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健康、快速、
可持续发展,确立科学明晰的发展战略,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
职指引(试行)》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本
行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本行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研
究并制定本行经营目标、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
况。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战略发展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的董事,且成员不得少於三人。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负责人为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
员过半数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後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
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由董事会根据本行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
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予以调整和撤换:
(一)委员任期届满;
(二)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四)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
录、资料收集及相关研究等。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行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本行资本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资本规划和资本补充计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行重大股本权益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监督、检查和评估本行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负责人交流本行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
议;
(六)检查和评估本行公司治理制度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制定和完善公司治理政
策和制度的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本行发展战略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考虑本行的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观经
济状况;
(二)满足本行的长期发展需要,并对本行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计;
(三)发展规划既要有超前性,又要有可行性。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战略发展委员会应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董事会议题,按 照
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前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提供必要的资料或
信息。除 董事会依法授权外,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
第四章 议事的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主任委员或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召集。会 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但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於会议召
开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同时将需提交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的战略发展基本情
况资料送达各位委员审阅,以便提前了解情况。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发出。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由非关联且无重大利害关系的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出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非关联且无重大利害关系的人数不足前款要求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形成的决议,除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本行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本行董事会负责,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资料的搜集、整理等
前期准备工作,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资料,由办公室进行初审後,提交战略发展委员会
审议。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办公室提交的有关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战略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决议、记录或纪要上签名,会议决议、记录或纪要根据本行资料归档要求,由董
事会办公室保管。
第二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於会议结束後以书面形
式呈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有关
费用由本行承担,但应当确保不泄露本行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与会人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涉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後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上市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上市规则和
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於本行公开发行的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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