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
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
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须予披露的交易
购买保本型委托理财产品
於2016年12月23日,本公司与建行北京市分行订立建行理财协议。根据
建行理财协议,本公司同意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60亿元购买建行理财
产品。
於2016年12月26日,本公司与工行北京东城支行订立工银理财协议及
补充协议。根据工银理财协议及补充协议,本公司同意以自有资金不
超过人民币170亿元购买工银理财产品。
於2016年12月13日及2016年12月22日,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财务公司曾与
建行北京市分行订立两份理财协议,分别以其自有资金人民币2.5亿元
及人民币20亿元购买理财产品。
建行理财协议、财务公司理财协议一号及财务公司理财协议二号均
由本公司(或财务公司)与建行北京市分行订立,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4.23条,该等交易应当合并计算。建行理财协议与工银理财协议及补
充协议项下的交易无需合并计算。
�C1�C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经合并计算的建行理财协议、财务公司理财协议
一号及财务公司理财协议二号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
第14.07条)有一项或以上超过5%,但全部均低於25%,因此该等交易构
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项下之通知及公告
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工银理财协议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
规则第14.07条)有一项或以上超过5%,但全部均低於25%,因此该交易
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项下之通知及公
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理财协议及理财协议项下的交易不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一、交易概况
於2016年12月23日,本公司与建行北京市分行订立建行理财协议。根
据建行理财协议,本公司同意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60亿元购买建行理
财产品。
於2016年12月26日,本公司与工行北京东城支行订立工银理财协议
及补充协议。根据工银理财协议及补充协议,本公司同意以自有资
金不超过人民币170亿元购买工银理财产品。
於2016年12月13日及2016年12月22日,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财务公司曾
与建行北京市分行订立两份理财协议,分别以其自有资金人民币2.5
亿元及人民币20亿元购买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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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行理财协议
订约方: 本公司与建行北京市分行
建行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之持牌银
行。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
所悉及所信,建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者
为本集团及本集团之关连人士以外之独
立第三方
日期: 2016年12月23日
产品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乾元」2016年
第193期保本型法人人民币理财产品
购买额度: 人民币160亿元(已购买人民币160亿元)
产品期限: 90天(期限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3月23
日)
产品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型
产品风险水平 无风险或风险极低
(银行内部风险评级):
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3.35%
提前终止权: 本公司无提前终止权,建行有提前终止
权
建行理财协议的条款乃经订约方公平协商後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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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银理财协议及补充协议
订约方: 本公司与工行北京东城支行
工行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之持牌银
行。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
所悉及所信,工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者
为本集团及本集团之关连人士以外之独
立第三方
日期: 2016年12月26日
产品名称: 工银理财共赢3号理财产品
购买额度: 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70亿元。目前已购
买人民币150亿元,产品期限90天,包括:
①第一笔:购买工银理财产品100亿元
(期限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3月27
日);
②第二笔:购买工银理财产品50亿元(期
限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3月29日)
产品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型
产品风险水平 很低
(银行内部风险评级):
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3.20%
提前终止权: 本公司在书面申请并徵得工行同意後可
提前赎回,工行有提前终止权
工银理财协议的条款乃经订约方公平协商後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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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公司的历史交易
(一)财务公司理财协议一号
订约方: 财务公司与建行北京市分行
建行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之持
牌银行。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
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建行及其最终
实益拥有者为本集团及本集团之关
连人士以外之独立第三方
日期: 2016年12月13日
产品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乾元-日
鑫月溢」(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
民币理财产品
购买额度: 人民币2.5亿元(已购买人民币2.5亿元)
产品期限: 不固定,可随时赎回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产品风险水平 中等
(银行内部风险评级):
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1天≤投资期<30天,客户预期年化收
益率1.90%;
30天≤投资期<60天,客户预期年化收
益率2.30%;
60天≤投资期<90天,客户预期年化收
益率2.80%;
90天≤投资期<180天,客户预期年化
收益率3.00%;
180天≤投资期<365天,客户预期年化
收益率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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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期≥365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3.50%。
提前终止权: 建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
财务公司理财协议一号的条款乃经订约方公平协商後厘定。
(二)财务公司理财协议二号
订约方: 财务公司与建行北京市分行
建行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之持
牌银行。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
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建行及其最终
实益拥有者为本集团及本集团之关
连人士以外之独立第三方
日期: 2016年12月22日
产品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 乾元 」2016年第804期
标准资产组合型理财产品
购买额度: 人民币20亿元(已购买人民币20亿元)
产品期限: 32天(期限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
月23日)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产品风险水平 较低
(银行内部风险评级):
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4.55%
提前终止权: 建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
财务公司理财协议二号的条款乃经订约方公平协商後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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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订立理财协议的背景及理由以及其对本公司的益处
本公司坚持以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为前提,通过对阶段性闲置资
金的合理、有效运作,提升本公司整体资金收益。该等理财协议的预
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很小,但是本公司可以获得较中国之商业银
行提供之定期存款利率为高的回报。
本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公司订立的理财协议
的条款乃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理财协议及理财协议
项下的交易符合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香港上市规则涵义
建行理财协议、财务公司理财协议一号及财务公司理财协议二号均
由本公司(或财务公司)与建行北京市分行订立,根据香港上市规则
第14.23条,该等交易应当合并计算。建行理财协议与工银理财协议
及补充协议项下的交易无需合并计算。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经合并计算的建行理财协议、财务公司理财协
议一号及财务公司理财协议二号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
规则第14.07条)有一项或以上超过5%,但全部均低於25%,因此该等
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项下之通
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工银理财协议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
规则第14.07条)有一项或以上超过5%,但全部均低於25%,因此该交
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项下之通知
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理财协议及理财协议项下的交易不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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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理财协议各订约方的资料
本公司是世界领先的综合性能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主营
业务是煤炭、电力的生产与销售,铁路、港口和船队运输,及煤制烯
烃等煤炭相关化学加工业务等。
财务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对神华集团及本集团下属成员单位办理财
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谘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
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
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
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
贷及融资租赁。於本公告日,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控制财务公司100%
股权。
建行是一家中国大型商业银行,建行北京市分行是建行的一家分行。
工行是一家中国大型商业银行,工行北京东城支行是工行的一家支
行。
八、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表述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建行」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
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建行理财协议」 指 本公司与建行北京市分行於2016年12
月23日订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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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理财产品」 指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乾元」2016
年第193期保本型法人人民币理财产
品;
「本公司」 指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
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财务公司」 指 神华财务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
成立的有限公司;
「财务公司理财协议一号」指 财务公司与建行北京市分行於2016年
12月13日订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
「财务公司理财协议二号」指 财务公司与建行北京市分行於2016年
12月22日订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
「工行」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
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理财协议」 指 本公司与工行北京东城支行於2016年
12月26日订立的中国工商银行法人理
财综合服务协议;
「工银理财产品」 指 工银理财共赢3号理财产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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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补充协议」 指 本公司与工行北京东城支行於2016年
12月26日订立的中国工商银行法人理
财综合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及
「理财协议」 指 建行理财协议、工银理财协议及补充
协议、财务公司理财协议一号及财务
公司理财协议二号的合称。
承董事会命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黄清
北京,2017年1月3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张玉卓博士、凌文博士、韩建国
博士和李东博士,非执行董事陈洪生先生及赵吉斌先生,独立非执行董
事范徐丽泰女士、贡华章先生及郭培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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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
2017-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