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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STYLANDHOLDINGSLIMITED
大凌集团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1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大凌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二)
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观塘开源道61号金米兰中心28楼举行股东特
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认股权证(定义见下文)及
认股权证所附认购权获行使时可能将予发行之任何本公司新股份(「股份」)上
市及买卖後,谨此授权本公司董事:
(a)以记名形式增设认股权证(「认股权证」),认股权证附带权利可於认股权证
发行日期起至其发行日期起计十二个月当日止(包括首尾两日)期间内,根
据认股权证文据(「认股权证文据」)(其载有「A」字样之草稿副本已提呈大会,
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之条款及条件随时行使,以按初步行使价每
股股份0.10港元(可予调整)认购新股份,并以红利方式向(其中包括)於将
由董事决定作为确定发行红利认股权证配额之记录日期(「 记录日期」)营
业时间结束时登记为本公司股东之人士发行该等认股权证,比例为於记
录日期每持有五(5)股股份获发一(1)份认股权证,惟:
(i)倘有关人士之登记地址位於香港境外,且本公司董事经考虑相关地区
法例项下之法律限制或该地区之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
後认为不向彼等发行认股权证乃属必要或权宜,则将不会向该等人士
*仅供识别
�C1�C
发行,但相关认股权证会予以汇集并於市场上出售,销售所得款项净
额於扣除费用後按比例分派予该等人士,除非向任何有关人士分派之
款额少於100港元,於此情况下,该款额将予以保留,利益归本公司所有;
及 (ii)本公司将不会发行认股权证之零碎配额,但会予以汇集及出售,利益 归本公司所有。销售所得款项净额将予以保留,利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将进行彼等认为属必要或权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项,以 使上述安排生效;(b)作为授予本公司董事之特别授权,配发及发行因认股权证或其中任何认 股权证所附认购权获行使而产生之新股份,该等新股份与当时现有已发 行股份於各方面享有同等权益;(c)根据本公司之细则签署(或如需要,加盖本公司之印章)本公司董事认为就 使认股权证文据及本决议案项下拟进行其他交易生效而言属必要或权宜 之认股权证文据、认股权证证书及所有其他文件、契据及文据;及(d)进行本公司董事认为就使本决议案或认股权证文据项下拟进行交易生效 而言属必要或权宜之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 承董事会命 大凌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王展望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Canon’sCourt 香港22VictoriaStreet 九龙HamiltonHM12 观塘Bermuda 开源道61号 金米兰中心 28楼附注:(1)随函附奉供大会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2)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须由委任人或由其正式授权法定代理人书面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 为法团则须经其盖章或经获授权签署之高级人员、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C2�C(3)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派一位或多於一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
会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4)具有既定格式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最迟须於
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5)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
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回论。
(6)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有关联名登记持有人之任何一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
身或委派代表在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登记持
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接受就有关股份在股东名册名列於首并有出席之联
名持有人之投票,而不计其他登记持有人之投票。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张浩宏先生、伍耀泉先生、麦洁萍女士、张
宇燕女士及陈丽丽女士,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赵庆吉先生、杨纯基先生、李
汉成先生、卢梓�o先生及李国贤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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