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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恒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5)
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谨此提述:(i) 正恒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
日的公告 (「第一份公告」)及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的澄清公告
有关其中包括投得位於中国河南省郑州市的郑政经开出 [2016]12 号地块的一宗地的土
地使用权(「首次收购事项」);(ii)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的公告(「第
二份公告」)有关其中包括投得位於中国河南省郑州市的郑政出 [2016]114号地块的一宗
地的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收购事项」);(iii) 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
日的公告(「
第三份公告」)有关其中包括投得位於中国河南省郑州市的郑政出
[2016]127号地块的一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第三次收购事项」);(iv)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
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公告 (「第四份公告」)有关其中包括投得位於中国河南省郑
州市的郑政出 [2016]143 号地块的一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第四次收购事项」);及 (v)
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的有关延迟寄发通函的公告(「延期公告」与第一份公告、第二份公告、第三份公告及第四份公告统称「该等公告」)。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第一份公告所述一份载有 (其中包括) 首次收购事项进一步详情及上市规则规定之
其他资料之通函(「第一份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 诚如延期公告所述预期第一份通函将延迟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诚如第二份公告所述,一份载有 (其中包括) 第二次收购事项进一步详情及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第二份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 诚如第三份公告所述,一份载有 (其中包括) 第三次收购事项进一步详情及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第三份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诚如第四份公告所述,一份载有 (其中包括)第四次收购事项进一步详情及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第四份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董事会考虑到将第一份通函、第二份通函、第三份通函及第四份通函合并成为一份通函(「合并通函」)可增加效率、节省成本及保护环境,以代替按照上述不同日期分别寄发四份独立收购事项通函,故此延迟寄发第一份通函、第二份通函及第三份通函。预期合并通函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或之前的日期寄发予股东,即等同按照第四份通函的原定寄发日期寄发予股东。
承董事会命
正恒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张敬国
香港,2017年1月4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张敬国先生、张国强先生及张世泽先生;非执行董事为HuangYanping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刘俏博士、刘达先生及马运�|先生。
正恒国际控股
0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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