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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ROSPERITYHOLDINGSLIMITED
协盛协丰控股有限公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07)
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
点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股东或独立
股东(视情况而 定)已 透过点票方式正式通过在通告内载列之所有决议案。
兹提述协盛协丰控股有限公司(「本 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刊发之通函
(「通 函」)及其中所载之股东特别大 会(「股东特别大会」)的 通告(「通告」)。除文义
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采用之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结果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通告所载之所有获提呈的决议案
已透过点票方式进行投票。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已获委任为股东特别大会点票过程的监票人。
於股东特别大会之举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3,985,920,000股股份。
由於邓先生就买方根据买卖协议支付余额之债务而作出担保,因此,邓先生就完
成一事拥有重大权益。於股东特别大会之举行日期,邓先生透过鸿鹄资本拥有
645,100,000股股份之权益,占本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约16.18%。因此,邓先生、
鸿鹄资本及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士须於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所载之第1项普通决议案,就有关(i)支付余额;及(ii)继续进行至完成之决议放弃投票。因此,赋权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表决赞成或反对通告所载之第1项决议案的股份总数为 3,340,82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之举行日期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约83.82%。
经作出所有合理查询後,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任何
股份赋权股东可出席股东特别大会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之规定放弃就会上
提呈的任何决议案投赞成票,亦无任何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在股东特别大
会上放弃投票。概无任何人士於通函中表明其拟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反对任何
决议案或放弃投票。
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该等决议案之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票数
(占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
普通决议 案(附 注) 投票之股份数目之概约
百分比)
赞成 反对 总票数
1.批准星铂企业有限公司继续进行销 1,536,651,390 600 1,536,651,990
售股份及主要债务之收购至完成及 (99.999%) (0.001%)
向相关之该等卖方支付代价余额
220,000,000港元。
2.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配发、发 2,136,575,990 76,000 2,136,651,990
行及处理不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日 (99.996%) (0.004%)
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20%之额外股份。
附注:有关决议案之描述仅为概要。全文载於通告。
由於各项普通决议案均获超过50%赞成票,有关决议案因此获股东或独立股东(视
情况而定)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透过点票方式正式通过。
承董事会命
协盛协丰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邓汉戈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邓汉戈先生、林芝强先生、叶家宝先生、
施少斌先生及马志先生;非执行董事李文峰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陶峰女士、
韩星星女士及张毅林先生。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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