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92)
有关存款服务的
持续关连交易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的公告,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北控集团财务订立存款服务主协议,据此,本集团可於其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按一般商业条款不时於北控集团财务存放及存置存款,由2014年12月29日开始至2016年12月31日止。
董事会宣布,鉴於存款服务主协议将於2016年12月31日届满,为规范此等将会继续进行的交易,本公司与北控集团财务於2016年12月30日订立2017年存款协议。据此,本公司与北控集团财务将按存款服务主协议大部份相同的条款及条件继续进行存款服务主协议下的交易,由2017年1月1日开始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
由於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北控集团持有北控集团财务不少於30%股权,故北控集团财务是北控集团的联营公司,亦即是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存款服务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有关存款服务的最高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不包括盈利比率)超过0.1%惟低於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存款服务须遵守公布、呈报、年度审核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背景
存款服务主协议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的公告,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北控集团财务订立存款服务主协议,据此,本集团可於其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按一般商业条款不时於北控集团财务存放及存置存款,由2014年12月29日开始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017年存款协议
董事会宣布,鉴於存款服务主协议将於2016年12月31日届满,为规范此等将会继续进行的交易,本公司与北控集团财务於2016年12月30日订立2017年存款协议。据此,本公司与北控集团财务将按存款服务主协议大部份相同的条款及条件继续进行存款服务主协议下的交易,由2017年1月1日开始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
期限
2017年存款协议的期限将由2017年1月1日开始及将持续至2019年12月31日止(首尾两天包括在内)。待2017年存款协议期限届满後,2017年存款协议可由本公司与北控集团财务透过书面协议续期。
存款利息
根据2017年存款协议,本集团於北控集团财务的任何存款的利率将不得低於以下各项:
(a)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同类存款的最低利率;
(b)香港及中国境内商业银行向本集团提供的同类存款利率;及
(c)北控集团财务向北控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提供的同类存款利率。
年度上限
於2017年存款协议有效期内,本集团於北控集团财务的每日累计存款余额(包括其任何应计利息)不得超过以下上限:
港元(百万)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2,200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2,200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2,200
於厘定上述上限时,董事已考虑包括本集团的库务政策及业务需求以及北控集团财务的交易对手限额在内的因素。
进行持续关连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作为库务活动的一部分及为满足其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的需求,本集团须不时在香港及中国的金融机构存置存款及其他银行结余。
存款服务将於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北控集团财务向本集团提供的存款利率将相等於或更佳於香港及中国的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向本集团所提供者。因此,预期2017年存款协议不只为本集团带来新融资方法,亦通过较高利息收入及较低融资成本提高运用资金的效益。由於北控集团财务没有被视为面临任何重大资本风险,因此本集团预期可以更佳地管理其资金安全。
为释疑虑,订立2017年存款协议不排除本集团使用其他金融机构的服务。本集团仍有自由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为其本身利益选择香港及中国任何主要独立商业银行为其提供金融财务服务。
概无董事於2017年存款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惟同时兼任本公司董事及北控集团财务董事的姜新浩先生自愿放弃就本公司有关批准2017年存款协议的董事会决议案投票。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惟不包括上述已放弃就本公司有关批准2017年存款协议的董事会决议案投票的董事)认为,2017年存款协议於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且2017年存款协议的条款(以及有关的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本公司及北控集团财务的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392)。本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天然气业务、啤酒业务、污水处理及水务业务,以及固体废物处理业务。
北控集团财务为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北控集团分别持有北控集团财务的39%、20%及41%股权。
北控集团财务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北控集团财务通过吸纳存款、发放贷款、受托经营等金融�b品成为北控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本集团)之间互相融通的平台。
上市规则的含义
由於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北控集团持有北控集团财务不少於30%股权,故北控集团财务是北控集团的联营公司,亦即是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存款服务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有关存款服务的最高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不包括盈利比率)超过0.1%惟低於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存款服务须遵守公布、呈报、年度审核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释义
在本公布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已界定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联营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北控集团」 指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
的有限公司,是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
「北控集团财务」 指 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
成立的有限公司,是北控集团的联营公司。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
号:392)。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存款服务」 指 北控集团财务根据2017年存款协议向本集团提
供的存款服务
「存款服务主协议」 指 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由本公司与北控集团财
务签订有关存款服务的协议。协议期限由2014
年12月29日开始至2016年12月31日止。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
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2017年存款协议」 指 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由本公司与北控集
团财务签订有关存款服务的协议。协议期限
由2017年1月1日开始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为期三年。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北京控股有限公司
周思
副主席
香港,2016年12月30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王东先生(主席)、侯子波先生、周思先生、李福成先生、李永成先生、鄂萌先生、姜新浩先生、谭振辉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武捷思先生、林海涵先生、傅廷美先生、施子清先生、杨孙西博士、马社先生。
有關存款服務的持續關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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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控股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