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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續聘2016年度外部審計師及 (2) 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此 乃 要 件 请 即 处 理 如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 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如 阁下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所附代表 委任表格及回条交给买主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 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066) (1) 续聘2016年度外部审计师 及 (2)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2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时30分在中国北京 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B1层多功能厅举行2017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4页至第6页。 如 阁下拟委任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请将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交回。 H股股东须将代表委任表格或任何其他授权文件交回本公司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而内资股股东则须将代表委任表格交回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惟无论如何须於临时股东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以专人送递或邮寄方式交回。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 任表格後,届时仍可亲自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如 阁下拟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须於2017年2月3日(星期五)或之前将填妥的出席 会议回条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如为H股股东)或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为内资股股 东)。 2017年1月9日 �C i �C 目 录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i 董事会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C ii �C 释 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公司章程」 指 本公司的公司章程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其H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6066)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内资股」 指 本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已发行普通股,以人民币认 购或入账列作缴足 「临时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2017年2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时30分举行的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H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该 等股份在联交所上市及以港元交易 「 H股股东」 指 H股持有人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C iii �C 释 义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包括内资股 及H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C 1 �C 董 事 会 函 件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066) 王常青先生 (董事长、执行董事) 于仲福先生 (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胡冬辉女士 (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齐 亮先生 (执行董事) 王晨阳先生 (非执行董事) 王守业先生 (非执行董事) 刘丁平先生 (非执行董事) 王淑敏女士 (非执行董事) 邱剑阳先生 (非执行董事) 冯根福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朱圣琴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戴德明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白建军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 俏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国注册办事处: 中国 北京市 朝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中国主要营业地点: 中国 北京市 东城区 朝内大街188号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中环 交易广场二期18楼 敬启者: (1) 续聘2016年度外部审计师 及 (2)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I. 绪言 本人谨代表董事会邀请 阁下出席将於2017年2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时30分在中国北京 ��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B1层多功能厅举行的临时股 东大会。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并为 阁下提供合理所需资料, 使 阁下就投票赞成或反对将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C 2 �C 董 事 会 函 件 II. 续聘本公司2016年度外部审计师 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九条,续聘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外部审计 师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聘期一年,其後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资格获续聘。董事会建议续聘普 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夥)担任本公司2016年度境内外部审计师,按照中国 企业会计准则提供相关境内审计服务,任期将於本公司下一届年度股东大会上届满;及续 聘香港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2016年度国际外部审计师,按照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提供相关国际审计服务,任期将於本公司下一届年度股东大会上届满;董事会建议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原则厘定审计费用及签订相关合同。 有关续聘本公司2016年度外部审计师的普通决议案将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以供股东审议 及批准。 III. 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将於2017年2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时30分在中国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B1层多功能厅举行,以考虑及酌情通过有关续聘本 公司2016年度外部审计师的决议案。临时股东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4页至第6页。 随函附上临时股东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如 阁下拟委任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请将随 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交回。H股股东须将代表委任表格或任何其他授 权文件交回本公司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而内资股股东则须将代表 委任表格交回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惟无论如何须於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 行时间24小时前以专人送递或邮寄方式交回。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届时仍可 亲自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如 阁下拟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须於2017年2月3日(星期五)或之前将填妥 及经签署的出席会议回条通过专人送递、邮寄或传真方式交回本公司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 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如 阁下属H股股东),或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 阁下属内资股 股东)。 �C 3 �C 董 事 会 函 件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地址为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办公大楼9层(电话:(86) 10 8513 0716,传真:(86) 10 6518 6399)。本公司H股证券登记 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 号�m(电话:(852) 2862 8555)。 IV.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於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因此,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有关投票表决结果将在临时 股东大会後於本公司网站www.csc108.com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刊登。 V. 推荐意见 董事会认为,有关续聘本公司2016年度外部审计师的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 利益,故推荐建议 阁下投票赞成将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的上述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王常青 谨启 2017年1月9日 �C 4 �C 2 0 1 7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告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066)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於2017年2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时30分在中 国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B1层多功能厅举行2017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除非另有所指,否则本通 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1月9日的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1. 审议及批准有关续聘本公司2016年度外部审计师的决议案。 承董事会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王常青 中国北京 2017年1月9日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王常青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于仲福先生(副董事 长、非执行董事)、胡冬辉女士(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齐亮先生(执行董事)、王晨阳先生(非 执行董事)、王守业先生(非执行董事)、刘丁平先生(非执行董事)、王淑敏女士(非执行董事)、 邱剑阳先生(非执行董事)、冯根福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朱圣琴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 戴德明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白建军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刘俏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C 5 �C 2 0 1 7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告 附注: 1. 临时股东大会出席资格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厘定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名单,本公司将於2017年1月24日(星期二)至2017年2月23日 (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期间内概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股东如欲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须於2017年1月23日(星期一)下午4时30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一 并送交本公司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17楼1712�C1716号�m(如为H股股东)或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为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9层(如为内资股股东),以办理登记手续。在以上日期营 业时间结束时於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适用)登记在册的H股股东及 内资股股东均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 如属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则仅在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者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就有关股份投票。 2. 代表 (1) 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 会上投票。代表毋须为股东。 (2) 委托人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表,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 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 代表委任表格及签署人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须不迟於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的指定召开时间前24小时填妥及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M楼(如为H股股东)或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为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9层(如为内资股股东),方为有效。随附为临时股东大会的代表 委任表格。 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届时仍可亲自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3.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登记程序 (1) 股东或其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a)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法定代表身份的有效 证明;法人股东的代表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正式签署的代表委 任表格。 (b)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文件或身份证明;个人股东 的代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表委任表格。 (2) 股东拟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须於2017年2月3日(星期五)或之前将填妥及经签 署的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回条通过专人送递、邮寄或传真方式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如为H股股东),或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为内资股股东)。 �C 6 �C 2 0 1 7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告 4.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於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故临时股东 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有关投票表决结果将在临时股东大会後於本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刊登。 5. 其他事项 (1) 预期临时股东大会举行时间不会超过半日。所有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须自行安排交通及 住宿,有关费用概由彼等自行负责。 (2)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号�m (电话:(852) 2862 8555,传真:(852) 2865 0990)。 (3)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地址为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 公大楼9层(电话:(86) 10 8513 0716,传真:(86) 10 6518 6399)。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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