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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NENCEENTERPRISELIMITED
高山企业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16)
根据特别授权
配售新股份
配售代理
配售事项
於2017年1月3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
配售代理同意按竭尽所能基准以每股配售股份 0.16港元配售最多
350,000,000股新股份予现时预期不少於 6名独立承配人。
配售事项项下之最多350,00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之全
部已发行股本约22.41 %,及本公司经配售事项扩大後之已发行股本约18.31 %。
配售事项须待(其中包括)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授出或同意授出批准配售股份
上市及买卖後,方可作实。如该条件未能达成,则配售事项将不会进行。
配售事项须待配售股份获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上市及股东批准後,方可作
实。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
括)配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授出特别授权以配发及发行配售
股份)。
本公司将遵照上市规则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
有(其中包括)(i)配售事项之进一步资料;及(ii)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及
代表委任表格。
由於配售事项须待配售协议所载之条件获达成後,方告完成,且配售代
理有权於下述情况下终止配售协议,故配售事项可能会或不会进行,股
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配售协议
日期
2017年1月3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a)本公司;及
(b)配售代理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拥
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承配人
配售股份将被配售予现时预期不少於6名承配人,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将为
独立第三方。
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将按竭尽所能基准配售最多350,000,000股配售股份。配售股份相当
於(i)本公司於本公布日期全部已发行股本1,561,832,059股股份之约22.41%,
及(ii)高山企业经配售事项扩大後之已发行股本1,911,832,059股股份之约
18.31%。
配售股份之地位
配售股份将於发行後与於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於所有方面
享有同等地位。
配售价
每股配售股份之配售价为0.16港元,乃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公平磋商後,并
考虑到(其中包括)股份近期於联交所之成交价而厘定。配售价较:
(i) 股份於紧接订立配售协议前之最後交易日2017年1月3日在联交所所报
收市价每股股份0.174港元折让约8%;及
(ii 股份於紧接订立配售协议前之最後5个完整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平均收
)
市价每股股份约0.1608港元折让约0.5%。
发行配售股份之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将向有权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之股东寻求授出之特别授权
配发及发行。
先决条件
配售事项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後,方告完成:
(a)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正式通过以下有关配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
易之决议案:
(i) 以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之特别授权;及
(ii)配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授出或同意授出批准配售事项项下之配售股份上市及
买卖;及
(c)配售协议项下之配售代理责任并无根据配售协议条款(包括有关不可抗力
事件的条文)终止。
完成
在任何情况下,配售事项将於上文「先决条件」一段所载列条件获达成後4个
营业日内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书面协定之有关其他日期(「完成日期」)完
成。倘配售代理未能於最後完成日期下午5时正或之前达成及�u或豁免全部或
部分上述条件(上文第(i)项条件除外,该项条件不可豁免),则配售事项将
告终止及将不会继续进行。订约各方於配售协议项下之所有义务及责任将告
终止及终结,任何一方概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申索,惟任何先前违反配售
协议者除外。
终止/不可抗力事件
配售代理可能於配售代理全权认为配售事项的成功进行将因任何不可抗力事
件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透过於完成日期上午9时正前发出书面通知
而终止配售协议:
(a)颁布任何新法例或规例或现有法例或规例(或其司法诠释)出现任何变
动,或发生任何性质的其他事宜,而配售代理全权认为,可能对本集团整
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b)发生任何本地、国家或国际间的政治、军事、金融、经济、货币(包括香
港货币价值与美国货币挂勾的制度的变动)或其他性质(无论是否与上述
属同一类别)的事件或变动(无论是否构成在配售协议日期之前及�u或之
後发生或持续出现的一连串事件或变动的一部分),或属任何本地、国家
或国际间的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爆发或升级,或影响本地证券市场的事件
或变动,或多种情况同时发生,而配售代理全权认为,可能对本集团整体
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严重影响向有意投资
者成功配售股份,或於其他方面导致本公司或配售代理不适宜或不建议进
行配售事项;或
(c)香港的市况出现任何变动或多种情况同时出现(包括但不限於证券买卖暂
停或受到严重限制),而影响配售事项的成功进行(即成功向有意投资者
配售股份)或於其他方面导致配售代理全权认为本公司或配售代理不适宜
或不建议或不适合进行配售事项。
倘於完成日期上午9时正或之前:
(a)本公司严重违反或未有遵守配售协议所列明或据此承担的任何责任或承
诺;或
(b)股份於联交所任何暂停买卖时段超过连续10个交易日,惟就审批与配售协
议有关的公布或任何与配售事项有关的公布或通函而暂停买卖者除外;或
(c)配售代理得悉配售协议所载的任何声明或保证於发出时为不真实或不准
确,或倘再次发出时在任何方面为不真实或不准确,而配售代理确定任何
该等不真实的声明或保证对本集团整体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构成或可
能构成重大不利变动,或可能对配售事项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配售代理将有权(惟并非受约束)藉书面通知本公司以选择将有关事宜或事
件视作免除及解除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
於根据上段发出通知後,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项下之一切责任将告终止及终
结,任何一方概不得就配售协议所产生或与其有关之任何事宜或事情向任何
其他订约方提出申索,惟任何先前违约事项除外。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并无得悉发生任何该等事件。
由於配售事项须待配售协议所载之条件获达成後,方告完成,且配售代
理有权於下述情况下终止配售协议,故配售事项可能会或不会进行,股
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配售事项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於2016年11月30日,本集团拥有未经审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约334,000,000港
元,其中约人民币49,000,000元(相等於约56,000,000港元)乃用作中国投资
资本,实际上不能调回香港。余额278,000,000港元,(1)约28,000,000港元已
