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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續持續關連交易:(1) 新管理協議(2) 新代理總協議

�C 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ON TIME LOGISTICS HOLDINGS LIMITED 先达国际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123) 重续持续关连交易: (1)新管理协议 (2)新代理总协议 新管理协议及新代理总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之招股章程,内容有关(其中包括) 现有管理协议及现有代理总协议。 现有管理协议及现有代理总协议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由於(i) OTX Logistics Holland将继续委聘DW Beheer及de Wit先生提供管理服务;及(ii)先 达英属处女群岛成员公司将继续委任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作为其於荷兰的 代理,而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将继续委任先达英属处女群岛成员公司作为 其於全球除荷兰以外其他地方的代理,以推广运输及物流业务,故本集团已与 DW Beheer及de Wit先生订立新管理协议,并与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订立新 代理总协议。 �C 2 �C 上市规则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DW Beheer由执行董事de Wit先生全资拥有。因此,DW Beheer为 de Wit先生之联系人,而根据上市规则,彼等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OTX Logistics Holland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分别由本公司间接拥有 75%及T.Y.D. Holding B.V.拥有25%股权。T.Y.D. Holding B.V.由执行董事de Wit先 生控制。因此,根据上市规则,OTX Logistics Holland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新管理协议及新代理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新管理协议及新代理总协议项下交易各自之年度上限,预期按年度基准计 算的各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於5%。因此,新管理协议及新代理总协 议各自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规定,惟获豁免遵 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新管理协议及新代理总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之招股章程,内容有关(其中包括)现 有管理协议及现有代理总协议。 现有管理协议及现有代理总协议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由於(i) OTX Logistics Holland将继续委聘DW Beheer及de Wit先生提供管理服务;及(ii)先达英 属处女群岛成员公司将继续委任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作为其於荷兰的代理, 而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将继续委任先达英属处女群岛成员公司作为其於全球 除荷兰以外其他地方的代理,以推广运输及物流业务,故本集团已与DW Beheer及 de Wit先生订立新管理协议,并与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订立新代理总协议。 �C 3 �C (A) 新管理协议 主要条款 OTX Logistics Holland与DW Beheer及de Wit先生就提供管理服务订立新管理协 议,年期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新管理协议,DW Beheer获委任作为OTX Logistics Holland之承包商,以履 行一名董事之活动,且该等服务将由de Wit先生提供。 新管理协议可由任何一方於任何历月结束前,透过发出不少於三个月书面通 知的方式终止。根据新管理协议,DW Beheer与de Wit先生各自同意,於新管 理协议年期内及於新管理协议终止後三年期间,彼等不会在欧洲、亚洲以及 OTX Logistics Holland之客户及代理可能身处之世界任何地方与OTX Logistics Holland竞争。 定价政策 本集团将向de Wit先生支付每月薪金14,658欧元(相当於约119,000港元)、相等 於彼每月薪金8%之假日津贴及相等於彼每月薪金之保证年末花红,并作出社 会保障缴款。此外,de Wit先生享有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及OTX Logisitics Holland之合营企业(如有)最少5%的年度除税前溢利。de Wit先生亦有权(其中 包括)使用公司汽车、报销实付开支及彼医疗保险理赔费用,以及享有退休 计划供款。 建议新年度上限 DW Beheer及de Wit先生根据现有管理协议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两个年度各年提供管理服务之过往实际金额分别为168,004欧元(相当於约 1,362,000港元)及289,949欧元(相当於约2,351,000港元),而DW Beheer及de Wit 先生根据现有管理协议於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提供管理服 务之过往实际金额为215,721欧元(相当於约1,749,000港元)。 �C 4 �C 董事估计,於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本集团根据新管 理协议应付DW Beheer之年度交易金额将不超过363,000欧元(相当於约2,944,000 港元)、399,300欧元(相当於约3,238,000港元)及440,000欧元(相当於约3,568,000 港元)。 上述有关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建议年度上限由 董事经参考本集团就提供管理服务应付DW Beheer之基本合约金额以及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之预期财务业绩厘定。 重续持续关连交易之理由 由於de Wit先生负责(其中包括)本集团之整体销售、领导业务发展以及与荷 兰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沟通,且鉴於彼在荷兰货运代理市场具备专业知识,本 集团需要de Wit先生管理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 (B) 新代理总协议 主要条款 根据新代理总协议,先达英属处女群岛成员公司已委任OTX Logistics Holland 集团作为其於荷兰的代理,而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已委任先达英属处女 群岛成员公司作为其於全球除荷兰以外其他地方的代理,以推广运输及物流 业务,年期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除非 任何一方发出60日书面通知提早终止则作别论。 定价政策 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及先达英属处女群岛成员公司同意按50/50分摊基 准,基於每次付运已出具发票及已收讫金额(经扣除包括卸货费、运货费、原 产地船上交货营运费用及目的地清关或代理报检费用等开支),共享新代理 总协议项下的交易应占的经营溢利或亏损(如适用)。 �C 5 �C 新代理总协议项下交易应占溢利或亏损(如适用)按50/50分摊基准计算之商 业理据乃肯定先达英属处女群岛成员公司(作为一方)及OTX Logistics Holland 集团(作为另一方)各自就先达英属处女群岛成员公司与OTX Logistics Holland 集团根据新代理总协议经营货运代理业务付出之贡献。有关溢利或亏损分摊 不会影响本集团就OTX Logistics Holland的可供分派溢利收取股息及分派的权 利,且本公司仍有权依据本公司之75%间接持股权益收取OTX Logistics Holland 75%之股息及分派。就新代理总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而言,订约方应作出独立 订单,前提为各订单的条款及条件应(i)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及(ii)有关条款 乃本集团认为不逊於独立第三方就相若质量之有关服务向本集团提出的条 款。 建议新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各年,现有代理总协议项下交易 应占经营溢利之过往实际金额分别为(i)先达英属处女群岛成员公司向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支付3,879,000港元及8,858,000港元;及(ii) 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向先达英属处女群岛成员公司支付675,000港元及560,000港元, 而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九个月,现有代理总协议项下交易应占经 营溢利之过往实际金额分别为(i)先达英属处女群岛成员公司向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支付3,816,000港元;及(ii) 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向先达英属处 女群岛成员公司支付227,000港元。 