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
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
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Greenland Broad Greenstate Group Company Limited
中 国 绿 地 博 大 绿 泽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前称博大绿泽国际有限公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 1253)
内幕消息―
股权变动
本 公 告 乃 本 公 司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09 (2) (a) 条 以 及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 ( 定义见上市规则) 而作出。
董事会已接获博大国际通知,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博大国际与绿地海外 ( 均为本
公司主要股东 ) 已订立股份购买协议,据此,博大国际有条件地同意按购买价出售而绿地
海外有条件地同意按购买价购买 162,000,000股股份 ( 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之已发行股本
约 4.90 %) 。
於股份购买完成後,博大国际於本公司的持股量将与绿地海外相同。
由於股份购买须待若干先决条件 ( 包括但不限於执行人员发出裁定 ( 其可能会或可能不会
授出) 指毋须就股份购买而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26向股东作出强制性全面要约) 获达成後方
告作实,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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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 13.09 (2) (a)条以及香港法例第 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之内幕消息条文 ( 定义见上市规则) 而作出。
董 事 会 已 接 获 博 大 国 际 通 知 ,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 博 大 国 际 与 绿 地 海 外 ( 均 为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 已 订 立 股 份 购 买 协 议 , 据 此 , 博 大 国 际 有 条 件 地 同 意 按 购 买 价 出 售 而 绿 地
海外有条件地同意按购买价购买 162,000,000股股份 ( 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
4.90 %) 。
进行股份购买之原因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及二零一六年九月
二十一日之公告 ( 「该等公告」 ) ,内容有关博大国际与绿地海外之间的股份购买协议及补充
协议 ( 「过往股份购买」 ) 。於过往股份购买完成日期,根据收购守则,绿地海外被推定为与
持 有 本 公 司 约 4.90 % 股 份 之 第 三 方 ( 「 绿 地 一 致 行 动 人 士」 ) 一 致 行 动 。 因 此 , 於 过 往 股 份 购
买完成日期,绿地海外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之股权总计为 29.98 %。
本公司自绿地海外得悉,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期间,绿地
一致行动人士已向其他独立第三方 ( 根据收购守则,其并非被推定为与绿地海外一致行动 )
出售其所持之全部股份 ( 「出售事项」 ) 。因此,为维持与出售事项前绿地海外及其一致行动
人士所持之总股权相若的股权百分比,绿地海外建议按购买价每股转让股份 0.756港元自博
大国际进一步购买 162,000,000股股份 ( 相当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约 4.90 % ) ,该
价格亦与过往股份购买下之购买价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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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购买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订约方
卖方: 博大国际
买方: 绿地海外
股份购买
根据股份购买协议,卖方已有条件地同意按购买价出售而买方已有条件地同意按购买价购
买转让股份。
卖方同意转让股份於出售时将无任何产权负担及保有其於结束日期附带之全部权利。
购买价
购买价为每股转让股份 0.756港元减任何於股份购买协议日期後所宣派及派付而其记录日期
为结束日期前之任何分派或股息之金额。买方将於结束後以现金悉数向卖方支付转让股份
之总购买价。
买方责任之先决条件
买方於股份购买协议项下之责任乃以下列各项为条件�U
(a) 於 股 份 购 买 协 议 日 期 及 结 束 日 期 , 卖 方 所 作 之 全 部 保 证 在 各 方 面 均 属 真 实 、 完 备 及 准
确,且在任何方面均无误导成份;
(b) 卖方 ( 在适 用范围下 ) 已 (i) 妥善完 成任何相 关政府 机关及其 组织章 程文件所 要求有 关订
立 股 份 购 买 协 议 及 履 行 其 项 下 之 责 任 的 所 有 手 续 规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通 知 、 批 准 、 授
权、呈报、登记、披露及�u或公布规定 ) ;及 (ii)取得任何相关政府机关及其组织章程文
件项下所规定有关签订股份购买协议及建议股份购买之所有批准;及
(c) 买 方 已 接 获 证 监 会 的 裁 定 , 指 按 其 合 理 信 纳 之 条 款 , 买 方 毋 须 因 股 份 购 买 而 根 据 收 购
守则规则 26作出强制性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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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a)项先决条件可随时获买方书面豁免,而其他条件则不可豁免。
卖方责任之先决条件
卖方於股份购买协议项下之责任乃以下列各项为条件�U
(a) 於 股 份 购 买 协 议 日 期 及 结 束 日 期 , 买 方 所 作 之 全 部 保 证 在 各 方 面 均 属 真 实 、 完 备 及 准
确,且在任何方面均无误导成份;及
(b) 买 方 已 接 获 证 监 会 的 裁 定 , 指 按 其 合 理 信 纳 之 条 款 , 买 方 毋 须 因 股 份 购 买 而 根 据 收 购
守则规则26作出强制性全面要约。
上述(a)项先决条件可随时获卖方书面豁免,而其他条件乃不可豁免。
终止
於下列任何情况下,卖方或买方可於结束日期前随时透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股份
