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
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延後达成
(1)五菱工业增资;及
(2)五菱香港认购可换股票据
先决条件之截止日期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之公布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五菱工业增资之主要及关连交易、根据
特别授权发行可换股票据A之关连交易及建议根据特别授权配售可换股票据B。
除另行界定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通函所述,倘增资协议及认购协议之先决条件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或增资协议及认购协议之订约方可能另行协定之较後日期或之前并未全面达成,
则增资协议及认购协议将告失效,而有关订约方概不得就增资协议及认购协议向
其他订约方追讨任何赔偿。
由於需要更多时间达成增资协议及认购协议之若干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於:(a)
已就增资取得广西国资委及广西商务厅之所有许可及批准;及(b)已就可换股票据
A向国家发改委办理相关登记及已取得批准,董事会宣布,经公平磋商後,(i)本
公司、广西汽车与五菱工业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订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
议,将达成增资协议先决条件之截止日期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後至二
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或订约方可能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及(ii)本公司与五菱
香港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订立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将达成认购协议先
决条件之截止日期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後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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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订约方可能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除上述者外,增资协议及认购协议之其他
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并继续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代表董事会
五菱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袁智军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袁智军先生(主席)、李诚先生(副主席
兼行政总裁)、锺宪华先生、刘亚玲女士及杨剑勇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左
多夫先生、叶翔先生及王雨本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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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後達成 (1)五菱工業增資;及 (2)五菱香港認購可換股票據 先決條件之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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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菱汽车
2017-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