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通函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有疑问,应谘询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
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所有名下之工盖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
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
纪或其他代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对本通函之
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
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KINGBOSTRIKE LIMITED
工盖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421)
有关
(1)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采纳购股权计划;
(3)重选退任董事;
(4)建议委任核数师;及
(5)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之建议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上环皇后大
道中183号中远大厦44楼4408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股东
周年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27至31页。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
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於联交所之网站(www.hkex.com.hk)及本公司网
站(www.kingbostrike.com)。
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依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备指示填
妥表格,并尽快及在任何情况下不迟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
间前48小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当作撤回论。
*仅供识别 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绪言...................................................... 4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5
建议采纳购股权计划....................................... 6
重选退任董事.............................................. 7
建议委任核数师............................................ 8
股东周年大会.............................................. 9
责任声明.................................................. 9
推荐建议.................................................. 10
一般事项.................................................. 10
其他事项.................................................. 10
附录一-说明函件........................................... 11
附录二-购股权计划主要条款................................ 15
附录三-建议重选董事之详情................................ 2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7
�Ci�C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采纳日期」 指 购股权计划於本通函「董事会函件」一节「购
股权计划之先决条件」一段所载之条件获达
成後成为无条件之日期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一)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上环皇后大道中183号
中远大厦44楼4408室召开及举行之股东周
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
函第27至31页,或如文义需要,其任何续会
「组织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细则」则指组织章程
细则之条款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联交所一般开市进行证券买卖业务之任何
日子(周六、周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紧密联系人」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本公司」 指 KingboStrikeLimited,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
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
板上市
「控股股东」 指 定义见上市规则
「核心关连人士」 指 定义见上市规则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C1�C
释义
「合资格参与者」 指 本公司全职或兼职雇员(包括本公司之任何
董事( 不论执行董事或非执行董事,亦不论
独立与否));及本公司之任何业务或合营夥
伴、承包商、代理或代表、谘询人、顾问、供
应商、生产商或特许权授予人、客户、特许
权承授人(包括任何分特许权承授人)或分销
商、业主或租户(包括任何分租租户)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 指 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
条件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置占相关决议
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最多20%之额
外股份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即於本通函付印前确
定当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要约」 指 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之要约
「要约日期」 指 向合资格参与者作出要约之日期
「购股权期间」 指 就任何特定购股权而言,董事於提出要约时
将会厘定及知会承授人之期间,惟该期间不
得超过特定购股权之授出日期起计十(10)年
并须受当中提早终止之条文所规限
「购股权」 指 根据购股权计划将授予合资格参与者认购
股份之购股权
�C2�C
释义
「遗产代理人」 指 根据承授人身故所适用之继承权法例有权
行使授予该承授人之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
为限)之人士
「购回授权」 指 建议於股东周年大会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
条件授权,以购回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
发行股份数目最多10%之股份
「计划授权限额」 指 具有载於本通函第16页附录二第(e)段所赋
予之涵义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购股权计划」 指 将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采纳之购
股权计划,其主要条款概要载於本通函附录
二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 定义见上市规则
「收购守则」 指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新加坡元」 指 新加坡元,新加坡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C3�C
董事会函件
KINGBOSTRIKE LIMITED
工盖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421)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彭荣武先生(主席) CricketSquare
岑有孝先生 HutchinsDrive
黄纪宗先生 P.O.Box2681
刘炎城先生 GrandCaymanKY1-1111
CaymanIslands
非执行董事:
谭德华先生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独立非执行董事: 上环