购买协议�U
(a) 倘 任 何 上 述 对 其 适 用 之 先 决 条 件 於 截 止 日 期 前 未 获 达 成 或 豁 免 , 或 於 该 日 之 前 已 经 变
成无法於截止日期前达成;或
(b) 倘另一方重大违反股份购买协议之任何条文。
於卖方或买方有效地发出有关书面通知後,股份购买协议将终止且不再具有效力,且任何
一方亦毋须就股份购买协议向任何其他方承担任何责任,以及订约方将获解除及免除彼等
各自於当中之责任,而在各情况下均不损害於终止股份购买协议或之前已经产生之任何权
利或责任。
结束
结束将於股份购买协议项下所有有关股份购买的条件获达成或豁免 ( 按适用者 ) 後第二个营
业日,或卖方及买方书面协定的其他日期发生,惟无论如何均不得迟於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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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及 紧 随 股 份 购 买 完 成 後 , 本 公 司 之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假 设 除 根 据 江 南 园 林 收 购
事项发行新股份 ( 如有 ) 外,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自本公告日期至结束日期将不会有任何变
动 )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紧 随 股 份 购 买 完 成 後
( 假 设 江 南 园 林
收 购 事 项 未 完 成 )
紧 随 股 份 购 买 完 成 後
( 假 设 江 南 园 林
收 购 事 项 已 完 成 )
股 份 数 目
概 约
百 分 比
( % ) 股 份 数 目
概 约
百 分 比
( % ) 股 份 数 目
概 约
百 分 比
( % )
博 大 国 际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士 附 注 1,153,321,041 34.88 991,321,041 29.98 991,321,041 29.66
绿 泽 东 方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士 附 注 306,313,662 9.26 306,313,662 9.26 306,313,662 9.16
绿 地 海 外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士 829,321,041 25.08 991,321,041 29.98 991,321,041 29.66
其 他 公 众 股 东 1,017,660,256 30.78 1,017,660,256 30.78 1,053,581,213 31.52
总 计 3,306,616,000 100.00 3,306,616,000 100.00 3,342,536,957 100.00
附注: 博大国际及绿泽东方於本公告日期及紧随股份购买完成後仍保持一致行动。因此,博大国际及绿泽
东 方及彼 等各自 之一致 行动人 士於本 公告日 期之股 权总计 约44.14 %,於紧 随股份 购买完 成後 ( 假设
江南园林收购事项并未完成 ) 之股权总计约39.24%及紧随股份购买完成後 ( 假设江南园林收购事项已
完成) 之股权总计约38.82%。
诚如上表所示,於股份购买完成後,博大国际於本公司之股权将与绿地海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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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约方之资料
本公司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而本集团为中国增长迅速的综合园林景观设计建设服务供应
商。本集团主要於中国各地进行大型都市园林景观项目,并为客户提供以项目为基础的园
林景观设计建设一站式服务解决方案,包括设计与规划、微调设计、建设、种植及保养树
苗。
博大国际
博大国际为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由吴先生及肖女士分别拥
有 86.92 % 及 13.08 %。 於 本 公告 日 期 , 博 大国 际 持 有 1,153,321,041 股股 份 , 占 本 公司 已 发 行
股本约 34.88 %。
绿地海外
绿地海外为一间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绿地海外主要从
事首次公开发售投资、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并购、房地产融资、小额贷款、金融租赁。
其乃由绿地直接全资拥有。绿地海外为绿地根据其环球战略进行多元化的国内及海外投资
的主要投资及融资平台。
绿地为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集团 ( 股份代号�U 600606 ) ,控股多元投资 ( 包括多家国有企
业投资入股,而代表集团雇员的控股实体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 ( 有限合夥 ) 为其最大单一股
东,持有 28.99 %股权权益 ) ,其总部设於中国上海,为全球财富 500强的公司,其主要业务
包括房地产、能源及金融。绿地於中国房地产市场占有领先地位。
责任声明
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地对本公告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
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告所表达之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方始达致,且本公告并无
遗漏其他事实,致令本公告内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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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项
由於股份购买须待若干先决条件 ( 包括但不限於执行人员发出裁定 ( 其可能会或可能会不授
出 ) 指毋须就股份购买而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26向股东作出强制性全面要约 ) 获达成後方告作
实,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适用法律」 指 就任何人士而言,任何政府机关或香港联交所适用於有关
人士的任何法律、法规、规则、通知、指引、条约、命令
及其他立法、行政决定、司法决定或宣告
「批准」 指 由任何政府机关就呈交予该政府机关之存档、文件、报告
或 通 告 授 出 之 任 何 同 意 、 许 可 、 批 准 、 授 权 、 豁 免 、 批
文、经营权、牌照、免除、命令、注册或认证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博大国际」 或 「卖方」 指 博大国际有限公司,一间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律注册成立
