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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XtepInternational HoldingsLimited
特步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6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特步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U道18号海富中心一期2401�C2室举行股东周年大
会,藉以考虑并酌情处理以下事项:
普通事项
1.省览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
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3.25港仙(相
当於人民币2.89分);
3.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特别股息每股2.75港仙(相
当於人民币2.44分);
4.重选丁水波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5.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酬金;
6.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
酬金;
及作为额外普通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不论作出
修订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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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动议:
(a)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d)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买卖本公司股本中每股
面值0.01港元的未发行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有关
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包括可认购股份的认股权证;
(b)上文(a)段所述的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
须在有关期间届满後行使上述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
(c)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所述批准而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
条件配发及发行(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及其他情况)的股本总面值不得
超过下列两者的总和,惟以下情况除外:(i)供股(定义见下文(d)段);
或(ii)行使根据本公司按上市规则不时采纳的所有购股权计划而授出
的任何购股权;或(iii)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通过任
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
分股息;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换股证券的条款,
於认购权或换股权获行使时发行的股份:
(i)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的20%;及
(ii) (倘本公司董事获本公司股东另行通过的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
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後购回的本公司任何股本的总面值(最多相
当於在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的10%),
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授权亦受此数额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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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授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权。」
「供股」指於本公司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
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
股权证、购股权或可认购股份的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
股权,或香港境外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规定、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
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可能涉及决定任何
该等限制或责任的存在或情况的费用或延误,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
适当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8. 「动议:
(a)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c)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与联交所的规则及规定、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一九六一
年法例3,经综合及修订)及就此所有其他适用法例,於联交所或股份
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
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或同意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
元的股份(「股份」);
(b)本公司根据(a)段的批准於有关期间可能购回或同意购回的股份总面
值,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的10%,
而本决议案(a)段授出的授权亦须受相应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
止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C3�C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授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权。」
9. 「动议待通过上文第7项及第8项决议案後,扩大根据上文第7项决议案(a)
段向本公司董事授出的一般授权,将本公司依据或根据上文第8项决议案
(a)段授出的权力购回或同意购回的本公司股本总面值的数额,加入本公
司董事依据或根据有关一般授权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的股份
总面值。」
承董事会命
特步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丁水波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丁水波先生、丁美清女士、林章利先生、
丁明忠先生及何睿博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伟成先生、冼家敏先生、高贤
峰博士及鲍明晓博士。
注册办事处:
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
POBox2681
GrandCaymanKY1-1111
Cayman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
港湾道6�C8号
瑞安中心24楼
2401�C2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倘其为两股或以上股份
的持有人)多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以投票方式表决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
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而无论如何最迟须於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
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办事处,地址为香港
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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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确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星期五)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一)(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在此期间将不予登记任何本公司股份转让。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资格
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如欲符合资格出席本公司即将於二零
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一)召开的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
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一并送达本公司位於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4.为确定获取建议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之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星期
一)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三)(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在此
期间将不予登记任何本公司股份转让。符合获取建议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资格的记录日
期为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五)。如欲符合资格获取建议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所
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一并
送达本公司位於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的香港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建议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预计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五)派付。
5.就上文提呈的第7及第9项决议案而言,现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根据上市
规则配发及发行股份。
6.就上文提呈的第8项决议案而言,本公司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於其认为对本公司股东
利益属适当的情况下,方会行使获赋予的权力购回本公司的股份。说明函件载有上市规
则规定的必需资料,让本公司股东就提呈决议案投票时作出知情决定。该说明函件载於
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属其中一部份的通函附录一内。
7.倘属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出
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
会,则在投票表决时,若排名优先的联名持有人已投票(不论是亲身或委派代表),其他
联名持有人概无权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该等联名持有
人的排名次序决定。
8.交回代表委任文书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召开的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
委任文书将被视为已撤回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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