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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shou Environmental Holdings Limited
粤首环保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91)
(1)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举行之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
及
(2)贷款协议A、初步买卖协议及贷款协议B失效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
董事会宣布,通函内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上午十一时正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未获通过。
贷款协议A、初步买卖协议及贷款协议B失效
由於决议案1、2及3於股东特别大会未获通过,故贷款协议A、初步买卖协议及
贷款协议B将告失效。
兹提述粤首环保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均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之
通函(「通函」)及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通告」)。除非另行
界定,本公布所用词汇与通函及通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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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提呈决议案按投
票表决方式未获通过。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票数(概约百分比)
普通决议案
赞成 反对
1.批准、追认及确认专业创富有限公司(作为贷款 689,385,662 1,150,320,000
人)、领龙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与李明先生 (37.47%) (62.53%)
(作为担保人)就提供为数100,000,000港元之贷
款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之贷
款协议A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详情载於召开
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
2.批准、追认及确认Grand Plus Investment Limited 689,385,662 1,150,320,000
(作为买方)、Great Track Limited(作为卖方)与 (37.47%) (62.53%)
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代理)就买卖
位於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西座23楼
2304、2305及2306A室之物业所订立日期为二零
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之初步买卖协议及据此拟
进行之交易,详情载於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
告。
3.批准、追认及确认专业创富有限公司(作为贷款 614,582 1,150,320,000
人)与方志忠先生(作为借款人)就提供为数 (0.05%) (99.95%)
35,000,000港元之贷款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一日之贷款协议B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详情载於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
由於少於一半之投票赞成上述决议案,故决议案於股东特别大会未获通过。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为3,595,373,33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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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通函所披露,方先生及其联系人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放弃就批准贷款协议B及
据此拟进行交易之相关决议案(「决议案3」)投票。方先生透过其拥有37.6%权益之
Green Logic Investments Limited持有366,771,08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股东特别
大会日期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约10.20%,於股东特别大会放弃就决议案3投票。除
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股东须放弃就提呈股东特别大会之决议案3投赞成票。赋
予持有人权利出席大会及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3之股份总数为3,228,602,250股。
概无股东须就批准贷款协议A及据此拟进行交易之普通决议案(「决议案1」)放弃投
票。此外,概无股东须就批准初步买卖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交易之普通决议案(「决
议案2」)放弃投票。因此,共有3,595,373,330股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
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1及共有3,595,373,330股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
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2。
概无股东於通函中表示打算在股东特别大会就决议案投票反对或放弃投票之意
向。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获委任为股东特别大会点
票之监票人。
贷款协议A失效
诚如通函所披露,贷款A须待(其中包括)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批准贷款协议A及
据贷款协议A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後,方可提取。由於批准贷款协议A及据此拟进
行交易之决议案1未获通过,贷款协议A将告失效及再无效力,而贷款协议A订约
各方概不会对其他方承担任何责任及义务。
初步买卖协议失效
诚如通函所披露,初步买卖协议须待(其中包括)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批准初步买
卖协议及据初步买卖协议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後,方可作实。由於批准初步买卖协
议及据此拟进行交易之决议案2未获通过,初步买卖协议将告失效,并须向买方
退还其已支付之订金。本集团正就是否须支付代理费寻求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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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协议B失效
诚如通函所披露,贷款B须待(其中包括)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批准贷款协议
B及据贷款协议B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後,方可提取。由於批准贷款协议B及据此拟
进行交易之决议案3未获通过,贷款协议B将告失效及再无效力,而贷款协议B订
约各方概不会对其他方承担任何责任及义务。
本公司认为贷款协议A、初步买卖协议及贷款协议B失效对本公司业务营运及其
财务状况均无重大不利影响。
承董事会命
粤首环保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杨自江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杨自江博士及关山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吴世明先生、林超凡先生及邓春梅女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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