
(iii)三亚瑞恒贷款之应计利息将按季度支付。
此外,三亚瑞恒之实益拥有人张萍女士同意就三亚瑞恒贷款提供担保,由三亚瑞
恒补充协议日期起生效。除三亚瑞恒补充协议所修订者外,三亚瑞恒协议之所有
其他条款及条件一概维持不变。
浙江文华协议
上海永盛与浙江文华订立浙江文华补充协议,据此,订约各方有条件同意修订浙
江文华协议如下:
(i) 浙江文华贷款之还款日期将延後29个月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ii) 利率将由每年13%下调至每年10%,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及
(iii) 浙江文华贷款之应计利息将按季度支付。
此外,以上海永盛为受益人质押若干房地产,作为浙江文华贷款之抵押品,由浙
江文华补充协议日期起生效。除浙江文华补充协议所修订者外,浙江文华协议之
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一概维持不变。
上海世灏协议
上海永盛与上海世灏订立该等上海世灏补充协议,据此,订约各方有条件同意修
订上海世灏协议如下:
(i) 第一笔提取款项、第二笔提取款项及第三笔提取款项之还款日期将分别延後
36个月至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十一日;
(ii)利率将由每年10%下调至每年8%,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及
(iii) 上海世灏贷款之应计利息将按季度支付。
此外,镇江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i)就上海世灏贷款提供担保;及(ii)质押
若干生产光伏太阳能电池及模组之机械,作为上海世灏贷款之抵押品,由该等上
海世灏补充协议日期起生效。除该等上海世灏补充协议所修订者外,上海世灏协
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一概维持不变。
第一份上海财富协议
上海永盛与上海财富订立第一份上海财富补充协议,据此,订约各方有条件同意
修订第一份上海财富协议如下:
(i) 第一笔上海财富贷款之还款日期将延後39个月至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ii) 利率将由每年10%下调至每年8%,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及
(iii) 第一笔上海财富贷款之应计利息将按季度支付。
除第一份上海财富补充协议所修订者外,第一份上海财富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
条件一概维持不变。
第二份上海财富协议
上海永盛与上海财富订立第二份上海财富补充协议,据此,订约各方有条件同意
修订第二份上海财富协议如下:
(i)第二笔上海财富贷款之还款日期将延後39个月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ii)利率将由每年10%下调至每年8%,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及
(iii)第二笔上海财富贷款之应计利息将按季度支付。
除第二份上海财富补充协议所修订者外,第二份上海财富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
条件一概维持不变。
上海人和投资协议
上海永盛与上海人和投资订立上海人和投资补充协议,据此,订约各方有条件同
意修订上海人和投资协议如下:
(i)上海人和投资贷款之还款日期将延後39个月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ii)利率将由每年10%下调至每年8%,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及
(iii)上海人和投资贷款之应计利息将按季度支付。
此外,上海钱江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就上海人和投资贷款提供担保,由
上海人和投资补充协议日期起生效。除上海人和投资补充协议所修订者外,上海
人和投资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一概维持不变。
先决条件
该等补充贷款协议各自须待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决议案以批准根据该等补
充贷款协议作出之修订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後,方可生效。任何一项补充贷款协
议之生效并非互为条件,毋须以其他补充贷款协议之生效为条件。
进行有关交易之原因及得益
上海永盛的主要业务涉及提供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其设於上海自贸区。订立
(i)上海欧幸得补充协议;(ii)三亚瑞恒补充协议;及(iii)该等补充贷款协议以及修
订(i)上海欧幸得贷款;(ii)三亚瑞恒贷款;及(iii)该等贷款之条款是上海永盛在日
常及一般业务活动范围内进行之交易,将为上海永盛及本集团带来利息收入。
董事经考虑(1)现行市场利率;(2)该等公司的风险状况;及(3)该等贷款将产生之利
息收入後认为,(i)上海欧幸得补充协议;(ii)三亚瑞恒补充协议;及(iii)该等补充
贷款协议各自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本公司及上海永盛之资料
本公司
本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为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本集团之主要
业务为投资控股及透过其附属公司从事提供投资及金融服务之业务。
上海永盛
上海永盛为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之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
务。其於二零一五年五月获本公司收购,现於上海经营业务。
有关借款人之资料
上海欧幸得
上海欧幸得是在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销售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
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工艺礼品(除专项)、环保设备、五金交电、宾馆配套用品。
三亚瑞恒
三亚瑞恒是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资产投资、物业建设
及组装、翻新物业外部、物业租赁及管理、物业经营及管理、商品贸易、房地产
业务顾问、销售代理、投资顾问、旅游及酒店管理。
