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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e-Kong Group Limited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www.e-kong.com
(股份代号:524)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e-KongGroupLimited(「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一)下
午四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二座34楼3401�C3413室举行股东特
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
订): 普通决议案1. 「动议: (a)谨此撤销根据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 上通过之普通决议案向本公司董事(「董事」)授出配发、发行及处理本 公司未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此举并不影响本决议案获通过前对该一 般授权之任何有效行使); (b)在本决议案下述条文之规限外,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并在其规 限下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将会 或可能需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之 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根据本决议案第(b)段所述之批准授权董事会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 出将会或可能需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 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1�C (d)董事根据本决议案第(b)段所载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
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及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
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惟根据下列事宜所
进行者除外:(i)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ii)行使本公司所发行任何可
换股证券所附之转换权;(iii)行使认股权证以认购股份;(iv)行使根据
任何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当时采纳之类似安排授出之购股权;或(v)
按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发行股份以替代股份之全部或部
份股息;而上述批准亦以此数额为限;及
(e)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者止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百慕达法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该授权之
日。
「配售新股」指於董事所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
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股份比例
发售股份之建议,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考虑到适用於本公司之任
何地区法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
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承董事会命
主席
杨俊伟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
�C2�C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之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
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认证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
副本,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
港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任何股东仍可依愿亲自出席所召开之大会及於会上投票,
而在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已撤回论。
4.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其中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於大会上亲身或委派代表
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之持有人,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
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中就该等股份而言排名较先之联名持有
人,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5.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杨俊伟先生、陈志远先生、王翔弘先生与杨俊�N先
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陈钊洪先生、冯灿文先生与陈方刚先生。
�C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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