林君佑先生 皇后大道中183号
梁宝汉先生 中远大厦44楼4408室
吴伟雄先生
罗晓东博士
敬启者:
有关
(1)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采纳购股权计划;
(3)重选退任董事;
(4)建议委任核数师;及
(5)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之建议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有关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
提呈有关(其中包括)(i)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ii)采纳购股权计划;(iii)
重选退任董事之资料;及(iv)建议委任核数师。
*仅供识别
�C4�C
董事会函件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根据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五)所举行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
获通过之普通决议案,董事获授予一般无条件授权,以行使彼等权力配发、
发行及处置不超过128,000,000股股份(即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已发行
股份数目20%之股份。该一般授权将於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於最後实
际可行日期,120,000,000股新股份已予配发及发行作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MarvelSkillHoldingsLimited(作为买方)及恒青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卖方)就收购
KahuerHoldingCo.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所订立的买卖协议的部分代价。有关
详情已刊发於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的公告。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约93.75%一般授权已予动用,且本公司概无於联交所或以其他方式购回股份。
为向董事提供持续灵活性,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提呈之决议案,
以更新发行授权。
(a)发行授权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所载第4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新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使彼等於相关期
间(定义见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中第4(d)项普通决议案)任何时间行使彼等权力
配发、发行及处置占第4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最多20%之
股份。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760,000,000股股份。待通过有
关批准发行授权之提呈决议案後,并假设本公司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并无
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本公司将获准根据发行授权发行最多152,000,000股
股份。
除任何根据股东可能批准之以股代息计划而可能发行之股份外,董事现
时并无即时计划发行任何股份。
(b)购回授权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所载第5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新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使彼等於相关期
间(定义见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中第5(c)项普通决议案)任何时间行使本公司权
力购回占第5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最多10%之股份。一份
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已根据上市规则载於本通函附录一。
�C5�C
董事会函件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760,000,000股股份。待通过有
关批准购回授权之提呈决议案後,并假设本公司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并无
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本公司将获准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76,000,000股股份。
(c)扩大发行授权
本公司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6项普通决议案),
以根据购回授权增加购回股份总数,从而扩大发行授权之限额。
建议采纳购股权计划
购股权计划旨在使本公司可向经选定之合资格参与者授出购股权,作为
彼等对本集团作出贡献或潜在贡献之奖励或回报。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
公司并无其他存续之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之主要条款概要载於本通函附
录二。
虽然购股权计划之规则规定其不受任何表现目标所规限,且并无规定行
使购股权前须持有之任何特定最短期限,但董事会相信,其可酌情规定行使
购股权前须持有之最短期限及购股权计划中所订明之最低行使价规定(概述
载於本通函附录二(d)段),均有助保障股份之价值,及鼓励合资格参与者购入
本公司之专有权益,而该等权益将跟随合资格参与者对本公司所作出之贡献
而上升,从而达致购股权计划之目的。概不会购股权计划委任受托人。
董事会认为,由於多项对计算购股权价值属必要之变数仍未能确定,列
出根据购股权计划可予授出之所有购股权之价值(犹如该等购股权於最後实
际可行日期已经授出)并不恰当。该等变数包括行使价、行使期、归属期(如有)
及其他相关因素(如有)。董事会相信,计算任何可能已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授出之购股权之价值需以多项未能确定之假设为依据,因此,有关计算得出
之结果不仅并无意义及代表性,更可能会误导股东。
概无董事现为或将成为购股权计划之受托人。本公司将就购股权计划之
运作(如适用)遵照上市规则第十七章之相关规定。
购股权计划之副本将可於股东周年大会前十四日起至股东周年大会当
�C6�C
董事会函件
日止期间,於本公司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查阅,地址为香港上环皇后大道中
183号中远大厦44楼4408室。
购股权计划之先决条件
购股权计划将於下列条件获达成後,方予采纳:
(a)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本公司因根据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和条件行
使购股权时可能须予发行之任何股份上市及买卖;及
(b)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采纳购股权计划。
假设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起至采纳日期止期间,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概
无变动,倘购股权计划获采纳,於授权董事配发及发行最多相当於本公司当
时已发行股本10%之决议案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获通过後,须於可予授出之购
股权获悉数行使时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数目将为76,000,000股。购股权计划及任
何其他计划项下已授出但尚未行使之全部尚未行使购股权获行使时可予发行
之证券数目上限,不得超过本公司不时已发行相关类别证券之30%。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於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
权获行使时可能须予发行之股份上市及买卖。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细则第83(2)条,在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法律第二十二章公司法
(一九六一年第三号法例,经综合及修订)之规限下,本公司可透过普通决议
案选出任何人士出任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加入现有董事会。
根据细则第83(3)条,董事拥有权力不时及随时委任任何人士出任董事,