浙江文华
浙江文华是在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有关实业投资、房地产投
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及谘询服务、技术开发、转让及谘询服务、计算机软件
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一般商品、五金电器及化学产品、化工原材料及产
品(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副产品及设备、成衣、金属物料及楼宇装饰
材料之业务。
上海世灏
上海世灏是在中国上海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有关装饰材料、机械设备及配
件、五金器材、木 制产品、化学品原材料及产品(不包括危险物品)、一般销货、
投资管理及企业管理谘询之业务。
上海财富
上海财富是在中国上海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有关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企业管理
谘询、实业投资、汽车展、汽车零部件的安装、物业管理,以及工业厂房和仓库
的租赁之业务。
於该等上海财富协议日期,上海财富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为郑燕女士,彼为本公司
控股股东郑先生之联系人士。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於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郑燕女士已不再为上海财富之最终实益拥有人,而上
海财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上海人和投资
上海人和投资是在中国上海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有关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委托投资管理和经营、金融信托和谘询、经济资讯顾问、企业形象规划、业务服
务、酒店、餐厅和哥尔夫球业委托管理、谘询和规划、物业管理、技术开发,以
及有关电脑科技行业的谘询、转让及技术服务之业务。
於上海人和投资协议日期,上海人和投资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为郑燕女士。就董事
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郑燕女士
已不再为上海人和投资之最终实益拥有人,而上海人和投资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
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订立上海欧幸得贷款协议时,有关上海欧幸得贷款协议之所有相关百分比率
均低於5%,因此本公司之前并无就上海欧幸得贷款协议作出任何公布。由於有关
上海欧幸得补充协议及三亚瑞恒补充协议各自之相关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
25%,因此,修订上海欧幸得贷款及三亚瑞恒贷款各自之条款构成本公司的须予
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及公布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由於有关该等补充贷款协议各自之相关百分比率超过25%,因此,修订各项该等
贷款之条款均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公布及股
东批准规定。
於本公布日期,郑先生及其联系人士於2,341,10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约32.49%。尽管上海财富及上海人和投资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订立该等上海财富补充协议及上海人和投资补充协议并不构
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惟本公司获告知,郑先生及其联系人士将自愿於股东特别
大会上就批准该等上海财富补充协议及上海人和投资补充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
易之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该等补充贷款协议及相关
之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载 有(其 中包括)有关该等补充贷款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资料之通函
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预计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以
便有足够时间编制将收录於通函之资料。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於本公告内,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士」 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上海欧幸得」 指上海欧幸得贸易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之公司
「上海欧幸得协议」 指 上海永盛与上海欧幸得就上海欧幸得贷款所订立日期
为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之融资租赁协议
「上海欧幸得贷款」 指 上海永盛根据上海欧幸得协议以融资租赁安排之形式
向上海欧幸得提供本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之贷
款
「上海欧幸得补充协议」指 上海永盛与上海欧幸得就补充上海欧幸得协议所订立
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补充协议,内容
有关上海欧幸得贷款
「本公司」 指 天成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本公司之董事
「第一笔提取款项」 指上海世灏根据上海世灏贷款提取金额为人民币
70,000,000元之款项
「第一份上海财富协议」指 上海永盛与上海财富就第一笔上海财富贷款所订立日
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之贷款协议
