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
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randOceanAdvancedResourcesCompanyLimited
弘海高新资源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5)
(1)业务发展更新;
(2)有关可能收购专利技术的备忘录失效;
及
(3)有关授权专利技术的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
的届满日期之延长
本公告乃由弘海高新资源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根据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内容有关本公司可能收购专利技术
之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备忘录(「该备忘录」)及有关授权专利技术的特许协议之公告
(「该公告」)。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
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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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发展更新
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有见於二零一六年
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煤炭行业现时之不利因素,本公司之管理层已初步
把位於中国内蒙古�林浩特市的褐煤提质厂房(「褐煤提质厂房」)的商业化生产延
迟至二零一六年第四季。紧随就发展褐煤提质厂房获授的现有批文已於二零一六
年六月届满,褐煤提质厂房之管理层已於二零一六年第三季提出申请延期而申请
有待当地政府审批。鉴於二零一六年下半年中国市场煤炭售价的上升,本集团将
竭力寻求潜在客户以开展商业化生产。董事会同时拟通知股东按现时褐煤提质厂
房的状况将对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财务报告中有关褐煤提质
厂房的业务之商誉及资产的账面值有所影响。
备忘录失效
根据该备忘录,卖方与本公司彼此须真诚磋商,以在不迟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届满日期)或卖方与本公司可能协定之较後日期订立正式买卖协议。由於
本公司与卖方於届满日期或之前并未订立任何正式买卖协议及双方并无就再廷
长届满日期达成任何书面协定,因此该备忘录已根据其条款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失效。
董事认为,该解备忘录失效不会对本集团之业务营运和财务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
利影响。
延长特许协议的届满日期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卖方、天威建业及本公
司已彼此达成书面同意延长特许协议的届满日期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或授权人与本公司可能协定的较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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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特许协议的届满日期之延长外,该公告所披露之特许协议的其他所有条款
及条件均维持十足效力及生效。
承董事会命
弘海高新资源有限公司
主席及执行董事
徐斌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分别为徐斌先生(主席)、张福胜
先生(行政总裁)、吴映吉先生及霍丽洁女士;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郭
志成先生、黄少儒先生及畅学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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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海高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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