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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
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前称China New Energy Power Group Limited中国新能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41)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举行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兹提述林达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之通函(「通函」)及日期为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通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结果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通告所载之所有建议决议案已以投票方式表决。本
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监票人,负责於股东特别大会上监督
点票工作。
董事会欣然宣布,通告所载之所有决议案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或股东(视情况而定)以投
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建议普通决议案之详情载於通告内及普通决议案之投票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
投票股份数目(%)
赞成 反对
1. 批准、确认及追认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185,988,022
(100.00%)
0
(0.00%)
2. 重选沈静女士为执行董事。 185,988,022
(100.00%)
0
(0.00%)
3. 重选叶伟铭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185,988,022
(100.00%)
0
(0.00%)
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为836,914,650股。
2
就通告所载第1项决议案而言,赋予独立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就该决议案投票之股份总数为
684,784,650股。认购人China Force Enterprises Inc.(本公司主要股东)持有152,130,000股股份,占本
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约18.18%。执行董事沈静女士为China Force Enterprises Inc.之最终实
益拥有人。因此,China Force Enterprises Inc.、沈静女士及其各自之联系人被视为於认购协议及其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并须就批准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有关决议案於股
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概无独立股东获赋予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仅可投票反对会上提呈之第1
项决议案。
就通告所载第2项及第3项决议案而言,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就该等决议案投票之股份
总数为836,914,650股。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根据上市规则,概无股
东须就批准建议重选董事之有关决议案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概无股东获赋予权利出席股东
特别大会但仅可投票反对会上提呈之第2项及第3项决议案。
由於各项决议案之赞成票超过50%,因此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获正式通过为本公司
之普通决议案。
承董事会命
林达控股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
吴晓林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三名执行董事,为吴晓林先生(行政总裁)、温文丰先生及沈静女士;两
名非执行董事,为龙子明先生及叶伟铭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谢浪先生、陆海林博士
及曾肇林先生。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舉行 股東特別大會之投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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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达控股
2017-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