的公司,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并於本公告日期由吴先生
及肖女士分别拥有 86.92 %及 13.08 %权益
「营业日」 指 商 业银 行 一 般於 香 港 开门 进 行 银行 业 务之 日 子 ( 不 包括 星
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或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任
何 时间 於 香 港悬 挂 八 号或 以 上 热带 气 旋警 告 讯 号或「黑 色
暴雨警告讯号」 之日子)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结束」 指 股份购买根据股份购买协议之条款及条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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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日期」 指 根 据 股 份 购 买 协 议 达 成 或 豁 免 ( 按 适 用 者 ) 有 关 股 份 购 买
之所有条件後第二个营业日,或卖方与买方以书面形式协
定之有关其他日期
「本公司」 指 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 1253) ,一间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联交所主
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产权负担」 指 保证任何人士的任何责任或就其赋予任何付款优先权的任
何按 揭、 押记 ( 无 论固定 或浮 动 ) 、质押 、留 置权 ( 依 法产
生 的 留 置 权 除 外 ) 、 选 择 权 、 限 制 、 担 保 、 转 让 、 信 托 契
据、所有权保留、抵押权益或任何其他类别的产权负担,
包括按法律条款并非授予抵押但根据适用法律具有与授予
抵押相似经济或财务效力的交易所赋予的任何权利;或赋
予 任 何 人 士 使 用 或 占 用 权 利 的 任 何 租 赁 、 分 租 、 占 用 安
排 、 地 役 权 或 契 诺 ; 或 以 任 何 人 士 为 受 益 人 的 任 何 代 理
权、授权书、委托表决协议、权益、选择权、优先要约、
磋商或购买的权利或转让限制,或对所有权、管有或使用
的任何不利申索
「执行人员」 指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之执行理事
「政府机关」 指 任何可行使监管职能之国家、省、市或地方政府、行政或
监管机构或部门、委员会、代理、法院、审裁处、仲裁所
或任何组织,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联交所、开曼群岛的公司
事务登记处及香港公司注册处
「绿地」 指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个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 集 团 ( 股 份 代 号 : 600606 ) , 控 股 多 元 投 资 ( 包 括 多 家 国
有企业投资入股,而代表集团雇员的控股实体上海格林兰
投 资 企 业 ( 有 限 合 夥 ) 为 其 最 大 单 一 股 东 , 持 有 28.99 % 股
权权益 ) ,其总部位於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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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海外」 或 「买方」 指 绿地金融海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根据英属处女群岛
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为绿地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截止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博大国际与绿地海外以书面形
式协定的任何其他日期
「吴先生」 指 吴正平先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行政总裁、董事长及主
要股东,并为肖女士之配偶
「肖女士」 指 肖莉女士,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及主要股东,并
为吴先生之配偶
「人士」 指 任何个人、商号、法团、合营公司、企业、合夥企业、信
托、非法团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政府机关或其他任何类
型之实体 ( 不论有否独立法人地位)
「购买价」 指 每 股 转 让 股 份 0.756 港 元 , 减 去 任 何 於 股 份 购 买 协 议 後 所
宣派及派付而其记录日期为结束日期前之任何分派或股息
「证监会」 指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25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不时之持有人
「股份购买」 指 根据股份购买协议之条款及在其所载之条件规限下买卖转
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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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购买协议」 指 博大国际及绿地海外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股
份购买协议,据此,博大国际有条件地同意按购买价出售
而绿地海外有条件地同意按购买价购买转让股份
「主要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收购守则」 指 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转让股份」 指 将由卖方根据股份购买协议之条款及在其所载之条件规限
下转让予买方之 162,000,000股股份
「江南园林收购事项」 指 由 本公 司 建 议收 购 杭 州萧 山 江 南园 林 工程 有 限 公司 ( 一 间
於 中 国 成 立 之 公 司 ) 60 % 股权 , 其 详 情 载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日之通函
「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及执行董事
吴正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执 行 董 事 为 吴 正 平 先 生 、 肖 莉 女 士 、 朱 雯 女 士 及 王 磊 先 生 , 而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戴 国 强 先
生、张清先生及金荷仙博士。
�C 1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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