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
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
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任。
XtepInternational HoldingsLimited
特步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68)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披露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本公司自九间银行组成的银团获得年
期3.5年本金额为116,000,000美元及651,000,000港元(合共相当於约1,555,800,000
港元)的双货币贷款融资。融资协议载有本公司若干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
则)须承担若干特别履约责任的条文,包括规定本公司若干控股股东须维持
本公司最低持股百分比。
本公布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
发表。
特步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
年一月三日,本公司(作为借款方)与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恒生」)、香港上海��
丰银行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及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获授权牵头安排人及账簿管理人)安排
的九间银行组成的银团订立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据此,本公司可按其所述
的条款及条件获得年期3.5年本金额为116,000,000美元及651,000,000港元(合共相
当於约1,555,800,000港元)的双货币贷款融资(「融资」)。融资旨在:(i)利用相对较
低的融资成本,悉数为本金额为92,000,000美元及452,400,000港元的现有双货币
贷款融资再融资(其进一步详情已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的公布
内披露);及(ii)为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的一般企业需求提供资金。融
资由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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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协议规定(其中包括),倘并无遵守以下承诺,且未能於(i)恒生(作为融资代
理)向本公司发出通知与(ii)本公司或名列该协议的担保人的任何一方知悉未能
符合下列各项的较早者起计20天内予以纠正,则将构成违约事件:
(a)丁水波先生将继续担任本公司董事会主席。
(b)丁水波先生将拥有本集团的管理及业务的控制权。
(c)丁水波先生及丁美清女士(「主要股东」)将共同继续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
40%的实益股权及附有本公司至少40%的投票权,且不附带任何抵押。
(d)主要股东将共同继续为本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
倘持续发生违约事件,恒生(作为融资代理)或会向本公司发出通知(a)取消全部
或任何部分融资,据此,全部或有关部分融资将随即予以取消;(b)声明所有或
部分融资,连同应计利息,以及融资协议及有关文件项下应计或尚未偿还的所
有其他款项即时到期及应付,据此,彼等将即时到期及应付;及�u或(c)声明所
有或部分融资须按要求偿还,据此,彼等将根据大多数贷款方的指示由恒生(作
为融资代理)要求即时偿还。
於本公布日期,丁水波先生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主席兼控股股东。丁美清女
士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丁水波先生及丁美清女士分别拥有万兴
国际控股有限公司55%及35%的权益,而万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则持有群成投
资有限公司的90%股权。群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9.02%。
丁水波先生亦个人实益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0.78%的权益。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於随後的中期及年度报告内就融资
作出持续披露。
承董事会命
特步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丁水波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丁水波先生、丁美清女士、林章利先生、
丁明忠先生及何睿博先生;以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冼家敏先生、陈伟成
先生、高贤峰博士及鲍明晓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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