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加入现有董事会。获董事会委任以填补临时空缺之
任何董事,其任期直至其委任後首届股东大会止,并可於有关大会上膺选连
任,而获董事会委任以加入现有董事会之任何董事仅任职至本公司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为止,届时可膺选连任。
�C7�C
董事会函件
根据细则第84(1)条,於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为数三分之一之董事
(或如董事人数并非三之倍数,则须为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数目)须轮
席退任,惟每位董事须至少每三年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一次。根据细则第
84(2)条,退任董事有资格膺选连任及於其退任之大会上整个会议期间继续担
任董事。轮席退任之董事包括(就确定轮席退任董事之数目而言属必要)愿意
退任且不再竞选连任之任何董事。在决定轮席退任之特定董事或董事数目时,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3(3)条获董事会委任之任何董事不应被考虑在内。
根据细则第83(3)条,黄纪宗先生(「 黄先生」)、 刘炎城先生(「 刘先生」)及
罗晓东博士(「罗博士」)将於股东周年大会退任董事职务,且黄先生、刘先生
及罗博士符合资格并愿意於股东周年大会膺选连任。
根据细则第84(1)及第84(2)条,岑有孝先生(「岑先生」)作为董事将於股东
周年大会退任,由於彼有意专注新加坡之业务及营运,故彼将不会膺选连任
且将辞任执行董事兼董事总经理,自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生效。岑先生仍留
任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StrikeElectricalEngineering(Pte)Ltd之董事。岑先生已确
认,彼与董事会之间并无意见分歧,且并无其他有关彼辞任之事宜须敦请本
公司股东垂注。
有关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各名董事之履历详情已根据上市
规则第13.51(2)条之规定载於本通函附录三内。
建议委任核数师
董事会谨此知会股东,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财政年度之
核数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将退任本公司核数师,自应届股东周年大
会结束时生效,并不寻求重选连任。董事会建议委任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国卫」)为本公司新任核数师。委任本公司新任核数师须待国卫内部批
准後方可作实,而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决议案,以寻求股东批准委任国卫
为本公司之新任核数师。
�C8�C
董事会函件
安永已确认,概无有关其退任而其认为须敦请股东垂注之事宜。董事会
并不知悉任何有关更换本公司核数师之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董事会谨
藉此机会向安永就其专业服务及过往对本公司之支持致谢。
股东周年大会
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上环皇后大道
中183号中远大厦44楼4408室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27至31页。
本公司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括)(i)授予
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ii)采纳购股权计划;及(iii)重选退任董事。
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
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及本公司网站(www.kingbostrike.com)。无论阁
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依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备指示填妥表
格,并尽快及在任何情况下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
於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二期33楼3301至04室。填妥及交回
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
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当作撤回论。
所有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待批准之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本
公司将於股东周年大会後就股东周年大会之结果作出公告。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之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
愿就本通函之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
後,就其所知及所信确认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无误导
或欺诈成分,且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致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
误导。
�C9�C
董事会函件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i)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予董事;(ii)采纳购股权计划;(iii)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及(iv)建议委任核数师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之最佳利益,
因此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
一般事项
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股东须就将於股
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务请阁下垂注本通函各附录所
载列之资料。
其他事项
就释义而言,概以本通函之英文文本为准。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代表
KingboStrikeLimited
主席及执行董事
彭荣武
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
�C10�C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说明函件载有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1)(b)条向股东提供有关本公司购
回其本身股份之所需资料。
行使购回授权
按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760,000,000股股份计算,悉数行使购回授
权可导致本公司於下列时间(以最早者为准)前期间购回最多76,000,000股股份
(已缴足及相当於已发行股份10%):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组织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规例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期间届满时;或
(iii)股东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更改或重续购回授
权时。
本公司获授权可购回之股份总数最多为授出购回授权决议案当日已发
行股份数目10%。未经联交所事先批准,於紧随购回证券後30日期间内,本公
司不得发行或宣布发行新股份(依据该项购回前尚未行使之认股权证、购股
权或要求本公司发行证券之类似工具获行使而发行之证券除外)。倘购回将
导致公众持有之公司上市证券数目低於联交所规定订明之相关最低百分比(倘
为本公司,则现为25%),上市规则亦禁止该公司於联交所购回其本身证券。
倘购买价高於其股份在联交所买卖之前五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5%或
以上,或以非现金代价或并非联交所交易规则不时规定之方式结算,则上市
规则可进一步禁止公司於联交所购买其本身股份。
本公司须促使其委任以实行证券购买之任何经纪向联交所披露联交所
可能要求有关其代表本公司进行购买之资料。
�C11�C
附录一 说明函件
购回之理由
尽管董事现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董事相信,董事获股东授予一般授权,
以便本公司可於市场购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购回股
份仅会於董事相信该项购回将令本公司及股东整体获益之情况下作出。视乎
