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新沣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223)
(认股权证代号:01537)
延迟寄发有关
建议收购
GIANTEAGLEENTERPRISESLIMITED
之42%权益
及申请清洗豁免的通函
谨此提述 (a) 新沣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2月13日,内容有关 (i)须
予披露及关连交易有关建议收购本公司尚未拥有之GIANT EAGLE ENTERPRISES
LIMITED之42%权益涉及根据特别授权发行代价股份;及 (ii) 申请清洗豁免的公告
(「该公告」); 及(b) 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2月21日有关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之公告。除文
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第8.2,本公司一般须於该公告刊发後二十一日内,即2017年1月3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通函。由於需要额外时间准备资料以载入通函,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就收购事项及清洗豁免致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委员会、收购守则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及按照上市规则第5章及收购守则规则11编制之本集团及目标集团之物业估值报告,本公司已向执行人员申请同意延迟寄发通函期限至2017年1月25日或以前,而执行人员已表示其有意同意有关延期。
承董事会命
新沣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郑盾尼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
*仅供识别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为:
执行董事: 郑盾尼先生(主席及首席执行官)
陈嘉利先生
非执行董事: 方锦祥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沈培基先生
华宏骥先生
周宇俊先生
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本公告所载之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其所深知,於本公告所表达之意见乃经过谨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而致使本公告中之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延遲寄發有關建議收購GIANT EAGLE ENTERPRISES LIMITED之42%權益及申請清洗豁免的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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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沣集团
2017-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