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13)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条发出的公告
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遵守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3.18条之规定而作出以下
披露。
根据日期为 2017年1月 6日由(其中包括)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宝山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上海农商银行宝山支行作
为初始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宝山支行作为牵头行,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为代理行订立之贷款协议(「贷款协议」),本公司
将获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3,000,000,000元之银团贷款(「贷款融资」),贷款
融资的期限为首次提款日起计36个月。
於本公告日期,许荣茂先生(「许先生」)实益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67.64%,为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所界定的控股股东。
贷款协议规定,倘许先生(连同其家族)不再:(i)为本公司之单一大股东;
(ii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实际权益至少 51%;或(iii)有权指
)示本公司之管理层,不论透过拥有具投票权之股本、合约或其他方式,贷款融资之承诺可予取消,而贷款融资之所有未偿还款项或会即时到期并须偿还。只要上市规则第 13.18条所述责任产生情况仍存在,本公司将继续根据上市规
则第13.21条於本公司其後之中期及年度报告中作出相关披露。
承董事会命
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林绮薇
香港,2017年1月9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五位执行董事许荣茂先生(主席)、许世坛先生(副主
席)、汤沸女士、廖鲁江先生及阚乃桂先生;一位非执行董事刘赛飞先生;以及三
位独立非执行董事简丽娟女士、吕红兵先生及林清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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