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有关购回可令本公司资产净值及�u或其每股盈利
获得增长。
购回之资金
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
规例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根据购回授权,将运用本公司可合法用於该用
途之资金进行购回,包括本公司溢利或为购回而发行新股份所得资金,或(在
开曼群岛公司法之规限下)本公司资本,及倘购回须支付任何溢价,则自本公
司溢利或本公司股份溢价账进账,或(在开曼群岛公司法之规限下)本公司资
本拨出。
对本公司之影响
倘购回授权获悉数行使,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如
适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对於最近期刊发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财
政年度之经审核账目所披露状况)。然而,董事不建议在行使购回授权会对董
事不时认为本公司适宜具备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资产负债状况(如适用)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之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权益披露
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彼等所深知,倘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董事
或任何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目前均无意向本公司或其附
属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董事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在适用情况下,将会按照上市规则、组织章程细
则以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行使购回授权。
�C12�C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按照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而导致个别股东所占本公司投票权
之权益比例有所增加,根据收购守则,该项增加将视作取得投票权。因此,一
名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之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之控制
权(视乎股东权益增加程度),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第26条作出强制性收
购建议。
就董事所深知及确信,倘董事根据购回授权悉数行使权力购回股份,则
於购回股份前後以下主要股东之总权益如下:
於最後实际 於最後实际 悉数行使
可行日期之 可行日期之购回授权後之
股份及�u或 权益概约 权益概约
名称 相关股份数目 百分比 百分比
张杰 79,850,000 10.51% 11.67%
就董事所深知及确信,本公司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及根据购回授权行使
购回股份之权力後之公众持股量分别为85.44%及83.85%。据此,董事并不知
悉因行使购回授权而导致产生收购守则及上市规则项下之影响。此外,在行
使购回授权(不论悉数或以其他方式)时,董事将确保本公司遵守上市规则规
定,其中包括公众所持股份之最低百分比。
本公司购回股份
在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之六个月期间,本公司并无购回股份(不论
在联交所或依循其他途径)。
并无向核心关连人士购回
上市规则禁止公司蓄意於联交所向「核心关连人士」,即本公司董事、主
要行政人员或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
购回证券,而核心关连人士亦不得蓄意於联交所向本公司出售其证券。概无
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知会本公司,表示其目前有意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或倘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承诺不会进行上述事项。
�C13�C
附录一 说明函件
股价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期间,股份在联交所买卖之每月最高价
及最低价如下:
月份 最高 最低
港元 港元
二零一六年
二月 3.14 2.50
三月 3.55 2.99
四月 3.46 2.80
五月 3.33 2.98
六月 3.07 2.82
七月 2.95 0.26
八月 0.86 0.36
九月 0.60 0.43
十月 不适用* 不适用*
十一月 不适用* 不适用*
十二月 0.485 0.32
二零一七年
一月(直至并包括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0.425 0.34
* 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暂停买卖。
�C14�C
附录二 购股权计划之主要条款
以下为购股权计划之主要条款概要,但并非亦不拟构成购股权计划之一
部分,亦不应视为影响购股权计划规则之诠释:
(a)购股权计划之目的
购股权计划之目的乃向合资格参与者就彼等为提升本公司利益而作出
之贡献及不断作出之努力提供奖励及�u或回报。
(b)管理购股权计划
购股权计划须由董事会管理,除本通函另有规定外及在并无明显错误之
情况下,彼等对有关购股权计划产生之所有事宜或其诠释或影响作出之决定
为最终决定,并对可能因此受影响之所有人士具有约束力。
(c)授出及接纳购股权
在购股权计划条款之规限下,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邀请任何合资格参
与者按依照下文(d)段计算之价格认购可认购股份之购股权。
授出购股权要约须以书面(及除非书面形式属无效)按董事会不时厘定之
方式向合资格参与者提呈,并自提呈要约之日起二十一(21)日内仍然可供有
关合资格参与者接纳,惟於接纳日期起计满十周年或终止购股权计划或获提
呈要约之合资格参与者已不再为合资格参与者(以较早者为准)後,该要约概
不可提呈接纳。
承授人须於接纳购股权时支付1.00港元之不可退回名义代价。当本公司
收取合资格参与者正式签署接纳购股权之一式两份函件连同上述1.00港元之
代价,购股权即被视为已获接纳。
承授人可就少於其获授购股权所涉及之股份接纳授出购股权之要约,惟
其所接纳购股权涉及之股份数目必须为当时在联交所买卖之一手股份数目或
其完整倍数。
(d)行使购股权及认购股份价格
承授人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购股权据此获行使及行使购股权
所涉及股份数目,以行使全部或部分购股权。每份有关通知须随附所发出通
�C15�C
附录二 购股权计划之主要条款
知涉及之股份认购价全数股款。於收到通知及股款後三十(30)日内及(倘适用)
收到本公司核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之证明书後,本公司须向承授人(或彼之
合法遗产代理人)配发及发行入账列为缴足股款之有关股份。
购股权持有人并无享有投票、股息、转让及股份持有人之其他权利,包
括本公司清盘引致之权利,惟本通函授予或根据相关法例或本公司之组织章
程大纲及不时生效之章程细则授予者除外。於行使购股权後将予配发及发行
之股份将受本公司现时生效之章程细则条文所规限,并将在所有方面与购股
权获正式行使当日(或倘该日为本公司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之日,则为重
新开放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之首日)(「行使日期」)已发行之现有缴足股款股份享
有同等权益,因此,将令赋予有关持有人权利参与於行使日期或之後派付或
作出之所有股息或其他分派(倘有关记录日期於行使日期之前,则原先所宣
派或建议或议决将予派付或作出之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除外)。於行使购股
权後配发之股份直至承授人之名字正式记入本公司之股东名册作为有关持有
人时,方会附带投票权。
购股权计划项下股份之认购价可由董事会全权酌情厘定,但於任何情况
下均不会低於以下三者之最高者:(i)股份於要约日期(该日须为营业日)在联
交所每日报价表所示之收市价;(ii)股份於紧接要约日期前五(5)个营业日在
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示之平均收市价;及(iii)股份於要约日期之面值。
(e)可供发行股份之最高数目
(i)在上市规则之规限下,於行使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
购股权计划授出而有待行使之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时可予发行之
股份数目整体限额,不得超过不时已发行相关类别股份之30%。若
有关行使将导致此限额被超逾,则不得根据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
之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
