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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9)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举行之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通告所载之所有决议案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以投票方式正式通过。
兹提述天成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通函(「通函」)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通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浙江文华补充协议、上海世灏补充协议、第一份上海财富补充协议、第二份上海财富补充协议及上海人和投资补充协议。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本公布所采用之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之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通告所载之所有决议案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以投票方式正式通过。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7,204,693,998股。赋予股东及独立股东权利可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该等补充贷款协议之决议案之股份总数为7,204,693,998股股份。诚如通函所披露,郑先生及其联系人士合共持有2,341,100,000股股份(占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约32.49%),同意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有关该等上海财富补充协议及上海人和投资补充协议之决议案自愿并且已放弃投票。因此,赋予股东权利可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该等上海财富补充协议及上海人和投资补充协议之股份总数为4,863,593,998股股份,占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约67.51%。除上述者外,(i)并无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可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放弃投票赞成决议案;及(ii)并无股东已於通函内表明其有意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反对各项决议案或放弃就各项决议案投票。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获委任为股东特别大会投票之监票人。
以投票方式表决之结果如下:
编 投票数目(概约%) 投票总数
号 普通决议案 赞成 反对
1.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浙江 2,149,342,164 0 2,149,342,164
文华补充协议及据此拟 (100%) (0%)
进行之交易;及
(b) 授权董事进行彼等认为
就落实浙江文华补充协
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及赋予其效力而言属必
须、可行或权宜之一切
行动及事宜以及批准、
确认及追认董事已进
行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
宜
2. (a) 批准、确认及追认上海 2,149,341,801 363 2,149,342,164
世灏补充协议及据此拟 (99.99%) (0.01%)
进行之交易;及
(b) 授权董事进行彼等认为
就落实上海世灏补充协
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及赋予其效力而言属必
须、可行或权宜之一切
行动及事宜以及批准、
确认及追认董事已进
行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
宜
3. (a) 批准、确认及追认第一 2,148,876,251 0 2,148,876,251
份上海财富补充协议及 (100%) (0%)
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及
(b) 授权董事进行彼等认为
就落实第一份上海财富
补充协议及据此拟进行
之交易及赋予其效力而
言属必须、可行或权宜
之一切行动及事宜以及
批准、确认及追认董事
已进行之一切有关行动
及事宜
4. (a) 批准、确认及追认第二 2,148,876,251 0 2,148,876,251
份上海财富补充协议及 (100%) (0%)
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及
(b) 授权董事进行彼等认为
就落实第二份上海财富
补充协议及据此拟进行
之交易及赋予其效力而
言属必须、可行或权宜
之一切行动及事宜以及
批准、确认及追认董事
已进行之一切有关行动
及事宜
5. (a) 批准、确认及追认上海 2,149,341,801 363 2,149,342,164
人和投资补充协议及据 (99.99%) (0.01%)
此拟进行之交易;及
(b) 权董事进行彼等认为就
落实上海人和投资补充
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
交易及赋予其效力而言
属必须、可行或权宜之
一切行动及事宜以及批
准、 确认及追认董事
已进行之一切有关行动
及事宜
由於超过50%之投票赞成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各项普通决议案,故所有决议 案已
以投票方式获正式通过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承董事会命
天成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陈子明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i)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卢晟先生及陈传进先生,(ii)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卢温胜先生;及(iii)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周安达源先生、张宁先生及关山女士。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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