「第一笔上海财富贷款」指 上海永盛根据第一份上海财富协议向上海财富提供金
额为人民币24,000,000元之贷款
「第一份上海财富补充 指 上海永盛与上海财富就补充第一份上海财富协议所订
协议」 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补充协议,内容
有关第一笔上海财富贷款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该等贷款」 指 浙江文华贷款、上海世灏贷款、该等上海财富贷款及
上海人和投资贷款
「该等贷款协议」 指 三亚瑞恒协议、浙江文华协议、上海世灏协议、该等
上海财富协议及上海人和投资协议
「郑先生」 指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 则)郑 建明先生
「百分比率」 指 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将用於厘定一项交易之分类的
百分比率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三亚瑞恒」 指 三亚瑞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之公司
「三亚瑞恒协议」 指上海永盛与三亚瑞恒就三亚瑞恒贷款所订立日期为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之贷款协议
「三亚瑞恒贷款」 指 上海永盛根据三亚瑞恒协议向三亚瑞恒提供金额为人
民币20,000,000元之贷款
「三亚瑞恒补充协议」 指 上海永盛与三亚瑞恒就补充三亚瑞恒协议所订立日期
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补充协议,内容有关
三亚瑞恒贷款
「第二笔提取款项」 指上海世灏根据上海世灏贷款提取金额为人民币
130,000,000元之款项
「第二份上海财富协议」指 上海永盛与上海财富就第二笔上海财富贷款所订立日
期为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之贷款协议
「第二笔上海财富贷款」指 上海永盛根据第二份上海财富协议向上海财富提供金
额为人民币250,000,000元之贷款
「第二份上海财富补充 指 上海永盛与上海财富就补充第二份上海财富协议所订
协议」 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补充协议,内容
有关第二笔上海财富贷款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
及酌情批准该等补充贷款协议及相关之据此拟进行
之交易
「上海人和投资」 指 上海人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之公司
「上海人和投资协议」 指 上海永盛与上海人和投资就上海人和投资贷款所订立
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九月六日之贷款协议
「上海人和投资贷款」 指 上海永盛根据上海人和投资协议向上海人和投资提供
金额为人民币350,000,000元之贷款
「上海人和投资补充 指 上海永盛与上海人和投资就补充上海人和投资协议所
协议」 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补充协议,内
容有关上海人和投资贷款
「上海世灏」 指 上海世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之公司
「上海世灏协议」 指上海永盛与上海世灏就上海世灏贷款所订立日期为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之贷款协议
「上海世灏贷款」 指 上海永盛根据上海世灏协议向上海世灏提供金额为人
民币220,000,000元之贷款
「该等上海世灏补充 指 上海永盛与上海世灏就补充上海世灏协议所订立日期
协议」 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三份补充协议,内容有
关第一笔提取款项、第二笔提取款项及第三笔提取
款项
「上海财富」 指 上海财富天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之
公司
「该等上海财富协议」 指第一份上海财富协议及第二份上海财富协议
「该等上海财富贷款」 指第一笔上海财富贷款及第二笔上海财富贷款
「该等上海财富补充 指 第一份上海财富补充协议及第二份上海财富补充协议
协议」
「上海永盛」 指 上海永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之公司,
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该等补充贷款协议」 指 浙江文华补充协议、该等上海世灏补充协议、该等上
海财富补充协议及上海人和投资补充协议
「第三笔提取款项」 指上海世灏根据上海世灏贷款提取金额为人民币
13,000,000元之款项
「浙江文华」 指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之公司
「浙江文华协议」 指上海永盛与浙江文华就浙江文华贷款所订立日期为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之贷款协议
「浙江文华贷款」 指 上海永盛根据浙江文华协议向浙江文华提供金额为人
民币30,000,000元之贷款
「浙江文华补充协议」 指 上海永盛与浙江文华就补充浙江文华协议所订立日期
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补充协议,内容有关
浙江文华贷款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天成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卢晟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i)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卢晟先生及陈传进先生;(ii)本公司非执
行董事为卢温胜先生;及(iii)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周安达源先生、张宁先生
及关山女士。
* 仅供识别
(1) 須予披露交易 有關修訂融資租賃協議及貸款協議 (2) 主要交易 有關修訂貸款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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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国际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