(ii)在上文(e)(i)所述限额之规限下,於行使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
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将授出之所有购股权而可予发行之股份总数,
合共不得超过购股权计划获批准当日已发行股份之10%(「计划授权
限额」),除非根据下文第(iii)及(iv)分段所述获得股东批准,则另当
别论。根据购股权计划条款失效之购股权就计算计划授权限额而
言将不计算在内。
�C16�C
附录二 购股权计划之主要条款
(iii)在上文(e)(i)所述限额之规限下,待获得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後,
本公司可随时更新计划授权限额,惟更新後之计划授权限额不得
超过相关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之10%。先前根据购股权计划
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包括根据该等计划尚
未行使、已注销、已失效之购股权)就计算此限额而言将不计算在
内。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有上市规则规定之有关资料。
(iv)在上文(e)(i)所述限额之规限下,本公司亦可在股东大会上另行寻求
股东批准授出超逾计划授权限额之购股权,惟超过计划授权限额
之购股权仅可授予本公司於寻求该批准前已特定识别之合资格参
与者。本公司必须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有指定合资格参与者之
整体简介、将授予之购股权数目及条款、授予指定合资格参与者购
股权之目的,及解释购股权之条款如何达致有关目的,以及上市规
则规定之有关其他资料。
(f)向核心关连人士或彼等之任何紧密联系人授出购股权
向核心关连人士( 包括但不限於董事或主要股东 )或彼等之紧密联系人
授出任何购股权,须经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包括为购股权承授人之独立非执
行董事)批准。倘向亦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独立非执行董事
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授出任何购股权将导致截至有关授出日期(包括该日)止
十二个月期间因行使已授出或将授出购股权(包括已行使、已注销及尚未行
使之购股权)而向有关人士发行及将发行之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合共超过
0.1%,及按股份於各授出日期证券之收市价计算之总值超过5百万港元,则建
议授出该等购股权须经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批准。本公司所有
核心关连人士须於该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
本公司须编制通函以解释建议授出,当中披露(其中包括)(i)将授出之
购股权数目及条款;(ii)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包括身为承授人之任何独立非执
行董事)就是否投票赞成建议授出之推荐意见;(iii)载有与身为计划受托人或
於受托人中拥有直接或间接权益之任何董事之有关资料,以及上市规则第
17.02(2)(d)条项下所规定之资料及第17.02(4)条项下所规定之免责声明;及(iv)
上市规则第2.17条所规定之资料。
�C17�C
附录二 购股权计划之主要条款
向本公司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其紧密联
系人授出购股权之条款如有任何修改,须经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批准。
(g)每名参与者可获授权益上限
在截至授出当日止任何十二(12)个月期间内授予每名合资格参与者或承
授人之购股权(包括已行使及尚未行使之购股权)获行使时已发行及将予发行
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之1%。倘建议向合资格参与者或(如适用)
现有承授人提呈任何要约,将导致在截至相关授出日期(包括该日)止十二(12)
个月期间内已授予及将授予该名人士之所有购股权(包括已行使、已注销及
尚未行使之购股权)获行使时已发行及将予发行之股份超出有关限额,则有
关要约及其任何接纳均须经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批准,而有关合资格参与者或(如
适用)现有承授人及其紧密联系人均须放弃投票。本公司必须向股东寄发通函,
当中披露合资格参与者或承授人之身份、将授予有关合资格参与者之购股权(及
过往授予之购股权)之数目及条款,以及上市规则规定之资料。将授予有关合
资格参与者之购股权数目及条款(包括认购价)必须於寻求股东批准当日前厘
定,就计算认购价而言,建议进一步授出购股权之董事会会议日期应被当作
授出日期。
(h)购股权之行使时间
在购股权计划条款之规限下,购股权可於董事於作出要约时厘定及通知
购股权承授人之期间内随时全数或部分行使,惟有关期间不得超过特定购股
权授出日期起计十(10)年,并须受购股权计划之提早终止条文所规限(「购股
权期间」)。
购股权计划并无订明购股权於可根据购股权计划之条款行使前必须持
有之指定最短期限,或必须达致之表现目标。
(i)授出购股权之时间限制
不得於下列期间授出购股权:
(1)本公司得悉内幕消息(定义见上市规则)後,直至其根据上市规则之
规定公告有关消息为止;及
�C18�C
附录二 购股权计划之主要条款
(2)在紧接以下两者之较早者前一个月起:
(a)董事会为批准本公司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
业绩(不论是否上市规则所规定者)举行会议当日(即根据上市
规则首次通知联交所之日期);及
(b)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刊发任何年度或半年度、或季度或任何
其他中期业绩(不论是否上市规则所规定者)之最後限期,
及至业绩公告日期止之期间内。
(j)权利属承授人个人所有
购股权属承授人个人所有,不得出让,承授人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任何
购股权出售、转让、抵押、按揭、设置产权负担或设定以任何第三者为受益人
之任何权益,或订立任何协议如此行事。倘承授人违反前述事宜,本公司将
有权注销授予该承授人之任何购股权或其任何部分(以尚未行使者为限)。
(k)被解雇而终止受雇时之权利
倘购股权承授人为雇员,但因一个或多个理由(包括屡次或严重行为不
当、破产、无力偿债、与其债权人达成全面债务重整协议,或被裁定触犯任何
刑事罪行(董事认为有关罪行不会令承授人或本公司声誉受损者除外)或本公
司有权根据任何适用法律终止彼之雇用之任何其他理由)而不再为雇员,则
彼之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将於终止受雇当日失效。
(l)身故时之权利
倘购股权承授人於悉数行使购股权前因身故而不再为合资格参与者,且
并无发生上文(k)段所述可导致终止彼之购股权之事件,则彼之遗产代理人可
於该承授人身故日期後六个月内(或董事会可能厘定之较长期间)行使购股权(以
尚未行使者为限),未有如此行使之购股权将告失效。如於有关期间发生下文
(p)至(r)段所述任何事件,彼之遗产代理人可分别根据(p)至(r)段行使购股权。
�C19�C
附录二 购股权计划之主要条款
(m)因疾病或退休而终止受雇时之权利
倘购股权承授人为雇员,但因疾病或根据彼之雇用合约退休而不再为雇
员,则彼可於不再为雇员之日期後六个月内行使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
未有如此行使之购股权将告失效。有关终止受雇日将为承授人於本公司实际
工作之最後一日,而不论是否有支付代通知金。如於有关期间发生下文(p)至(r)
段所述任何事件,彼可分别根据(p)至(r)段行使购股权。
(n)因其他理由而终止受雇时之权利
倘购股权承授人因上文(l)及(m)段所载理由以外之任何其他理由而不再
为合资格参与者,则彼之购股权将於终止受雇之日失效(以尚未行使者为限)。
(o)於违反合约时之权利
倘身为本公司业务或合营夥伴、承包商、代理或代表、专家顾问、顾问、
供应商、生产商或特许发出人、客户、特许持有人(包括任何再授特许持有人)
或分销商、业主或租户(包括分租户)之购股权承授人,因违反该合资格参与
者与本公司订立之合约而不再为合资格参与者,则在董事会全权决定下,购
股权将於董事会厘定之日期失效及不可行使。
(p)於提出全面收购建议时之权利
倘向全体股东(或收购人及�u或由收购人控制之人士及�u或任何与收购人
一致行动之人士(定义见收购守则)以外之全部该等持有人)提出全面收购建议,
而该收购建议在相关购股权之购股权期间成为或宣布成为无条件,则承授人
(或彼之遗产代理人)有权在其後及截至该收购建议结束为止随时全面行使购
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
(q)於清盘时之权利
倘本公司向其股东发出通告以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批准本
公司自愿清盘之决议案,则本公司须於向本公司各股东发出该通告之同日,
就此向所有承授人发出通告,而任何承授人(或彼之遗产代理人)可向本公司
发出书面通知,随附相关购股权认购价总额全数股款(本公司最迟须於建议
举行之股东大会前五(5)个营业日收到有关通知),以全部或按其於通知中指
定之部分行使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而本公司须於可行情况下尽快及
�C20�C
附录二 购股权计划之主要条款
无论如何最迟於紧接上述建议举行股东大会日期前之营业日,向承授人配发
及发行有关数目之入账列作缴足股份。
(r)於重组、债务重整协议或债务偿还安排下之权利
倘本公司与其股东或债权人建议为或就本公司之重组或合并计划而订
立债务重整协议或债务偿还安排,则本公司须於向本公司各股东或债权人发
