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NEWSPORTSGROUPLIMITED
新体育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99)
内幕消息
(1)澄清公告;
(2)本集团就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之谅解备忘录项下
潜在收购事项垫付付款之未偿还事项;及
(3)延长贷款还款日期
澄清
董事会谨此就十月五日公告内之印刷错误作出澄清。十月五日公告日期应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而非「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
本集团垫付付款之未偿还事项
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公司接获:
(i)无锡新游、上海盛浪、上海凯玖、上海银特投资中心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各自
通知,该等贷款未能於到期日期前悉数偿还;及
(ii)无锡新游、上海盛浪、得智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各自通知,得智付款未能於到
期日期前悉数偿还。
补充确认及承诺契据
监於本集团悉数垫付的付款未获偿还,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i) 无锡新游、上海盛浪、上海凯玖、上海银特投资中心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
人签署以本公司、深圳中讯及深圳前海为受益人之有关(其中包括)延长未偿 还贷款还款日期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之补充确认及承诺契据(「补充贷款契据」);及
(ii)无锡新游、上海盛浪、得智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签署以本公司及
SinoComHoldings(BVI)为受益人之有关(其中包括)延长未偿还得智付款还
款日期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补充确认及承诺契据(「补充得智付款契据」)。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条文
而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十月五日公告」)之公告(「该等先前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i)谅解备忘录项下拟进行之潜在收购事项、(ii)本集团就谅解备忘录项下潜在收购事项付款及有关该等贷款之以往须予披露交易及(iii)签署确认及承诺契据(「贷款契据」),据此,无锡新游、上海盛浪、上海凯玖、上海银特投资中心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已共同及个别承诺尽快偿还该等贷款予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惟在任何情况下不迟於到期日期,而倘任何有关该等贷款於到期日期前并无获悉数偿还,按每年5%之利率支付悉数偿还前尚未偿还款项应计之利息;及签署确认及承诺契据(「得智付款契据」),据此,无锡新游、上海盛浪、得智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已共同及个别承诺尽快偿还得智付款予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惟在任何情况下不迟於到期日期,而倘得智付款於到期日期前并无获悉数偿还,按5/10000之利率支付悉数偿还前尚未偿还款项应计之每日利息。
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先前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澄清
董事会谨此就十月五日公告内之印刷错误作出澄清。十月五日公告日期应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而非「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
本集团垫付付款之未偿还事项
诚如十月五日公告所披露,根据贷款契据,无锡新游、上海盛浪、上海凯玖、上海银特投资中心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已共同及个别承诺尽快偿还该等贷款予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惟在任何情况下不迟於到期日期,及根据得智付款契据,无锡新游、上海盛浪、得智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已共同及个别承诺尽快偿还得智付款予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惟在任何情况下不迟於到期日期。
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公司接获:
(i) 无锡新游、上海盛浪、上海凯玖、上海银特投资中心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各自
通知,该等贷款未能於到期日期前悉数偿还;及
(ii) 无锡新游、上海盛浪、得智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各自通知,得智付款彼等各自
未能於到期日期前悉数偿还。
补充确认及承诺契据
监於本集团悉数垫付之付款未获偿还,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i) 无锡新游、上海盛浪、上海凯玖、上海银特投资中心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签署
以本公司、深圳中讯及深圳前海为受益人之有关(其中包括)延长未偿还贷款还款日期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之补充确认及承诺契据(「补充贷款契据」);及
(ii) 无锡新游、上海盛浪、得智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签署以本公司及 SinoCom
Holdings (BVI)为受益人之有关(其中包括)延长未偿还得智付款还款日期至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补充确认及承诺契据(「补充得智付款契据」)。
补充贷款契据
根据补充贷款契据(其中包括),
(i) 所有订约方已确认,部分该等贷款金额人民币 10,000,000元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二十九日偿付予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及於补充贷款契据日期,无锡新游、上海盛
浪、上海凯玖、上海银特投资中心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应向本集团相关成员公 司偿还金额人民币70,000,000元(「未偿还贷款」);
(ii) 无锡新游、上海盛浪、上海凯玖、上海银特投资中心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确认
彼等因未能於到期日期前悉数偿还该等贷款而违反贷款契据;
(iii) 无锡新游、上海盛浪、上海凯玖、上海银特投资中心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已共
同及各别承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偿还未偿还贷款及按每年5%之利率支付应计
利息;
(iv) 所有订约方已同意及确认,尽管贷款契据经补充贷款契据所修订及补充,订约方於贷
款契据项下所有权利及义务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且该等修订及补充不影响订约方於贷款契据项下的权利或补偿;及
(v) 所有订约方已同意及确认,本集团任何相关成员公司签署补充贷款契据不会被诠释为
放弃向贷款契据任何其他订约方行使其於补充贷款契据日期前可能已累计的任何权利或补偿。
补充得智付款契据
根据补充得智付款契据(其中包括),
(i) 所有订约方已确认,部分得智付款金额 10,000,000港元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二十九日偿付予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及於补充得智付款契据日期,无锡新游、上海 盛浪、得智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应向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偿还得智付款金额 190,000,000港元(「未偿还得智付款」);
(ii) 无锡新游、上海盛浪、得智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确认彼等因未能於到期日期前
悉数偿还得智付款而违反得智付款契据;
(iii)无锡新游、上海盛浪、得智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已共同及各别承诺於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偿还未偿还得智付款及按5/10000之利率支付应计之每日利
息;
(iv) 所有订约方已同意及确认,尽管得智付款契据经补充得智付款契据所修订及补充,订
约方於得智付款契据项下所有权利及义务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且该等修订及补充不影响订约方於得智付款契据项下的权利或补偿;及
(v) 所有订约方已同意及确认,本集团任何相关成员公司签署补充得智付款契据不会被诠
释为放弃向得智付款契据任何其他订约方行使其於补充得智付款契据日期前可能已累计的任何权利或补偿。
承董事会命
新体育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张晓东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张晓东先生及夏凌捷女士;非执行董事为刘云浦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泽桐先生、徐文龙先生、何素英女士及邓丽华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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