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注
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之独立意见。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周福安先生(主席) P.O.Box309
林建名博士(副主席) UglandHouse
林建康先生(执行副主席) GrandCayman
林孝贤先生(行政总裁) KY1-1104
郑馨豪先生 CaymanIslands
李子仁先生
余宝珠女士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非执行董事: 九龙
罗臻毓先生 长沙湾道六百八十号
曾文星先生 丽新商业中心
(亦为罗臻毓先生之替代董事) 十一楼
独立非执行董事:
古满麟先生
林秉军先生
罗健豪先生
麦永森先生
石礼谦先生
敬启者:
有关截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末期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
1. 绪言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丽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股东(「股东」)已就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之建议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向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香港股东名册分册(「股东 名册」)之股东就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股份」)派发截至二零一六年 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0.0036港元(「末期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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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选择以缴足股款之新股份(「代息股份」)代替现金收取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谨请股东注意下文所载以股代息计划之适用程序及股东就该计划应采取之行动。务请细阅下列指示及本通函随附之有关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之选择表格(「选择表格」)上之指示。
就选择全部或部份以代息股份代替现金收取末期股息是否对 阁下有利乃视乎 阁下
自身之情况。 阁下就此作出之决定,以及该决定衍生之全部影响,均须由 阁下自
行负责。 阁下如对应采取之行动有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专业顾问。
2. 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之详情
根据以股代息计划,股东可选择下列方式就於记录日期以彼等名义登记持有之现有股份收取末期股息:
(i) 每股股份收取现金股息0.0036港元;或
(ii) 获配发代息股份(其数目按下文所载方式厘定);或
(iii) 部份收取现金及部份收取代息股份。
代息股份一经发行将於所有其他方面与现有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权益,惟不享有获派末期股息之资格。
就计算根据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将予发行之代息股份数目时,代息股份之市值厘定 为0.1634港元,即股份於截至记录日期(包括该日)止连续五个交易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平均收市价」)。
因此,股东就於记录日期以彼等名义登记之现有股份之末期股息将予收取之代息股份数目将按以下方式计算:
於记录日期持有并选择 0.0036港元
将予收取之 = 收取代息股份之 x (每股股份之末期股息)
代息股份数目 现有股份数目 0.1634港元
(平均收市价)
将发行予每名股东之代息股份数目将向下取整至最接近之整数。代息股份之零碎配额将不会发行予股东及会相应注销。
按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之已发行之16,227,692,086股股份计算,倘所有股东均选
择以代息股份代替现金收取末期股息,则本公司将发行约357,525,651股代息股份,较
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增加约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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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及最後过户日期
为决定合资格收取末期股息之股东,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受理股份过户登记以参与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之最後日期及时间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
4. 以股代息计划之优点
以股代息计划将给予股东按市值增加彼等於本公司之投资机会,而毋须承担经纪佣
金、印花税及相关交易成本。以股代息计划将有利於本公司,因该等原应派付予选择全部或部份收取代息股份以代替现金股息之股东之现金,将由本公司保留用作其营运资金。
5. 选择表格
随函附奉选择表格,供有意全部或部份以代息股份代替现金形式收取末期股息之股
东使 用。选择表格须按其上印备之指示 填 妥,并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登记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一百八十三号合和中心二十二楼。合资格股东若未能按照选择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交回选择表格,则其末期股息将全部以现金派付。本公司将不会就交回之选择表格另发收据。有关选择表格经签署并交回登记处後,就末期股息作出之选择一概不得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取代或修改。
(a) 如仅以现金形式收取末期股息,则 阁下毋须采取任何行动。
(b) 如仅以代息股份形式收取末期股息,请在选择表格内签名及填妥日期,然後将其
交回登记处。
(c) 如部份以现金形式及部份以代息股份形式收取末期股息,请在选择表格丙栏内
填入 阁下欲以代息股份形式获派末期股息之股份数目(该等股份须为在记录
日期持有的股份),并签名及填妥日期,然後将其交回登记处。为免产生疑问,倘 阁下未注明欲以代息股份形式收取末期股息之股份数目,或倘 阁下指定之数目高出 阁下於记录日期之登记持股数目,则在该等任何一种情况下, 阁下将被视为已选择仅以代息股份形式收取末期股息。
6. 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之条件
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将予发行之代息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方可作实。
倘上述将予发行之代息股份上市及买卖获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之条件未获达成,
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将不会生效,末期股息将全部以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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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之影响
股东务请注意,根据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将予发行之代息股份可能会导致须根据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之条文作出披露。股东如对该
等条文就配发代息股份对彼等之影响有任何疑问,务请自行徵询专业意见。
8. 居於香港以外之股东
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任何人士如收到本通函及�u或选择表格,不得将其视为选择收取代息股份之要约,除非於相关司法权区向其提出有关要约属合法,而本公司毋须遵守任何法律、政府或监管程序、限制或任何其他类似手续。居於本公司作出该邀请属非法之司法权区之股东将被视为已收取本通函及�u或选择表格,仅供参考。
根据於记录日期的股东名册,有一名股东之登记地址位於英国。本公司已接获其有关英国法律之法律顾问给予之意见,经考虑彼等之法律意见後,本公司信纳,向该名股东提呈代息股份以及寄出本通函及选择表格,根据英国之法例或监管规定适用於本公司的豁免。因此,以股代息计划获延伸至该名股东。
9. 上市及买卖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根据末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将予发行之代息 股份上市及买卖。预期相关应得之股票及�u或股息单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五)以平邮方式寄发予股东,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预期代息股份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星期三)或前後开始买卖。
代息股份之买卖可能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进行交收, 阁下应就该等交收安排之详情及有关交收安排对 阁下权益及利益之影响,徵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专业顾问之意见。
股份及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到期息率为6.875%之人民币1,800,000,000元优先票据於
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除上文披露者外,本公司股份或债务证券概无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又或寻求或拟寻求批准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丽丰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周福安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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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截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之以股代息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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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丰控股
2017-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