出通告召开大会考虑该债务重整协议或债务偿还安排之同日,向承授人发出
通告,而承授人(或彼之遗产代理人)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随附所发出
通知所涉及之认购价总额全数股款(本公司最迟须於建议举行之大会前五(5)
个营业日收到有关通知),以全部或按其於通知中指定之部分行使购股权(以
尚未行使者为限),而本公司须於可行情况下尽快及无论如何最迟於紧接建
议举行股东大会日期前之营业日,向承授人配发及发行有关数目之入账列作
缴足股份。
(s)注销购股权
任何已授出但尚未行使之购股权均不可注销,惟获得有关承授人之书面
同意及董事事先批准则除外。如需注销任何已授出但尚未行使之购股权以及
向同一承授人授出新购股权,则仅可於尚有未发行购股权(已注销购股权除外)
之购股权计划下在上文(e)(i)段中所述计划授权限额内进行。就计算计划授权
限额而言,根据购股权计划条款已失效之购股权将不计在内。
(t)股本变动之影响
倘本公司之资本结构出现任何变动,不论以溢利或储备拨充资本、供股、
合并、分拆或削减本公司股本方式(不包括於任何购股权仍然可予行使期间
发行股份作为交易代价),则会就下列项目作出相应变动(如有)(i)尚未行使之
该等购股权所涉及之股份数目;及�u或(ii)每股股份认购价,而本公司当时之
核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将按本公司或任何承授人之要求,书面证明彼等认为
该等变动属公平合理,惟承授人有权认购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比例须与在
作出变动前之比例相同,而全数行使任何购股权时应付之总认购价须尽量与(惟
不得高於)该等变动前相同,惟倘会导致股份以低於面值发行,则不得作出该
等变动。除资本化发行外,本公司当时之核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必须向董事
书面确认该等调整已符合上述规定。
�C21�C
附录二 购股权计划之主要条款
(u)股份地位
行使购股权时将予配发之股份须受本公司当时生效之章程细则所有条
文所限制,并在各方面与购股权行使日期已发行缴足股份享有同等权益。因
此,股份持有人有权享有购股权行使日期当日或之後派付或作出之一切股息
或其他分派,惟先前就记录日期为配发日期前宣派或建议或议决派付或作出
之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则除外。
(v)购股权计划之期限
购股权计划自采纳日期(预期为股东周年大会日期)起一直生效,直至该
日起第十(10)周年当日营业时间结束为止,期後将不可再进一步授出购股权,
惟购股权计划之条文就於到期或终止日期前任何已授出但尚未行使之购股权
将仍具十足效力及有效。
(w)购股权计划条款之修订
购股权计划任何方面均可通过董事会决议案修改,惟以下情况除外:
(i)在未取得股东於股东大会事先批准前,不得就合资格参与者之利
益修订上市规则第17.03条所述事项之有关条文。
(ii)对购股权计划条款及条件作出任何重大修改或对已授购股权条款
作出任何变动,必须取得股东批准,惟根据购股权计划现有条款自
动生效之修改除外。
(iii)购股权计划或购股权之经修订条款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7章之有关
规定。
(iv)有关购股权计划条款任何修改之董事或购股权计划管理人权限之
任何变动,必须经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批准。
(x)购股权计划之条件
购股权计划须待以下条件完成,方可作实:
(a)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本公司根据计划条款及条件於购股权获行
使时可予发行之任何股份上市及买卖;及
�C22�C
附录二 购股权计划之主要条款
(b)於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以采纳购股权计划。
(y)购股权失效
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将於以下较早时间自动失效:
(i)购股权期间届满;
(ii) (k)至(r)段所述任何期限届满;
(iii)董事因承授人就该购股权或其他任何购股权违反(j)段而行使本公
司权利注销购股权之日;及
(iv)本公司清盘开始日期。
(z)终止
本公司可随时於股东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终止购股权计划之运作,於
该情况下,将不会进一步提呈购股权,惟在使任何於终止前已授出但未行使
购股权能够行使之必要范围内,或根据购股权计划条文有所规定之情况下,
购股权计划条文在其他各方面仍具效力,而於购股权终止前授出之购股权将
继续有效并可按照购股权计划予以行使。
(aa)其他事项
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及本公司不时采纳之任何其他计划)须符合上市规则
第17章所载之要求。
本公司将就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计划持续遵守不时生效之相
关法定规定及上市规则。
因有关购股权之股份数目及上文(t)段所提述任何事件而产生之任何纠
纷须提交本公司之核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进行裁决。本公司之核数师或独立
财务顾问将作为专家(而非仲裁者)角色,其决定在无明显错误情况下将为最
终定案。
�C23�C
附录三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情
将於股东周年大会参与重选之候选董事详情如下:
黄纪宗
黄纪宗先生,59岁,於英国ChelmerInstituteofHigherE d u c a t i o n( 现称安格
利亚鲁斯金大学)取得城乡规划学士学位。彼於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七年期
间曾受聘於香港仲量联行,彼亦曾於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六年期间担任威格
斯(香港)有限公司之合夥人,及於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期间担任VigersAsia
Limited之董事总经理。黄先生於中国及其他亚洲地区之物业顾问及业务发展
方面拥有逾三十年经验。黄先生目前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董事。
黄先生已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为期两年,并
须遵守组织章程细则细则第83(3)条有关退任及重选连任之条文且可由任何一
方发出不少於三个月之书面通知而予以终止。於各财政年度,黄先生有权收
取月薪35,000港元及酌情花红。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财政年度,黄先
生就担任执行董事收取合共60,968港元。黄先生之薪酬由董事会经计及彼之
责任及职务、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及当时市况後批准。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黄先生於过去三年概无於任何其他香港或海外公众
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位,彼亦无於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
何其他职位,且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
概无任何关系。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黄先生概无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黄先生之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
至(v)条予以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刘炎城
刘先生,49岁,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拥有逾25年横跨物业及酒店
投资、电子通讯及数码电子以及金融及租赁等多元化业务经验。刘先生於二
零一零年在广州成立首家小额贷款公司,而现时为中国广州市荔湾区第十五
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委员。
刘先生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自彼获委任日
期起为期两年,并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3(3)条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且可
由任何一方发出不少於三个月之书面通知而予以终止。於各财政年度,刘先
�C24�C
附录三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情
生有权收取月薪35,000港元及酌情花红。刘先生之薪酬由董事会经计及彼之
职务及职责以及当前市况後批准。
刘先生於过去三年概无於香港或海外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
董事职务,彼亦无於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且与
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刘先生於本公司5,00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其