被预留作勿地臣街余下单位之收购事项;(2)约220,000,000港元已被预留作延
文礼士道项目的重建费用;(3)约30,000,000港元乃用作本集团适当收购及投
资机会及一般营运资金。
假设所有配售股份获配售代理成功配售,自配售事项所得款项总额将为约
56,000,000港元。所得款项净额(扣除配售佣金及其他相关开支)将为约
55,000,000港元并考虑拟用於收购丰华余下单位。
董事认为配售事项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本公司於紧接配售事项完成前及於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後之股权架构载列如
下,仅供说明用途:
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後 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後(假
(假设并无发行及/或 设可换股票据附带之兑
购回任何其他股份) 换权获悉数行使)
於本公布日期 (附注2) (附注2)
股份数目 % 股份数目 % 股份数目 %
(附注3) (附注3) (附注3)
主要股东
LandmarkProfits 93,549,498 5.99 93,549,498 4.90 93,549,498 4.30
佳豪
-股份 363,781,194 23.29 363,781,194 19.02 363,781,194 16.75
-2014年可换股票据
相关股份(附注4) 880,281 - 880,281 - 880,281 -
小计 457,330,692 29.28 457,330,692 23.92 457,330,692 21.05
票据持有人
-2015年可换股票据
相关股份(附注5) 260,606,060 - 260,606,060 - 260,606,060 12.00
公众
承配人(附注1) 0 0 350,000,000 18.31 350,000,000 16.11
其他公众股东 1,104,501,367 70.72 1,104,501,367 57.77 1,104,501,367 50.84
总计 1,561,832,059 100.00 1,911,832,059 100.00 2,172,438,119 100.00
附注:
1.配售股份将由配售代理配售予现时预期不少於6名属於独立第三方之承配人。
2.此假设配售股份获全数配售。
3.有关百分比或会因四舍五入而出现差异(如有)。
4.根据2014年可换股票据之条款,佳豪可能从2014年3月27日开始五年期限内的任
何时间兑换。
5.根据2015年可换股票据之条款,MadianStarLimited可能从2015年6月12日开始两
年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兑换。
本公司於过往12个月之集资活动
所得款项净额
所得款项净额 所得款项净额 实际用途
公布日期 事件 (概约) 拟定用途 (概约)
2016年7月13日 发行本金总额 50,000,000港元收购和投资机 全面应用:
50,000,000港元可 会;及一般营 (a) 3,400,000港
换股票据每股兑 运资金 元於已支付
换价0.225港元股 经营开支
份(可予调整) (b)10,000,000港
元於融资业
务
(c) 36,600,000港
元於收购物
业
2016年9月9日 根据一般授权配 39,600,000港元收购及投资商 全面应用:
223,000,000股新 机;以及一般营 (a)1,000,000港元
股份售 运资金 用作融资业
务
(b)150,000,000港
港元用作支
付营运开支
(c)7,000,0000港
元用作於收
购物业
(d)30,100,000港
元用作收购物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紧接本公布日期前过往12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进行任
何股本集资活动。
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
配售事项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授出特别授权以配发及发行配售股
份)。
本公司将遵照上市规则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
有(其中包括)(i)配售事项之进一步资料;及(ii)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及
代表委任表格。
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物业投资、物业发展、证券投资及贷款融资。
释义
在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2014年可换股票据」 指 於2014年3月27日,本公司发行每年票
面利率2%之本金总额100,000,000港元
可换股票据,按当时每股22.72港元兑换
价为基准,有权可兑换为股份,其中总
余额为20,000,000港元
「2015年可换股票据」 指 於2015年6月12日,本公司发行每年票
面利率2%之本金总额86,000,000港元
可换股票据,按当时每股0.33港元兑换
价为基准,有权可兑换为股份,没有兑
换权已行使
「通函」 指 就配售事项将向股东寄发之通函
「本公司」 指 高山企业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
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
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丰华余下单位」 指 丰华大厦之9个单位,位於香港九龙
646、648及648A号青山道
「佳豪」 指 佳豪发展有限公司,一间永义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独立第三方」 指 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且独立於本公司
及其关连人士之各方
「延文礼士道项目」 指 香港九龙九龙塘延文礼士道14、1 6、18
及 20号,总注册占地面积 17,637平方
尺
「LandmarkProfits」 指 Landmark Profits Limited,一间永义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最後截止日期」 指 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後第30日,或本公司
与配售代理以书面协定之较後日期
「勿地臣街余下单位」 指 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地面 11号
「承配人」 指 配售代理按竭尽所能基准安排之独立
专业、机构或个人投资者
「配售事项」 指 根据配售协议配售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 指 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
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类受
规管活动(证券交易)之持牌法团
「配售协议」 指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於2017年1月3日订
立之配售协议,内容有关配售事项
「配售价」 指 每股配售股份0.16港元
「配售股份」 指 根据配售协议,由配售代理将予配售最
多350,000,000股新股份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予召开及举行以供股东考虑
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授出特别授权
及配售事项之股东特别大会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港元之普
通股
「特别授权」 指 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配售协议项
下拟向承配人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之
特别授权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承董事会命
高山企业有限公司
主席兼首席行政总裁
邝长添
香港,2017年1月3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邝长添先生、雷玉珠女士及官可欣女士;非执行董事谢永超先生及赖罗球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简嘉翰先生、刘善明先生、傅德桢先生及吴冠贤先生。
根據特別授權配售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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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企业
2017-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