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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職權範圍

Yuk Wing Group Holdings Limited 煜荣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本公司」) 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释义 1.在本职权范围书(「职权范围书」)内: 「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本公司的董事会; 「本公司」指Yuk Wing Group Holdings Limited煜荣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指本公司的公司秘书; 「董事」指董事会的成员;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提名委员会」指按董事会决议根据本职权范围书设立的提名委员会; 「股东」指本公司不时的股东;及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组建 2.提名委员会於2016年12月15日由董事会决议设立。 成员 3.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应由董事会从董事中委任,成员不少於三名,其中大多数 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其中至少一名应为独立 非执行董事。 4.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最多三年,可由董事会延展,惟委员会多数成员仍须 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5.提名委员会的主席应由董事会委任,并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1�C 会议 6.会议应於适当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於一次。 7.会议议程及其他相关文件应於提名委员会会议的预定日期至少三天前(或其他 由委员会成员同意的期限)全部及时发送至所有成员。 8.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遵循按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款(经不时修订)设定的董事会会 议程序。 股东周年大会 9.提名委员会主席(或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其正式委任的代表)应出席本公司的 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在会上回答股东关於提名委员会活动的任何问题。 授权 10.提名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本职权范围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其有权要 求本集团任何雇员提供其所需的任何资料,且所有雇员被指示与提名委员会 合作。 11.提名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由本公司付费取得外部独立 专业建议,并确保具有相关经验和专长的外部人员参与有关事宜。提名委员 会应获提供充分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对於向提名委员会提供意见的任何外聘 方,提名委员会应负责制订其选择标准、选择、委任这些外聘方并确定他们 的聘用条款。 职责 12.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a)至少每年一次审核董事会所需的架构、规模和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和经 验),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企业策略,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 策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在其工作过程中充分考虑董事和其他高级行政人员的继任计划,并考虑 本公司面对的挑战和机遇,以及董事会因此於日後需要哪些技能和经 验; (c)物色具备适当资格担任董事的人士,并就获提名担任董事的人选作出选 择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C 2�C (d)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e)就董事的委任和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的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尤其 是与主席和行政总裁相关者; (f)在董事会作出委任之前,评估董事会的技能、知识和经验是否平衡,并 根据该评估,就某项特定职务的职责和所需能力制备说明。在物色合适 人选时,提名委员会应(在适用及适当的情况下): (i)刊登公开广告或通过外聘顾问搜寻; (ii)从广泛背景考虑候选人;及 (iii)按客观标准择优考虑候选人,关注获委任人士是否有足够时间专注於 该职务; (g)不断审核本集团对领导人员的需求(包括执行和非执行董事),以确保本 集团具备持续能力在市场上有效竞争; (h)就影响本公司及其业务所在市场的策略问题和商业变动,掌握最新情况 和充分信息; (i)至少每年一次审核董事需用於职务的时间及投入。应采用绩效评估衡量 董事是否花费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j)确保非执行董事在获委任加入董事会时,收到正式委任函,列明预期非 执行董事应投入的时间、在有关委员会提供的服务以及除董事会会议外 参与的工作;及 (k)适时监察及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检讨董事会为执行董事会成员 多元化政策而制定的可计量目标及达标进度,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 露检讨结果。 13.提名委员会亦应就下列各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a)制订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继任计划; (b)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的适当人选; (c)本公司审核及合规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的成员(经咨询该等委员会主席的 意见); �C 3�C (d)在任何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时,经适当考虑其表现以及基於所要求的知 识、技能和经验继续向董事会作出贡献的能力後,予以重新委任; (e)股东按照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中「轮流退任」的规定,经适当考虑董事 的表现以及基於所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继续向董事会作出贡献的能 力後,重选任何董事; (f)任何董事於任何时候继续任职所涉事宜,包括在法律及其服务合同规定 的规限下,暂停或终止执行董事作为本公司雇员的服务。 报告程序 14.提名委员会的完整会议纪录应由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通常为公司秘书或正式 委任的代表)保存。会议记录应可供任何董事经合理通知後进行查阅。提名委 员会的会议记录应充分详细地记录提名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包 括成员提出的关注或表达的不同意见。该等会议记录稿和最後定稿应提交提 名委员会全体成员,供其在会议之後的合理时间内发表意见及备存。 15.经由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案,其效力及作用与决议案在正式 召开及举行之提名委员会会议上通过无异。每位或数位提名委员会成员可签 署在同一或若干份相同格式的书面决议案上。 16.在不影响本职权范围书规定的提名委员会职责的一般性的前提下,提名委员 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并随时将其所有决定和建议通知董事会,除非法律或监 管规定限制其这样做。 17.提名委员会应在其年度报告中载列声明,说明其活动、作出委任所采用的程 序,以及是否徵求外部意见及�u或运用公开广告。 18.提名委员会应每年评估其自身表现、本职权范围书及其成员,以确保其有效 履行其职责,并向董事会建议进行其认为必要的任何修订。 �C 4�C 提供本职权范围书 19.提名委员会应按要求在本公司及联交所网站上公布本职权范围书,解释其角 色及董事会转授其的权力。 香港,2017年1月10日 �C 5�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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