中5,000,000股本公司股份由彼的配偶持有。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刘先生概无
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的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V部所定义的任何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刘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
至(v)条予以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罗晓东
罗晓东博士,30岁,於二零零九年毕业於山东大学,持有土木工程学学
士学位。彼於二零一一年进一步获邓迪大学(UniversityofDundee)颁授结构工
程学硕士学位,并於二零一六年获香港大学颁授土木工程学博士学位。罗博
士自二零一六年起一直於建造业工作。
罗博士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彼获委任日期
起为期两年,并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3(3)条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且可由
任何一方发出不少於三个月之书面通知而予以终止。罗博士担任独立非执行
董事的年薪为240,000港元,此乃董事会经参考其职务及职责以及当前市况後
厘定。
罗博士於过去三年概无於任何其他香港或海外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任何
董事职位,彼亦无於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且与
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罗博士概无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
罗博士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独立性指引及本公司已收到彼之独立
性确认书。董事会认为彼为独立人士。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罗博士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
至(v)条予以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C25�C
附录三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情
吴伟雄
吴伟雄先生,52岁,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彼为执业律师,香港姚黎李律师行之合夥人。彼提供服务之范围包括香港之
证券法、公司法及商业法。吴先生为六间於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及两间於
创业板上市之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分别为德普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股份代号:3823)、富阳(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52)、国美电器
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493)、永保林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23)、俊
知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300)、先达国际物流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6123)、拉近网娱集团有限公司(前称中国星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8172)及信义汽车玻璃香港企业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328)。吴先生亦曾担任
幻音数码控股有限公司(现称宜租互联网租车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22)及
青岛控股国际有限公司(股份代号:499)(均为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之独立非
执行董事,惟已分别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及二零一四年九月辞任。
吴先生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任期自委任当
日起计为期两年,并须遵守组织章程细则细则第84条有关退任及重选连任之
条文。吴先生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年度薪酬为20,000新加坡元,其後自二零
一六年一月一日起修改为240,000港元。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财政年
度,吴先生就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收取合共174,759港元。彼之薪酬由薪酬委
员会建议及由董事会经计及彼之职务及职责及当时市况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吴先生於过去三年概无於任何其他香港或海外公众
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位,彼亦无於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
何其他职位,且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
概无任何关系。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吴先生概无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
吴先生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独立性指引及本公司已收到彼之独立
性确认书。董事会认为彼为独立人士。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吴先生之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
至(v)条予以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C26�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KINGBOSTRIKE LIMITED
工盖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421)
兹通告KingboStrikeLimited(「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
期一)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上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44楼4408室举行股
东周年大会,目的如下:
1.省览、考虑及批准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财政年度
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重选黄纪宗先生为执行董事;
(b)重选刘炎城先生为执行董事;
(c)重选罗晓东博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d)重选吴伟雄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e)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委任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
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
议案:
4. 「动议:
(a)在本决议案第(c)分段规限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谨此一般及无条件
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
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
股份(「股份」),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收购建议、
协议及购股权(包括但不限於认股权证、债券及可兑换为股份
之债权证);
(b)本决议案第(a)分段之批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
能须於有关期间或有关期间结束後发行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之
收购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及可兑换为股