董事会估计,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新代理总协 议项下交易应占经营溢利之年度金额将分别不超过(i) 6,618,000港元、7,280,000 港元及8,008,000港元(由先达英属处女群岛成员公司向OTX Logistics Holland集 团支付);及(ii) 657,000港元、723,000港元及800,000港元(由OTX Logistics Holland 集团向先达英属处女群岛成员公司支付)。 �C 6 �C 上述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建议年度上限由董 事会经参考下列各项厘定: (i)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十月三 十一日止十个月所分摊((a)由先达英属处女群岛成员公司向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支付;及(b)由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向先达英属处女群岛 成员公司支付)现有代理总协议项下交易应占经营溢利之过往实际金额; (ii) 往来荷兰的运输及物流业务需求的预期增长约5%;及 (iii) 为应对新代理总协议项下收益超乎预期之增长所订5%缓冲比率。 重续持续关连交易之理由 本集团将继续为其客户提供往来荷兰之货运代理服务。本集团亦将从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於全球除荷兰以外其他地方经营之运输及物流业务中获 益。因此,董事认为,新代理总协议对本集团业务运营攸关重要,且符合本 集团之商业利益。 (C) 董事确认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新管理协议及新代理总协议乃於本集团一 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且新管理协议及新代理总协议的 条款以及上述建议新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 益。 (D) 上市规则项下关系及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DW Beheer由执行董事de Wit先生全资拥有。因此,DW Beheer 为de Wit先生之联系人,而根据上市规则,彼等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C 7 �C OTX Logistics Holland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分别由本公司间接拥 有75%及T.Y.D. Holding B.V.拥有25%股权。T.Y.D. Holding B.V.由执行董事de Wit 先生控制。因此,根据上市规则,OTX Logistics Holland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新管理协议及新代理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 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新管理协议及新代理总协议项下交易各自之年度上限,预期按年度基准 计算的各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於5%。因此,新管理协议及新代理 总协议各自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规定,惟获 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於de Wit先生於新管理协议及新代理总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中拥有重大 权益,彼已於批准新管理协议及新代理总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及相关新年 度上限之董事会会议上就所通过之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般资料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而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提供货运代理服务。 DW Beheer主要从事提供管理服务。 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主要於荷兰从事提供货运代理服务。 �C 8 �C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先达国际物流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 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DW Beheer」指D.R. de Wit Beheer B.V.,於荷兰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并由de Wit先生全资拥有 「现有管理协议」 指 OTX Logistics Holland与DW Beheer及de Wit先生 就提供管理服务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六月 二十一日之协议,年期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 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现有代理总协议」 指 先达英属处女群岛成员公司与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 一日之协议,据此,先达英属处女群岛成员公 司已委任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为其於荷兰 的代理,而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已委任先 达英属处女群岛成员公司为其於全球除荷兰 以外其他地方的代理,以推广运输及物流业 务,年期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欧元」 指 欧洲联盟成员国法定货币欧元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C 9 �C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独立第三方」 指 本身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 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de Wit先生」 指 Dennis Ronald de Wit,为执行董事 「新管理协议」 指 OTX Logistics Holland与DW Beheer及de Wit先生 就提供管理服务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日之协议,年期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新代理总协议」 指 先达英属处女群岛成员公司与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 十日之协议,据此,先达英属处女群岛成员公 司已委任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为其於荷兰 的代理,而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已委任先 达英属处女群岛成员公司为其於全球除荷兰 以外其他地方的代理,以推广运输及物流业 务,年期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先达英属处女群岛」 指 On Time Worldwide Logistics Limited,於英属处 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的直 接全资附属公司 「先达英属处女群岛 成员公司」 指 先达英属处女群岛及其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 不包括OTX Logistics Holland集团 �C 10 �C 「OTX Logistics Holland」指OTX Logistics B.V.(前称Unique Logistics B.V.), 於荷兰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的间 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OTX Logistics Holland 集团」 指 OTX Logistics Holland及其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於本公告内,以欧元所报的金额已按1.00欧元兑8.1098港元的汇率兑换为港元,惟 仅供说明用途。有关汇率已被采用(如适用)(仅供说明用途),惟并不表示任何金 额已按或可能已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或根本无法兑换。 承董事会命 On Time Logistics Holdings Limited 先达国际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林进展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五名执行董事,即林进展先生、Hartmut Ludwig HAENISCH先生、张贞华女士、黄佩华女士及Dennis Ronald DE WIT先生;及三名独 立非执行董事,即潘家利先生、吴伟雄先生及黄思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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