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倚赖该等内容
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YingdeGasesGroupCompanyLimited
盈德气体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168)
开曼群岛法院程序情况更新
本公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 证券及期货条例 》」)X I V A部项下之内幕消
息条文发布。
兹提述(1)盈德气体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的
公 告(「法 院程序公告」),内容包括开曼群岛大法院(「法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十九日作出的临时禁令及法院确定进一步聆讯(「聆讯」);及(2)本公司日期为二
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公 告(「提 示性公告」), 内容包括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上午十时二十四分起短暂停牌。除非本公告另有界定,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法院程序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开曼时间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聆讯后,本公司获悉,法院已作出指令
(「指令」),内容如下:
1. 本公司应当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之前各董事均方便的日期及时间(如果未能就
该日期及时间达成一致,应当於香港时间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上午九时正),
召开一次董事会(「董事会」)会议(「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以考虑(如认为合适)
追认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五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通过的各项决议的效
力,而法院并未对该等决议过去或现在是否有效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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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关於该事宜的法院指令(「前次指令」)应当
在必要程度上作出改动,以令上述第一项内容生效,并且将维持生效直至二零
一七年一月十一日(包括该日)。
(注:前次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公司不得:
i. 采取任何措施以执行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
的决议;
ii. 提前少於七个整日通知BubblyBrookeHoldingCompanyLimited及Baslow
TechnologyLimited(合称「原告」)而举行任何董事会会议;及
iii. 发行任何类别的任何新增股份);及
3. 费用待定。
鉴於该指令,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上午九时正举行,以追认
包括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六日的公告中所述的董事会改组及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的公告中所述的向碧水源拟议配售的效力。本公司将就此作出进一步情况更新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开曼法律顾问认为,董事会分别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五日及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通过之决议(「决议」)有效。如本公司开曼法律顾问所建议,(1)法院已考虑原告关於决议效力为无效的请求,但法院在聆讯中拒绝作出指令认定决议无效;(2)法院指令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延期至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上午九时正(如各方无法就更早的时间达成一致),以考虑追认决议效力;(3)即使原告关於相关董事会会议的诉讼立场有任何实质性意义(本公司谨此否认),如该等追认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获董事会批准,其将得到决议追认的妥当处理。
上述指令获同意的基础是本公司保 证(其 中包括 )将其原计划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延迟至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可获举行的时间(「保证」)。
为符合该保证,如提示性公告中所述、原计划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第二次董事会会议」)现将延迟至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以进一步考虑(其中包括)星瑞发出的第一封信函及第二封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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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股份代号:2168)及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发行的、由本
公司担保的债务证 券(股 份代号:5926及5793)(「债务证券 」)自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上午十时二十四分起在联交所短暂停牌。本公司股份及债务证券将维持停
牌直至本公司作出关於包括来自星瑞的第一封信函及第二封信函等内容的进一步公告。
承董事会命
盈德气体集团有限公司
赵项题
董事长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赵项题先生、何愿平先生和张云峰先生;非执行董事为Zhongguo
Sun先生、TrevorRaymondStrutt先生和所耀堂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郑富亚先生、王京博士和冯
科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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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法院程序情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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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德气体
201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