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TPV TECHNOLOGY LIMITED
冠捷科技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03)
内幕消息
有关飞利浦电视
於欧洲及部分南美洲国家之
新商标许可协议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及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的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通函,内容有关与飞利浦订立的商标许可协议,即飞利浦同意向TP Vision及其联属公司授出独家权利,允许其将飞利浦商标用於全球电视(但不包括中国、印度、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及部分南美洲国家)。
董事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TP Vision(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本公
司与飞利浦同意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终止二零一二年商标许可协议并订立商标许可协议,据此,飞利浦同意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向TPVision及其联属公司授出独家权利及许可使用权,TPVision及其联属公司可於许可地区使用飞利浦商标,包括在许可地区以外进行开发、组装及生产以供在许可地区内销售、营销及分销范围内产品的权利及许可使用权。
订立商标许可协议为本公司带来宝贵的机会,凭藉其强大的销售及分销渠道以於许可地区继续开发范围内产品,并与飞利浦维持长期业务关系。
商标许可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订约方:
(1) 飞利浦,作为许可权授出人
(2) TPVision,作为许可权承授人
(3) 本公司,作为担保人
* 仅供识别
�C1�C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许可使用费:
TPVision将按范围内产品的营业额所占的百分比计算,每年向飞利浦支付许可使用费,
而该向飞利浦支付的许可使用费将不低於年度最低保证许可使用费。TP Vision应当於
每个季度结束後三十日内以现金(以欧元)向飞利浦支付许可使用费。
期限及续期:
订约方同意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终止二零一二年商标许可协议。
商标许可协议将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直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
(「期限」)。
倘任何一方欲将商标许可协议延期至期限後,其可於期限结束前12个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而於作出有关通知後,订约方须真诚磋商,延长商标许可协议。
终止:
商标许可协议的每一方可在其他订约方重大违反商标许可协议所载的若干条款的情况下以书面通知终止商标许可协议,惟须以上述可予纠正的违约行为并无在商标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内纠正为前提。
倘(其中包括)( i )TP Vision停止於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业务;(ii)TP Vision资不抵
债;(iii)TPVision为债权人的利益作出转让;或(iv)控制权出现变动(定义见商标许可协
议),飞利浦可於紧随向TPVision发出通知後终止商标许可协议。
担保:
本公司同意将保证TPVision恰当及准时履行其於商标许可协议条款项下的义务。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二年商标 指 TP Vision与飞利浦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订立的商标许可协
许可协议」 议,内容有关飞利浦向TP Vision及其联属公司授出独家权
利,允许其将飞利浦商标用於全球电 视(但不包括中国、印
度、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及南美洲若干国家)。
「本公司」 指 冠捷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C2�C
「飞利浦」 指 KoninklijkePhilipsN.V.。
「飞利浦商标」 指 「飞利浦(Philips)」字样、飞利浦的盾牌标志及品牌口号「创新
为你」。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特别指明不包括香港、中
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范围内产品」 指 (a)电视;(b)电视专用的配件(包括(但不限於):(i)仅供3D电
视使用的3D眼镜;(ii)飞利浦品牌电视定制的WiFi加密
器;(iii)飞利浦品牌电视定制的Skype相机;(iv)为飞利浦品牌
电视添加额外功能的免费升级盒子;(v)无线(可拆式)电视扬
声器的扬声器支架;(vi)可启 用(部 分)电视功能的应用程式
(即终端使用者软件应用程式(不论其运行的操作系统或设
备));及 ( c )电视随附的遥控设备(包 括设有显示屏的遥控设
备)及有关遥控设备的替换品。
为免生疑问,范围内产品不包括:(i)专门用於向一般公众展
示资讯、广告及类似内容的任何展示产品;(ii)结合医疗系统
使用的任何展示产品;(iii)用於汽车用途屏幕尺寸少於15寸的
任何展示产品;(iv)屏幕尺寸少於15寸的任何手持或可携设备
展示产品;(v)主要用於连接及展示源於个人电脑的讯号的任
何展示产品;(vi)个人电脑监示器;(vii)作为独立产品出售的
平板电脑(作为遥控设备除外);(viii)作为独立产品出售的手
提电话;(ix)作为独立产品出售的投影机;或(x)作为独立产品
出售的通用遥控器。
「许可地区」 指 (a)就范围内产品(拟供酒店使用者除外)而言:全球(不包括中
国、印度、美国及加拿大、墨西哥、巴拿马、危地马拉、伯利
兹、洪都拉斯、尼加拉瓜、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委内瑞
拉、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及智利);及(b)就供酒店使用
的范围内产品而言:美国及加拿大亦包括於许可地区内。为
免生疑问,许可地区包括巴西、乌拉圭、巴拉圭、阿根廷及台
湾。
�C3�C
「商标许可协议」 指 飞利浦、TP Vision与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订立的商标许可协
议,内容有关飞利浦向TP Vision及其联属公司授出独家商标
许可权,据此,TP Vision及其部分联属公司可於许可地区设
计、生产、采购、出售、分销及营销范围内产品。
「TP Vision」 指 TPVisionHoldingB.V.。
「电视」 指 设有显示器的电子器材,主要用於显示可透过非广播电视传
送器、线缆或卫星或互联网接收的电视信号(不论是否拟销售
予大型超市、酒店、餐厅、船只、飞机、火车及包括留宿的地
点(如医院、军事基地、学生宿舍及长者院舍)。
「美国」 指 美利坚合众国。
董事会代表
主席兼行政总裁
宣建生博士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一名执行董事宣建生博士;四名非执行董事刘烈宏先
生、吴群女士、李峻博士及毕向辉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曾文仲先生、谷家泰博士及黄之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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