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二零一七年第一次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
二十三日上午九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北京西城区宣武门
内大街4号华滨国际大酒店五楼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
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a)考虑及授权委任陈海斌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b)考虑及授权委任李一男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c)考虑及授权委任吴毅强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d)考虑及授权委任郭小平先生为独立监事;
(e)考虑及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於候任董事及监事经股东
特别大会批准後,根据本公司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厘定候任董
事及监事的薪酬;及
(f)考虑及授权董事长或任何执行董事於候任董事及监事经股东特
别大会批准後与候任董事及监事订立服务合约,并代表本公司
处理所有其他事宜。
�C1�C
特别决议案
(2)考虑及批准修改公司章程。
中国北京,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
於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方正先生、舒福平先生及李立新先生;非执
行董事为杨清廷先生、陶云鹏先生及宗孝磊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为周小谦先生、张白先生及陶志刚先生。
附注:
1.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首尾两天包括
在内)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
份过户登记事宜。
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需於二
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送交本公司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中
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
室(就H股持有人而言)或本公司於中国的董事会办公室(就内资股持有人而言)。
2.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
名受委代表代为出席及(如以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3.委任受委代表的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由股东或由其书面正式授权的授权人士亲
笔签署。倘股东为法人,该文件应当加盖公章签定或由其董事或其他获正式授权
的授权人士亲笔签署。
4.代表委任表格必须不少於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时间前24小时,递交本公司H股证券
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17M楼(就H股持有人而言);或递交本公司於中国的董事会办公室(就内资股持有
人而言),方为有效。倘代表委任表格由他人根据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签署,
则须於代表委任表格所述的同一时间递交该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的经公证副
本。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5.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时,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及持股凭证。公司股东如委派其
授权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该授权代表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和经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的其他授权人士签署的相关授权文件的经公证副本或本公司许可的
其他经公证文件。受委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时,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及由股
东或其授权人签署的代表委任表格。
�C2�C
6.拟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股东须填妥回条,并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或之前透过
专人送递、邮递或传真交回本公司於中国的董事会办公室。
7.预期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时间不会超过半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股东须自行承
担其交通及住宿费用。
8.本公司於中国的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详情如下:
地址: 中国北京市
西城区
宣武门内大街2号中国华电大厦B座919室
电话号码: (86)010-83567351
传真号码: (86)010-83567357
9.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文所用之词汇应具有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
之通函所界定的相同含义。
�C3�C
<上一篇 進一步延遲寄發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