份之债权证);
*仅供识别
�C27�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董事根据本决议案第(a)分段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
同意配发或发行(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配发或发
行)之股份总数(不包括根据(i)供股(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或
(ii)行使任何认股权证、优先股、可换股债券或本公司发行可
兑换为股份之其他证券随附之认购权或兑换权;或(iii)行使本
公司根据当时为授予本公司及�u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高级
职员及�u或雇员及�u或其他合资格人士(如有)收购股份之权利
而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所授出之购股权;或(iv)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
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v)
由本公司股东(「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授出之特别授权而配发
或发行者,不得超出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之
20%,且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
期止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
(ii)本公司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及法
规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ii)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更新本
决议案所赋予董事之授权;及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
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有权参与该收购建议之本公
司其他证券持有人),按彼等当日所持有关股份(或如适用,有
关其他证券)之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
有权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惟於所有情况下董事可就零碎股
份,或经考虑适用於本公司任何地区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
或该等地区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
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C28�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5. 「动议:
(a)在本决议案第(b)分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
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於
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及联交所就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根据及按照不
时修订之所有适用法例及�u或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
所之规定购回股份;
(b)本公司获授权根据本决议案第(a)分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购回
之股份总数目,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
数目之10%;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
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
(ii)本公司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及法
规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ii)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更新本
决议案所赋予董事之授权。」
6. 「动议待召开本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4项及第5项普通决议案
获通过後,谨此透过增加董事根据有关一般授权可能配发或有条
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份总数扩大授予董事根据第4项普通决议
案配发、发行及处置任何未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所扩大数额为本
公司根据第5项普通决议案获授出之授权购回之股份数目,惟该等
扩大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
�C29�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7. 「动议:
(a)待联交所批准根据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其条款载列於
注有「A」字样之文件,该文件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
以资识别)将予配发及发行之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批准及采纳
购股权计划之规则,并授权董事授出购股权以及配发、发行及
买卖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时须配发及发行之
股份以及采取一切彼等可能视为必要或合宜之步骤实施购股
权计划;及
(b)根据以上(a)段所配发及发行股份之总数,连同根据本公司不
时采纳之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所授予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时所
发行之任何股份,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之
10%。」
承董事会命
工盖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彭荣武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ricketSquare 香港
HutchinsDrive 上环
P.O.Box2681 皇后大道中183号
GrandCaymanKY1-1111 中远大厦44楼4408室
CaymanIslands
�C30�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
代其出席大会及(在组织章程细则条文之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
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
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
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委任代表後,股东
届时仍可依愿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倘股东於递交代表委任表格後
出席会议,则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3. 倘属联名股东,本公司仅接纳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表决(不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
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表决一概无效。排名先後视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之
联名持股次序而定。
4. 本公司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一)(包括首
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进行股份过户转让登记。为符合
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於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前送达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C3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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